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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城市规划建设过程中,社会民众参与积极性不断增强,尤其是“互联网+”政务模式已经成为公众参与的一种全新模式。然而,从实践来看,社会公众参与方式并未达到理想状态和效果,积极探索新的公众参与模式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随着城乡规划建设事业的快速发展,虽然整体发展水平有所提升,但是公众参与过程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与不足,具体分析如下。
城乡规划主要包含两个层面,一是整体规划,二是详细规划。在城乡规划工作中,公众参与积极性不平衡,而且整体性规划编制时公众参与积极性与热情不高,无论是参与行为还是参与意见均相对较少。现阶段来看,城乡规划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整体效果不佳,比如虽然政府部门可能有意愿让公众参与,但是全社会公众并不一定积极配合。就目前文明程度来看,很多情况下涉及个人切身利益时群众才会提意见;若是较为宏观、专业的话题,仅有为数不多的热心市民、专家学者等提出一些建议,只有具体项目和实施环节、具体的利害关系人才会提更多的建议或者意见。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应当公开信息。实践中针对拟建工程项目规划审批流程以及操作细则,能公开的部分则公开,不公开的部分则为例外。当前从拓宽城乡规划公示渠道方面来看,政府对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工作的决心非常的坚决,不仅采用了以往的现场公示模式,而且还通过各种网站以及微博和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公开发布信息,但是公众的知晓率以及参与率等并未达到预期。通过对市民进行随机访谈,有半数以上接受访谈者未看到过城乡规划局公布的公示牌。其中一些市民提到,前几年买的期房,后来开发商随意更改了施工方案,当时并不清楚情况、开发商在现场进行公示,结果旁边的商业楼与他们的房子仅一墙之隔,去理论时对方说更改方案已经公示,当时并未提出意见或者建议。虽然网上也进行了公示,但是市民很难获得信息,基本上没有人在规划局网站浏览。
城乡规划工作中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内容以及学科知识应用,其中既包括技能层面的内容,也包括层次性结构内容。在城乡规划建设过程中,相当一部分城乡规划公示技术性以及专业性都比较强,无法向社会公众做出简单、形象以及直观的描述,而且信息存在不对称情况,严重制约了社会公众参与积极性。同时,城乡规划部门对于公开的规划内容存在认识上分歧,而且主动公开不彻底。调查显示,很多城乡规划设计过程中公众参与的首个主体即政府部门,将权力放入制度的笼子里运行,避免黑幕和不公平,公开公平地做事,防止选择性的开放。很多公众反映,虽然思想上有想法,但是行动上与公众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距离。
基于以上对现阶段城乡规划建设过程中的公众参与问题分析,笔者认为要想充分调动公众参与积极主动性以及发挥公众参与作用,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对参与主体进行慎重界定。在形成规划草案过程中,应当做好三个方面的主要工作,即实地进行调查并收集资料、确立规划建设与发展目标、草拟方案。虽然在方案草拟阶段规划设计人员会实地考察以及收集资料,但是社会公众与规划师的知识和经验有所差异,长期生活在某个地方对规划的地块信息更加熟悉,如果能够有效应用,则有利于帮助城乡规划人员更好把握规划地块的具体信息资料。从实践来看,社会公众所具有的地方性知识通常包含关于该地块的相关信息,而且在城乡发展目标确立时规划师基于专业视角确定发展方向时不能取代本地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从这一层面来讲,实践中应当结合规划类型,合理界定参与主体。
第二,对内容以及程序进行合理界定。基于城乡规划特点编制性质不同的规划方案时,对社会公众参与有差异性要求。实践中应当全面分析规划内容,并且针对各规划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公众参与方案以及程序。需注意本地公众参与的事后性,所以提高社会公众参与积极性应当从规划编制时就要为广大公众提供参与机会,并且基于制度层面对规划草案编制予以明确。在基础资料调查时,应当明确规定社会公众参与的基本内容,并且对操作程序进行细则规定,从而保障社会公众能够积极参与。
一是,基于规划展厅以及大众媒体和各种讲座形式,合理创建规划网站以及微信客户端,并且不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现阶段国内国各地均建设了规划展览馆,即阳光规划部分,在规划公示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有效利用场馆本身的优势,积极开展各种类型的丰富活动,并且通过散发宣传品以及举办各类讲座等形式,将规划公示进一步延伸至知识教育,将实际活动以网站、微博以及微信等形式进行广泛传播,以此来有效利用线下与线上教育的优势。
二是,提高社会公众利用网络参与的能力。在当前“互联网+”背景下,部分公众缺乏计算机操作技能以及网络应用能力,以致于网络发布信息时难以收到。针对这一问题,笔者建议应当加强公众网络素质教育,培养公众的信息网络技术应用能力,提高他们对网络信息获取以及数据加工处理能力,从而使广大公众可以从大量的复杂的信息中准确提取城乡规划真相。
三是,积极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知多元价值,并正确行使个人的权利。现阶段公众参与过程中,部分公众主要是基于自身利益出发为城乡规划建言献策,其中部分公众已经意识到社会存在的生活圈,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性以及多样性,在参与城乡规划时应当对其进行综合考虑。实践中应当积极引导广大社会公众认识城乡规划并非利益冲突,而是为共同美好生活的构建以及长远发展着想。
四是,积极打造公众参与专有网络平台。互联网时代,社会公众面临着多种选择,对于无明确参与目的的社会公众而言,有趣、生动形象的界面是吸引其关注的主要因素。城乡规划应当摒弃传统专家的姿态,而是要对公众界面进行人性化设计,从而使公众有兴趣参与其中。同时,还应当建立公众发表个人意见的专属讨论区,无论参与式还是协作式治理以及规划管理工作,相互之间的沟通都是关键所在。虽然因人力、财力等因素影响,目前还不具备城乡规划中的具体事项沟通与协调条件,但是在当前的大趋势下可尝试在专有网络平台上构建公众讨论区。不仅可以全面了解广大公众的意见以及搜集大众信息,而且能够为协作式城乡规划建设与发展总结经验。
总而言之,城乡规划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属于法定制度,具有其政治、社会以及经济和文化背景。实践中应当确保公众参与知情权、表达权以及监督权,明确社会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范围、内容以及形式和途径,并且加强社会公众教育和引导,以此来提高公众参与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