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岚
摘 要:在1947年GATT成立之初,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作为国际贸易体系的补充与辅助而存在的。进而由于区域贸易增加的协定数量越来越多,再加上一体化程度的持续加深,使得在全世界范围内区域经济一体化产生为一个十分复杂的网络结构,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WTO的国际贸易制度。本论文以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国际贸易制度这二者之间的相互作用的关系以及对消极方面应该采取的措施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区域经济一体化;国际贸易;区域贸易
1 区域经济一体化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各国在不同的领域上逐渐形成了区域性合作,特定区域内各国之间的相互依存也逐步加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现象越来越来明显。各国间的经济往来日益频繁、经济合作逐年深化。各国参加区域贸易协定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想在今后的国际贸易中得到更多的贸易主动权,更加容易的使市场准入的协议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形成,而在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框架内会更加困难。有的国家如果在国际贸易体系下的全球贸易自由化谈判上没有达到预期中的理想目标,那么他们就很可能会寻求签订或加入区域贸易协定。在WTO的多边贸易自由化受到其他贸易因素阻碍的情形下,部分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经济利益,会通过区域贸易协定来得到其他国际市场准入机会。发展中国家或经济上弱小的国家极有可能与发达国家签订并达成区域贸易协定,从而获得发达国家的资金或者技术上的支持与帮助。
促进区域一体化的经济原因有:全球部分国家想在经济贸易开放方面比大多数的世贸组成员国得到更快和更好的发展;一些国家还想增强本国在国际贸易市场的话语权;还有一部分国家为了使本国企业或产品更好的进入他国市场;或者几个国家希望得到WTO的公平性对待。与此同时在不断形成区域一体化的过程中,有很大的可能性同时具备以上的几点因素。只要区域一体化的实施能够促进不相同经济体系间相互融合,同时在融合中体现出世贸组所倡导的公平性原则,就是不对WTO成员国以外的国家设置较高的税收,那么区域一体化是具有可行性的。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实施区域一体化使得多个经济体系充分融合,或消除各个区域或国家的贸易壁垒,达到全球贸易公平的目的。
大多数的世贸组织成员国都积极地参与区域一体化体制建设的过程,区域一体化协定的动因有可能是为了解决同主要贸易伙伴谈判有关贸易金额问题的能力,即使是其他区域集团的非合理性措施也能被区域一体化协定锁抵御,最大程度的为区域一体化的参与方获取利益。部分国家想加入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原因是为了更容易的加入他国贸易市场。同样,也可能包含一些不单是出于经济因素的目的。免税进入其他国家市场并非是他们非常重视的目的,因为绝大部分产品的关税门槛已经很低了。他们看中的是加入关税同盟之后可以减轻对某种产品的进口紧急保障措施带来的不稳定因素。对欧盟的调查研究可以发现,区域经济一体化成员国之间不断加大对反倾销等保障措施的使用。区域经济一体化间的同盟国如果选择紧急保障措施,那么就极容易触犯非同盟成员国的经济利益。
2 区域经济一体化对国际贸易体系造成的积极影响
2.1 对目前国际贸易体系提供补充和借鉴
WTO国际贸易体系涉及成员数量多,涉及多方面的敏感性话题,利益分配很难使各参与方都满意。但是只有区域经济贸易方在类似国情、近似政治秩序、相似的发展前景的国家和地区之间进行,才能够使每一谈判方的利益更容易进行调解,更容易地完成每一方的协议,这样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更好更快地推动贸易自由化的发展。根据WTO《区域主义与世界贸易体制》的数据信息报告中了解到:“在贯彻开放贸易原则中,区域一体化创举与多边一体化之间的联系应是相互补充而不是互为相对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一种非常大胆地尝试,能够使国际贸易体系更加完整,促进全球经济共同发展。
2.2 经济合作促进了多边贸易的正常发展
现如今,不同类型的国家地区慢慢地被区域经济一体化集团所吸收并逐渐成为他们的一员。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区、欧盟和亚太经合组织等,这都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国家之家进行经济贸易方面的合作往来,还有助于提高了多边贸易一起进步的速度。区域集团在追求本地区经济利益时,不得不需要与其他国家与地区的企业进行谈判,从而达到多边合作的目的,进而能够使国际贸易体系可以得到更多的发展机遇。将集团中各种各样的不同意见,统一集中到固定一个或几个意见里,使多边意见更容易地达成一致。
2.3 推动全球经济高速发展,提升世界科技发展水平
自由经济贸易市场的建立一定会推动非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国家或地区在市场的竞争,就像“跨国直接投资”发展形式的产生。目前北美地区、亚洲东部地区、欧洲局部地区已经是国际直接投资增速最快的区域。就全球直接投资而言,这不仅仅促进了国际资本间的融合与流通,资源在集团里得到充分的利用,使国际化生产水平走向一个新的发展高度,大大提高了世界科技发展水平。
区域性贸易組织在当今世界的经济领域中占得比重逐年上涨,它促进了国际经济法,贸易法和发展法的规范性,为不同国家的谈判及对话提供了场所,同时也促进经济差距较大的国家间的合作与援助,能以自己的方式解决各自的国际贸易争端。伴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繁荣发展国际贸易体系下的组织将会朝着更高层次的一体化发展。
3 区域经济一体化对国际贸易体系造成的消极影响
3.1 利用优势地位造成多边体制内新的不平衡
由于产生了区域经济一体化,导致之前没有合作的国家受到其作用而产生了新的经济合作范围,就是把多个国家或地区整合起来形成了新的经济贸易团体,将一些不集中的贸易区域联合在一起,可以增加内部成员进行自由交流的市场,进一步加快了区域经济的发展步伐。对区域外讲,这种类型的贸易团体就有可能在国际贸易体系内拥有其他国家没有的优势地位,尤其是区域经济的特征性特别容易让众多发达国家紧密联合,共同协调促进经济发展,如此发达国家的优势地位就能够在这种体制中突显出来,使得国际贸易体系的失衡,造成不公平现象。像这一类情况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影响,也将会发展成为参与国制定对其他国家不利经济发展的政策。当参与国经济发展没有达到预期状态或出现一定的阻碍,参与国就会采取有效政策,维护其自身经济利益与其地位,从而干涉了国际贸易体系的积极影响,甚至阻碍了国际贸易体系的发展。
3.2 集团内的立法与多边贸易规则冲突
区域经济集团的立法有俩种不同的形式,其中一种是颁布了符合该集团内绝大多数参与方利益的基本法律法规和进出口关税减免政策等,另一种则根据参与国自身国情进行二次立法的行为,就现阶段而言发生这种情况的概率较低,但从未来的发展趋势来说,这种立法行为将会越来越普及,而且这些法律法规将有利于成员国之间的共同发展。即使对于现如今贸易发展状况来看,这些法规似乎能对集团内部发展有极大的益处。但是,当多边贸易规则与集团利益出现矛盾时,上述法规就会倾向于集团的利益与需求。要想避免這些情况的发生,不单单要从单个国家角度需要去解决,而且还要从国际方面去处理,制定符合的国际法律法规,在保护多方利益的同时,还要参与到集团一体化中。
3.3 区域经济一体化对最惠国待遇原则构成挑战
伴随着区域经济贸易的日益发展,世贸组织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受到更多的挑战。区域经济集团通过设立关税等手段,在与非成员进行贸易时没有做到公平公正的原则,产生了贸易歧视,形成了贸易阻碍,违背了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不利于世界经济的发展。区域贸易协定逐渐成为不履行最惠国待遇的手段。WTO中的“授权条款”则明确指明了所有发展中国家在签署区域贸易相关协定时,可使用这项规定赋予他们更优惠的经济待遇。所以区域贸易协定成员就可以通过该项优惠政策来回避对非区域内国家的优惠政策。同时伴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成员国通过类似手段,使其早已脱离了初衷,逐渐改变成了一种规则,使得国际贸易体系受到前所未有地挑战。
3.4 区域经济一体化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贸易转移”的效应
经济学者们将贸易对经济的作用细分为两个部分,分别是“贸易创造”及“贸易转移”。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出现一定会造成贸易转移效应的产生。这种贸易转移产生的结果必然与以国际自由贸易的基础的原则相违背,同时也会导致世界各国产生贸易冲突。由于存在着区域内的优惠政策,成员国在贸易选择产品过程中会优先选择那些不具有优势的产品,而放弃那些不在集团却有优势的产品,这种选择是不利于传统比较优势理论。
4 针对消极影响的对策建议
4.1 多边贸易区的建立要保证最惠国待遇政策
关贸总协定中明确规定了最惠国待遇一种基础原则。最惠国待遇务必要保证成员国在相互之间都要拥有最惠国待遇,合约国一方无论是如今还是之后所给予任何第三方国家所有的优惠政策和豁免,都要将其给予给合约国的另一方。所以打造多边贸易区时务必要把最惠国待遇原则作为最基本的要求。
4.2 加强对贸易协议方的监管制度
GTAA和GTAS为了保证都遵循实体的标准,还提出了在进行自由贸易签订的过程中,双方在进行合约的签署、延伸或者进行修改时务必要进行通知,并且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货物贸易理事会和服务贸易理事会都拥有对合约进行审查的权力。这些都是为了保证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能够完全处于WTO的多变框架范围之中。
4.3 提高科技技术,营造公平贸易环境,消除贸易壁垒
要想打破当前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科学技术封锁的僵局,就需要各国政府大力支持与发展科技,提高本国企业的科学水平,加强科技研究体制,提高产品的技术水平。这就要求企业把“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念放在首位,要摆正只有依靠核心技术才能立足市场的心态,而不是空喊口号,要能够舍得在技术发展方面进行投资,提高科技创新,不断引进高新技术,不断加强出口产品的质量,打造本国高质量高品质的产品,提高本国企业产品在国际出口市场的占有率,从而达到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优势地位。
4.4 努力完善各集团立法
在特定的经济范围内,规定各项条款,作为跨国或地区共同实行的法律。该法律需要包含所有跨国或地区遵守条约准则的经济领域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要与国际贸易体系下的法律法规相辅相成,该项法律法规应需要侧重于一个或多个经济区域领域内,特定区域内要保持一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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