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民政局刚性支出救助典型案例

2019-01-26 17:21张思明
中国民政 2019年3期
关键词:家庭收入家庭成员刚性

「背景」

刚性支出贫困家庭,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学、因灾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宝鸡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短期内不可能改变的困难家庭。通过相关分析发现,导致支出型贫困家庭出现的主要原因有:因病致贫无力承担、因残致贫导致困难、突发事件难以应对。对于这几种致贫类型,现行的部分救助政策无力回天,急需制定出台支出型救助办法。支出型贫困既是一种贫困测定的新标准,又是社会经济在发展到特定阶段和社会保障制度实践过程中出现的现实问题。因此,贫困测定标准的改变有利于改变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对于贫困的根本认识,促进相关救助政策措施的出台,以解决这一社会“夹心层”所面临的现实问题。

「举措」

(一)规范家庭收入的概念。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必要的刚性支出后,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其他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二)明确刚性支出扣减办法。在低保申请过程中,从居民家庭收入中扣减的刚性支出包括七类。一是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具体扣除情况分三种: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据实扣除;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数额超过6个月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的按6个月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扣除,不足6个月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的据实扣除;由单位缴纳养老保险或享受政府补贴的,只扣减个人负担部分。二是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按照每年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据实扣减(按缴纳的票据扣减)。三是因残个人负担费用。残疾人康复治疗以及必要的辅助器械配备年内个人实际支出总费用在3000元以内的据实扣减,超过3000元以上的按照3000元扣减(以提供的原始票据为准)。四是因学个人负担费用。家庭成员中有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及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每年缴纳的学费,低于10000元的据实扣减,高于10000元的按照10000元扣减(以学校出具的正式票据原件为准)。五是因病个人负担费用。申请日向前延伸一年内,家庭成员因病住院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后,由个人自负的合规费用,根据《结算单》(原件)予以扣减。六是必要的就业成本。就业人员按照务工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扣减。七是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刚性支出。(三)将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救助。城乡居民家庭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经扣减因残、因学、因病以及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刚性支出后符合条件的列入低保家庭。城市低保家庭参照农村C类标准,月人均补差超过C类保障标准的按C类标准执行,低于C类标准的按照实际补差执行,加上分类施保和电价补贴,即为该家庭月领取低保资金总额;农村低保家庭月人均领取的基础低保金参照“农村低保C类标准”执行。同时,对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残疾、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本科、专科)就学等,造成医疗费、学费等支出过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照临时救助有关规定给予及时救助;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慢性病需长期维持基本治疗的,及时纳入民政医疗救助。

「亮点」

支出型贫困是社会经济在发展到特定阶段和社会保障制度实践过程中出现的现实问题。宝鸡市民政局在困难群众申请低保考量收入时扣减七类刚性支出,更加关注其社会生活能力,实现了“收入型”救助向“支出型”救助的转变。从解决贫困群众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支出转变为救助家庭所必需的医疗、教育等刚性支出,不仅解决了公民的基本生存需要,还关注了其正常社会生活的能力,以满足家庭个性化需求为路径,构建多元化的“救助套餐”,较好地解决了低保边缘家庭因病、因残、因学导致的负担过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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