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秋霜
(西华师范大学 四川 南充 637000)
[内容提要]农民问题是中国革命的基本问题,解决农民的土地需求又是赢得农民的关键,中共在各个时期不同的土地政策反映了党中央对客观形势和时局的判断。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出台了《五四指示》、《中国土地法大纲》指导土地改革,解决了广大农民的土地问题,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为解放战争的胜利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同时也为建国后党在新解放区的土改提供了借鉴。
解放战争时期,国内阶级矛盾重新上升为主要矛盾。为适应国内革命战争的需要和广大农民对土地的要求,共产党及时调整了土地政策,从《五四指示》到《中国土地法大纲》,再到各解放区在《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基础上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东北解放区土地法大纲实施补充办法》、《晋冀鲁预边区土地法大纲实施补充办法》等实施细则,反映了党对客观形势和时局的判断,吸引了广大农民积极投身到解放战争中,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为解放战争的胜利提供了充足的人力和物力支持,同时也为中国共产党执掌全国政权奠定了基础。这一时期土地改革的经验和教训对于以后党中央解决农村土地问题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945年8月,日本投降,中国的形势完全改变了。《八一宣言》号召停止内战、抗日救国,中共把斗争的主要目标集中到了反对日本帝国主义,并主导建立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实现了国共第二次合作。抗日战争进入相持阶段后,国民党消极抗日、积极反共,双方的政策和武力冲突时有发生。日本投降后,为了夺取包括东北在内的日军占领地区,两党的关系变得十分紧张。此时局部内战已经开始了,但饱受长期战乱之苦的中国人民坚决反对内战,国际舆论也反对中国打内战,蒋介石想借谈判把内战的责任推给中共,并为准备发动内战赢得时间,三次电邀毛泽东赴重庆谈判,中国共产党积极争取和平,毛泽东亲赴重庆,8月28日重庆谈判开始,10月10日国共双方代表签署了(双十协定),翌年1月国共签订了停战协定。
1949年3月上旬,中共七届二中全会在西柏坡召开,会议决定召开政治协商会议,建立民主联合的中央人民政府,同时表示“全国革命胜利后的任务是迅速恢复发展生产,应对外国帝国主义,使中国渐次从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化,从新民主主义国家向社会主义国家转化。”[1]由于经历了长期的战争,中国的国民生产总值显著减少,在城市物资不足尤为严重。中共过去主要在农村地区活动,现在面临着执掌全国政权,就必须从农村地区征收大量的粮食和农产品供应城市和保证工业的生产,因此必须保证农业生产。
当时,中共拥有120 万兵力,国民党拥有430万兵力,而且国民党在军事和财政上有美国的支持,对发动内战进行了比较充分的准备,因此,中共的军事实力不及国民党,中共为了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在解放区进行土地改革,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吸引广大农民积极参军参战,依靠广大农民的支持,赢得解放战争的胜利。
这一时期,还是试行抗战时期的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首先,为了巩固现有解放区,土地政策也作为强化解放区的一环。1945年11月毛泽东强调:“目前我们党的方针依然是减租而不是没收土地。”[2]在这个阶段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应对可能发生的内战,通过减租减息来吸引大多数农民,也为了防止地主阶级倒向国民党,仍然承认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权。当时的土地政策和1942年制定的《关于土地政策的决定》基本相同。也就是说,日本投降后一段时间中共依然沿用的是抗日战争时期的土地政策。
这一时期中共的土地政策由减租减息转变为“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到了1946年5月,随着国民党破坏政协协议和停战协定的行动不断升级,全面内战日益迫近,中共中央要求全党把主要注意力放在准备对付全面内战方面。为了给自卫战争奠定牢固的群众基础,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五四指示》,主要内容为:“1.没收汉奸、豪绅、恶霸等的土地;2.对中小地主与农民之间的纠纷,应多采取调解仲裁方式解决;3.一般地主得以土地清偿所欠农民在清算租息、清算霸占、清算负担及其他无理剥削后的债务;4.一般不动富农的土地,如不能不有所变动时,应着重减租而保存其自耕部分;5.决不可侵犯中农土地,坚决用一切方法使中农参加运动,并使其获得利益;6.在运动中所获得的果实,公平合理地分配给贫苦烈士遗族、抗日战士,抗日干部及其家属和无地少地的农民。”[3]385
可以看出,《五四指示》的基本精神是不侵害中农的土地、一般不变动富农的土地、给予中小地主一定的照顾。农民通过反奸、清算、减租、减息、退租、退息,实现“耕者有其田”,让解放区内的贫农、雇农获得土地,让他们加入农会,在对土豪劣绅的斗争过程中巩固解放区。
这一时期彻底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的剥削制度,试行均分土地的政策。1947年10月10日颁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在土地政策上指出中国的土地制度是极其不合理的,提出实行彻底的反封建、彻底的土地均分制度,其主要内容有:1.彻底废除了封建和半封建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2.废除所有祠堂、庙宇、学校、机关及团体的土地所有权;3.废除土地制度改革以前在乡村产生的一切债务;对地主以往的保证全面否定,没收的地主、富农的土地,通过乡村农民工会(讨论在贫农团大会上进行)决定,无论男女老幼,统一且平等地分配土地。可以看出,《中国土地法大纲》废除了地主土地所有权,纠正了《五四指示》的某些不彻底性。
解放战争时期渐进的、差异性的土地改革政策,反映了党对客观形势和时局的判断,有其特殊性。
1945年8月—1946年5月全面内战还未爆发,党中央为了应对可能发生的内战,发表了《减租和生产是保卫解放区的两件大事》,通过减租来争取大多数农民,但是为了防止地主倒向国民党,也要保证地主阶级的生活。1946年6月全面内战爆发到1947年6月,中国共产党基于《五四指示》大力推进土地改革,赢得大多数农民的支持。1947年春天以后,战况开始有利于中国共产党,着眼于国民党统治地区的阶级分化现象,党中央在1947年10月10日颁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在土地政策上提出进行彻底的土地均分。
“但是其实际实施不是整齐划一的,各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运用《土地法大纲》。”[2]1277各解放区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制定了实施细则进行土地改革。
1.老解放区——是指抗日战争结束前设定的地区。这些地区经过减租减息斗争,大体上已经完成了土地分配,农民阶层所拥有的土地不存在大的差距。因此,没有必要再次进行土地均分,在小规模范围内进行调整。
2.半老区——1945年9月至1947年8月之间解放的地区,占全解放区中最大一部分。在这些地区的一部分实行了减租减息斗争和基于《五四指示》的土地改革,但是整体上还没有彻底贯彻,遗留的中小地主比较多。一般来说,这里不应该再次进行土地的平均分配,应该在比较大的范围内进行调整。只有在大多数农民要求这样做的特殊地方,在征得中农的同意的条件下才能重新进行均分。
3.土地改革不彻底的地区——是指大反攻后新解放的没有进行土地分配的地区。该地区完全适用土地均分和废除封建制度的方针。但是从战术的观点来看,要分为两个阶段实施。在第一阶段中立富农,专门打击地主没收其土地财产,同时组织贫农团和组建农会。第一阶段的工作结束后进入第二阶段,这次以没收富农的租赁地、剩余地以及进行分配一部分财产为目标。
从以上的地域分类和采用的土地工作中可以看出,这一时期的土地政策具有相当高度的政治考虑。首先,在老解放区,结合实际情况,变通执行《中国土地法大纲》,在新解放区也要区分地主和富农,通过两个阶段逐步击破。贫农团的地位也不是一样的。贫农团是作为对抗地主和富农推进土地改革的手段,在需要政治稳定和保持生产的老解放区和半老区,贫农团被农会吸收,不能独自进行过激的活动。
随着土地改革的顺利进行,封建剥削制度最终被消灭,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解放战争时期适应客观形势和时局的变化进行土地改革,始终代表人民的利益,使农民在政治上经济上翻了身,获得了土地的农民积极参军,支援前线。例如,解放战争期间,1948年8月,在晋冀鲁豫解放区的赵县,在1500多名的参军新战士中有1400多名是中农、贫农。“华北解放区有近百万农民参军,东北解放区土地改革三年来共有一百六十万人参军,广大农民还积极参加民兵,出民工支援前线。”[4]730陈毅同志曾经说过:“淮海战役的胜利是山东人民用小推车推出来的。”[5]313开展土地改革运动使解放区后方更加巩固,翻身农民不仅踊跃参军,支援前线,还积极承担抬担架、送粮草等任务,这一切使人民解放军的力量大大增加,使战争胜利的方向转向人民解放军。正是因为有广大农民的支持,人民解放战争才能克敌制胜。
随着土地改革的顺利进行,广大农民得到了土地,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村生产力得到发展。例如,土改后,在晋冀鲁豫解放区,农业生产显著提高,东北解放区土改前的农业产量为每公顷一千五百斤,土改后产量提升了四分之一以上,每公顷的产量增加为一千九百二十斤;据统计,东北解放区共提供公粮686万吨,华北解放区提供公粮129万吨,陕甘宁、晋绥、晋南解放区提供34万吨。正是因为解放区为解放战争不断地提供人力和物力的支持,才能顺利地取得解放战争的最终胜利。可以说,赢得亿万中国农民的支持,是中国共产党赢得中国革命最后胜利的根本保证。
解放战争胜利之前,中共主要在农村活动,解放战争胜利后,党在政治上取得了全国政权,但是国民党统治时期导致的城市物资严重不足、通货膨胀不断加剧等现象依然存在,中国共产党在政治上取得全国政权后,面临百废待新的局面,必须救济城市和振兴城市产业,从农村征发大量的粮食和农产品投入城市和工业、促进城乡交流,使得国民经济得到恢复,巩固了人民政权。在土地改革中形成的人民代表会议制度为新中国政权提供了组织范式,选派掌握了乡村政权的农民代表到县级以上的城市行政机关中去,加强工农联盟,不仅巩固了土地革命的成果,也巩固了人民民主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