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用喇叭测试标准对比研究

2019-01-27 09:37许响林李景渊
质量与标准化 2019年9期
关键词:频带声压级喇叭

文/许响林 李景渊

GB 15742-1995《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的修改采用了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汽车法规ECE R28《声音报警系统》,至今经历两次修订,分别为2001版和2019版。

当前,由于GB 15742-2001《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以下简称“旧标准”)的强制实施,机动车喇叭的声压级和耐久性能整体情况较好,但由于标准本身存在缺陷,喇叭质量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轻便摩托车用喇叭由于没有强制要求,故质量状况不清楚;国内生产的大部分蜗牛型喇叭在1 800 Hz~3 550 Hz频带内的声压级达不到2001版的标准要求。最新版的GB 15742-2019《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以下简称“新标准”)已经发布,并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与旧标准相比,扩大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解决了旧标准存在的一些缺陷。新标准主要针对喇叭声压级的频谱测试、整车喇叭的声压级测试和耐久性试验要求等进行了修订,更具有可操作性且更切合实际,适合喇叭生产企业的检验检测。

一、适用范围和引用文件

新标准在适用车型方面增加了L1和L2类轻便摩托车。旧标准仅适用于M,N,L3,L4,L5类车型。

在新标准发布前,L1和L2类轻便摩托车的喇叭通常按QC/T 738-2005《轻便摩托车用电喇叭技术条件》进行测试。虽然新标准将QC/T 738-2005和旧标准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整合,但没有过多地采用QC/T 738-2005的试验要求,而是沿用了旧标准的方式,仅针对一般要求、声压级、耐久性和装车性能这4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作为推荐性行业标准,QC/T 738-2005比新标准要求更广,测试项目更多,QC/T 738-2005除了声压级和耐久性外,还要求进行外观、基频、工作电流、电压变化、耐电压、频谱、振动、温湿度组合循环、低温、高温、温度变化、淋水和盐雾等10多个检验项目。

规范性引用文件方面,新标准全部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而旧标准则全部引用IEC标准。

二、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新标准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方面主要作了如下改变:

1. 增加对轻便摩托车的声压级和耐久性要求

旧标准只对M、N、L3、L4、和L5类机动车喇叭做了相关规定,未对L1、L2类轻便摩托车喇叭做规定。这并不是L1、L2类轻便摩托车喇叭性能和耐久性试验没有检验的必要,而是旧标准在制定过程中主要参考了汽车欧盟标准ECE R28,没有考虑欧洲指令93/30/EEC《关于两轮三轮摩托车声响报警装置的理事会指令》,而ECE R28最初只适用于M、N类汽车喇叭,在1992年修订时,才增加了L3、L4、L5类摩托车喇叭。因此,旧标准缺少对轻便摩托车喇叭的要求。93/30/EEC主要适用于L类摩托车,该指令对所有摩托车喇叭都做了详尽规定。因此,新标准在修订时同时参考了ECE R28和93/30/EEC的相关要求,弥补了旧标准在适用范围上的缺陷,使标准更全面、合理。

2. 声压级的下限值要求

旧标准要求“在频率为1 800 Hz~3 550 Hz频带内的声压级在任何情况下:对用于功率不大于7 kW的摩托车的喇叭至少应为95 dB(A);对用于M、N类汽车和功率大于7 kW的摩托车喇叭至少应为105 dB(A) ”,新标准要求的则是整个测试频带范围内的总声压级对功率不大于7 kW的摩托车用喇叭:应不小于95 dB(A),对M、N类汽车和功率大于7 kW的摩托车用喇叭应不小于105 dB(A)。

新标准将原来“在频率为1 800 Hz~3 550 Hz频带内”的声压级修改为“在整个测试频带范围内”的总声压级,相当于放宽了总声压级的下限要求。新标准放宽要求,主要是考虑到当前机动车喇叭的实际情况。根据多年来检测机构对国内外主要喇叭制造商生产的喇叭频谱测试结果统计分析显示:大部分的蜗牛型喇叭在1 800 Hz~3 550 Hz频带范围内的声压级都达不到标准的要求。因此,考虑到现阶段的产品质量水平,新标准在修订时达成了共识,放宽了相关要求,使标准规定更客观、更务实。

3. 新增喇叭功率适用范围

新标准对喇叭的要求增加了一条:“对用于M、N类汽车和功率大于7 kW的摩托车的喇叭可以用于功率不大于7 kW的摩托车上,对用于功率不大于7 kW的摩托车的喇叭可以用于轻便摩托车上”。

旧标准对既适用于功率大于7 kW摩托车,又适用于功率不大于7 kW摩托车安装的喇叭没有明文规定,新标准增加了此条款,主要是为了解决之前的不足。在对摩托车喇叭零部件进行检验的过程中,经常会发现:有些喇叭既适用于功率大于7 kW摩托车,又适用于功率不大于7 kW摩托车;而旧标准只分别规定了功率大于7 kW机动车喇叭的相关要求和功率不大于7 kW机动车喇叭的相关要求,这必将导致检验过程的不一致性[1]。

4. 喇叭耐久性试验后的性能要求

新标准规定允许耐久性试验后声压级比试验前降低5 dB(A),而旧标准规定试验前后的声压级都必须满足标准要求。

新标准作此调整,使标准更具可操作性、更合理。因为,通常经过耐久性试验后,喇叭的声压级会有所降低。若按旧标准规定试验前后都要满足标准要求,则规定声压级下限值要求就没有实际意义。按照旧标准,所有的喇叭都要设计为在耐久试验前,声压级比较大一点,才能保证耐久试验后声压级降低后同样满足标准要求。

5. 电喇叭试验电压的允许偏差值

试验条件中,新标准增加了电喇叭试验电压的允许偏差值,并将接线电阻由固定值修订为上限值。该修订使试验更具操作性,也更合理。

6. 耐久性试验方法更新

新标准不允许试验过程中对喇叭进行调整,而旧标准规定试验进行一半以后,声压级与试验前有变化时,允许对喇叭调整一次。旧标准允许试验过程中对喇叭进行调整的做法,不利于对喇叭质量和生产一致性的控制[2]。比如:有的喇叭型式试验时,不需要调整就通过测试。批量生产后进行监督检查时,需要调整一次才能通过测试。虽然,从满足标准的角度来看,批量生产的喇叭仍然满足要求,但实际上质量和一致性要求是产生矛盾的。新标准的这一变化使试验更具有可操作性,同时也提高了喇叭的产品质量和喇叭生产的一致性,更加切合喇叭的实际使用要求。

三、装车性能要求

新标准将M、N类汽车和功率大于7 kW的摩托车整车测试声压级最低限值由93 dB(A)降低为了87 dB(A),试验方法保持不变。

新标准调低整车声压级限值是根据大量的喇叭整车测试结果而定的。参考当前满足零部件要求的喇叭装车后,其整车测试的声压级范围分布情况,新标准重新规定了整车测试的声压级最低限值,降低了整车测试声压级要求。

四、结束语

新标准的出台,使标准要求更科学合理,试验方法更切实有效[3],有利于提高喇叭产品质量,规范技术发展。

信息专递——

全国首个网络市场监管领域的跨区域协作联盟在杭州成立

9月9日,杭州余杭区网络市场监督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现场会在良渚召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副司长刘家明、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张雪林、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局网监负责人、全国大型平台所在地跨区域协作代表、浙江省各地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余杭区政府及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浙江省10家示范区创建单位代表以及电商平台代表等150余人参加此次大会。

本次现场会以“勇立潮头、启航未来”为主题,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张雪林为余杭区创建网络监管与服务示范区授牌。

会议举行了全国大型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跨区域协作联盟倡议签约仪式,杭州余杭区、滨江区,上海长宁区、普陀区、嘉定区,广东荔湾区,南京市玄武区及义乌市共10家全国大型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共同签约跨区域协作联盟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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