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兰花
(云南省曲靖灌区管理局,云南 曲靖655000)
我国城乡水污染防治的关键性内容就是要通过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工作,确保饮用水水源地的安全卫生,这些举措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关于我国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状况,我们先以城市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现状为例。我国有600 多个城市,国家统计局的最新数据显示,600 多个城市一共有2200 多个集中的饮用水水源地点,年最大的供应量在500亿m3左右,服务的总体范围接近3亿以上的人次。从目前的城市饮用水水质状况可以看出,城市集中性的饮用水水源水质总体较为良好,但是局部地区也存在水质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等问题。这样的一种水质与我们要求的安全水质的差距还是非常大的。河流型水源地的超标物一般有以下的几类:氨氮化合物、石油化合物、生物磷脂化合物以及高锰酸钾指数等;在湖泊型的水源地的超标因素一般为磷、氮、氨等;地下水水源地的超标因子有锰、铁、氨氮以及高锰酸钾指数。从城市的饮用水的水源地的受污染的状况可以得出以下的基本结论:
①河流型的水源地在很大的程度上有三类主要的污染源。首先,工矿企业的生产性排污。其次,生活污水不经处理就排放到河流中。最后,中上游不达标水质对饮用水水源地的影响。
②湖泊型的水源地一般受到了生活污水、农业污水、家庭家禽类养殖和牧场禽畜类养殖的影响。
③地下的水源地一方面受到地质破坏的影响,另一方面受到了生活污水或者工农业生产污染的影响。
在城市化饮用水水源地的监测方面,目前为止,在县一级的人民政府相关单位无法完成比较有体系的监测,缺乏基本的监测预警能力。同时,在一些比较发达的地区,虽然有一些监测水源地水质的一些仪器,同时出台了相关的管理监测规范,但是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工作人员往往是流于形式,不能认真仔细地完成相关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一线城市,大部分地区的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监测都是一些比较常规化的项目,也没有一套完善的指标作为参考,整个监测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一些有毒有害的物质也没有纳入需要监测的名单中。从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的管理中来看,划定的水源地保护区并没有完全地把整个饮用水水源地都囊括在其中,已经并入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也应该进行整个区域的优化调整布局[1]。
为了更好地实现对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的监测,必须要进一步地完善各个系统的水质监测机制。地方的环保部门以及专门的水质监测管理部门,必须提升自我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监测能力以及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能力。没有设立水质监测部门的机构,必须设立相关的管理机构[2]。同时,为了进一步提升自己的监督监测能力,必须加大对水源保护的资金技术投入,引进一些技术设备,加强对相关监测人员的定期培训,不断地提高监测队伍的工作能力和专业化的水平,最终必须建立起常规的监测与应急监测相结合的监测机制,实现对水源地的专业化监测。
为了更好地健全城市饮用水监测的相关机制,形成一份合理的监测报告,我们需要通过立法的手段来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首先,我们要深入了解水源地管理的实际需求,通过模型数据结构去分析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深入地探究解决问题的切实可行的一些方案。其次,我们应该形成一种定期的报告机制,做到监测完成后第一时间向上级的有关部门报告相关的情况,在报告中应该充分地阐释一些基本的调查结论以及水源地水质的相关情况。最后,督促有关的管理部门进一步落实《水污染防治法》以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在保证切实落实的基础上制定一些与饮用水水源地相关的安全保障措施;加大立法的力度,完善相关性的法律法规,完善水源地环境保护的责任人的考核评价机制,同时,要把眼光放得长远一些,看到未来的发展趋势[3],也要充分借鉴其他国家饮用水环保的经典工作经验,在结合我国实际的基础上缓和现在的一些矛盾与问题,制定有效的法律法规。
对于整体区域的发展要提前的规划设置,做到地下水的合理运用。对于地下的超采区、采空区以及能源区进行划分,确保水资源可以得到一定的利用和有效的保护。为了最大程度上确保水资源得到可持续的开采,必须坚定不移地确保开采方案的顺利实施。饮用水的水资源保护区的管理部门,应该建立联合机动的巡查人员,要保证在饮用水的水资源保护区内不存在私自开采地下水的情况,在地下水资源告急的情况下,可以果断关闭农业灌溉的机械井[4]。同时,要依据各个地区实际监测的需要做好地下水开采区的监测工作,监测的内容一般可以进一步分为水质、水量、水位等。
在大数据平台的指引下,按照区域对饮用水需求的分析,运用科技的力量,合理地调度水资源。水资源的综合配置应该依据实际的需要进行,要进一步区分好工业用水、农业用水以及生活用水等对饮用水的需求。在协调处理好各个方面的同时,应该加强对居民的用水以及应急饮水的供给能力。值得注意的是,要完善饮用水的资源调度管理能力,对于大中型的突发事故做好预防,提升自己对于风险的抵抗能力。
对区域的水资源管理要实行多头并进、多方面措施共同施展的原则。具体的措施如下:
①对于饮用水源头的破坏要进行有效的监管,对于相关的行为必须坚决打击。
②对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建筑要及时地搬离,不再进行建筑物的审批立项。对于其中的一些违章建筑要及时地拆除,还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片净土。
③加大对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项目的惩处力度,最大限度上避免破坏水资源的现象发生。
④坚定不移地落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里的相关要求,对城市的饮用水保护区要进行合理地调整,对于一些没有纳入保护区的水源地要及时地补化。
⑤做好各个区域之间的协调沟通工作,建立跨区域的水源地保护制度,有针对性地处理一些横跨多区域的河流污染问题[5]。
在大部分地区出台的一些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也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例如,方针政策落实不到位、执法流于形式等问题,这些现象的出现让很多的管理规范都形同于虚设,非常不利于有关活动的开展。但是可以预见的是,我国的饮用水水资源的管理肯定会越来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