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印发《关于委托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出,自2019 年7 月1 日起,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承担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变更、延续和注销等审批工作,委托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委托到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的许可审批事项,各市不得再次委托、下放审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得越权或者降级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得为同一申请单位颁发2 个及以上综合经营许可证。
《通知》要求,一要提高审批效率,各市生态环境局要制订并公开发布本行政区域“许可证”审批实施细则,明确审批条件、时限和流程,严格开展许可审批工作;二要强化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对发现持证单位的经营活动违法、违规,或者与许可条件、环评和标准等要求不符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暂扣许可证,省生态环境厅将对各市“许可证”颁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要加强信息公开,各市生态环境局要在本单位网站全面公开“许可证”审批事项的依据、实施细则、审批条件、申请材料清单等基本信息,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