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信用在社会治理领域应用的基础

2019-01-27 13:30
浙江经济 2019年21期
关键词:指标体系信用主体

信用建设从最初围绕经济领域,逐渐扩展到文化领域,又拓展到社会治理领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加强信用监管的相关政策文件,鼓励部门参照主体信用状况,采取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效能。这使得公共信用评价的基础性作用逐渐强化。

对公共信用评价有两种理解:一是从评价目的角度,公共信用评价是以信用档案为基础对主体公共信用方面作出的评价;二是从信息来源角度,使用公共信用信息对主体开展的评价称为公共信用评价。今年7月,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本文称“公共信用评价”)的解释是:基于来自政府各部门的公共信用信息,以此为基础对主体信用状况作出的评价。而公共信用信息的范围按照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工程标准,指依法行使公共职能的部门履职过程产生的有关各类主体的信用信息。可以看出,国家从信息来源的角度进行阐述,并没有将评价使用的信息局限于信用档案或信用记录,这意味着纳入评价的信息种类和来源是非常丰富的。

正因为公共信用评价数据来源多样,准确把握公共信用评价的定位既是难点也是关键。传统意义上的信用评价集中在经济活动范畴,是对主体经济领域违约可能性的推断。国外很多地方,对信用的理解也是限于经济金融这种狭义的概念。例如,美国的信用体系是基于信贷需求而建立的,纳入信用记录的公共信用信息种类非常有限,通常仅包含破产信息、税务留置信息和法院判决信息三方面。美国没有一个系统化地记录违法或违规信息、并服务于政府治理活动的体系,显然和我们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内涵存在较大差别,最终定位也不同。

省级公共信用评价方法采用的是从可获得的数据表中筛选归纳出评价指标并赋权的方式。公共信用信息既包含经济金融领域,也有诚信方面的,既有违法违规等行政处罚方面的,还有司法信息等。将这些各行业各地方、局部和全局的信息有效组合起来,反映主体信用的某一方面,需要评价有明确的目标导向。在当前评价方式下,公共信用评价定位应围绕反映主体历史违法违规状况的方向设定,使用的信息应是直接反映或与这一定位高度关联的。评价完成后还应围绕定位,配套解释结果含义。

当前,省级层面有公共信用评价,部分地级市、县级市也有评价,不同层级的信用评分到底如何用?有的做法是将公共信用评价结果换算成新的分值,作为指标项放到行业评价或者主体评价中。深究起来,这种方式存在可解释性差等问题。试想如果是层层嵌套上级评价结果,很难解释到底是哪项信息影响了评价结果,而且也往往存在信息重复和交叉使用等问题。在融合外部评价时,个人认为不应直接使用评价结果,而是评价指标体系之间形成错位互补。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回归评价本源,提升评价效果。一是公共信用评价应在数据侧发力。数据的量和质对评价结果的影响往往大于指标体系设计本身的影响。在数据覆盖程度不完善的情况下,评价指标体系的基准分确定了,多数主体的得分也就确定了。没有数据支撑,主体得分会出现在某一分值过于集中的情况。其实,在当前阶段对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设定不必过于苛求,这绝不是说指标设计不重要,而是仅提高模型设定改进效果有限,应在数据侧同时发力,推动数据的丰富和质量提升,才能驱动公共信用评价更加客观和完善。

二是培养数据分析和挖掘能力,提升数据素养。信用数据是矿山,信用分析本身要求数据高度集成,信用数据应是天然的大数据。平时不研究和开展数据分析工作,做信用评价就会表现出对数据的内容、全面性等不了解,对数据之间的相关性、对目标变量的影响程度等难以把握,会带来评价结果的偏差。日常工作中要有意识地开展专题数据研究,进而了解数据、挖掘数据价值,这会反过来推动部门数据质量提升,提升信用从业者数据素养。要从一项项数据做起,脚踏实地,推进评价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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