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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市场经济法治原则,多种措施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
在市场经济体系中,企业本质上是一种资源配置的机制,因此,财产权是企业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保护民营企业必须首先平等保护其财产权。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明确指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我国现行《宪法》第11条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我国2007年《物权法》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物权法》第4条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提出“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尽管宪法、法律明确规定了财产权的平等保护,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起步较晚,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的法律制度仍然不够健全,立法上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在实践中对民营企业财产权的平等保护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财产权,成为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首要问题。在本案中,检察机关多措并举,为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提供了两点启示:
1.按照宪法和法律的基本规定,对民营企业财产权实现平等保护。在该案中,检察机关按照财产权平等保护的市场经济法治原则,对实质上侵犯了民营企业财产权并且已经造成社会危害的行为,参照《刑法》第91条第2款对“公共财产”的规定,按照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掌握一致的追诉原则,依法惩处侵害企业权益的犯罪,从法律实施上实现了对民营企业财产权的平等保护,同时核实退赔落实情况,帮助民营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将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精神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的精神真正落实到司法实践中。
2.注重发挥检察建议对企业经营管理的指导作用,帮助民营企业完善内控制度,提高民营企业保护财产权的能力。对企业财产权的保护并不是仅仅依靠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就能完全实现的,需要依靠一系列的制度构建和运行,内控制度是民营企业财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该案中,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对办案发现的企业仓库和人员管理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犯罪原因、安全隐患、管理漏洞,找准受害民营企业管理层面存在的制度缺陷,及时提出具有可操作性检察建议。企业收到检察建议后完善了仓库出入库管理制度、财务部和采购部运作制度、定期检查和月报制度,定期邀请法律人士给公司管理人员上课。这些措施为防止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提供了重要保障,推动了民营企业财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由此案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在办理民营企业财产权保护的案件时,不拘泥于简单的执法办案,而是积极指导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运用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发现并健全相关制度,推动企业规范管理和依法经营,真正发挥司法活动保护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作用。
——准确把握刑事政策的要求,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律作用由经济基础决定,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法学原理。对于不同时期的经济条件和环境,法律有着不完全相同的内容形态。因此,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时,如何按照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关系原理,既要严格执法,又要积极作为,尽可能保障企业的正常经营,是司法活动必须解决好的一个问题。该案在严格执法与保护民营企业方面提供了两点启示:
1.检察机关在处理涉及民营企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时,依法运用多元治理机制,与多个部门联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在市场经济关系中,相对于企业而言,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侵犯。受多种因素影响,欠薪现象比较常见,牵涉面广,原因复杂,处理难度大。解决这类问题不能简单地依靠追究法律责任了事,必须走出只靠法律制裁解决问题的误区,依靠多个部门或主体联动,运用多元社会治理机制,汇集多方社会力量,才能较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该案中,杨浦区检察院将司法活动与社会治理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多元社会治理机制的作用,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配合,保障了仲裁裁决和行政执法决定落实到位,不仅为劳动者全额追讨欠薪,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并且为运用多元社会治理机制解决法律问题积累了经验。
2.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律规则正义与结果正义一直是法学理论与实践需要认真解决好的两个价值目标,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民营企业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是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但劳动者的报酬是个复杂的经济社会问题,与企业自身的发展状况紧密相连。换言之,企业发展的好与坏最终决定就业状况和报酬状况。因此,在为劳动者依法追讨欠薪时,也必须综合考虑企业正常经营和发展的需要,而不是简单地局限于追究法律责任。在本案中,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将法律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统一起来,有效发挥司法活动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和发展的职能,综合考虑和评估案件处理对民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不同处理:首先,对于多次欠薪、被行政处罚后仍然欠薪,影响恶劣的企业及其负责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做到严格执法。同时,对于真诚认罪悔罪、知错改正,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危害后果减轻或者消除的,依法从宽处理,对企业和企业主不起诉,既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和保障了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也有利于促进就业,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细化和丰富司法手段,帮助民营企业恢复生产经营
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民营企业保护在我国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指出:“任何一项政策出台,不管初衷多么好,都要考虑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考虑实际执行同政策初衷的差别,考虑同其他政策是不是有叠加效应,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提高工作艺术和管理水平,加强政策协调性,细化、量化政策措施,制定相关配套举措,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让民营企业从政策中增强获得感。”总书记的讲话同样适用于法律的实施,面对民营企业长期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现实状况,在检察活动中应当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同时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根据个案特点和事实情节,细化和丰富司法手段、措施和程序,做到精准和科学司法,避免简单、教条和形式化的司法,力求实现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使司法活动既做到公平司法,又符合经济发展的要求,使民营企业保护落到经济社会的现实中,而不是仅仅停留在法律规则和文件上。
在本案中,检察机关全面综合考虑办案效果,根据行为主体和事实情节不同,精准适用强制措施,避免简单和教条地采取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因采取强制措施给民营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针对主体和事实情节的差别创新性开展检察活动,结合实际丰富和细化了强制措施的适用:一是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认罪态度等情况综合考虑,对于认罪认罚、真诚悔过、积极挽回损失,且取保候审不影响正常诉讼的,不采取逮捕措施;二是对已经批准逮捕的,依法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对有固定职业、住所,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及时建议公安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三是对确有羁押必要的,考虑维持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在生产经营决策方面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支持。通过细化和丰富强制措施的适用情形,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强制措施,既有效实施了法律,又减少了强制措施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和经济秩序产生的不利影响,实现了法律正义、经济效益和社会公平目标的统一。
——依法区别对待,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
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指出:“要提高政府部门履职水平,按照国家宏观调控方向,在安监、环保等领域微观执法过程中避免简单化,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执行政策不能搞‘一刀切’”。民营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侵犯民营企业权利的行为多种多样,保护民营企业的司法活动也不能搞一刀切,应当根据不同违法行为的特点,开展具体的司法活动,避免司法活动的简单化和教条化。法律实施的目的不是惩罚,而是维护法律所保护的经济社会秩序。因此,在罚与不罚以及如何罚的问题上,不是仅仅依靠法律条文就能判断清楚的,必须考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开展司法活动要本着慎刑的思想,在发挥追究法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最大限度减少法律惩罚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本案在保护民营企业方面有两点做法值得肯定:
1.根据行为主体在经济犯罪活动中的地位不同,依法区别对待,对处于从属地位,主观恶性不大,且能够自首、坦白,积极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的,依法从宽处理,最大限度减少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保障企业员工就业和正常生活,减少了法律实施的经济与社会成本,切实发挥法律和司法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2.对于在共同犯罪中主观恶性较大、情节严重、采取非法手段牟取非法利益的主犯,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本案中,检察机关对于偷逃税款、虚开发票等严重破坏合法、健康的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市场基本竞争秩序的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维护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基本秩序,也坚决维护了国家利益,充分发挥了法律的惩罚作用及威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