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顺利 刘 冲
(1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刑事犯罪侦查系 辽宁 沈阳 110035;2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编辑部 辽宁 沈阳 110035)
中国行为法学会侦查学分会第十次全国学术研讨会于2018年12月8日至9日在安徽省芜湖市召开,同时与新时代刑事侦查改革理论与实务热点问题研讨会一并召开,会议由芜湖市公安局承办。来自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北京市公安局、上海市公安局、重庆市公安局、辽宁省公安厅、安徽省公安厅、河南省公安厅等20个省、市公安实务部门的代表,以及北京大学、浙江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人民警察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铁道警察学院等30余所公安、政法院校的领导、专家和学者共190余名代表参加了研讨会。
本次研讨会共征集论文200余篇,择优评选52篇论文编入《侦查论坛》(第十六卷),作为中国行为法学会侦查学分会的学术成果;同时评选出54篇论文编入《刑事犯罪对策研究》(2018年卷),作为公安部刑事犯罪对策研究中心的研究成果。两部论文集于2018年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
此次研讨会共组织开展了6场专题报告和3场主题发言,先后有19位专家、学者进行了大会发言。与会代表围绕“侦查办案质量问题研究”“非接触性犯罪侦查与治理问题研究”“命案侦办专题”“涉黑案件侦办”等主题进行了深入研讨。现结合研讨会征集的论文和研讨会交流、研讨情况,对此次研讨会的主要学术成果进行总结和概括。
在研讨会上,来自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办案指导处的杜一超副处长首先就当前我国刑事犯罪的总体形势做以总结。他认为我国的治安大局总体平稳、刑事犯罪总数呈现比较稳定的趋势。但是受到各种综合因素的影响,我国现在处于刑事犯罪高发期的基本状况没有改变,刑事案件总量正在高位运行,特别是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应用,刑事犯罪从“网下”走向“网上”,公安机关面临着传统犯罪和新型犯罪的双重挑战。对于当前我国刑事犯罪的总体形势及特点,他指出当前我国刑事犯罪存在5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黑恶势力犯罪仍处于活跃期、多发期。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多年持续不断地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手法不断发生变化,目前黑恶势力犯罪应该说和前些年相比,有了比较明显的区别,呈现出以合法掩饰非法、犯罪手段日趋隐蔽、逃避打击能力不断增强的特点,此外组织形式的合法化、头目的幕后化、打手的市场化趋向明显。
二是各类矛盾纠纷仍然是引发命案的主要因素。自2004年开展“命案必破”工作以来,我国现行命案的破案率逐年提升,目前基本保持在98%左右。当前我国命案呈现出发案数逐年下降和持续的高破案率的规律,命案侦办工作已经不再是公安机关所面对的最主要压力了。在现行命案中,呈现出家庭婚恋矛盾纠纷持续引发恶性案件、个人极端犯罪危害严重、命案犯罪出现网络雇凶等新形态、我国公民在国外被害易引发关注等特点。
三是电信诈骗呈现出新变化、新特点。经过近年来不断深入、持续的专项打击和联席会议、跨境执法合作等一系列工作举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出以下特点:第一是台湾系电信网络诈骗的大案要案多、个案数量大、损失严重;第二是大陆系电信网络诈骗在师承于台湾系的基础上,诈骗手法翻新快、个案案值不高但数量大、影响面广;第三是网络诈骗案件增长迅猛,互联网成为网络诈骗案件犯罪分子的主要作案工具,目前发案量最大、危害最严重的有网络刷单诈骗、网络贷款诈骗、网络购物退款诈骗和网络赌博诈骗;第四是电信网络诈骗灰黑产业链更加专业,伴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方式的不断演变,灰黑产业群呈高度专业化模式发展等特点。
四是网络贩枪案件频繁高发,已经成为重大社会治安隐患。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深化,信息网络、加工技术飞速提升,境外走私和境内互联网制贩枪支案件日益高发,大量枪支流向社会,涉枪犯罪不断增多。公安机关通过强力打击,此类犯罪在2018年出现了短期的压缩,但反弹压力仍然非常大。
五是传统盗抢骗犯罪呈现组织化、网络化、动态化的特点。虽然传统盗抢骗犯罪的发案总数不断下降,但其发案量多、危害面广、社会危害依然很大。当前传统盗抢骗犯罪案件中,除了团伙作案、跨境跨区域作案以外,网约化犯罪成为新的发展趋势,利用互联网相互勾连实施盗窃、抢劫等网约型盗抢骗犯罪团伙逐渐大量涌现。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院长、侦查学分会会长郝宏奎结合当前刑事犯罪的总体趋势和特点,同时结合当前的侦查实务,指出新时代犯罪侦查治理面临着挑战与机遇,在当前一定时期内,犯罪侦查治理的主要矛盾体现在人民日益增长的公共安全需要和犯罪侦查治理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他指出了当前犯罪侦查治理主要有两大战场:接触性犯罪侦查治理和非接触性犯罪侦查治理。犯罪侦查治理不平衡不充分既体现在两大战场之间,又分别体现在两大战场的内部[1]。第一,在两大战场之间,非接触性犯罪防控效果差、破案率低;而接触性犯罪目前已有较好的防控效果和较高的破案率,这本身就是侦查治理不平衡不充分的体现。第二,在两大战场内部,接触性犯罪中小案侦查破案率低,大案要案侦查的破案率高;非接触性犯罪中公安机关的侦查、控制、防范工作相对扎实,相关部门、行业的源头治理、协同治理工作相对薄弱。这是两大战场内部各自的不平衡不充分体现。
在剖析、总结当前犯罪侦查治理主要矛盾的基础上,郝宏奎会长进一步就接触性犯罪治理、非接触性犯罪治理和侦查治理的总体战略构想进行了深入阐释。他指出:针对接触性犯罪,侦查治理的重点在小案侦查,提升小案的侦查破案率。而当前小案破案率低并不意味着小案难破,侦查理念和侦查机制等问题是制约小案侦查提质增效的主要瓶颈,传统的小案侦查模式主要是集中打击或者串并案件的侦查模式,侦查工作没有覆盖到所有小案侦查,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因此必须要立足于现有警力、资源、经费等基础上,探索形成一种以现有警力规模和经费规模为基础的,低投入、高速度、高效率全面侦破小案的侦查模式①在这里,郝宏奎会长着重介绍了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小案侦查模式:一是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的在线侦查模式,其组织形式特点就是在线快速合成侦查,推进过程是一步到位。通过此模式将接触性多发侵财案件的破案率提升到70%以上;二是福建晋江市公安局的全方位同步合成侦查模式,组织形式特点是全方位快速同步合成侦查,推进过程是分类、逐步到位。通过此模式刑事案件总的破案率提升到60%以上。三是西安市公安局的小案全侦查模式,在后文中将有专门论述。参见:郝宏奎.践行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积极推进小案全面侦查——以江干、晋江、西安小案全面侦查实践为范本[J].中国刑事警察,2018(6):4-11。。
而针对非接触性犯罪,其治理则必须依赖社会共治格局的形成和发挥作用。郝会长指出:要决胜非接触性犯罪侦查治理,第一要颠覆传统的侦查观念,确立全新的侦查理念,坚持侦查与治理一体,形成全社会的合成作战,实现侦查与治理的有机结合。第二是要做到顶层设计一体和基层运行一体,在最高层,要实现顶层设计与宏观决策一体化,充分发挥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病真正发挥作用;在基层则要实现整体协作与侦查行动一体化,实现以公安部门为主力,公安、银行、电信三联动的反电诈中心要全面建到县级,并实现真正的联动治理。第三是要明确侦查治理责任并落到实处,通过立法确立涉案交易运营商零收益和犯罪损失由运营商承担的原则。
对于侦查治理的整体战略,郝会长提出要积极开展在线侦查治理、努力推进智慧侦查治理和全面推进共同侦查治理三个方面来实现对犯罪的源头治理、机制治理、科技治理、系统治理、法治治理,从而全面决胜犯罪侦查治理。
当前,随着刑事犯罪的不断演进,各类刑事案件都呈现出一些新特点、新规律,作为直面各类刑事犯罪的侦查实务部门,在侦办具体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侦查经验,进而逐渐形成了针对类案的具体侦办模式、侦办机制等方面的新理论,丰富和发展了类案侦查理论体系。
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胡建平指出,芜湖公安机关在密切结合芜湖市近年来“套路贷”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的基础上,总结形成了打击处理“套路贷”这一新型犯罪的具体做法和成功经验,对“套路贷”犯罪的侦查机制和法律规制进行了系统的阐述。胡局长认为“套路贷”是一个舶来品,在其发展、演变过程中,从最初的“为穷人服务”转变为“祸害穷人”。“套路贷”作为一种新型犯罪,其现实危害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肆意侵占被害人的财产;二是粗暴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三是任意践踏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四是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五是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由于“套路贷”整个犯罪的环节精心设计,一方面避开了高利贷犯罪的风险,另一方面又避开了诈骗犯罪的可能,形成了表面上看公安机关不能管、法院不好管的两难局面,从而造成了此类犯罪井喷式、爆发式、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的现状。一二线城市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加入主要以线上形式为主,而三四线城市则主要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为主。正是由于“套路贷”犯罪的种种虚假表象的掩盖,各地针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处理也不尽相同,造成了对“套路贷”犯罪的打击呈碎片化、局部化,重罪打成了轻罪、轻罪打成了无罪的现象屡屡发生,仅仅是遏制但无法从根本上予以消除。因此,打击“套路贷”犯罪,第一要做好经营侦查,全面掌握“套路贷”犯罪的组织规律、人员架构,特别是财务人员及相关的财务账目。第二是要集中打击,“套路贷”犯罪不是一个公司独立完成的犯罪行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往往是多个公司密切联系、相互合作来完成犯罪的,必须将这些密切联系的公司集中打击,才能够有效获取犯罪证据。第三是要整体打击,公安机关要整合所有的内部资源,颠覆过去的侦查方式和侦查理念,形成侦查合力予以整体打击。
当前,以命案为代表的大要案件侦查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顺畅的合成作战机制,近年来科技化、信息化,特别是信息智能化的应用,使得大案的侦破效率得到大幅提升,与此同时,大要案的发案数也呈连年下降趋势。而与之相对应的以侵财类案件为代表的小案在刑事案件总量中的占比,近年来却逐年提升,且破案率相对较低,已经成为当前危害社会治安、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的最主要因素之一。
针对如何破解小案侦办这一难题,西安市公安局副局长阎鸿指出:小案发案数大,已经成为影响一个城市治安的最主要因素之一,同时由于以往在实际工作中对小案重视不够、侦查资源投入不到位,导致了小案长期处于低破案率状态,这与人民日益增长的安全需求和满意感差距过大。为了破小案,西安市公安局在2010年初即成立了全市打击多发性侵财犯罪专项行动办公室,由“7+1”家单位组成(包括情报、刑侦、便衣、巡警、治安、禁毒、公交及督察部门),全面负责协调组织全市侵财类案件的打防管控工作[2],并采取三项措施破小案:第一是降低侵财类案件的地方立案标准,按照全国标准来执行;第二是严格如实立案、严格追责;第三是整合考核体系,以110每日接报警数作为考核指标。在此基础上,通过对110日报警警情分析,发现主要是双抢、入室盗窃、涉车盗窃、接触性诈骗、网络电信诈骗、盗窃电动自行车、扒窃和绺窃七类案件占绝大多数,而其中的接触性诈骗、盗窃电动自行车、扒窃案件的数量直接影响着每日警情数量,使西安市每日警情在150起左右浮动。
警情之所以总是在瓶颈期浮动,主要原因是我们打击、防范工作多是针对刑事类侵财案件,并投入很多侦查资源、建立很多机制、纳入到整个侦破体系中,以提升它的破案率。而对于更多的治安类侵财案件,也就是不够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案件,却没有纳入到刑事侦查体系中,而在犯罪特征方面两者却是基本一致的。因此,为更好地突破小案,提升打击效能,西安市于2018年初,在全市范围内取消了侵财类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只要人民群众的财产受到了不法侵害,不管数额多少全部纳入侦查体系之中,投入等量的侦查资源进行侦破;同时建立了一系列打击和防控体系,出台了快处置、快破案、快追赃、文明执法、规范服务的“四快一文明”机制,并充分利用大数据平台对侦防工作的重点进行引导。
小案这个“行业”由于存在着高暴利、技术门槛低的特点,且当前公安机关的打击破案率低、打处措施刑罚不相当,致使此类犯罪违法成本非常低,目前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销赃利益链,因此,阎鸿认为要解决小案问题,光靠打防是远远不够的。要彻底解决小案问题,第一就是要斩断销赃链条,打掉这个行业的暴利特征,加大犯罪成本;第二就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网络技术、情报技术等,提升侦查破案的技术水平,精准破案;第三就是要做好传统和现代侦查阵地控制工作,以人、机、技、图等综合管控;第四就是要积极开发防控系统、软件平台等,如西安开发了针对手机的“机不可失”APP等;第五就是不断提升各类防范措施、做好物防工作。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决定,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6年发布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这些都必然对刑事诉讼中重要环节——侦查工作产生非常深刻的影响,促使侦查工作要在打击犯罪的同时,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总要求,转变侦查理念、诉讼理念,确保案件的侦办质量。
2018年初,党中央部署了全国范围内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行动,通过参与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认定工作和实践案例总结,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王峥教授认为,当前扫黑除恶存在两个方面的突出问题,第一是前期对这一类案件打击不足,致使很多案件被人为地不立案侦查,针对这类特殊犯罪应当坚持常态化打击;第二是当前打击存在着过度倾向问题,在专项行动中,普遍又倾向于向上提格,提高打击处罚程度。当前公安机关在办理个案时没有大的问题,但是在认定罪行的时候,包括主要犯罪嫌疑人综合性笔录的制作、卷宗装订、起诉意见书撰写等都或多或少存在着问题。因此,必须要进一步加强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工作。针对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应当借鉴国外的一些成熟讯问理论和讯问模式,逐步构建适合我国国情和特点的讯问模式。第一步就是要让犯罪嫌疑人打消与讯问人员的心理对抗,产生相信讯问人员的心理情境;第二步则是让犯罪嫌疑人相信侦查机关已经掌握了一些证据,并能够确实充分地对其罪行进行认定;第三步则是使犯罪嫌疑人相信如实供述将会对自己的定罪量刑产生影响,而且是有利于自身的影响。
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陈应平支队长结合自己的侦查工作实践,指出当前侦查讯问工作存在着五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法律规定不完善。现行法律对讯问主体、操作程序等做了规定,但对其中一些重要环节没有予以明确,因而容易引起规范上的争议。第二是不科学、不合理的考核指标令侦查人员不堪重负,导致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很难做到文明规范执法。第三是侦查讯问队伍力量建设不足。自1997年侦审合一改革后,我国侦查讯问人员的数量有限、梯队建设难以形成、专家型人才更是匮乏。第四是执法实践中的瓶颈问题没有突破。例如没有厘清侦查策略和非法讯问的关系、制作同步录音录像问题较多、不重视讯问笔录的制作等,导致证据的证明力降低或丧失。第五是配套制度不健全。特别是律师在场制度、侦查和羁押分离制度、侦查讯问全过程监督机制等并未有效建立。他指出要转变法治理念,在诉讼制度和法律规范层面补齐短板;进一步扩大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范围;强化诉讼意识,在程序设置和操作环节堵塞漏洞;拓展侦查讯问模式,运用信息化手段弥补传统方法的不足,从以上四个方面对侦查讯问工作进行完善和重构。
2015年2月,中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在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方面提出要探索建立主办侦查员制度,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等。随后公安部先后确定了六个省市作为试点探索主办侦查员制度的构建。在本次研讨会上,辽宁省公安厅刑事侦查局副局长郭戎委指出,新时代刑事执法或司法领域的变化主要体现为三个过渡:第一个是从人治向法治的过渡;第二个是从强调效率向强调公正的过渡;第三个是以侦查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心的过渡。他认为刑事侦查活动是刑事执法,而预审工作是刑事司法,因此,应当对具有刑事司法属性的工作人员设立主办侦查员制度,公安机关应当设立预审部门,真正实现主办侦查员制度。
湖南省公安厅张小兵支队长在系统阐述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与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后,提出了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应当遵循法律保留、主客观一致、处罚公开三个原则,并明确提出了主办侦查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路径:第一是要构建有职业特色的主办侦查员惩戒措施体系,通过立法详细而科学地明确惩戒事由、范围,完善错案责任追究、实施程序和界定错案的科学标准,建立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第二是厘清错案追责的科学标准,在客观方面要以符合相关证明标准和证据规则的“法律真实”取代“客观真实”,在主观上应该是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程才能构成错案的标准。第三是要厘清错案责任制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办案组织内部各主体职权和责任大小、决策方式、监督管理方式来确定各自的责任。第四是要厘清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主体和程序,建议成立投诉警察的独立调查委员会或者在省监察委下设法官、检察官、侦查员惩戒委员会,或者直接在省以下公安机关执法管理委员会中增加惩戒职能。
2018年公安部政治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现场勘查能力建设的意见〉及两个配套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现场勘查能力考核大纲》),要求通过加强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现场勘查能力建设,严把公安院校学生现场勘查能力培养的质量关,确保毕业入警后即取得从事现场勘查的资格,着力推进公安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积极适应公安工作形势任务需要。作为《现场勘查能力考核大纲》起草、论证、审定的专家之一,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郑岩副教授围绕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学生现场勘查能力和执法办案质量进行了报告。她指出,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下,现场勘查工作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价值越来越高,在现有警力无法快速增长、刑事案件数量高位运行的现实状况下,提高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学生现场勘查能力是一个从源头上提高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整体水平和人才储备的关键性问题。公安部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机制改革的基础上,就全面提高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培养能力进行了深入的思考与改革。在《现场勘查能力考核大纲》中根据学生不同的专业背景,制定了三级能力标准,分别针对除刑事科学技术专业、侦查学专业、其他公安专业制定了不同的标准,并对与之对应的课程体系、课程学时、培养具体目标、师资、培养场地设施、教材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统一规划。
目前,互联网络在改变人们生活、有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逐渐成为了犯罪分子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场所和工具:一方面是传统的违法犯罪不断向网上发展蔓延,从网下走向网上;另一方面是新型的网络犯罪日益增多。非接触性犯罪在整个刑事犯罪的比重日益增长,特别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经成为当前刑事犯罪中侵害面广、危害严重且侦查破案难度大的一类案件。非接触性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中已经成为当前刑事侦查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当前刑事犯罪,特别是随着网络化时代到来,由于网络的聚合性和无边性,侦查中往往面临着海量的数据、信息,以及海量的被害人,导致侦查取证面临着重大的挑战。针对非接触性犯罪类型特点的犯罪应当从“全面取证”向“抽样取证”发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生导师马忠红教授指出,2016年颁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了侦查电信网络诈骗类案件可以“抽样取证”。抽样取证可以采取简单抽样、分层抽样、系统抽样和重点抽样四种主要的抽样取证方法,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侦查取证中,应当主要抽取被骗资金量大、空间距离相对较近、被害群体特殊和涉案方法具有代表性的被害人,以尽可能保证抽样取证的代表性,同时又能在一定程度上节省办案时间、办案经费。此外,马忠红教授还指出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还要有效运用技术取证、侦查协作等方法从实地取证向远程取证发展,特别是在收集有关电子数据方面,要逐步完善远程取证机制。
当前,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深化,信息网络、加工技术的飞速提升,我国境内与境外的关联性、互动性增强,境外走私和境内互联网制贩枪支案件日益高发,已经成为重大的社会治安隐患。广西作为我国的一个边境省份,因其具有的特殊地理位置,网络贩枪犯罪与跨国走私犯罪相勾连,具有一些特性且危害极大。由于网络贩枪主要是依托互联网发展蔓延、能够突破时空限制与界限,犯罪中贩卖的枪支品种日益丰富,既有传统的非法改制、仿制,也有新型方法改制和军用制式枪支等,此类犯罪涉及面广、犯罪链条长,且网上网下、境内境外相互勾连,作案方式、作案流程、生产制造窝点、贩卖枪支信息等都具有极强的隐蔽性,打击防控网络贩枪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曹勋支队长在报告中指出,打击防控网络贩枪犯罪,必须创新体制、机制,这就需要公安机关发挥主体作用,同时需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通力协作,依靠法律、监管、技术等综合手段构筑全方位、立体化的防控体系,从组织领导、工作职责、任务目标、侦查办案、奖惩措施等方面建立健全打击网络贩枪工作机制,做好协作配合和警力资源优化配置,做好情报研判和相关的法律完善工作。同时坚持打击与治理双管齐下,源头治理和重点整治双强化,通过全面收缴非法枪支弹药、整治重点行业和领域,形成全面防范的“大防控”格局。
在“互联网+”的社会大背景下,为了应对刑事犯罪发展的新趋势、新特点,提升侦查破案、执法办案、打击犯罪的能力和水平,各级公安机关都在加强和改进刑侦工作,全面实行“科学指挥、合成作战、科技支撑、情报导侦”的打击犯罪新机制,真正实现对刑事犯罪活动的精确打击、深度打击。然而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为代表的非接触性犯罪对公安机关的合成作战模式提出了全新的挑战。厦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的陈鸿在发言中指出,公安机关必须彻底打破传统侦查理念和侦查资源配置模式的束缚,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当前形势的合成侦查机制,才能有效应对非接触性犯罪。他认为,要更好地适应刑事犯罪发展新趋势,有效应对“互联网+”大背景下的犯罪升级问题,特别是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代表的非接触性犯罪,首先必须要打破内部壁垒,整合内部资源,探索整体作战的新模式。第一,在打击制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中心体系中,110指挥情报中心、技侦、网侦部门带着各自的资源和权限派员进驻,实行合署办公;同时对侦查思维、技战法进行剖析总结,提炼出侦查的成功经验,并对各类平台不断进行升级和完善。第二,要开辟社会信息资源快速查询渠道,贯彻“大数据”理念,实现对各类社会信息数据的有效整合和深度运用,特别是要和互联网企业开展深度合作,以实现海量信息、数据的共享,为侦查、破案提供信息支撑。第三,要引入社会科技力量服务侦查破案,通过深化警企合作,开辟全新资源、探索全新侦查技战法和工作模式,以助力刑侦工作效能实现全方位的飞跃,更好地应对“互联网+”背景下出现的新问题、新困难。第四,要通过全社会联动管控不断挤压犯罪生存土壤。通过提升内部场所安全防范水平、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广泛开展安全防范宣传教育,进一步发动群众检举提供身边的各类可疑人员和可疑线索,由公安机关利用合成侦查机制“由人到案”“由物到案”开展深度研判、经营,及时组织打击,共同挤压犯罪生存空间。
非接触性网络犯罪由于自身的新型特点,往往导致侦查手段不足,打击难度增大,破案追赃挽损率低,因此,各级公安机关应在单兵侦查能力建设、侦查指挥能力建设、打击机制建设等层面来进行综合研究。应对非接触性犯罪,侦查工作需要多警种协作、多部门协同整体作战,需要多项侦查措施综合运用,需要准确把握侦查取证的有利时机,一个环节的失误,就会导致整个侦查活动的失败,且没有弥补的可能。安徽省宁国市公安局副局长季凯认为,第一,在非接触性犯罪侦查过程中,要做好侦查指挥工作,侦查指挥员首先要准确把握非接触性犯罪资金流流向复杂难以追踪、信息流追根溯源更加困难、反侦查对抗更加激烈等规律特点,才能有的放矢地指挥侦查活动。第二,侦查指挥员必须坚持以大数据侦查工作理念为引领,要有大数据侦查的思维及理念,才能在侦查指挥中拓展思路,善于运用大数据,从而引领侦查工作走向成功。第三,侦查指挥员综合运用侦查措施及侦查策略,无论是传统的还是现代的、常规的还是非常规的侦查措施在打击非接触性犯罪中都要广泛运用,特别是技术侦查及外线侦查措施的综合运用。第四,侦查指挥员要善于创造并捕捉战机,创造战机、捕捉战机、把握战机对于侦查指挥员而言非常重要,诸如确定收网时机、何时何地收网、如何收网等关键因素都是战机的选择与捕捉,都直接关系到侦查工作的成败。第五,侦查指挥员要注重侦查工作的整体统筹协调,包括本单位内部、公安机关内部和公安机关外部三个层面的整体统筹协调。
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代表的非接触性犯罪是一个多元化的社会问题,对其治理不是公安机关能够独立完成的任务,而是一项需要多方参与、共同发力的工作。唯有引入公共治理的理念,在政府主导下,引导银行、互联网企业、电信运营商、公民共同参与,协同共治,同时,科学设计工作机制,在电信网络诈骗发生前的预防、发生中的拦截封堵、发生后的追踪打击各个环节都进行管控,形成一个细密的治理网络,才可能真正做到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善治[3]。
自2004年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命案必破”后,我国现行命案的破案率逐年上升,但仍有一些命案积案长期没有侦破。2016年3月,在公安部党委的高度重视下,公安部刑侦局组织开展疑难命案积案攻坚行动,通过成立工作组,调配全国人力、物力,运用新理念、新技术开展跨区域协调作战,破获了一批改革开放以来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疑难命案积案,同时也积累了丰富的侦办疑难命案的实践经验。
1998年贵州省凯里市发生两起重特大杀人案件,一起是10月17日晚大十字派出所副所长被人杀死在黔东南州电影公司办公楼二楼和三楼间的楼梯平台上,一起是12月1日中国银行凯里分行原行长一家三口及两名同事、好友被杀死在该行长家里,经过技术鉴定分析两案应为同一伙犯罪嫌疑人所为。由于这两起案件对象的特殊性、手段的残忍性、案件的复杂性和社会影响性,在当地和全国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该案在历时18年后终于得以侦破。黔东南州公安局副局长姚元良在报告中指出,两案发生后,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三级公安机关始终将其作为每年公安的重点工作来安排部署,历任领导都将其纳入任期内的主要职责来抓,始终立足于现场信息,紧密围绕重点线索查证、指纹排查、作案工具、涉枪及同类型案件、两牢释放人员、矛盾关系等开展了专案侦查,但始终未能有效突破案件。开展疑难命案积案攻坚行动后,根据公安部刑侦局的部署,将“两案”现场提取到的4枚指纹在全国各省指纹系统中开展协查比对工作,同时对监管场所所有在押人员指纹、DNA等进行全面采集、比对,最终使得“两案”的侦办得以突破。特别是在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讯问过程中,公安机关商请黔东南州、凯里市两级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与公安法制部门组成法制审核组,全程参与“两案”侦破工作,紧密围绕“两起案件分别进行证据证明体系研究,从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评估”“犯罪预备阶段和犯罪事实阶段两个阶段”,重点查明两案作案人“预谋、预备、实施”三个行为过程,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实现“解决两名犯罪嫌疑人供述间矛盾、再现犯罪过程、还原犯罪现场”的目的,最终通过有效的侦查讯问策略,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实现了案件证据体系的构建。
对侦查工作而言,追逃工作系侦查过程的关键一环,犯罪嫌疑人的发现与抓捕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提升侦查机关权威大有裨益。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分局刑警支队支队长冉义智结合渝北区刑警支队在追逃工作中的实践经验和经典案例,提出要在追逃工作中加强警务大数据应用与体系构建。他指出,警务大数据在追逃工作中不应停留在技战法的研究层面,更应依托于警务大数据战略建设完整的追逃体系,形成追逃机制的数据联动。第一要加大基础数据库建设,增加数据的来源渠道,应当重视对于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同时依托专业技术建立相应的数据进入接口,通过不同数据库、不同时间定位的比对,形成整合公安资源和社会资源的“大数据库”。第二要整合行之有效的技术战法,形成标准化的操作流程,建立从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分析、犯罪嫌疑特征数据库建设到犯罪嫌疑人信息比对追踪三个主要阶段的方法体系。第三要培养大数据分析人才,提升基层民警的思维意识,形成数据驱动追逃的模式,将传统的追逃手段与数据运用相结合,以不同的数据分析结果形成追逃行为的基础依据,即案件侦查过程、犯罪控制功能和数据分析挖掘三者之间形成一个动态波轮,形成数据—侦查—控制—数据的往复循环。
命案相对于其他刑事案件,其证据规则更严、证明标准更高,特别是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构建过程中,必须更加重视案件的证据质量、证据体系构建等,才能全面提升命案侦办的质量与水平。当前我国现行命案的破案率一直保持在95%以上,但是整体办案质量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在每年的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宣判无罪命案中,只有部分案件诉讼失败是由于先天性条件不足等客观原因所致,多数案件是因为调查取证工作中出现了问题。江苏省宿迁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夏学建指出,当前命案调查取证工作中,主要存在着现场勘查不细致、不深入,侦查讯问未能有效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外围调查取证不到位,证据锁链构建的切入点选择不准,取证方向存在偏差等主要问题。要有效提升命案侦办质量,必须要通过机制建设来加强命案侦办的组织指挥,全面贯彻落实“一长双责制”的命案侦办工作机制、全面推动命案主办侦查员机制和命案侦办专业力量联动机制建设,以便集中优势警力资源投入命案侦办;同时通过加强基层命案侦办专业力量的专业化培训,加强现场勘查人员、尸体检验人员的证据意识和证明思维培养,加强普通侦查员依法规范取证能力培训等专业业务建设来提升命案主办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侦查工作的发展、提升进程中,离不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融合。特别是信息化的不断发展推进、大数据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的成熟与完善,对侦查工作的发展、侦查水平的提升起到了积极的助推作用。
在当前开展的疑难命案积案攻坚行动中,一批疑难命案积案得以侦破,DNA技术,特别是Y-STR DNA技术的成熟与应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Y-STR基因座是位于男性Y染色体上的人类多态性STR位点,呈父系遗传且不与其他染色体重组。在父系男性个体中,包括兄弟、父子、叔侄、堂兄弟和祖孙等都具有相同的Y-STR单倍型。Y染色体为人类男性所特有,在父系后代中传承延续。河南省公安厅副巡视员杨玉章在报告中强调,Y-STR DNA具有同源性、稳定性和佐证性三大特性,在侦查破案中可以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河南省公安厅建立的Y-STR DNA家系排查分析系统就是以居民姓氏家系为基本结构,以个体Y-STR生物数据为基础,包含部分家系成员的Y-STR数据、家系族谱及其户籍资源等相关信息的采集、录入、查询等功能为一体的智能数据分析系统,有效实现了缩小侦查范围、指明侦查方向和提升侦查效率的作用。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侦查人员在获得对现场发现提取到生物检材的分析检验结果后,带着图谱进入重点地区进村排查,该村有几个姓氏,每个姓氏有几个家系,每个家系有几个分支等,要把族谱绘制出来,需要强调的是,一定要注意过继、私生、抱养、迁出、入赘、死亡等情况;将采集回的样本送实验室进行比对后,侦查人员再次进行重点排查,以确定能否比中并开展下一步侦查工作。在进村入户排查工作时要注意全面摸清家系的各方面情况,并据此进行数据库信息的校正与完善。
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中,对证据收集标准、证明体系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出现的错案中,最饱受诟病的首当其冲的是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工作。现场勘查工作是刑事案件中收集实物证据最为重要的措施,为了解决传统照、录像固定现场时存在的不完整、不连贯、不立即等固有缺点,更好地再现犯罪现场,以增强参加诉讼人员对现场及相关证据的认识,芜湖市公安局从2016年开始了探索利用VR技术应用于犯罪现场勘查工作之中,这为现场勘查工作的更规范、更科学、更直观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支撑。
建设法治社会,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然要提高刑事案件的执法质量,尽可能避免刑事错案的发生,从根本上实现刑事案件执法规范化,必然需要借助一定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平台,尽可能减少刑事侦查工作中的人为干预或无序管理,通过现代化信息系统平台实现刑事案件侦查全过程的智慧管理。深圳神盾信息有限公司副总裁梁宇围绕着刑事案件的智能管理、智能证据和智慧训练,结合智慧刑事案件管理进行了专题报告。他指出刑事案件智慧管理,首先要实现对从警情、结案、移交起诉到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司法执行机关等整个执法业务的全覆盖。通过对各类主要业务情况建立各类闭环管理体系,在整个管理体系中,不仅包括案卷的管理、各类证据的管理,涉案各类数据的管理,同时还必须包含有执法办案过程中的各类提醒、监督考评体系。在此基础上实现执法全要素的数字化,在大数据的环境中实现案件情况的综合展现、分析、研判。
伴随着第四次工业革命浪潮的推动,信息化、科技化及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现代侦查工作必然离不开这些新的科技手段,特别是针对非接触性犯罪等网络犯罪而言,取证技术是侦查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工具性技术。厦门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刑侦行业总监张睿在发言中指出,电子数据取证技术已经由单兵式介质取证的1.0时代发展到以全景数据下的取证与研判为核心的取证3.0时代,其主要表现为云取证、互联网+物联网取证、大数据+人工智能取证等主要特征。随着物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智能汽车、智能家居、无人机,以及可穿戴设备等一批最前沿的智能设备正在成为主流,信息安全问题也随之应运而生。对于电子数据取证来说,如何获取物联网设备中的数据、解析其数据内容,分析出使用者的行为、轨迹、发生的事件等均是未来研究的方向,这些都是下一步侦查取证技术需要关注和重点研究的领域和方向。
每年举办的中国行为法学会侦查学分会全国学术研讨会,搭建了侦查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交流、沟通平台,通过会上和会下的研讨交流,研讨会始终坚持以侦查热点、侦查难点为研讨主题和重心,对侦查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予以关注和回应。同时能够紧跟科学技术发展的最前沿,特别是刑侦科技的发展前沿,以规范化侦查、标准化侦查等作为中心,积极探讨将前沿科技系统、科技手段与侦查工作融合、发展和完善,对侦查前沿科技进行专门研讨,促进规范化侦查工作的推进,进而提升侦查工作的科技水平和规范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