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众型合同诈骗犯罪的社会分析与规制

2019-01-28 09:44蔡庸文焦步宏
中国检察官 2019年1期
关键词:诈骗案诈骗犯罪

● 蔡庸文 焦步宏/文

一、涉众型合同诈骗犯罪案件态势分析

涉众型合同诈骗案件是指涉及众多被害人或针对不特定群体的合同诈骗案件。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经济发展环境恶化,涉众型合同诈骗犯罪案件不断增多,占涉众型经济犯罪总数的比重越来越大,成为影响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的重要隐患。

笔者对某省H市检察机关2014年以来办理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进行了统计梳理。通过梳理发现,该市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组织领导非法传销、合同诈骗四类。其中,集资诈骗案11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8件,组织领导非法传销案14件,涉众型合同诈骗案17件[1],占全部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三成以上。经过抽样和对比分析,涉众型合同诈骗犯罪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侵害的客体复杂多样。该犯罪最直接的是对公私财物所有权的侵害。H市近五年涉众型合同诈骗犯罪涉案总额高达30多亿元,个案中少则几万,多则数百数千万甚至数亿元,其中一起民营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合同诈骗案,涉案金额高达10亿元,成为H市涉众型经济犯罪第一大要案。涉众型合同诈骗犯是对国家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的侵害。一方面,合同作为市场交易的基本媒介之一,发挥着建立信用、稳定预期、明确规则、提高效率的“稳定器”作用,如果利用合同实施经济犯罪,则会造成市场诚信缺失、架空合同标的、扰乱行业秩序等危害后果;[2]另一方面,该类犯罪还会对金融秩序造成直接的破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对金融秩序的破坏一般是间接作用,而一些涉及银行信贷资金的合同诈骗案的破坏往往是直接的。

第二,对社会“硬冲击”与“软伤害”相结合。“硬冲击”主要体现在导致涉案企业倒闭破产、企业职工下岗转岗、金融机构资金无法追回、受害人血本无归甚至引发群体聚集闹事、上访等社会事件。在H市一起骗取工程保证金案中,由于被告人的诈骗造成数十家施工队工程保证金无法退还,导致大量施工队和农民工集体上访。不仅如此,涉众型合同诈骗对营商环境的软破坏也是现实的,一些规模以上企业合同诈骗案使金融、保险等金融机构损失巨大,导致中小企业融资难上加难,容易引发系统性的经济安全风险,造成营商环境恶化。

第三,涉案领域和犯罪对象特殊。涉众型合同诈骗案有其自身特殊性。从涉案领域看,多发生在工程建设、招商引资、房地产开发与交易、信用贷款、大宗商品交易等传统领域;从涉案主体看,多为民营企业、个体经营者、承包商等;从受害者来看,多为与涉案主体关系密切的贸易伙伴、关联企业、金融机构以及个体老板等。在H市办理的一起合同诈骗案中,被告人尹某利用其经营的煤炭运销公司代理煤炭贸易的便利,通过虚构运销合同诈骗多家被代理公司1500万元巨额信贷资金。

第四,作案手法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迷惑性。与其他几类涉众型经济犯罪相比,涉众型合同诈骗案的作案手法虽然缺少“新概念”,但较普通合同诈骗案相比,手段隐蔽性、欺骗性更强。有的犯罪主体身份、工程项目、购销合同真实存在,双方甚至是关系密切的合作伙伴,借助这种特殊关系隐瞒自身资产状况、虚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伺机让对方上当;有的借助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背书”、邀请外商洽谈考察,打着“美丽乡村建设”“服务地方发展”等旗号大肆宣传,提高自身行骗的筹码;有的提供规范合同文本,签订合同交纳保证金,以民事活动“合法外衣”掩盖非法之实。在H市办理的一起工程建设领域骗取保证金案件中,被告人打着招商引资、服务地方发展的旗号,邀请多批外商考察洽谈,大肆宣传项目前景,招揽工程队,最后骗得多家施工队签订合同并收取数百万工程保证金。

第五,打击查处与追赃挽损难。打击查处难主要体现在定性定罪难、调查取证难、跨境协作难、涉及罪名多等方面,[3]造成办案周期过长、打击合力不够,特别是有些涉众型合同诈骗案件,由于诈骗行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有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如何准确判断合同的认定、合同的效力、民事欺诈与刑事欺诈的界限,特别是对涉案主体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公检法在认识上经常存在一些分歧,给办案带来许多困扰。在追赃挽损方面,诈骗财产得手后,往往被迅速转移、偿还债务或者挥霍一空,使被害人财产很难得到及时有效追回。

二、涉众型合同诈骗犯罪生成机理

涉众型经济犯罪高发易发的背后,或有环境诱因,或有规制漏洞,更有犯罪人和被害人双方自身的因素。从社会学角度来分析,涉众型合同诈骗案的生成离不开以下“三维因素”。

第一,社会环境因素。近年来涉众型合同诈骗案多发易发的背后,往往伴随着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增大、国内外市场萎缩、房地产市场调控等背景,这为一些生产经营进入困境的企业图谋诈骗提供了温床和土壤。在H市办理的某环保材料公司合同诈骗案中,被告单位及其法定代理人为了扭转连年亏损、资不抵债困境,被迫将公司土地、厂房、设备抵押贷款,但经营仍没有起色,于是通过隐瞒公司股权结构,谎称公司即将上市、有多笔大额国内外订单,骗取其他企业和个人增资入股投资1个多亿,资金到账后迅速偿还其民间借贷。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出于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建设生态旅游考虑,在没有详细论证项目可行性、缺少配套规划和保障措施、疏于审核把关的情形下,仓促邀请外商考察、匆忙启动项目,给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第二,法律规制因素。一方面,民事法律规范与刑事法律规范衔接不严密,造成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的界限不清,给犯罪分子有机可乘。目前,关于合同诈骗罪的立法主要是《刑法》第224条,尚没有专门针对合同诈骗罪出台独立的司法解释,与该罪有关的司法解释主要是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虽然针对“非法占有目的”这一问题采取列举+兜底的描述性规定,但已经不能适应日益变化的形势需要,司法实践中主要采取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推定“非法占有目的”,这使得一些犯罪分子心存侥幸实施诈骗。另一方面,社会监管规制也存在漏洞。工商、税务、银行、保险等主管部门、金融机构以及行业协会,疏于对被监管对象交易行为的监管,默认甚至放任自流,一些金融监督部门、金融机构仍未完全按照规定对大额、可疑资金的流动进行报备和审查,也未完全做到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4]在H市一起民营企业骗取多家银行巨额信贷资金合同诈骗案中,被告单位多次出具虚假财务报表,审计公司应其要求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数家银行都没有认真进行审核把关,这些都为被告单位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

第三,犯罪主体和受害人自身因素。涉众型合同诈骗犯罪生成的直接原因归咎于犯罪主体的诚信缺失,以及双方心理基础——犯罪主体的投机心理与被害人的诚实经营心理的错位。从涉众型合同诈骗案的犯罪主体来看,行为人一般为民营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承包商、个体老板,偶尔也有一些“空手套白狼”的江湖骗子,他们在“投机心理”的作用下,或以小搏大,幻想一夜致富,快速攫取暴利;或“借鸡生蛋”,先通过合同取得资金从事营利活动获取非法利益,达不到目的后拒不归还或无力返还;或心存侥幸,以合法经营为幌子掩盖非法行为,逃避打击;或且行且看,先依法签订合同行合法交易,无法履行时再伺机骗取;或孤注一掷,在经营遇到困难时,以借还贷、以贷还借、借新还旧,企图通过资本运作借贷、融资来维持企业资金链,最终陷入恶性循环。从涉众型合同诈骗案的被害人看,他们一般为守法经营的国有企业、与犯罪主体关系密切的合作伙伴、关联企业,以及一些想获取利益最大化但诚实守信的商人,在签订合同时防范意识不高,审查合同重形式、轻实质,被害人这种诚实经营心理与犯罪分子的投机心理发生错位,为诈骗犯罪的滋生提供了社会心理基础。

三、涉众型合同诈骗犯罪的防范与规制

治理包括合同诈骗在内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对防范经济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这为治理涉众型合同诈骗犯罪提供了方法路径。

第一,确立一体多元的治理原则和防治机制。实践证明,防范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仅仅靠司法机关的单打独斗治标不治本,不能从根本上消除犯罪诱因和土壤。应将合同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治理,纳入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重要一环,坚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政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监督管理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建立起“党委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各司其职、共同防控、一体治理”的治理路径。有些地区在推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中,成立专门指挥部和工作专班,定期组织风险评估、线索排查、联合行动,对域内涉众型经济犯罪进行系统防范和规制,更能形成治理合力。

第二,强化市场与政府监管合力。如果能够充分发挥工商、审计、金融、税务等职能部门的监管作用,大量的合同诈骗犯罪将被消除在萌芽状态,诈骗犯罪分子也将无处藏身,全社会的整体防控能力也会大大提升。[5]工商部门应加强对企业注册审查、股权变更登记、抵押登记、合同咨询与监督管理力度,密切关注辖区重点敏感企业运营、资产状况和大额资金流动情况。银行等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金融法规,保证大额资金的合理投放和使用,加大对信贷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实体审查力度。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和个人涉税行为的监督检查,遏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凭证等违法行。审计部门应认真审查公司企业的相关会计制度,加大对企业会计记录、会计凭证出入帐手续以及财务审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力度,不给违法犯罪提供可乘之机。[6]地方政府定期发布本地域宏观经济运行情况以及风险防范提示,及时为市场主体规避市场风险、调整产品和服务结构提供参考,避免企业经营陷入困境走上合同诈骗歧途;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主体的资质和资产能力的审核,将项目风险降至最低。

第三,完善市场诚信体系建设。预防涉众型合同诈骗犯罪,要把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作为重要举措,完善地方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市场主体信用分级评价制度和红黑名单制度,对经济交往中诚实守信的市场主体纳入信用红名单,实行联合激励;对不守信用的市场主体纳入信用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完善市场主体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公开公示、授权查询、政务共享等方式,增加信息披露的广泛性与透明度,把经过严格审查把关的市场主体信息,通过特定平台在互联网公开,供交易双方当事人鉴别参考。加强社会信用信息保护使用的立法[7],对信用信息归集、信息披露、信息应用、信息安全与权益保障、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增强信用应用的刚性约束。

第四,提高社会风险防控能力。各类市场主体应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转变发展模式,加强内控管理,增强生产经营抗风险能力。在投资决策时,全面学习掌握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相关专业知识,详细了解投资风险,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注重程序审查和实体审查结合,充分利用工商、税务、金融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准确核查对方及其关联主体的身份、资金、股权等信息的真实性。职能部门与新闻媒体应充分运用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以及微博、微信、APP等各种新兴媒体,对各类涉众型经济犯罪开展多层次、多角度、立体化社会面宣传,帮助市场主体提高自身防范能力。

第五,强化政法机关联动,提高精准打击能力。遏制涉众型合同诈骗犯罪高发态势,公、检、法等政法机关必须联动,形成预防打击查处合力。公安机关应加强情报收集,坚持打早打小打苗头,对涉众型合同犯罪趋势、重点领域、高危企业、犯罪诱因等加强分析研判,让其控制在初始、消灭在萌芽;针对涉案数额巨大、损失严重、影响恶劣、容易造成连锁反应的大案要案,应当组建专案组重点攻关,加快案件侦破效率,防止资金流失、证据灭失。检察机关应加强专业化建设,组建经济犯罪专业机构或办案组,加强对涉众型合同诈骗犯罪案件的引导侦查和审查起诉力度,及时就定性、证据及法律适用问题加强与人民法院、侦查机关的沟通,努力形成共识。

第六,弥补法律规则漏洞。司法办案实践中,不少合同诈骗犯罪案件存在刑民交织的模糊现象,一些犯罪分子甚至专门研究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的专业知识,这为司法机关的定性和查处带来难度。建议单独针对合同诈骗罪出台司法解释和证据指引,对近年来司法办案实践中遇到定性难、取证难、追赃难等问题做出新规定,为司法办案机关提供明确指引。在完善立法和出台司法解释时,要正确把握刑民关系,准确把握民间借贷、经济纠纷、民事违约等行为与刑事犯罪的罪限,既要防止 “以民代刑”,也要防范“以刑逼民”。同时, 加强涉众型合同诈骗犯罪案例研究与指导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和司法观点,为基层办案人员提供参考,统一办案尺度。

注释:

[1]本文统计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数据为H市2014年—2018年办理的一审案件数量。

[2]范思力:《工程建设领域“骗保”型合同诈骗犯罪研究》,载《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8年第1期。

[3]司法实践中一些涉众型合同诈骗犯罪,存在与非法经营、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挪用资金罪等犯罪的交织或竞合,对案件定性和处理带来难度。

[4]朱江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剖析与治理》,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24页。

[5]王之坤:《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与防范》,载《青年科学》2014年第11期。

[6]党颖:《论我国合同诈骗罪的成因及防范对策》,载《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12年第11期。

[7]2017年3月30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包括总则、信息归集、信息披露、信息应用、信息安全与权益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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