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市属国有企业再投资企业外部董事选聘推荐工作机制的思考

2019-01-28 08:09王宇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消费导刊 2019年47期
关键词:市管委派董事

王宇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市属国有企业是掌握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企业,在带动地区经济发展、促进区域经济繁荣、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因市属国有企业一般均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这个政府特设机构,代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做好该类企业公司治理既是市场本身对企业的要求,也是提高政治站位的重要体现。

公司治理涉及方面较多,本文作者从公司治理实践出发,站在决策层中的外部董事选聘与推荐的工作机制角度,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建设性观点和建议。

一、外部董事的基本概念

根据《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外部董事是指由国有控股股东依法提名推荐,由任职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非本公司或控股公司员工的外部人员)担任的董事。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的规定,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即便不是上市公司,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也有建立外部董事的制度,完善公司治理。

二、市属国有企业董监事委派推荐工作现状

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市属国有企业总部(或称“集团公司”)及其再投资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委派、推荐方式如下:

(一)集团公司层面

1.董事委派推荐工作

既然集团公司由市级国资监管机构履职出资人职责,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其董事类型一般包括:股权董事、职工董事和外部董事等。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七条关于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据此,集团公司的董事会成员,除职工董事外,均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并指定其中一人为董事长。外部董事亦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委派行列中。

2.监事委派推荐工作

监事类型一般包括:股权监事和职工监事。根据公司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二)再投资企业层面(以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再投资企业为例)

集团公司再投资企业,将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推荐、决策、发文、交接、任职等程序。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集团公司“三重一大”清单的有关规定,直投企业和产业运营主体企业的董监事委派、推荐程序为:集团干部任免部门根据人选建议方案完成对外派董监事的资格审查后,将建议人选提交集团公司党委审议,集团投资主管部门根据集团公司党委意见,提交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根据董事会决议完成委派程序。对于各产业运营主体直投企业的董监事,则是在集团公司党委前置研究的基础上,由各产业运营主体履行决策程序并完成委派程序。

(三)外部董事设置尚需完善

这些市管企业的再投资企业的董事会中(上市公司除外),仅设有股权董事和职工董事,没有外部董事的设置。章程里没有规定,“三重一大”清单中亦没有体现。对于公司治理和专业管控来说,外部董事设置的缺失,为众多市管企业的再投资企业提供了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三、外部董事设置不完善的原因分析

(一)市管企业对部董事设置关注程度不够

根据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则,市管企业都能依法依规为实际控制的上市公司配置外部董事,即独立董事。同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资监管部门一般为市管企业配置了外部董事。但是,市管企业对其再投资企业董事会更多关注股东方股权董事数量、董事长委派方等股权董事配置,往往对外部董事的关注程度不够。

(二)设置外部董事的环境条件尚未成熟

众多市管企业的再投资企业一般分为全资或合资两类。为提高决策效率,全资企业往往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不存在配置外部董事的问题。合资企业一般设董事会,但股东方往往在合资合同和章程的谈判中,将关注点集中在双方董事委派的数量、董事长、副董事长委派方,甚至职工董事推荐方等具体事项方面,往往忽略了外部董事设置的考虑需求。

(三)设置外部董事的机制尚未建立

因设置外部董事的环境条件不完善,市管企业参控股的企业,在设置外部董事的工作机制方面存在不确定性。其他股东方对于外部董事的推荐方式容易提出异议。比如,由股东方推荐还是由合资公司推荐,如果由股东方推荐,是否存在公允问题。如果由合资公司推荐,合资公司是否具备这种资格。

四、市管企业再投资企业设置外部董事的必要性

(一)完善市管企业加强专业管控的需要

国有企业正在从管资产向管资本的转型升级过程中,且国资监管机构已建立起对市管企业委派外部董事的机制。市管企业对其再投资企业做好管资本的工作,首要建立完善的再投资企业治理体系。在配置股权董事的基础上,合理配置外部董事,有助于发挥科学管控、专业管控的作用。

(二)依法治企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的需要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的引领下,依法治企、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尤为重要。在法律的体系内,按照国资监管的有关要求,完善对再投资企业外部董事的设置,对优化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能力的需要

如果外部董事机制在市管企业再投资企业中得以完善建立,将充分发挥外部董事专业专长和行业影响力,有力提高国有企业整体治理水平,提升治理效果。

(四)提高决策客观性避免内部人控制的需要

对于交叉持股的国有企业,两方甚至多方股东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即同一家市管企业,这样的合资公司虽然有董事会,但董事会成员均为同一市管企业推荐委派。在某种情况下,易出现该公司的书记、总经理和专职副书记均为董事的局面,此三人均在公司取酬且占据了董事会的多数席位。如有外部董事通过法定程序推荐至该公司董事会,有利于董事会建设和科学决策。

五、关于外部董事设置的措施建议

国企外部董事的设置,有助于提高董事会决策的客观公正水准,有助于通过发挥外部董事的专业特长,提高决策水平,有助于推动市管企业整体投资效益的提升。因此,在条件成熟的企业先行尝试外部董事配置,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规范是提高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水平的重要方式,具体措施建议如下:

(一)坚持中国特色国有企业治理要求

坚持中国特色国有企业治理要求就是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国有企业的重要人事任免,都要有党组织的前置研究与把关。股权董监事、职工董监事的建议人选均由党组织前置把关的程序,那么,市管企业向其再投资企业推荐、委派外部董事时同样应该由党组织前置研究,把握方向。

(二)坚持依法合规原则

坚持依法合规原则就是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三重一大清单的框架下,研究制定市管企业向再投资企业推荐外部董事的规则与流程。

(三)坚持学习借鉴国资机构经验原则

当前国资监管机构向市管企业推荐外部董事的制度已经形成,已建立了外部董事专家库,有着完整的推荐外部董事的工作流程与规范。同时,国资监管机构提出,未来市管企业董事会成员中,外部董事将占据多数。

(四)坚持部分国企先行试点原则

鉴于该项工作是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实践的又一创新性工作,建议在部分公司治理比较完善或再投资管理工作开展的比较好的市属企业先行尝试开展,研究方案、制定规则、建立制度、先行先试、总结经验,在此基础上复制推广。

(五)坚持注重专业原则

建立外部董事人才库时,应在多维度、多角度、多方面综合考量,提高入库人才的质量,但核心标准应是人才的专业性。对入库人才应分专业储备,以便在推荐时有的放矢。专业人才的选择应围绕市管企业的主业及相关产业。

总之,外部董事建设对于市管企业来说是创新工作,对完善市管企业对再投资企业的管控、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助推经营效益提升都有着重要意义。当前国有企业加快转型升级与创新发展的时代背景下,通过制度创新与依法行权相结合,将为企业发展发挥更加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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