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伊始,就确立了“保基本”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针。20年来,“保基本”的原则成功指导了我国基本医疗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并且被写入社会保险法,成为基本医疗保险应该遵循的核心理念。本刊对中央有关文件和法律法规中体现“保基本”这一概念和内涵的内容进行了梳理。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保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遵循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四条,作为第四款。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
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要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
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要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从重点保障大病起步,逐步向门诊小病延伸,不断提高保障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党的十八大报告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要求,重点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监管体制综合改革。
党的十九大报告
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