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勃 杨丽莉 李心言 高丽蕙 庞丽娟 苏圣妍
(1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石家庄 050051;2石家庄市职业病防治院 石家庄 050031;3河北广播电视台 石家庄 050000)
职业病诊断工作既是帮助劳动者及时发现职业健康损害、及时预防和治疗职业病等职业病预防的范畴,还是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按照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和获得工伤赔偿的关键程序。
2017年11月,职业病防治院出具了1例职业性肿瘤(苯所致白血病)已死亡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工伤认定部门据此认定了工伤,并根据停工留薪期的有关规定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做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现就停工留薪期如何确认这一问题,以典型案例分析如下。
劳动者,女,45岁,大专毕业后在生产水泥的某建材企业化验室任检验员16年。2003年该企业拆除水泥设备后转产农药制剂,2004年5月至2016年10月任某农药制剂企业检验员。
2016年5月该劳动者出现月经不调,2016年10月工作中出现发烧、视力模糊、头晕等症,被诊断为“贫血”。2016年12月,体检时发现血常规检查明显异常。同月,在当地省级三甲医院确诊为急性髓系白血病M2,给予IA方案化疗。此人于2017年11月死亡。
2017年5月,其家属首次到职防院询问职业病诊断有关事项,2017年8月提交了有关资料并填写了职业病就诊登记表,2017年11月诊断为“职业性肿瘤(苯所致白血病)已死亡”。职业病诊断中发现:
(1)用人单位不认可作业环境存在苯和工业用二甲苯的材料,“公司生产高效低毒农药、生产使用的原料有高纯度的二甲苯,患者不直接接触有毒物质……”;
(2)工作场所苯的检测结果符合规定的检测报告;
(3)安监部门复函,该公司农药制剂生产属于职业病风险分类为“危害严重”的企业;
(4)职业卫生现场调查:患者从事化验员和乳剂包装检验等工作,用人单位的乳剂农药生产使用大量的工业用二甲苯,生产场所和工艺流程为最原始落后的方式,由化验员手工取样,且化验室为不足102㎡密闭无窗、无抽风设备的狭小房间;
(5)同工种工友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白细胞和中性粒细胞减少者;
(6)该用人单位地处某村的西部,其根据农药的使用季节以雇佣周边农民工为主,多没有接受过职业健康检查,本例死亡患者也从未参加过职业健康检查;
(7)用人单位配合完成了现场调查,对使用大量工业用二甲苯无疑议。
2018年3月,该劳动者被社会保险行政机构认定为工伤,2018年4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了工伤停工留薪期确认,停工留薪期的起始日期为2017年8月17日提交资料并填写职业病就诊登记表,为其日期。劳动者属于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及其并发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经过一定时间治疗后治愈;或者虽然有一定自觉症状,但客观检查无阳性体征;或者虽有症状和病理改变,但不需要处理或目前国内医疗技术无法从根本上改善其主要体征时,虽已达到或未达到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均应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为终结医疗的时间,即为停工留薪期满[1]。这是原则上的规定,具体是需要按“工伤停工留薪期鉴定标准”确认,急性创伤或急性中毒的停工留薪期起始日期为受伤当日已是惯例,符合常规也好掌握。
但是,劳动者从怀疑自己有慢性职业健康损害到拿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类似于公民遇到纠纷寻求法院判决,确定自己诉求的过程。因为职业病诊断是临床决策过程,是应用临床流行病学的一个具体事例,职业病的归因诊断不是一门“精确科学”,而是根据对现有证据进行严格评判(或考证、检查、审核、审查等)后做出的判断(或结论)[2]。也就是说,从慢性职业健康损害的出现到获得职业病诊断证明,需要咨询解答、资料收集、临床检查、相关的证据收集及双方当事人、安监部门、劳动仲裁部门等多方参与配合,最后对证据严格的评判(或考证、检查、审核、审查等)后做出的结论[2]。
所以,慢性职业病或职业性肿瘤患者停工留薪期的起始日期确定,就需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其考虑范畴应包括:(1)临床确诊时间,即职业病诊断结论对应的靶器官器质性损害的临床确诊时间;(2)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到职业病诊断机构咨询的时间;(3)要求职业病诊断、提交有关资料并填写职业病就诊登记表时间;(4)职业病会诊确定诊断时间;(5)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标注时间。
如果以临床确诊时间为停工留薪期起始时间会导致:(1)临床确诊时间难以掌握,以哪一级医院的诊断结论为准,以哪种客观检查为标准都不好形成共识。(2)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在具体医疗费结算实施中交织,导致经办机构工作困难,容易引起纠纷,而且这个阶段的医疗费医疗保险已基本结算完成。(3)有些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可能会在几年或十几年后申请职业病诊断,劳动者的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久远的工资水平落实也有不妥;如果以到职业病诊断机构咨询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起始时间也不够严谨,多数拟申请职业病诊断的患者在咨询时只是询问职业病诊断的程序,咨询数次或十数次的并不少见,原则上不应作为职业病的就诊时间;职业病诊断是一项政策性、科学性、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社会关注度高,事关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3],所以复杂的职业病诊断案例,从接诊、立卷、收集证据到确诊,法律环节多,时间长,这段时间不考虑在停工留薪期内似乎不妥;职业病会诊时间、会诊记录不向当事人和工伤认定部门公开,也就是说除了诊断机构外,外界无法获取会诊当天的时间,职业病诊断证明多在会诊结束后近期发放,但是以职业病诊断证明标注时间为停工留薪期起始时间与其他急性创伤或急性中毒等事故当天为停工留薪期起始时间就不平衡了;所以以劳动者要求职业病诊断、提交有关资料并填写职业病就诊登记表时间确定为停工留薪期起始时间较为合适,也便于相关机构统一掌握。
本案例就是在用人单位前期不认可其工作场所有苯或工业用二甲苯的情况下,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条款给用人单位、安监局等发函请求协助诊断,最终经现场职业卫生调查,明确了职业病危害因素,做出了当事人双方认可的职业性肿瘤的诊断结论。用人单位申报工伤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了“停工留薪期为提交职业病诊断资料、填写职业病诊断申请表的时间”的鉴定结论。劳动者家属因其属于停工留薪期内死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获得相应的补偿。目前职业病患者的停工留薪期起始时间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4],建议国家层面出台相应的规定,解决一线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