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网络沉迷研究综述

2019-01-26 00:27康亚通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2019年6期
关键词:学者监管青少年

■ 康亚通

(山东财经大学 金融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2019年9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对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做出重要指示,他强调指出:“举办网络安全宣传周、提升全民网络安全意识和技能,是国家网络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青少年网络安全及网络沉迷问题已成为世界各国高度关注的问题之一。本文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人口基金的年龄标准,将10-19岁的人群界定为青少年,并以此作为研究对象。其中涵盖中小学阶段及部分大学阶段的学生。据统计,截至2018年12月,我国10-19岁年龄段的网络使用人群占比为17.5%,合计1.45亿人[1]。2018年9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数据显示,全球青少年过度依赖网络的人群占比为6%,而我国青少年过度依赖网络的人群占比接近10%。我国不少青少年因沉迷网络引发了诸多恶性事件,已经严重地影响了他们的健康发展,甚至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由此,青少年网络沉迷问题受到诸多学者和专家的关注和研究。

一、青少年网络沉迷概念及其界定

在网络沉迷概念的界定方面,学者观点各异。有学者认为,网络沉迷即网瘾,这一观点最早由美国心理学家伊万·戈登伯格提出。他认为应通过临床诊断,以病理性特征作为网络沉迷的界定标准[2]。有学者认为,不应当将“网络成瘾”简单地称为“病理性网络使用”,而应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关于精神疾病的两个条件来判断,即是否给自己或者他人带来痛苦以及社会功能是否丧失。根据症状的轻重程度不同,轻型的尚不构成精神疾病,重度网络成瘾可能继发抑郁、焦虑情绪和人格障碍以及其他精神障碍,则构成精神疾病,为此列出了九条“网络成瘾临床诊断标准”,并首次被国际精神疾病诊断领域认可[3]。有学者认为,网络沉迷仅仅是相对于正面网络学习而言,偏离了正确的网络使用方向就有可能形成负面网络成瘾现象[4]。有的学者片面地把网络使用的时间和方式作为判断是否构成网瘾的标准,且认为如果网络使用是以促进学习、生活和工作发展为目的,无论多长时间都不能判定为网瘾[5]。另外,早在2008年我国颁布的《网络成瘾诊断标准》,就将网游成瘾者正式确定为精神病例诊断的范畴。2018年6月18日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疾病分类》第11次修订版(ICD-11)预览版中,将网络游戏成瘾称为“游戏障碍”,并列为成瘾性疾病之一。

在诸多界定网络沉迷或者网络成瘾概念的观点中,多数学者是从医学角度,通过对病理性特征或者功能性分析两个方面来认定,进而对患者进行临床治疗。 笔者在综上观点以及参照《中国青少年健康教育核心信息及释义(2018版)》的基础上认为,网络沉迷是指在无成瘾物质作用下,以娱乐为目的过度地、持续地(一般在12个月以上)使用互联网,导致明显的学业、职业和社会功能损伤的冲动失控行为。它不仅仅限定于沉迷网络游戏,还包括沉迷于网络色情、网络社交、网上赌博及网上购物等一切与网络相关的媒介。

二、青少年网络沉迷的原因

在网络沉迷的客观原因分析方面主要有以下观点:(1)有学者认为,网络自身所具有的更新快、互动强、个性化的特点以及时间无限制、空间无边界、道德几乎无约束的环境对每个年轻人具有极强的诱惑力[6]。(2)有学者认为,青少年缺乏社会支持因素是导致青少年网络沉迷的主要外部原因,他们极易从网络世界获取情感上的归属感和心理上的满足感,从而陷入网络沉迷[7];还有学者得出社会支持与青少年网络成瘾呈显著负相关的结论[8]。(3)有学者认为,责任主体缺失是导致网络沉迷的根本原因之一[9];经营者往往通过营销技巧和心理策略引诱网络使用者产生依赖[10],而立法的步伐远远滞后于网络行业的发展[11]。(4)有学者认为,关于行业协会、民间组织以及未成年人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在青少年网络保护方面的义务和责任的法律规定也非常模糊[12]。(5)有学者认为,尽管我国立法不断地完善,但行政监督管理执行力度不强,无法真正实现防范青少年网络沉迷的目的[13]。

在网络沉迷的主观原因分析方面主要有以下观点:(1)有学者认为,网络沉迷主要源自于青少年主动的个体选择。他们作为受众个体在网络使用过程中,往往被网络限制了眼界并影响了认知机制,而主动选择长期沉迷于其中[14]。(2)有学者认为,网络沉迷主要是由于青少年的心理状态还处于起伏动摇、对立冲动的同一性危机状态,往往难以获得他人的支持和认可,只能通过网络世界等其他途径得到满足[15]。(3)有学者认为,青少年网络沉迷的主要原因在于家庭因素[16]。网络沉迷的青少年家庭环境较正常青少年家庭至少存在家庭功能的某些缺陷或者问题,不良的家庭因素成为青少年网络成瘾的危险因素[17]。

综上,学者分别从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法学等不同视角,分析了青少年网络沉迷的主客观原因,这些原因错综复杂,单纯依靠某一学科难以彻底解决青少年网络沉迷问题,这也是多年来该问题成为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的重要原因。本文将这些盘根错节的原因进行梳理和归纳,认为找寻青少年网络沉迷背后的普遍性因素,挖掘网络沉迷深层次的原因,通过制度设计和法律规范全面规制是解决该问题的必要条件和有效方法。

第一,青少年自身特点是造成网络沉迷的主要原因之一。(1)青少年心智发育还不够成熟、社会经验不足,欠缺自律能力,难以分辨网络空间和现实世界的边界,他们在网络空间很容易得到身份和角色的认同,使其沉迷其中难以自拔。(2)青少年的从众性和同质化特征明显,容易受到同学、朋友和所处团体的影响。为了获得团体的认同感和精神上的满足,不少青少年都误认为在网络虚拟世界里可以随心所欲,致使他们丧失判断力和辨析力,被所处团体裹挟前行,进而沉迷于网络之中。(3)长期沉迷于网络,社会角色边缘化,缺乏社会支持,这不仅使其身体发育受阻,而且有可能导致其价值观、道德观以及人格扭曲,甚至产生杀人或自杀等严重后果。2018年6月中国人民大学和国双科技有限公司公布的《未成年人涉网刑事案件大数据分析报告》,对2014-2017年未成年人涉网刑事案例进行数据分析,未成年犯中85%有网络沉迷问题。

第二,不良的家庭环境和不妥当的家庭教养方式对青少年网络成瘾有巨大影响。(1)网络成瘾青少年的家庭较少地采取情感温暖和理解的教养方式,而过多地采取了惩罚、严厉批评、否认以及过度保护和干涉等方式。往往网络成瘾青少年得不到父母情感的温暖和家庭的理解。有的家庭甚至出现孩子脱管的现象,尤其是在留守儿童家庭中,根据2018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的统计数据显示,留守儿童在网络游戏上花费的时间更多。留守儿童的监护人监管力较弱,甚至还存在监护人缺失的现象,这为留守儿童的网络沉迷问题留下巨大隐患。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2)家庭教养方式与青少年网络沉迷的关系,也被国内外很多心理学家和精神病临床专家所关注[18],他们通过对不同的样本进行测评,得出家庭教养方式与网络成瘾呈现显著的相关关系[19]。

第三,监督不利,执法不严。(1)相关规定形同虚设。早在2007年,我国就已经发布《关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实施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的通知》,并要求各网游平台和视频平台执行,而这一举措并未得到妥当地落实。(2)监管主体权责不明。目前青少年网络监管机构既包括国家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又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但是这些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各不相同,权责界限、监管对象和内容也不明确,并且缺少专门的青少年网络监管主体。这种监管结构难以形成周密的监管体系,监管者缺乏相互配合,很难从源头有效防范青少年网络沉迷行为的发生。(3)执法方式缺乏常态化。我国连续多年开展“净网”“护苗”行动,全面整治网络环境。但大多采用运动式检查的方式,执法缺少常态化和规范化,难以达到真正治理青少年网络沉迷的目的。

第四,网络技术制度创新设计不足,相应的法律制度及治理措施跟不上。(1)目前,青少年可以随时、随地接触网络。加之网络的国际化发展,网络空间 的“无边界”特性,青少年可以通过跨厂商、跨账号、跨国界和更换网络终端,甚至假冒他人身份证件或者手机号、从网络上购买虚假身份证等方式规避现行网络产品的防控措施。(2)相应制度跟不上。国际通行的网络信息和网络游戏分级管理制度、过滤制度以及青少年网络素养教育制度等在我国还尚未完全建立,或者即使有相关的制度也没有得到很好地落实。比如,早在2007年多部委推行防沉迷系统未见明显成效;2009年,我国工业与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计算机预装绿色上网过滤软件的通知》确立过滤制度,但是由于该软件的技术和信息识别问题在市场中颇受质疑并遭到抵制;2019年6月国信办再次针对主要网络短视频平台全面推广上线青少年防沉迷系统,如果仅仅依靠监管机构的查处很难对我国数量巨大的青少年网民形成有效防治。网络游戏的分级制度多年来大家一直非常关注,国外的制度也较为成熟,但在我国迟迟没有出台。(3)网络经营者的义务、责任不明确。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网络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主要集中于行政责任,《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经营者保护青少年的规定非常笼统,2017年修订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对违反规定的网络经营者处罚力度不强。(4)网瘾治疗机构缺乏相应的规范,它们大多以营利为目的,治疗水平参差不齐,侵害青少年权利甚至造成人身伤亡、精神损害的案例时有发生,很难让网瘾少年回归健康生活。卫生部早在2009 年发布了《关于停止电刺激 ( 或电休克)治疗“网瘾”技术临床应用的通知》,但始终没有出台网络游戏成瘾的诊断标准和网瘾治疗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监管措施。

第五,治理落实不到位。青少年网络沉迷治理是一项重大工程,需要社会多方共同配合才能实现良好的治理效果。《日内瓦公约》指出:“各国政府、私营企业、民间社会和联合国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在促进信息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和责任”。(1)网络企业具有技术和资金优势,却受利益牵制;(2)家长对青少年网络沉迷治理的内驱力最大,但由于教育水平差异和技术手段缺失,使其有心无力;(3)学校和社会组织在防沉迷治理中各有优势,但它们往往各自为战,治理效果不尽如人意。因此,我们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加强企业、家庭、学校和社会组织的合作,发挥他们各自的优势,对青少年网络沉迷防范形成合力,达到良好的治理效果。

三、我国青少年网络沉迷的治理研究及其措施

在治理主体方面有者认为,主要从家庭介入进行预防。沉迷于网络的青少年大多家庭不和谐,或者与父母交流较少、被家庭忽略[20],重塑其家庭规则和沟通方式,是解决青少年网络沉迷问题的主要办法之一[21]。有学者认为,应从青少年自身入手采取思想调控、行为干预、心理介入、网瘾转化等多种方法介入防治[22]。有学者认为,要建立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网瘾外部综合监控机制[23];有学者认为,青少年网络沉迷问题的治理需要政府、社会、学校、家庭、青少年个人五个方面共同努力[24]。有学者认为,网络沉迷的治理不可能一劳永逸,需要持续不断地修正和反馈[25]。

在技术防范手段方面:诸多学者建议采取网络分级技术,但是有的学者认为,应针对不同类别、不同级别的网络信息设定不同的访问权限,尤其要尽力避免青少年接触网络色情、暴力等信息[26];有学者则认为,在分级制度中应当让青少年增强对负面内容的接受程度和免疫力[27]。还有学者就网络信息及游戏的分级方式进行了设计,建议效仿美国ESRB分级制度,作为前置监管制度,并根据年龄段的不同制定游戏分级的标准[28];有的学者则强调,需明确网络经营、青少年网络监管者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29]。

在法律规制方面:有的学者认为,应当明确监护人在网络保护中的法律责任,在监护人无力履行网络监护职责或者监护不力时,应当有相应的制度监督其自觉履行职责[30]。有的学者认为,应明确和强化政府、学校等社会主体的法定义务与法律责任[31]。有的学者认为,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加大执法力度,加大惩处范围[32]。

上述研究成果从不同的视角探究了对青少年网络沉迷问题的治理,并提出治理措施,对后续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青少年网民数量众多,家长或者监护人的整体素质参差不齐,社会信用制度尚未完全建立,社工服务制度也不完善。因此,应该在对前期关于青少年网络沉迷治理的研究成果加以综述的基础上,深入探究全面治理青少年网络沉迷的有效措施和方法。

第一,加强教育引导,提高青少年自身网络素养。针对青少年自身存在着社会经验不足,难以区分网络空间和现实世界的边界,容易受到同学、朋友和所处团体的影响等问题,应加强正面教育,把青少年的精力和兴趣引导到正常的学校教学中,全面发展其德智体美劳各项素质。同时,发挥新媒体独特的优势,通过微信、微博、客户端等展开正面宣传教育,将新媒体作为提高辨别能力和网络素养的主要媒介和平台。应积极推动新媒体和校园文化建设的融合。依法整治校园,优化周边环境,为青少年营造良好的网络生态环境,以防治青少年网络沉迷。

第二,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方法。建立网络分级制度(1)网络分级制度是指以网络信息和游戏为对象,根据其包含的语言和思想内容、性内容、暴力程度等进行分类,设置相应的年龄标签,并根据标签进行过滤的制度。和统一的游戏管理平台(2)由国家网信部门主导建立统一的游戏管理平台,利用大数据技术统一识别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合理控制他们的上网时间、网络消费和网络内容,有效防止青少年跨厂商、跨账号、跨终端等规避身份识别的行为。。确立实名认证制度和人脸生物特征识别技术,以切实限定青少年过度使用网络的时间和频率;确立定期向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汇报制度。加强网络运营企业与监护人的网络监管合作,将网络沉迷问题扼杀在源头;设置智能终端产品控制方式。《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已对此做出了相应规定(3)《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第12条规定:“智能终端产品制造商在产品出厂时、智能终端产品进口商在产品销售前应当在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或者为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提供便利并采用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安装渠道和方法。”,同时还规定了违反此项规定的警告、罚款等法律责任,希望该《条例》尽早出台;采取科学合法的网络沉迷的治疗方法,但要严格设定治疗机构的运营资质、运营条件、运营规则。

第三,建立系统、高效的监管体系。高效的监管体系是解决青少年网络沉迷问题的重要保障。我国应构建由中央到地方的两级监管体制,形成系统的青少年网络监管体系;确立网信部门作为主要监管者的地位,明确公安、教育、文化、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职责和分工,进行常态化监管,保证执法效果。网信部门要协调其他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做到信息共享、协同执法,提高监管效率。同时,还要明确各监管主体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法律责任;建立举报投诉制度,赋予公民和社会组织监督权,以广泛的社会力量实现对网络监管者的全面监督。

第四,形成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有效机制。通过立法明确网络终端生产者或进口商、网络运营者等相关主体在防范青少年网络沉迷过程中的义务和责任。充分发挥网络行业组织能动性,使其积极履行行业监管职能。由网络经营者、行业组织与网络监管机构共同筑起青少年网络沉迷的防线;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在儿童早期教育中,培养其良好的上网习惯,建立良好的网络素养。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要通过学校和社会的力量对留守儿童的监护人监管乏力进行必要的补充;学校可以通过电脑终端安装过滤软件、加强网络使用管理等方式,防止学生在校期间过度使用网络;专业的青少年维权组织和社工制度应成为青少年网络沉迷防范的屏障。

第五,设置有效的救济手段。有必要强化对网络经营者的监管力度,提高行政罚款力度,使网络经营者成为控制青少年网络沉迷源头的力量;增加特殊的法律责任形式。当家长或者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或者监护不力时,要求父母或监护人以参加网络素养教育辅导课程的方式承担相应的责任,以此提升其对未成年人的网络监护能力。除此之外,还可以增加惩戒约谈、黑名单、信用管理等法律责任形式,并使之制度化,全面保障家长、学校和社会各司其职;建设迅捷的全国统一举报制度。通过构建网络、通讯等各种举报渠道,优化现有投诉举报入口,建设全国统一的举报平台。实现举报信息共享,部门联动,及时对网络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进行监管,确保国家颁布的防沉迷法律规范得到执行,对沉迷于网络的青少年及时介入,形成网络沉迷的共同监管和社会共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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