张广莉 黄瑛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引言:“营改增”针对市场的全面落实,就是为了提升企业整体的核心竞争力,对企业实现相应的保障,帮助企业进行优化发展。但是在建筑业中,由于“营改增”税收政策与现阶段建筑业存在的一些问题匹配性无法达到完美,导致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企业整体的税收压力,加重了建筑业整体的企业压力。针对这些现象进行全面的探讨,对其解决对策进行全面探讨,帮助企业全面科学的适应“营改增”税收政策。
“营改增”全面落实建筑业于2016年,其整体收税规则由以前税改为现阶段的增值税,其税收标准由以前整体建筑行业的营业额总量的3%改变为现阶段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收的11%及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收的3%。
“营改增”的全面落实,针对建筑业小型纳税人,其整体进行了有效的保护,降低了税收金额,保证了其在市场上的存活力与竞争力;但是针对建筑行业一般纳税人来说,由于纳税的不匹配性存在,导致在进行相关纳税的过程中,容易产生纳税更多的现象,加重建筑业一般纳税人规模公司的整体税收压力[1]。
建筑行业区别于其他生产行业的最大区别就是在进行项关键过程中,整体环节无法做到流水化推进,其整体分布较为杂乱,这种现象导致建筑行业在进行抵扣进项的统计过程中,出现一些不可把控情况,造成增值税收的大幅增加,给整体企业造成严重的税收压力,其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1.可抵扣增值税发票的取得困难
建筑业在进行相关项目建设的过程中,其整体材料把控环节与增值税税收要求产生的矛盾,直接导致了建筑企业可抵扣增值税发票取得环节的困难性,造成税收大幅度增加的现象,给建筑企业造成严重的影响,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进行材料取得的过程中,因为相关材料的垄断性及不合规经营性,导致材料经营者无法开具合法的相关发票,导致建筑企业在进行抵扣的过程中,无法做到有效抵扣,造成税收压力增加的现象;第二,建筑企业将工程进行相关承包,承包给相关建设单位,在这个过程中,关于建筑材料取得的抵扣增值税原始发票掌控在相关建设单位手中,导致建筑企业在进行相关增值税缴纳的过程中,缺乏相应的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增大了建筑企业整体的税负[2]。
2.抵扣时间差异造成的影响
建筑企业对商品住宅的建设过程中,具备建设周期长、需求资金量大、承包、建筑企业区分等建设特点,故在进行材料的采购到相关发票的开具的过程中,常常会出现材料结算周期较长、发票开具速度较慢、承包、建筑企业及材料供应商相互拖欠贷款的行业特点产生。同时,我国增值税法明确规定,建筑行业在进行抵扣的过程中,一定得出示相关抵扣发票,且抵扣期限应小于180天。这两者综合作用下,导致建筑企业在进行相关增值税抵扣的过程中,因无法出示相关抵扣发票而造成无法抵扣现象的产生,造成建筑企业税负的增加,影响企业整体效益。
3.公司法人差异造成的影响
增值税法明确规定,在进行相关进行税额抵扣的过程中,必须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法人一致并确保在法人所在地进行相关抵扣。但是在实际进行相关建设的过程中,由于建筑企业建筑分布的广泛性,很多建筑项目均由分公司全面进行处理,故其在开具相关票据的时候,因为公司法人存在的差异性,导致票据开具的差异性存在,导致建筑企业分公司出现票据无法抵扣的现象产生,增加企业税负[3]。
4.建筑劳务成本无法抵扣现象
建筑行业相对于其他流水化的工业行业,其建设需要更多的建筑施工人员进行参与。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劳务成本一直呈现一种向上的趋势推进,现阶段,我国建筑总成本中,劳务成本达到(25.0±5.0)%,如果在建筑行业中劳务成本无法进行相关税收的抵扣,会给企业造成严重的税收压力,且随着劳务成本的不断增加,这种税收压力也越来越大。
企业税收“营改增”的全面实施,使企业在进行相关工程造价的环节之中,对各项原有生产制造成本的预期规划产生了一定的而影响,故相关企业需对其进行进一步的规划,确保企业整体符合“营改增”的税收政策趋势去发展[4]。例如在现阶段增值税中明确规定了:劳务支出不算企业增值税税收抵扣项。这种情况直接导致了企业原有的劳务成本占据的比例直线上升,人工成本迅速增大,面临这种现象,企业应结合相关政策对其进行更为合理的规划,确保劳务成本配比的合理性。
针对可抵扣增值税发票的取得困难的问题进行全面的深化探究可得:针对无法开具合理发票的问题、相关增值税原始发票掌握在建设单位手中这种情况,应该从双向去实现对其的把控,针对开发商方面:1.在进行相关项目故意花建设的过程中,应尽量选取材料来源较为规范的材料商进行相关材料的选购及票据的开具,确保材料环节的全面合理性。2.在进行项目开发的过程中,开发商应该注意对资金的全面把控,尽量保证不会出现资金的拖欠现象,保证流程的高效推进。针对税收部门:1.应全面规范化相关税收制度的建设,确保其增值税税收抵扣项的检验标准不仅以相关发票为主,更应以相关材料实际采购情况为主进行相关核查。2.针对开发商与建设部门相互独立合作的情况,应对整体建设项目进行有效的税收区分,针对建设部门掌握相关抵扣票据的情况进行相关区域税收的责任划分,确保对整个项目各种抵扣票据的全面规划及责任划分进行增值税的区分缴纳,保证建筑企业整体的税收和理性。
针对抵扣时间差异及公司法人差异所造成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化研究可得:针对开发商来说:1.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应该针对公司增值税的征收抵扣方向做好相关的资金的充足准备,确保好每个增值税抵扣环节资金链的充足,提升各个环节中发票开具的时间,保证相关发票能在第一时间进行相关增值税抵扣。2.因根据相关新的纳税标准针对分公司的公司法人做出合理的更改,确保整个税收环节的通畅性。针对税收部门:应该广泛结合建筑业资金量较大、建筑承包特点、周期较长等特点进行相关征税标准的修改,例如可以将抵扣时间加长到1年时间等,使其增值税政策与建筑业实际更为匹配,促进建筑行业的发展。
针对劳务成本无法抵扣的现象进行全面的探究,可以发现该项规定极大的提升了企业整体的增值税缴纳金额,企业要想获得相应的营收,一定会从其他方面对这部分税务支出进行补充,这种情况下,针对建筑整体及相关施工人员的待遇也会有相应的下降,形成恶性循环。故税收部门应结合市场规律对劳务成本进行适量的税务抵扣,有利于建筑企业的长远发展。
企业的存在形式一定得适应政策形式。随着税收“营改增”的全面落实,建筑保护行业整体内部产业格局也应该做出相应的调整,全面适应增值税,确保企业整体的健康及长远发展。
“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全面实施,对整体市场格局产生积极向上的影响。但是针对建筑业来说,其整体和其他产业相比,存在着体量较大、周期较慢、项目资金量较大、所需人工较多等特点,导致其在进行相关税收实施的过程中,容易产生一些偏离实际规律的情况出现,针对这种情况,应从建筑业及政策双向进行调控,确保其实施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