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健 刘欢 /文
新形势下,随着我国改革的全面深化,人民生活持续改善,经济、政治、文化、民生领域快速发展。与此同时,我国各领域改革全面进入深水期和攻坚期,各种利益纷争不断,各种矛盾错综交织。一些地方因经济结构不合理、发展不平衡、社会矛盾尖锐等引发的重大敏感刑事案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中,要始终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切实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通过加强释法说理,正面引导舆论,充分回应社会关切,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法治产品和检察产品。
重大、敏感案件是指因具有敏感因素或涉及敏感人员,可能或已经受舆论炒作而引起社会公众广泛争议,或可导致群体性事件或维稳因素产生的刑事案件。以张扣扣案为例,2018年2月20日,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政府新闻办公室发布了《新集镇“2·15”杀人案情况的通报》,因出现“服兵役”“(伤害其母致死后伺机)报复”等敏感词,迅速引爆舆论,在直至二审裁判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舆论持续发酵。一些不了解真相的群众情绪化地称赞张扣扣的“复仇”行为,个别媒体发布一系列不实消息,少数网民盲目跟帖转发以打着“退役军人”旗号为张扣扣在网上的“请愿”。如何妥善处理这起案件,获得社会民众的支持和认同,取得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检察机关的办案智慧和业务能力水平无疑是一场重大考验。
重大、敏感案件并非孤立存在,多因社会矛盾激烈碰撞而引发。在办理这类案件中,不仅要查明案件的核心事实,还要查明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等事实。只有充分查明案件的整体事实,才能准确认定案件性质、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合理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在认定张扣扣行凶杀人动机产生的原因时,检察机关除了讯问张扣扣本人以外,还调取了张扣扣辩解“为母复仇”所涉“96年其母被伤害致死案”(以下简称“96案件”)的全案卷宗材料进行审查,再通过大量的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以尽可能还原张扣扣的成长经历,得出张扣扣在工作、生活长期不如意的巨大压力下,心理逐渐失衡才是其杀人动机产生的根本原因。
张扣扣案件的发生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一是在“96案件”一案中原审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正军有期徒刑七年,其监护人王自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张扣扣父亲)经济损失9639.3元的判决到底公正与否;二是在“前案”发生后的长达22年中,双方当事人再无矛盾,各自相安无事,张扣扣“复仇”连杀王家三口到底因何而起。
为了探寻事实真相,检察机关调取了“96案件”全部卷宗并进行审查。通过案发时在场的包括张扣扣父亲张福如、张扣扣姐姐张丽波等6个证人证言能够证实,张扣扣母亲汪某先向王富军脚边、脸上吐唾沫,引起口角后又先持其女递来的扁铁打伤王正军头面部并致其流血,王正军才临时起意捡起现场的一根木棒,向其头部击打一下,之后再无其他加害行为。可以看出,王正军并无剥夺汪某生命的故意,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再结合汪某先行挑起事端存在一定过错、王正军系未成年人等情况来看,对其判处七年有期徒刑,量刑并无不当。“96案件”判决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判决后张扣扣家人并未提出异议,亦未提出申诉。
那么若非前案不公,张扣扣的“复仇”到底是因何而起呢?检察机关根据张扣扣本人的供述,又综合其亲戚、朋友、战友、工友、同学证言等大量证据,最大限度地还原了张扣扣这20多年来的生活轨迹:初中毕业外出打工找工作被骗;与他人合伙做生意辗转安徽、河南误入了传销组织;在杭州打工收入不高生活捉襟见肘;听闻出海当船员收益高,就到开往阿根廷、斐济的远洋货轮上打工,因环境艰苦、与人交恶等原因仅三个月就决然放弃;回家后又因装修房屋、交纳电费等生活琐事多次与父亲发生争吵。结合张扣扣当庭的供述:“如果我妈不死,我的命运不会因此改变,所有的一切都是王家造成的。”显而易见,张扣扣杀人动机的产生并非仅仅22年前产生的复仇想法的付诸实施,而是由于多年生活、工作不顺的积郁难以释放。回家过年时,正巧碰上了多年不回家过年的“王三娃”,于是张扣扣便决定在“大年三十把他们一家四口都杀掉”。
在查明上述事实的基础之上,才能回答前文所述的两个问题,一是前案判决并非司法不公,而是张扣扣觉得判决结果对他本人不公;二是“96案件”确与本案有一定关联,但绝非是张扣扣杀人动机产生的主要和唯一原因,更不能成为滥杀无辜的理由,长期以来工作、生活的巨大压力造成其心理失衡才是根本原因。王家人只是其冲破法律和道德约束而肆意宣泄不满情绪的发泄对象,所谓“为母报仇”也只不过是其掩饰承受不住生活压力而走向极端的一个借口。
查明行为人犯罪的前因后果,有助于正确分析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准确把握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而对被告人的刑罚做出适当的裁量。故此,检察机关在办理重大、敏感刑事案件中,除了要查清影响定罪量刑的核心事实,还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引导侦查机关全面调取证据,查清事件的前因后果,全面认定案件事实。做到对被告人不枉不纵,以增强公众对刑事裁决的认同,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按照“谁办案谁负责”的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一是提高对释法说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检察机关开展释法说理工作,正确分析案件争议焦点,厘清案件事实,阐述适用法律依据,讲透法理、情理,不但可以增进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理解和认同,还可以提高司法公信力,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二是释法说理要理性平和。要耐心细致听取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在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中,语言规范文明,用词中立准确,表述客观平和,避免使用带有强烈感情色彩的或道德评价的词语,将释法说理与思想疏导相结合,缓和对立情绪,引导推动矛盾化解工作。三是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开展释法说理。检察机关释法说理并不仅仅是在法律文书中论理,而是要通过案情通报、文书公示等方式使之具体化,让普通公众知晓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如何认定案件事实,如何将抽象的法条转变为具体的案件规范,唯有如此,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张扣扣案之所以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案件发生之始,张扣扣身上就蒙着一撇“为母复仇”的色彩。诚然,“杀母之仇,不共戴天”这种“武侠情结”式的观念仍残存于不少国人思想之中。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检察机关释法说理的能力就体现在:能否在庭审中把在现代法治文明之下为什么要摒弃私力救济、否定复仇行为说得清;如何把张扣扣到底是复仇,还是泄愤讲得明;怎样营造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赢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进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张扣扣辩护人在辩护词中引经据典,全篇从“一个血亲复仇的故事”讲起,论述了张扣扣没有更好的仇恨排遣通道,而复仇具有人性和社会基础,因此国家法应当吸纳民间正义情感进而给“张扣扣生的希望”。比较而言,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和出庭检察员意见则紧紧围绕全案证据的审查判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展开,逻辑严密,层次分明,更加注重说理性。
张扣扣在庭审中辩称其并没有对王家的女人和王家以外的人施暴,因而并非滥杀无辜。然而,当年导致张扣扣母亲死亡后果的直接责任人仅王正军一人,王自新、王富军与其母亲死亡结果的发生无因果关系。更何况,王校军当时根本不在现场。张扣扣只想着“父母之仇不共戴天”,却肆意扩大泄愤对象,将刀尖对准了王家另外三个无辜之人。事实上,也只有王富军因事未能回家而躲过一劫。足见,这并非“朴素”的复仇行为,而是株连、灭门式的报复行为,是践踏人性的极端恶性事件,应依法予以严惩。
张扣扣在大年三十,光天化日之下,当众持刀追砍杀害一家三口,其中王正军身中24刀;王校军身中9刀,5根肋骨骨折;年逾七旬的王自新身中16刀,之后张扣扣用燃烧瓶烧毁车辆,持枪恐吓上前劝阻的村民,其手段之残忍,后果之严重,导致附近群众极度恐慌,严重影响当地治安环境。这不仅是王家的悲剧,更是张扣扣的悲剧,是源于他对法律的无知,以“复仇”为名宣泄心中怨恨,是对我国法律的蔑视和践踏,也是对社会稳定和秩序的严重破坏。
来自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戴着“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貌似公平的面纱。然而,其权力来源、程序及追求限度却全无约束,为了报自己“正义的私仇”,行为人肆意杀伐,全凭自己的道理。那样,安全与秩序将不复存在,公理和正义也将走到尽头。张扣扣认为的“不公”并非司法不公,而是在他自己的标准中,这个社会对他“不公”。若因此便赋予私力报复以合法性,那么在报复者与受害者之间,仇恨、杀戮将循环往复,民众的安全感无法保障,社会更会陷入无序和混乱之中。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血亲复仇”作为民间陋习早已被摒弃,国家救济渠道畅通,不允许私力救济,除非如正当防卫等紧急情况,这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必然,也是公诉案件排除私力救济的根本原因。
案件无论多么复杂、多么受关注,都必须坚持法治精神和法治思维。崇尚法治,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法律程序进行,尊重司法权威。任何人未经依法审判,都不得被认定为有罪。一旦受害者带着复仇的激情,既是裁判者又是执行者,他的复仇行为就不会有限度。那么整个社会将陷入失控状态,现代社会就谈不上有任何秩序可言。因此,在出庭检察员意见案件的启示中倡导公众要崇尚法治,维护法治权威。
在信息网络不断发展的今天,重大、敏感刑事案件日益成为公众关注的对象。张扣扣案件两审庭审均为法院官微同步图文直播,公众可以全程了解庭审情况。检察官就要思考如何把法庭作为阵地,通过出庭履职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回应当事人和社会关切,使办案成为全民普法的法治公开课,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不仅能够教育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又要引导社会公众,让公众能够预见到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并转化为内心的价值遵守。以此促进公众对社会主流价值观的认同并按照司法裁判确立的行为规则行事,推动社会治理创新,助力法治进程。
据2019年2月28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12月,中国网民的规模已达8.29亿,互联网的普及率为59.6%。显而易见,互联网正深刻地影响和改变着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尤其是随着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的广泛应用,有人的地方就会有“舆论”,有声音的空间就是“舆论场”,如何利用新媒体回应民意,释疑解惑,是检察机关面临的新课题。
在张扣扣案件发生以后,张扣扣的家人就曾发布过不实信息,经过个别媒体的炒作,形成谣言和负面舆情。比如,王家是村里恶霸,为害乡里;当年打死张母的其实是王家次子,因为三子未满18岁,所以让三子“顶包”;王家长子当年就是乡长,通过关系干预司法,不仅轻判了王正军,而且张家20余万民事赔偿的诉求最终裁定额度不足万元……对这类谣言如果缺乏危机意识,重视程度不够,就可能因为处置失当而引发公众和媒体更大的质疑和炒作,致使司法公信力下降。检察机关本着担当负责的原则,对上述问题一一查证,并在庭审过程中言之有据,正面发声,使得谣言不攻自破,杂音悄然而止。
在办理重大、敏感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要不断提高舆论应对能力,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网上网下要形成同心圆”的要求,广泛凝聚共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在人人都有“麦克风”这个新常态下,检察机关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唱好新时代法治“好声音”,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
一般来说,重大、敏感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由于工作需要,对相关案情、证据不宜公开。因此,个别媒体不负责任的报道、一些别有用心之人无所顾忌的造谣和少数人的妄加猜测就有了市场。如果这类案件信息得不到权威媒体的“官宣”,就容易引起公众的持续关注和讨论,形成新一波舆情。检察机关应当不断健全完善重大、敏感案件风险评估机制和涉检舆情应急处置机制,把握好舆论引导的时、度、效,充分利用检察机关自媒体,在第一时间发布案件相关信息,破除网上谣言等不实言论,确保社会面管控及时有力、不出现影响和干扰司法的情况。
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积极、健康、向上的主流舆论,用正面的声音消除负面、消极观点的不良影响。检察机关要制作舆论引导方案,围绕“说什么、怎么说、谁来说、何时说”的要求,精准研判,充分运用新闻传播规律和检察工作规律,及时澄清事实,坚决维护公平正义和司法权威。
近年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到地方各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新媒体建设,积极搭建“两微一端”平台,检察网络阵地初步形成。检察机关要进一步转变观念,从不敢引导、不会引导到主动认真倾听质疑、主动发出声音,积极回应关切,实现张军检察长提出的积极引导舆论和社会认知“筑同心”的要求。
检察机关在办理重大、敏感刑事案件中,要充分发挥检察“上下一体”优势,构建上下级检察机关办案一体联动模式。针对在审查办理重大、敏感刑事案件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院请示报告,上级院既要认真听取、解决下级院的问题,还要亲临办案一线,在阅卷和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性质认定、政策把握、舆情应对等方面提出具体指导意见,确保案件得到依法、稳妥、公正处理。
在张扣扣案二审前10天,其辩护人在提出对张扣扣进行精神病鉴定和专家证人出庭申请被法院驳回后,通过微博发布了一份《法医精神病学书证审查意见书》并称已快递至法院;张扣扣及其辩护人提出对二审庭审全程直播的要求。与此同时,微信和微博中出现大量转载以“老兵”“从宽”等名义为张扣扣捐款、请愿的信息。陕西省院及时将案件相关情况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下,陕西省检察机关对张扣扣的刑事责任能力、是否有必要进行精神病鉴定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和论证,为有力指控犯罪、充分释法说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办理重大、敏感案件,不是哪一个检察官、哪一个检察院的事情,需要上下级检察机关齐心协力、共同推进,通过强化指导、沟通协调,切实形成办案整体合力。同时充分释法说理、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