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实验型示范监狱的实践思考

2019-01-26 21:09陶新胜江苏省无锡监狱
中国司法 2019年9期
关键词:行刑罪犯监狱

陶新胜(江苏省无锡监狱)

经过三十余年的改革探索,中国监狱快速发展到一个相对鼎盛时期,历史发展问题在积极的创新实践中逐次被攻克,监狱的文明性、现代性、科技性得到极大提升。但随着改革的深入,一些深层次矛盾逐渐浮出水面,要高效地解决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建设新型实验型示范监狱进行探索,通过系统试验,测试、研究中国监狱发展中关键问题的攻坚方略、技术,积极探索现代中国监狱发展和罪犯监管改造的新模式、新技术和新方法,为整个监狱系统的发展做示范。

一、建立实验型示范监狱的意义

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国家积极倡导监狱体制改革,但改革的落脚点始终在基层监狱,全国监狱以省(市、区)为块,以具体监狱为点,各自选择不同的领域和方向创新图强。从总体上看,在快速变革的同时,改革发展条块化、分散化的孤岛效应不断出现,监狱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不够,创新的协调性不足,影响监狱宏观、整体的系统变革,也直接降低了创新发展的社会效应。监狱改革需要实验型监狱这个“试验田”。

(一)监狱发展处在转折期,需要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的理论与实践探索。监狱创新发展到现阶段,需要从宏观厘清监狱的性质、目的、宗旨和现阶段的任务,反思过去改革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构建新时期社会主义监狱的理论导引和实践方略,统一全国监狱系统改革发展的认知和思路。同时在微观上积极探索适合中国经济、政治、文化和法治的治狱技术与方法,以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的监狱行刑与管理策略体系,形成符合中国法治的治狱模式。这两个层次的探索都要落实在具体的措施、项目上,实施有计划、系统的实验,需要适宜的具体监狱来承担。

(二)条块化的改革频现“孤岛效应”,需要在改革方式的纵横整合下建立现代新型监狱。三十年来,各个省(市、区)和各具体监狱在各个层面和方向上的自主改革创新尚处在零星化、自主化、分散化的状态,创新的“孤岛效应”倾向明显,缺乏全局性、统一性的思考。且大多数探索集中在监狱建筑和监管信息化领域,涉及监狱核心内涵的问题并未得到实质性创新。罪犯监管的方式、教育改造的方法、监狱行刑质量的评价等深层次问题需要通过有组织地整合现有改革创新技术,建立新型现代监狱来进行更广阔、更深刻的研究探索。

(三)监狱发展与改革呈现精细化趋势,亟待具体监狱承担“实验室”的功能。现阶段,监狱的发展是全方位的、整体性的发展,需要统筹协调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改革,形成整体合力。监狱的创新发展改革越来越细化,管理越来越精细,治理越来越精准,发展越来越精益,需要更加深入和更加细化地做好每一个具体工作。这些细化的具体实践集中起来就是现代监狱发展的整体格局。分散的条块创新无法承担涉及格局的系统性的改革试验,有必要建立不同层次的新型试验监狱来担当改革创新“实验室”功能,完成带有综合性探索任务的研究工作。一方面可以排除普通监狱繁重工作的干扰,另一方面有利于集中富有经验的科研人员集中精力实施项目攻关,增强试验探索的速度和质量。

二、实验型示范监狱的任务

实验型示范监狱是当下中国监狱改革发展的“研究所”“实验室”和示范训练基地,承担监狱体制机制中不适应新时代监狱发展的问题的攻克和监狱改革发展前沿问题的理论研究、实践论证、经验总结任务。通过建设实验型示范监狱,努力探索符合新时代中国监狱工作特色的新方法、新技能,并积极开展训练和推广任务,促进监狱工作能力又一个质的飞跃,以适应现代国家治理的新要求。

(一)探索监狱建设发展的模式与方法。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到九十年代初期,全国监狱系统大力实施“三分”①“三分”。即按照“横向分类,纵向分级,分级处遇,分类教育”的原则,以犯罪类型、犯罪性质为基本标准,对狱内在押罪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最终目的是对罪犯实施分类改造,提高改造质量。“三分”为我国监狱实施罪犯群体类别化教育改造(矫正)提供了新途径,也是我国监狱教育改造(矫正)技术现代化与科学化的开端。,罪犯按罪类分类关押,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罪犯之间犯罪思想和技能交叉感染的问题愈发严重。九十年代中期,监狱监管模式开始“三个转向”,罪犯关押由分散到集中,罪犯由室外向室内,产业由农业向工业转移,基本奠定了现有监管模式,罪犯“自由活动”的空间进一步压缩。上世纪末本世纪初,全国监狱系统开始产业结构调整,加工业成为监狱劳动的主要项目,罪犯习艺多元化、社会化出现新的问题。从历史发展来看,监狱建设与发展模式始终在不断克服新的困难的探索中曲折前进。适应现代国家治理的要求,需要紧紧围绕监狱行刑宗旨,积极探索新条件、新环境下的监狱建设发展新模式与新方法。

(二)研究现代监狱的监管改造路径。监管是改造的前提,也是改造的手段和技术之一。现代监狱监管的含义不仅仅是监狱器物建设与使用以及警察的严厉管束,而是将监管作为改造的催化剂运用到罪犯的时空管理、权益管理和现代教育改造技能之中,形成独特的管理教育人、改造人的技术力量。需要认真思考如何转化工作方式,解决诸如耗费大量警力资源和物力资源来实施监管等影响基层一线工作协调运行的现实问题。系统研究监管与改造的关系、监狱改造中社会角色功能如何高质量发挥等突出矛盾与难题。

(三)实验监管改造的具体技术。以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为界,之前是中国监狱传统的因人施教技术系统长期占据监狱监管改造技能高地,之后西方行刑理念与矫正技术渐次传入,“矫正”“项目”“循环”等带有西方色彩的技术(名词)开始出现在监管改造的方案里,并由此演绎了有一定本土化元素的“循证”“内观”“正心”“修心”等方法。这些方法相较于因人施教系统化技术而言,大多是单一的、效果难以度量的模糊技术与方法,有的虽然与中国传统文化有一定的融合,但其普遍的适宜性还有待验证。当下中国监狱监管改造的技术方法正处在这种复杂的混沌时期,需要开展比较研究、总结研究、探索(创新)研究,努力寻找、确立适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的监狱教育改造技术措施与技术系统。

(四)开展制度实施评估研究。对即将出台的全国性或者全省性制度措施先行一步,开展实践论证研究。实践论证的目的在于检验新制度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查找其中可能存在的错误、漏洞和不足,研究补充补救措施,并进行可行性验证。实验结束时,进行制度措施的绩效评估和实施价值研判,为改革决策提供实践数据。进入本世纪后的近二十年,监狱改革发展速度不断加快,新成果不断涌现,同时成本投入不断攀升,将“不计成本”套用在所有改革发展的项目、措施之上,显然不符合建设节约型社会和提高现代国家治理能力的要求,因此,亟待加强有效对投资及其效益的评估研究,这是保障监狱改革有序、发展有序的有效方法。

(五)承担示范教学与交流窗口功能。实验型示范监狱既然承担理论先导、技术先行的任务,必然具有示范和教学训练的功能和作用。其一是对外对内交流窗口。对外交流与合作,有利于增强国家之间、省际之间以及监狱之间实践经验、技术的交流与合作,促进监狱工作更具社会性和开放性,更能提高监狱行刑质量。对内提供教学观摩,统一监狱发展理念,促进监狱改革发展齐头并进。其二是教学训练基地。具体承担新招录“准监狱警察”的岗前实践训练任务,训练“准监狱警察”的职业纪律和专业技能,培育职业认同感;承担新制度措施、新技术方法的轮训,保障新制度措施、新技术方法的顺利实施和有效推广。

三、实验型示范监狱的建设标准

实验型示范监狱是纯改造型功能性监狱,除非实验项目需要,不承担劳动生产的经济指标任务②不承担劳动生产的经济指标任务,并不是否定罪犯劳动的经济性。没有经济效益的作业活动不是劳动,仅仅是一般的机械性体力运动,这不是监狱劳动改造罪犯所需的劳动。不强调罪犯劳动的经济效益是指监狱不应当以经济效益为罪犯劳动的单一目的。而是在社会一般劳动意义的基础上,更加关注劳动对罪犯这个特殊主体思想、行为、习惯的改造功能。,其建立标准和运行模式不同于一般监狱。除组织开展实验项目论证以外,日常主要任务以按照劳动改造罪犯的规律落实本监狱的监管改造工作为中心。

(一)综合型监狱。实验型示范监狱要承担监狱监管改造等各种理念、技术、方法以及制度的先行实验任务,需要建立全模型的监狱模式,即综合性监狱。具体包括:法律规范所确立和现实实践所需求的完整的监狱组织架构体系;当下国内犯罪结构和在押犯结构中所包含的罪类全部或大部分类型;在当下国内具有领先水平的信息技术设施和科技手段。押犯规模不宜过大,一般在1500~2500人左右为宜。为了实验项目需要,可临时增减实验所需的罪犯类型和罪犯数量。

(二)按刑期或犯罪性质分设监区。监狱日常管理可按照罪犯性别、年龄、刑期、犯罪性质、犯罪地等标准设置固定监区,实施常规监管改造工作。根据实验项目需要设置“实验监区”和“模拟社区(监区)”。“实验监区”是用于具体项目实验而临时短期组建的罪犯监管改造监区,项目实验完成即行解散;“模拟社区(监区)”是为研究犯罪诱因或者开展罪犯回归教育而设置的准常设性监区。

(三)行刑社会化。实验型示范监狱是开放性监狱。承接现代行刑法治化、社会化、人性化的理念,按照新时代国家治理的新方略,监狱行刑应当融合到社会法治和社会发展的大环境之中,与社会相关机构一起共同承担罪犯的刑罚执行、教育改造和社会回归工作责任,实现罪犯由“监禁人”向“社会人”转化,完成刑罚任务。这不仅是国家政治、法律的要求,更是遵循犯罪以及犯罪人的社会属性而决定的。因此,实验型示范监狱应当紧紧融合到社会发展之中,实施既符合社会秩序又符合人性发展的监管改造策略,设置社会资源开发与利用机构、社会支持系统协作统筹机构来承担行刑社会化任务。

(四)监狱建筑坚守行刑文化底线。监狱文化是在刑罚执行、改造罪犯和警示社会等刑罚功能作用于犯罪人以及社会时形成的行刑社会化符号展示。其显性的一面表现在监狱建筑等器物威严之上,而其隐性的一面则是以刑罚威慑、警示反映在社会公众的理性思维与行为判断之中。监狱文化要坚守为国家治权服务、为监狱行刑服务、为罪犯改造服务、为罪犯回归服务的基本原则。监管改造体现监狱行刑的刑罚性、威慑性、警示性和罪犯社会回归性,监狱建筑艺术设计和装饰符号不宜过度文艺性。

(五)社会环境安全可控。实验型示范监狱承担当下监狱系统前沿性问题的研究探索任务,应当保障其有安全、静谧的实验环境。选址:一般远离城镇中心区、人口密集区和交通汇集地,保证监管和实验免受干扰。周界环境:按照高戒备等级监狱设置周界警戒,周边没有可以俯瞰、拍摄、监控监狱全貌或者狱内某一完整区域的高层建筑物或高山等自然地形。应急处置:应当与地方联防组织建立智能化应急处突指挥系统,确保做到监狱安全可控。

四、实验型示范监狱的组建

实验型示范监狱是新型研究型押犯机构,其设置、人员配置以及整体运行定位需要特殊规范。

(一)设置类别化。监狱分级分类设置,纵向分层分级。一般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两个层级。国家级横向分类。可设置综合性实验监狱一所,研究、实验涉及国家层次的行刑政策制度;设专门类小型监狱若干所,研究特定类型或特定地区罪犯监管与改造策略。省级一般设置综合性监狱一所,未成年犯和女犯项目也可以选择在未成年犯监狱、女子监狱实施。省市区还可以承担国家指定的特殊试验监狱的建设与管理。国家相关管理机构应当颁布实验型示范监狱组建、管理条例或规则。

(二)警力配置最优化。实验型示范监狱的警力配置标准应当高于一般普通监狱。其警力选择应当着眼于研究型人才与管理型人才的合理搭配,并实施分类管理。一般来说,配置的警力应当具有丰富的监狱实践工作经验和相当的监狱理论研究水平。管理人员按照高一档职阶配置,研究人员实行职业职称待遇和实验项目补贴。参加监狱工作未满五年的人员不宜调入承担管理职责。同时,监狱实行警力资源淘汰轮换制,对不适宜在实验型示范监狱工作的人员及时轮换至其他监狱工作,保障警力资源的最优化。

(三)改造专业化。实验型示范监狱贯彻“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行刑策略。严格按照国家刑事法律规范组织罪犯进行监管改造,不承担任何与监管改造无关的延展性额外任务。在目前的法治环境下,选择与监狱匹配且与社会接轨的劳动项目,实施劳动改造、劳动技能教育训练,为罪犯回归作生存技能准备;开展社会法治与社会责任教育,引导罪犯树立正确的社会观、价值观和公民责任感;推行项目化改造,综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与传统经验、方法,强化因人施教,提高改造质量;强化心理干预矫治,促进罪犯建立与社会治理秩序相适宜的个性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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