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战、理论、改革:中国刑事侦查现状与发展趋势
——新时代刑事侦查改革理论与实务热点问题研讨会综述

2019-01-26 02:13蔡萌生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9年3期
关键词:犯罪工作

蔡萌生

(江苏警官学院侦查系 江苏 南京 210031)

1 引言

刑事侦查理论研究和警务实战不断向纵深发展,其呈现出三个发展特征:一是以审判为中心强化公安侦查讯问工作,从重视侦查办案数量到提升侦查办案质量的转变;二是非接触性犯罪频发催生刑事侦查工作的新对策、新机制;三是大数据带来命案侦破新契机,推动了侦查模式的创新变革。上述信息是2018年12月8日至9日在安徽芜湖举办的“新时代刑事侦查改革理论与实务热点问题研讨会暨中国行为法学会侦查学分会第十次全国学术研讨会”传达出的核心内容。此次研讨会由公安部刑事侦查局、中国行为法学会侦查学分会、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主办,芜湖市公安局承办。研讨会分为“专题报告”“侦查办案质量问题研究”“非接触性犯罪侦查与治理问题专题研究”“命案侦办专题研究”4项主题,有19位专家学者做大会交流,打造了一场全国范围内的刑事侦查理论与实务的盛会。来自公安部、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公安院校、技术公司等80余家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专家学者、企业高管,以及一线警务工作者近190余人参加,研讨会择优编辑学术论文、警务实战案例106篇,内部出版论文集2部。本文首先从侦查办案质量问题研究维度出发,重点对13位代表的专题报告和3位与会作者的研究论文进行梳理、归纳与总结,同时结合当前刑事侦查的学术前沿及警务实战的文献、调研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向刑事侦查界分享理论研究成果与警务实战经验,以期为新时代背景下探索、建设、发展刑事侦查工作的提供综合全面的理论分析及实战指导。

2 质量为重:侦查办案质量提升专题

2.1 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的公安侦查讯问工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这对以审判的标准来规范和引导侦查取证指明了方向。重庆市公安局陈应平指出,当前侦查讯问中还存在法律规定不完善给侦查讯问工作带来的制度性缺失,不合理考核指标和不切实际办案目标造成的侦查人员不堪重负,审计队伍软实力建设不足致使侦查工作可持续发展乏力,执法实践遇到的瓶颈没有突破致使侦查讯问工作难以轻装上阵,配套制度不健全造成侦查讯问中的突出问题难以根治等缺陷和不足。警务实战一再证明,虽然侦查讯问在打击违法犯罪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实践中也出现了将口供作为突破口的操作[1],然而这种传统口供至上的办案模式也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纠其原因,陈应平认为从主观方面来说,由于国家侦查讯问工作一直以来受有罪推定思想影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战界大都秉承工具主义法律价值观,忽视程序正义,重实体轻程序观念依然难以改变,崇尚口供中心主义,侦查人员的法律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仍未真正树立。从客观方面来说,由于受国家职权主义刑事诉讼模式和公检法部门权力配置及职责任务的影响,侦查讯问工作的外部法律监督力度不足,导致了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不力和侦讯程序司法控制标准要求不高。此外,鉴于受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法律援助范围和力度不够,侦查机关的警力编制、装备保障等方面也难以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同时部分侦查人员法律素养欠缺和办案能力不高也是制约侦查讯问工作发展的重要因素。他指出重构侦查讯问制度不仅仅是一个技术层面的问题,还涉及惩治犯罪和保护人权、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等一系列问题。为此可以从转变法治理念,在诉讼制度和法律规范层面补齐短板;强化诉讼意识,在程序设置和操作环节堵塞漏洞;拓展讯问模式,运用信息化手段弥补传统方法不足三方面进行完善。

2.2 完善主办侦查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作为我国特有的一项制度,从试点开始至今已三十余年[2]。在国家法治建设进程中,刑事诉讼总体结构正在进行微调,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属于刑事诉讼程序的中心,也是对司法职能配置的重新认识和调整。侦查是刑事诉讼的入口,违法办案的侦查人员是错案的制造者,试想一个本来就“带病”的案件进入起诉审判程序,而最终让法官承担主要责任显失公平[3]。湖南省公安厅张小兵认为,公安机关探索实现以审判为中心,落实错案责任追究为主的司法责任制,保障案件质量和效率、防止冤假错案、实现司法公正是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内容。公安机关当前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存在错案界定标准不合理、缺乏有力监督、责任划分不清、责任追究程序虚化的问题。他指出积极推进并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建设法治公安、公正规范严格文明执法的必由之路。要实现侦查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必须走建立主办侦查员制度下的错案责任追究之路,而不仅仅是执法责任制下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为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的要求,公安机关要重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亟需构建有职业特色的主办侦查员惩戒措施体系、厘清错案追责的科学标准、厘清错案责任制的责任主体、厘清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主体和程序层面的完善制度。

2.3 “套路贷”犯罪的侦查机制与法律规制

近年来,一系列以合法贷款为幌子的“套路贷”犯罪日益猖獗,带来了严重的社会危害。芜湖市公安局胡建平认为,“套路贷”自2017年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首次提出以来,作为一种犯罪现象一直未有明确的法定概念。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 2018 年 1 月 16 日出台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第 20 条对其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对于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以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罪名侦查、起诉、审判。对于非法占有的被害人实际借款所得以外的虚高债务和以‘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各种名目扣除或收取的额外费用,均应计入违法所得。对于名义上的被害人所得、但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实际上却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后续犯罪所使用的‘借款’,应予以没收。”作为一种新兴的犯罪现象,“套路贷”的社会危害性大,组织严密、计划周详、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加上被害人不会及时报案,给侦查取证工作带来很大困难[4]。公安机关在侦破此类案件中面临着初查难、定性难、找突破口难、调查取证难、攻破口供难、缉捕工作难等侦查难点[5]。胡建平结合芜湖市打击“套路贷”的警务实践,分析了其非法侵占被害人财产、践踏被害人人格尊严、损害司法机关公信力、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探讨了侦查过程中存在碎片化打击和局部性打击的弊端,并就集中打击、讯问手段材料多样化、证据材料多元化、宣传救济保障化的具体实践进行了总结研究。

2.4 以“破小案”为抓手打造安全城市

“小案”是指严重暴力犯罪及其他造成严重犯罪后果、造成广泛社会影响以外的,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的刑事案件和同类治安案件。基于其涉案金额不大但影响面甚广的考量,本研究认为“小案”不小,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对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影响较大,切实影响着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在世界各国刑事案件的案发量统计中,“小案”的比例始终占七成以上,甚至更高,其极高的案发量和极低的破案率严重影响着社会治安稳定和社会风气的和谐[6]。具体到西安市,最为突出的“小案”是盗窃手机、盗窃电动自行车、入室盗窃三类案件,2018年一季度,西安全市上述三类案件立案数占全市刑事案件立案总数的 44.5%[7]。西安市公安局阎鸿指出,西安市大要案件在刑事案件总量占比不足1%,“小案”尤其是侵财案件占刑事案件总数达80%。西安市自2018年起针对侵财“小案”开展为期三年的平安家园建设专项行动,通过严格如实立案、侵财案件立案标准由2000元下调到400元、以110刑事报警数为考核标准等举措,快处置、快破案、快侦查、快追赃的具体办法,斩断销赃链条,实现全面打击、全面防控的目标。为从根本上解决“小案”办理难题,阎鸿指出应由公安部牵头建立适用全国的“小案侦办数据库”,以省份为单元实时补充相关数据,构建数据共享机制,通过破“小案”来保障城市安全。

3 紧贴实战:非接触性犯罪侦查与治理专题

3.1 大数据视域下非接触性犯罪的侦查取证

伴随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非接触性犯罪活动极大地拓展了其犯罪空间,这不仅给经济社会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带来巨大隐患,也对侦查破案提出了诸多挑战。公安部赵克志部长强调要深入实施改革强警和公安大数据战略,着力彰显新机构新体制新编成的新效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马忠红教授认为大数据时代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为典型代表的非接触性犯罪多发,危害严重,打击防范形势严峻。她指出侦查取证是基层侦查部门办理此类非接触性犯罪案件面临的主要难题,现阶段主要表现为取证成本高、证据调取难、证据调取周期长、证据难以全面提取、证据证明力弱、证据易灭失、证据关联性弱等困难。为解决上述难题,她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一是建立从普适性证据规范到专门性的证据规范,在证据收集目录、内容、程序层面进行规范,并强化证据链及体系的规范;二是从全面取证到抽样取证的发展;三是从实地取证到远程取证的发展,《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对于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或者远程计算机信息时,可以对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网络远程勘验”,这明确了技术取证、侦查协作的取证方法;四是从人工取证到自动取证的发展,可借助以高效的互联网远程技术为支撑的自动取证,逐步代替相对低效、耗时的人工取证。

3.2 非接触性犯罪侦查指挥探要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普及运用,大数据侦查以其多维度、合作型、预测型侦查等特征,为侦查模式的转型提供了侦查思维、侦查资源、侦查效能等方面的功能优势[8]。大数据技术在侦破非接触性犯罪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还存在着理解运用的偏差、共享机制不完善、大数据的非结构性和对个人信息权的冲击等方面的问题[9]。安徽省宁国市公安局季凯以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例为出发点,分析了非接触性犯罪高发、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扰乱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的特点。厘清了非接触式犯罪的内涵和发展形势,指出了侦查指挥在非接触性犯罪侦查中的重要作用,分析了非接触性犯罪资金流向复杂难以追踪、信息流追根溯源更加困难、反侦查对抗更加激烈的规律特点。他指出侦查过程中要以大数据侦查为工作理念,采取综合运用侦查措施及侦查策略的方法,在实战中善于创造并捕捉战机的谋略,以及注重侦查工作的整体统筹协调。此外,面对非接触性犯罪案件中电子数据取证难的现状,李文婧指出应从梳理非接触性犯罪的概念及类型入手,分析非接触性犯罪案件中电子数据的特点,进而对其取证难点进行具体分析,有针对性地从人才、立法、技术、管辖和合作五方面进行破解[10]。

3.3 打击防控网络贩枪犯罪对策研究

随着互联网、现代物流及电子商务等领域的快速发展,网络贩枪等新型犯罪来势凶猛,不断演变升级的作案手段使得枪支弹药通过网络源源不断地输送到犯罪分子手中,尤其是输送到枪恐、枪黑、枪毒、枪赌合流犯罪人员手上。这导致暴力案件不时发生,严重威胁到社会治安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广西公安厅曹勋分析了当前网络贩枪犯罪的特点,针对依托互联网突破地域发展蔓延、增长势头迅猛且屡打不绝、枪支品种根据犯罪分子需求日益丰富、犯罪手法多元隐蔽等进行了专项研究。他指出公安机关在侦控层面仍存在诸多短板,主要表现为:一是阵地管控难,由于网络贩卖突破了时空条件限制,弱化了公安机关对源头管控能力;二是犯罪成本低、案件查处难,导致出现立案追诉难、调查取证难、打击处理难、办案成本高等不可控变量;三是公安机关打击工作中存在思想重视程度不足的问题,表现为个别公安机关没有担负起组织指挥和研判打击的主责,资源手段整合不充分致使打击合力难以最大化,利用大数据主动分析、深度挖掘潜在案件线索的意识不强和能力不足等。面对上述难题,曹勋指出要从建立健全打击网络贩枪工作机制、优化警力资源配置、突出重点加强情报研判、强化办理网络贩枪案件疑难问题的立法或司法解释工作着手,从全面收缴非法枪支弹药、重拳整治重点行业和领域、强化边境查堵、加大宣传发动形成全民防范的“大防控”格局的维度出发强化源头治理,进而重点整治铲除滋生犯罪的土壤,以全力创造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治安环境。

3.4 非接触性犯罪的合成侦查机制研究

非接触性犯罪模式从最初的诈骗电话到后来的互联网领域内的电信网络犯罪,再到今天的物联网领域内借助人、物外置智能设备实施的犯罪活动,都突出了其非接触性的显著特征。基于当前“互联网”“物联网智能设备”不具有独立思考能力(并没有独立的思想意识且不会单独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考量,非接触性犯罪认定的核心在于锁定犯罪活动背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进而对其犯罪行为准确定性,有针对性地开展侦查工作[11]。厦门市公安局陈鸿认为非接触性犯罪是新兴犯罪形态,打击非接触性犯罪侦查工作应紧密贴合其日趋多样的犯罪样态,这意味着刑事犯罪发生了跨时代的升级。由于这类犯罪突破了传统犯罪概念中关于时间、空间条件的限制,犯罪嫌疑人通过利用现有的科技手段,把握受害人的心理趋向,是在与受害人不见面的情况下实施的新型犯罪手法[12],这对公安机关侦查破案工作提出了全新的要求。陈鸿以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为研究视角,分析了犯罪过程跨区化、作案手段智能化、犯罪分工精细化的非接触性犯罪的特点,梳理了刑事犯罪样态从1.0时代进入3.0时代的发展历程。他建议采取“互联+”的新思路,从“打破内部壁垒、广聚社会资源、借力民间高手、打防同步兼顾”四个维度探索建立全新的合成侦查机制。此外,安徽省宁国市公安局季凯认为分析犯罪规律进行事前预防、技术反制等措施也值得研究关注,如何在破案后与检法的对接沟通,达成统一执法标准也需引起必要的重视。

3.5 非接触性犯罪侦查的证据鉴定研究

作为一种远程非接触性犯罪,电信诈骗诱发了诸如非法使用“伪基站”“黑广播”设备,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利用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手段快速转移诈骗赃款等上下游关联违法犯罪活动。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翁里等人指出这类犯罪技术含量高,时空跨度大,波及人数多,手段隐蔽,花样翻新,较传统诈骗犯罪欺骗性更强,令普通群众防不胜不防。网络犯罪电子取证学的理论及警务实践随之而生,电子证据技术作为侦查学和司法鉴定学研究的新领域,已成为信息科学与法学相结合的一门综合应用技术。翁里的研究认为,侦查人员采用技术手段采集的电子证据虽然有助于提高破案率,但也存在侵犯公民隐私权的风险。鉴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和审查判断电子证据的可靠性与其他传统证据有所不同,认为电子证据应当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诉讼中可将其视为直接证据,如犯罪嫌疑人手机中的支付宝资金流向信息等。同时,对非接触性犯罪侦查中的电子证据取证流程和鉴定规范标准,以及取证人员资质认定、取证现场的见证人条件都应该在法律上赋予其特殊的规定。

4 科技强警:新时代刑事侦查变革专题

4.1 命案追逃工作中的大数据运用

随着信息化、大数据技术的迅速发展,大数据技术在推动侦查基础理论发展的同时,对于公安追逃工作亦有重要意义。自“命案必破”理念提出以来,各地公安机关均能在案发第一时间集中优势资源投入命案侦破,使得命案破案率大幅提高,现行命案破案率一直保持在95%以上,个别省份达100%。警务部门在实战中以警务大数据建设为引领,实施“大数据+”警务、“互联网+”警务,着力将信息资源转化为情报产品、将情报产品转化为打击成果[13],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冉义智结合重庆市渝北区在网络追逃嫌犯的警务实践工作,研究了警务大数据在“追逃”工作中的实践应用范式,在实践中针对渝北区大数据的特点及相关案件的具体情况,总结出关系矢量拓展法、批量图像比对法、户籍断层排查法三项举措。同时,他对大数据追逃的“冷思考”与大数据+传统追逃的“热思考”进行了分析,明确了将警务大数据运用到侦查模式变革之中的思路,并从加大基础数据库建设、增加数据来源渠道、整合技术战法操作流程、培养大数据分析人才、提升基层民警思维意识五个维度,对大数据追逃体系的构建进行了探讨。

4.2 从“凯里两案”侦破探讨侦查模式的变革

执法质量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而命案侦破质量更是这条生命线上最为关键的环节。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在预防冤假错案已达成社会共识的情况下,如何构建立体化、全方位、实时性的命案质量保障机制、加强命案质量过程管理成为摆在公安机关面前的重大课题。贵州省黔东南州公安局姚元良从该州命案办理的实践出发,分析了当前命案办理重破案过程轻办案质量、重口供轻其他证据收集、重实体轻程序、重建设轻应用、重讯问形式过程轻实质效果五个方面的问题。他结合“凯里两案”的侦办过程,就保障命案侦破质量进行了战略层面和战术层面的研究,就战略层面而言由“以侦查为中心”的侦查模式向“以审判为中心”模式转变,从侦查法治化、侦查科技化、侦查人本化、侦查合成化四个维度出发,保障了“凯里两案”的顺利诉讼;就战术层面而言,通过建立破案、办案两个环节“合成战”工作机制,提高办案民警诉讼意识和主体意识以确保命案质量,重视现场勘查并改变过分依靠口供定案的落后观念,建立现场分析与讯问技巧相结合的机制,开展典型案例点评制度以增强侦查意识与法治思维,开展执法质量过错追究明确命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推行命案质量专家制度七项机制保障命案侦破质量。

4.3 破解证据不足不起诉、判无罪命案难题

公安部刑侦局为进一步提升命案侦办质量,连续多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剖析命案讲教训”活动,组织行业专家对“不起诉、判无罪”命案逐一剖析点评,并与办案单位深入交流,取得了较好的活动成效。江苏省宿迁市公安局夏学建结合多年“剖析命案讲教训”活动总结指出,“不起诉、判无罪”命案究其原因,虽然其存在先天性条件不足等客观因素,但多数案件是因调查取证存在问题所致。为此,他分析了存在现场勘查不细致不深入、讯问未能有效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外围调查取证不到位、证据锁链构建的切入点选择不准及取证方向存在偏差四个方面的深层次原因。并就提升命案侦办质量提出包括全面贯彻落实“一长双责制”的命案侦办工作机制、全面推动命案主办侦查员机制建设、注重加强命案侦办专业力量联动机制建设、切实加强对基层侦查办案人员的业务培训四个方面的对策建议,从而推动侦办力量专业化发展,提高对案件证据的宏观把控能力,提升对疑难命案及非常规命案的整体证明思路、证据链切入点选择、证据取证方向、关键证据及证据关键细节处理的精准把控水平,实现个案证据体系的整体建构。

4.4 深入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研究

在当今世界,任何一个健康发展的社会都不能容忍黑恶势力的存在及恣意妄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邵景均,2018)。加强对黑恶犯罪的严厉打击和综合治理,已经成为全社会的普遍共识。2018年1月,党和国家立足于当前我国社会治安总体形势,果断做出“扫黑除恶”的决策部署,拉开了新时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序幕。浙江警察学院周建达指出黑恶犯罪作为有组织犯罪的一种基本类型,是我们国家当前面临的主要威胁之一,它不仅严重威胁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而且危及党的执政基础,影响国家长治久安。然而当前个别地方由于认识不充分、态度不坚决,导致不想打、不敢打、不真打的情况客观存在;个别地方由于部署不到位、力度不扎实,致使整体推进缓慢、实际效果平平的状况较为突出。为此,周建达提出必须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化观念认识,增强责任意识,全面深入地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走向深入、打出成效。

4.5 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对策研究

美国“9·11”事件以来,国际反恐形势呈现新的特点,世界各国出现不同程度的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移民危机、多元文化政策、“申根协定”、民族分裂势力和反恐合作乏力等是本轮袭击频发的重要原因[14]。山东警察学院高春兴认为国际社会面对恐怖犯罪活动的风险和防范难度具有不断加大的趋势,遗憾的是,国际反恐联盟却出现了分化的趋势,在有些地区和国家呈现出“打而不绝、抓而不尽”的局面,甚至出现了“越反越恐”的异常现象。恐怖主义的发展与恐怖主义的治理是一个动态的互动过程,鉴于目前的恐怖主义治理仍存在不少缺陷,只要国际社会仍然存在不公正现象、国家内部依旧存在能力不足和治理真空的状况、恐怖主义意识形态依旧具有吸引力,那么恐怖主义将继续存在[15]。高春兴指出应提高我国应对恐怖主义犯罪的预警能力、发现能力、处置能力和打击能力,并通过研究提出完善反恐怖主义的立法工作、完善系统化的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工作机制、加强反恐怖犯罪的国际合作、强化国(边)境地区的管控工作的反恐对策和建议。

5 面向未来:刑事侦查实战前沿探究专题

5.1 新时代侦查工作的发展方向分析

在2018年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工作推进会上,国务委员、公安部党委书记、部长赵克志强调,平安是人民幸福安康的基本要求、改革发展的基本前提。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新变化,人民群众对社会安全稳定寄予了新期待。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记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初心和使命,牢固树立打击犯罪是公安机关主业主责的理念,坚持以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目标,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为引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打击犯罪工作,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打击各类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着力整治社会治安突出问题,不断提升打击犯罪的能力和水平。赵克志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转变理念思路,加快构建全国整体打击犯罪大格局,通过强化案件受理和勘查工作、强力推进相关平台和系统的建设与应用,不断提升打击犯罪的能力和水平。要按照党中央部署和公安部党委要求,切实抓好打击犯罪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关键环节,狠抓各项措施落实,努力建设一支适应新时代要求的刑侦队伍,确保打击犯罪工作取得更大实效。新时代,面对人民日益增长的公共安全需要和犯罪侦查治理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侦查工作必须确立新目标,确定新战略,积极开展在线侦查,努力推进智慧侦查,全面实现治理侦查(郝宏奎,2018)。

5.2 刑事侦查工作的新挑战和新思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治安类刑事发案的新常态对社会治理和刑事侦查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杜一超以审判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背景分析了刑侦工作的新挑战和新思考,他就当前犯罪形势分析进行分析,指出当前打击涉黑性质的犯罪行为、各类微观层面的矛盾纠纷日益成为重点、命案犯罪出现了新形态、中国公民在国外被害情况日渐增多四大特点,并就大陆系电话诈骗犯罪手段多样化、网络诈骗犯罪技术化、灰黑产业群非接触化、传统盗抢骗案件组织化等内容进行深入研究。他指出,当前国家治安大局总体平稳,但各类刑事犯罪高发期的基本状况未改变,具体表现为传统的犯罪领域被压缩,新型犯罪行为呈现出总量大、流窜广、数据化、网络化的特点。这给刑事侦查工作带来全新的挑战,我们应该坦诚地意识到这个问题,不断探索物联网视域下的犯罪预防研究,深入分析以审判为中心的新挑战和新思考,进而增强改革创新本领,结合互联网技术开展工作。为此,基层公安要树立以人民为中心、以审判为中心、以数据为中心的理念,按照公安改革总体要求,努力构建符合新时代要求的现代刑事侦查管理机制[16],以推动侦查工作转变粗放型的发展模式,逐步实现智能化、集约化、数据化、专业化发展。

5.3 新时代背景下全面决胜侦查治理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犯罪侦查治理领域,这一矛盾集中体现为:一方面,人民在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特别是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另一方面,犯罪侦查治理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相当突出[17]。面对新时代背景下侦查工作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院长郝宏奎指出要从四个方面强化侦查治理:一是正确认识新时代犯罪侦查治理的矛盾。当前的犯罪方式整体上可以分为接触性和非接触性两种,侦查工作要对应这种不平衡和不充分问题的变化。二是明确新时代犯罪侦查治理的奋斗目标。习近平提出服务人民的总要求,赵克志提出人民公安为人民的使命要求,犯罪侦查治理要围绕上述要求开展。三是破解新时代接触性犯罪侦查治理难题。当前存在“大、小案”破案率不均衡的现状,从全国层面的数据看两者相差近70个百分点,体现为大案破案率高而小案破案率相对低的特点。四是非接触性破案任重而道远。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人工智能、基因技术、人机穿越技术的飞速发展,与人体深度关联的犯罪形态不断显现,非接触性犯罪将蜂拥而至,刑事侦查工作应主动面对挑战,提前做好犯罪侦查治理准备。

5.4 推动国际合作工作深入开展

近年来,以电信诈骗、网络贩枪等为代表的跨境犯罪行为频发,这给跨境侦查工作带来巨大挑战。赵克志部长强调,公安机关应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部党委各项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围绕国家外交大局和公安中心工作,不断发展对外友好合作关系、务实开展国际执法合作,为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做好应对。同时,深入研究全国公安机关国际合作工作会议精神,采取有利举措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侦查领域务实执法合作,坚决防范化解境外安全风险。充分发挥好国际执法合作平台作用,全面深化各领域务实合作,有效化解境外安全风险,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深入贯彻“合作、创新、法治、共赢”的理念,逐步加强国际反恐合作,加大在打击电信诈骗、枪支弹药跨境走私、跨境赌博、毒品犯罪和网络安全、追逃追赃等方面的国际执法合作力度,积极参与联合国、上合组织、国际刑警组织框架内的执法合作。强化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推动建成公安部党委统一领导、公安部和地方公安机关上下联动、各警种合成作战、各公安院校智力支撑的国际执法合作协同体系,不断提升对国际合作工作的支撑保障能力,努力构建新时代公安国际合作工作新体系,不断提升公安侦查工作的国际影响力。

5.5 大数据条件下侦查实战化教训改革

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是十九大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新时代全国高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对建设一流本科教育提出明确要求,公安部和相关省级公安厅(局)党委一直强调公安院校要加强实战化教学,对刑事侦查教学和训练提出了更高要求。公安类院校要明确行业性、应用型高校的办学类型定位,从实现学院内涵式、特色化、高质量发展的需求,从更好适应公安工作改革发展形势的现实需要,充分认识深化大数据条件下实战化刑事侦查教学训练改革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形成改革合力、增强行动自觉。具体操作过程中要动员院校干部教师全面、深入、系统学习公安部的改革意见和各公安院校的具体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推进措施和考核办法,确保改革工作取得实效。同时,积极推进公安院校专业人才现场勘查课程教学改革工作,推广落实《关于加强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现场勘查能力建设的意见》的做法和经验,致力于建设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现场勘查课程体系建设(郑岩,2018)。通过加强公安专业人才现场勘查能力建设,在刑事侦查警务人才培养的源头上打牢基础。以教训改革为抓手,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和改进人才培养模式,确保学警毕业入警后即取得从事现场勘查的资格。

6 结语

通过讨论和交流,与会代表普遍认为在推动刑事侦查工作进程中,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将理论研究应用到刑事侦查的警务实战中,切实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公安机关的新时代使命任务。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院长郝宏奎总结指出“对公安工作而言,要全力实现‘更快地破大案,更多地破小案,更准地办好案,更好地控发案’,这就要求我们既要高质高效地侦办严重威胁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案件,集中打击整治以‘盗抢骗’为重点的传统犯罪和以电信网络诈骗为重点的新型犯罪,大力加强社会面治安整体防控,确保社会治安大局持续稳定”。侦查工作要推动警务实战的研究与实践,一是要做到理论研究与侦查技术革新并重,充分将理论研究成果与实践经验研究落实到打击犯罪的刑事侦查工作中;二是要充分发挥现代科技在侦查技术层面上的积极作用,通过科技强警应对新时代给刑事侦查工作带来的新挑战,加快刑事侦查工作由传统侦查走向“互联+”侦查、大数据侦查、人工智能侦查的现代化侦查转变的步伐。让刑事侦查工作的发展促进办案质量的提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对侦查办案的影响、完善命案侦破机制、新型犯罪侦查与治理建设,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与满意度;三是公安高等院校要深化大数据条件下实战化教学训练改革,以公安专业人才现场勘查能力建设为契机,积极推进公安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以主动适应新时代公安工作形势任务需要,在刑事侦查人才培养维度方面推动中国刑事侦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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