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青年群体道德赋能的目的、机制与核心

2019-01-25 02:34卢俊豪王泽宇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2019年4期
关键词:移情规范性理由

■ 卢俊豪 王泽宇

(中山大学 哲学系,广东 广州 510275)

青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青年精神生活的健康发展关系着祖国发展的前途命脉,对青年群体进行必要的道德培养,使其树立正确的价值理念与理想信念,形成相应的道德规范,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道德培养的工作能否在青年群体中得到普遍而有效的成果,成为了评估我们时代精神是否健康的重要指针及标准。一方面,无论是义务教育中的品德、政治教育课程,还是大学教育中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在体制教育中进行道德培养的效用有其限度,思政教育在其方式及内容上的“僵化”使得许多青年对待道德持虚无态度,脱离实践,远离实际而被束之高阁的“道德”在青年看来变成了“教条”及“说教”的工具,导致青年产生不认同、不采纳的叛逆心态;另一方面,因教师品格素养或教育考评机制的不完善,导致部分教师难作为、不作为、乱作为,在某些极端情况下甚至导致各种娱乐化、庸俗化的“迎合教育”现象,真正的“道德教育”成为可望不可即的高塔。总之,道德培养模式的僵化及不完善导致青年群体的个人“道德规范”存在“脱轨”现象,使作为行动主体的青年无法自觉地依照道德行事。

要改变以往以教师课堂讲授、社会宣传灌输为主的“僵化”模式,不仅需要重视行动主体在互动中自觉接受规范的心理机制,还要以“赋能”为核心,关注“青少年的个人内在理智、道德和精神潜力的发展”[1]。进一步活化、完善道德教育的模式,实现“道德赋能”的场景及效果,是培养青年群体“道德规范”刻不容缓的有效手段。为此,必须紧抓当下时代与青年群体的特征,从道德赋能的目的、实践机制及其核心入手,深入理解、论证道德赋能的概念。这将有利于突破“僵化”困境,提升青年的道德与精神素养,更好地实现“道德赋能”。

一、道德赋能的目的——培养道德规范

(一)从教育到赋能:道德培养视角的转化

1.道德教育的特点

不同于其他教育,道德教育除了传授必要的陈述性命题知识外,更重要的是传授价值、信念、理想等具有特殊性及必要性的规范性命题知识,因为在规范性命题知识中包含了对于善、恶、对、错等价值判定,是行动主体进行认识、反思、实践的重要基础[注]所谓命题知识,可以是一个陈述,一个概念,归根到底都是一些由文字构成的描述某些事物的命题,比如一些具体事件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的名称、经过等等,这些命题知识是后面提到的规范性命题知识的基础,比如一类事件所体现的人性,或者一类事件的性质等已经预设了价值判断或者表达价值判断的命题。。但是,即使接受了规范性命题知识,也不一定就能形成相应的道德实践与行动,所以不能单纯以“知识传授”的教育角度来理解对青年群体的道德培养,而要转变视角,从“赋能”的角度对道德培养进行新的探索,以觅得更全面的理解和更有效的方案。

2.道德赋能的特点

不同于传统的道德教育,“道德赋能”不仅仅要求把“知识”或者认知性的因素传授给行动主体,还要求在此基础上使行动主体获得“实践意向”或者意动性的因素,而这些意向或意动性因素的获得,只能依赖于行动主体自身在实践中的推理和反思。因此,在青年群体参与实践的过程中,赋予其充分的机会、条件与环境进行推理、反思,并在此过程中获得规范性意义上的信念理由和行动理由,这就是道德赋能的过程。通过道德教育,行动者基于“知识”似乎可以做出道德判断,但不一定会形成相应的心理动机和道德行动,而道德赋能旨在赋予行动者足够的理由以触发行动的动机性力量(motivational force)和规范性力量(normative force),让行动者真正获得道德行动的能力。

(二)道德培养的一致目的:培养规范

1.规范的意涵

道德赋能与道德教育作为道德培养的目的是一致的——培养个体的道德规范。“教育”多着眼于“知识”层面,而“赋能”则强调行动主体在“行动”层面的潜能。在网络时代,“知识”的门槛因技术日益发达而越来越低,一方面,青年群体享受着网络时代信息膨胀带来的“知识快感”;另一方面,精神世界在大堆知识传输之后可能反而形成“行动惰性”,亟需新的道德培养模式,以引导青年群体甄别是非、对错,为他们提供规范性的理由。作为群体成员,对群体之规范有所理解和认可,这在现代原子化个人所组成的社会中显得格外重要,但是,宗族、宗教带来的道德羁绊已经成为现代性的牺牲品,尤其是在当代青年群体的自我精神世界中,正当的价值和理由已经难以找到外在的判定权威。因此,青年群体能否在道德培养的过程中,找到面对价值两难境地的规范性指导,找到自己理想而满意的生活、实践方案,成为判断青年群体道德水平的重要指标。因而,对青年群体进行道德赋能的要旨在于,激发他们的道德潜能,让他们在道德“规范”的约束下依旧能“自由”地生活,“随心所欲而不逾矩”。基于此,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对“规范”这一概念进行考察,以理解道德赋能与规范之间的内在关联。

在英文中,规范(norm)的拉丁文词源为Norma,意指建筑师在测量时所使用的矩尺;在汉语当中,“规”是指圆规,“范”是指模具。不管从英文还是从中文的词源角度来看,规范都被视为指导人们行为的标准或准则,帮助人们追求正确性。道德赋能,便是要把行动主体辨别是非、善恶的道德潜能激发出来,成为合乎道德的思想、行为“标尺”,让种种合乎道德的、被证成的价值、理想、信念成为行动主体在现实生活中指导其思想和行动的“道德规范”,并成为其生活的日常样式。

2.规范性在哲学上的两个特点

规范性(normativity),作为一个抽象的哲学概念,不同于现实中可物化的标尺实物,它不仅仅是一种指导行为的中介工具,其本质还联结了两个看似矛盾、实则融贯的因素——“规范性力量(normative force)”与“规范性自由(normative freedom)”[2]。规范性力量,即规范及源于规范的规范性要求实际上是一种约束力量;规范性自由,即指对规范性约束的恰当敬重、关切与接受,不是迫于外在的强制力量,也不是主体无意识地接受的,或者仅仅是因为概念定义就在某些特定方面被简单保证的。在规范性的约束力量背后,实际上体现了主体自身的能动性及其行动、意愿的自由。

力量与自由的联结,意味着规范不同于强权,也不是概念性定义层面上的符合与不符合。一方面,我们自觉地接受规范的约束而非受迫于强权,比如,强盗迫使他人看到他们就要下跪(拒绝下跪就会被伤害),这样一种约束他人下跪的力量不是来自于规范,而是来自于强权,是违背行动主体自身意愿和自由的。另一方面,道德的规范也不同于某种基于概念定义、约定俗成的“规范”。例如,汉字书写的规范,如果一个一直把“自己”写成“白己”的学生,突然有一次终于在“白”字中间写多了一横,写出了“自”字,不管他是因为笔误而不小心写多了一横,还是意识到“自”字的写作规范有意识地写多了一横,这一次他的书写都是符合“规范”的,之前的“白己”都是写了错字。就是说,在汉字书写的规范中,不管书写的人其本意是书写“白”还是书写“自”,只要结果符合本来关于“规范”的定义便是正确的,这种“规范”并非道德意义上的规范。

在我们所遵循的道德规范中,行为主体有违背这种规范性的空间与自由,当且仅当行动主体充分发挥了能动性,在经过反思之后自由、自主地接受道德规范的约束,这一道德规范才对行动主体具有“规范性的约束力量”。这种“约束力量”不同于来自于外力的强制性约束,行动主体有可能认同、接受这套规范,也有可能不认同、不接受,任何人都无法把规范的力量强加在行动主体身上,而只能通过行动主体自身的接受与认同,才能激发内在于行动主体的规范力量。这种力量亦非基于概念而被保证的力量,在规范与非规范的不同行为之间,行动主体具有一定的选择自由。由此观之,道德赋能所赋予行动主体的是激发道德潜能所形成的践行道德规范之能力,这种能力与“规范”有内在的契合,必定是在两种空间中产生——行动主体自主、自由的意志空间以及规范与现实之间可违反、可犯错的现实空间,只有在这两种空间的基础上所实现的道德能力,才会要求行动主体自身的警觉和付出,才能使得行动主体建立个人的道德规范。这就是“规范”与“赋能”在概念上内在契合之处,“道德赋能”亦是赋予“自由”(并非强制)与赋予“力量”(激发潜能)的双重过程,其实践机制则在于为行动主体提供充分的规范性理由。

二、道德赋能的实践机制——提供理由

(一)为何要提供理由:从道义论逻辑转向理由逻辑

1.对道义论逻辑的超越

当我们思考“我应该怎么做”、“我应该怎么选择”、“我应该过一种怎么样的生活”等这些问题时,实际上是在为我们的行动和信念寻找具有正当性的和不能被击退的理由——“我有理由这样做,且没有理由不这样做”。道德赋能旨在使行动主体激发足以支撑各类选择的规范性理由(normative reasons)。道德规范为我们生活实践提供“应该”的参照,但是这种“应该”并非“律令”,只有超越“律令式的道德观(a law conception of morality)”[3],我们才能理解道德赋能的实践机制为何是围绕“理由”而展开的。

如前所述,道德赋能所传导的规范不同于因被强权压迫而做出的妥协,也不等同于基于概念定义而实行的规则,因为在这些情况下必定存在一个保证“规范”有效性的力量,不管行动主体对这个力量的遵循是被迫还是自愿,必定存在提供这个力量的外在权威。围绕道德权威,理解权威赋予我们的道德义务,这种思路称为道德规范的“道义论逻辑”。在这种逻辑下,规范必须源自权威,并且由该权威保证规范的合法性及强制性,那么道德赋能的实现也只能依靠于一种强有力的道德权威,这在现代人的精神世界中已经不存在实践基础。不可否认,“道义论逻辑”有其合理性,比如,在中世纪政教合一的欧洲,“上帝”是最高的权威,不仅创造一切规范,还保证规范的正当性与强制性,其所制定的义务是人们必须遵从的规范,因为人们普遍相信违背神的旨意会带来厄运和下地狱。进入到现代,在权力缔造的权威保证下,在政治、法律等领域还能使人们接受某种“规范”,然而这些权威只能在公共领域中维持秩序,并不一定能在行动主体的精神世界与道德生活中起作用。

在我们的现代道德世界里,随着尼采“上帝已死”的呐喊和马克思“道德只是意识形态”的批判,既不存在一个像“上帝”那样的权威,又不存在来自权威的“教条”式规范,真正理解道德现象和实现道德赋能,必须转变视角,从规范的“理由逻辑”出发解释道德的规范力量。

2.理由逻辑的优势

理由逻辑能更好地解释规范性“力量”与“自由”这两方面的本质特点:一方面,某个理由只要能够在众多理由中脱颖而出,具有优先性,并且得到行动主体的认可,就会影响行动主体使其受到“理由的约束”。另一方面,就算是所有理由中具有优先性的最佳理由,即规范性的理由,对于行动主体而言亦有自由选择的余地,“有理由这样做”或者“没有理由不这样做”,并没有完全排除主体意志的空间,这也契合于“规范性”的自由面向。

因此,只有把理由作为规范性的逻辑起点,用“理由”去理解行动主体培养道德规范的过程,才能找到实现道德赋能的实践机制。有人会质疑,“理由”会否只是一个抽象而空洞的概念,例如,在之前提到的“道义论逻辑”中也能使用“理由”,把“遵循权威”说成是一种理由,也可以把任何东西都说成是一种理由,因为理由的概念并没有实质的意涵。这种担忧并非没有道理,因此,有必要就道德赋能所赋予行动主体的“理由”作进一步的厘清和辨别。

(二)要提供什么理由:理由的属性及类型

在理由的属性上,道德赋能提供行动主体的理由是在规范性意义上的理由,是那些只要理解就 “应该”有所回应的理由,并且这些理由是与行动主体的“欲望”“动机”直接相关的内在理由,因而我们可以把这些理由称为“道德理由”。而在“道义论逻辑”中,来自“权威”的理由并不一定能够激发行动主体内在的动机和欲望,成为规范性意义上的“道德理由”。但是有人认为,对权威的真诚信仰确实也能使人获得“道德理由”,但这里的“道德理由”其“规范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规范性,这种“规范性”受限于对权威的真诚信仰,其前提是对所信奉权威的预设——“如果我信奉……,我就应该……”——因此,这种“道德理由”并不是真正的规范性理由,只是一种描述性意义上的理由,因为它必须依赖于对权威的描述与预设。如前所述,道德赋能不是为了也不可能做到树立某种“道德权威”,让道德再次成为“律令”,在不预设规范性权威的前提下,道德的规范性只能由规范性的理由支撑。

在类型上也要对道德赋能所提供的理由进行界定。现实的理由是具体的、各种各类的,如行动与信念的理由,“欲望和情感的理由,态度的理由,规范和制度的理由,以及许多其他的理由。在这些理由中,行动理由和信念的理由是理由的最基本类型,其他的理由衍生于它们,或者依赖于它们。”[4]这决定了道德赋能起作用的机制原理,便是激发行动主体的信念理由与行动理由,激发这两种基本类型的规范性理由。规范性的信念理由使得行动主体知道真、假、善、恶,认同道德规范,规范性的行动理由使行动主体欲求真、善之行动,践行道德规范。

(三)如何提供理由:道德赋能的实践

1.道德赋能的实践基础

道德理由离不开道德推理,道德赋能的实践基础就是要为行动主体提供足够的推理条件与推理环境,使其通过推理反思得出规范性的理由。所谓信念的理由,其实是理论性推理(theoretical reasoning)的结论,行动的理由则是实践性推理(practical reasoning)的结论,这两种推理应始终贯穿于道德赋能的过程中,因为道德必须通过主体自身的推理与反思才能被践行。道德是在规范意义上的应然逻辑,只有基于这样的道德观追寻道德赋能,激发行动主体信念上与行动上经得住考验的正当理由,赋能的成果才能适用于具体的实践场景和生活样式,才是与行动主体的内在心理动机或行动欲望直接相连的,才能激发出行动主体的道德潜能。所以,道德培养在于让行动主体在道德赋能的过程中有足够的条件和环境充分推理反思,进而感受到论证的效力(the force of argument)及规范理由的合理性激发行动主体的道德潜能,完成道德赋能。

即使一个人具备关于道德的所有知识,若没有足够的理由支撑,他也可以对这些知识视而不见,不会依照这些知识行动。如通过网络,我们可以了解到许多关于公益活动的讯息和知识——某组织每年筹款额是多少,帮助了多少户需要帮助的家庭,等等。但是这些“知识”不一定会让人们参与公益活动,除非人们“有理由”去参与——在一定的条件和环境下,行动主体了解到受助者的真实情形,通过推理反思,希望更多人能像受助者那样得到帮助,这种希望就能够构成“理由”。又比如有人“被迫”参加志愿活动,但是在志愿活动的实践过程中帮助了许多受助者,因此希望帮助更多人,这种希望就成为了下一次参与公益活动的“理由”。不管是理论性推理还是实践性推理,其目的都是为了得出符合我们理性的合理的理由,但认知与意动,都需要一定的条件和环境,这些则是可以通过设计安排而实现的。

2.道德赋能的实践关键

进一步考察理由的作用及特点,也能够帮助我们理解道德赋能的实践关键。当我们提到理由的时候,主要是用于“说明、评价及指导”行动[5]。我们可以通过理由的形式来对某个事件或事物进行说明。比如,道德赋能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能培养青年群体的个体道德规范。我们也可以用“理由”进行评价,比如,某人以他人的不幸为乐趣,他这样做是没有理由的。“没有理由”即表明了这一行为缺乏“正当性”;更为重要的是,理由能够指导我们行动,比如,我们看到有人以他人的不幸为乐趣时,就会有理由希望这个行为被制止,也有理由采取行动去制止这个行为,这是理由成为道德赋能之关键的原因。因此,道德赋能的实践关键,在于激发、引导、影响行动主体运用理由进行说明、评价、指导行动的过程。

当行动主体在道德赋能的过程中,在一定的激发、引导、影响下,认同并接纳某些较强的信念理由和行动理由的时候,行动主体就会在实践中运用这些理由进行对事物的说明、评价,或者进行相应的行动,这时候“规范”便不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贯穿在行动主体生活方方面面的价值系统和信念体系。激发、引导行动主体对某些理由的使用,便是在发掘其内在的道德潜能;认同、接纳理由的过程,便是道德赋能的过程。当然,行动主体在现实生活中有各式各样的活动,会接收来自不同群体、不同价值诉求所提供的理由,这些理由之间也会相互博弈或相互叠加。理由有强弱之分,这种强弱之分是指逻辑上的,而非观念上的、现象上的。因此,在道德赋能中激发、引导、影响行动主体对规范性理由的运用,应从逻辑上、论证上突出规范性理由的效力,突出某些决定性理由、排他性理由等逻辑上更强的理由,而不是在观念上、现象上进行徒劳无功的宣传灌输,这也是道德赋能实践的关键要点。

3.道德赋能的实践途径

明白基础、了解关键,更重要的是找到途径。道德赋能的实践途径在于,促进行动主体对集体实践的参与。所谓集体实践,就是参与到集体中进行实践,作为集体成员为了集体目的而进行实践,比如,参与到公益志愿的集体活动中,参与到公共事务的集体讨论中,参与到公共领域的集体建设中,参与到相互促进、相互学习的集体交流中,等等。一方面,在集体实践中,可以为行动主体的反思推理提供认知和意动的条件或环境,能够满足道德赋能的实践基础。简单而言,参与到什么样的集体中,与什么人一同行动,就具备了怎么样的推理环境。另一方面,集体与个人以及集体中不同个人之间的思想差别和行动张力,会使“理由”成为主体间沟通的重要桥梁,通过集体以及集体中其他个人的论证;在逻辑上,较强的理由则更容易在集体实践中被使用,进而对行动主体带来更深刻的影响。

综上,道德赋能是要为行动主体提供理由,集体实践作为道德赋能的一种有效实践途径,可以在以下两方面完成道德赋能为行动主体“提供理由”的机制:一是通过与集体中其他行动主体交流类比(比如情感的传染、经历的认同、思维方式的类似等),形成人际之间“规范性理由”方面的互动、交流与论证,进而“澄清”理由;二是在实践过程中有条件、有环境进一步反思推理,进而理解、认同实践活动自身所蕴含的信念和理由,在实践中体会价值与意义。

三、道德赋能机制的核心——移情性反思

(一)为何提出“移情性反思”

在道德赋能过程中,不管是以其他行动主体为导火线,还是基于实践活动本身找到规范性理由,集体实践都有利于激发行动主体的“移情性反思”(empathic reflection),而这一反思推理过程也是道德赋能的核心所在。因为作为道德赋能的核心过程,移情性反思结果指向的不仅仅是一种与理性二分的情感,而是一种“符合情理”的规范性理由,对于规范性理由,行动主体在情感上必定是认可且赞同的,在理性上也是支持和肯定的,两者缺一不可。而“反思”不仅仅涵盖“推理”,还包括了更广泛的思维和心灵的过程,包括主体的感受、态度,对某件事的观感、认知,还包含了对生活、实践方式的选择。因此,以“移情性反思”来指代道德赋能过程中内在于行动主体情理合一的过程,不仅体现了“情”的作用,而且也指称了得出理由的复杂过程。

1.情、理二分的西方思维及其局限

同样强调情感的西方情感主义,起源于苏格兰启蒙运动的思想家们,在伦理理论方面主要提出了两个独特的问题:首先是关于道德判断——道德判断来自于哪儿?其次是关于理性和情感在激发道德行动方面的作用——我们为何会做道德之事?即使这两个问题在情感主义的传统中被相互区别,但也往往会有相对应的答案。作为情感主义代表人物的休谟对此给出的答案是,情感是道德区别和道德判断的来源,并且情感对于激发依据道德判断而进行的道德行动而言是必要的,而理性则是次要的。因为理性自身在激发道德行动方面具有惰性,只能作为一种认知的工具。因此他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论证——“明智的无赖”(a sensible knave)[6]——一个人可以熟知所有关于道德的知识和论证,但是在行动中仍能若无其事继续行恶。类似地,青年群体可以对一些知识性的内容乃至情感的传递进行理性的判定,以及熟知集体中其他行动主体所传递的理由及其论证,但是实际上仍然未受到规范的约束,在个人生活中仍然没有与之相对应的价值信念追求,因为这些理由在青年群体的心灵中并不真正具有规范性。比如,在网络空间中青年群体往往会呈现出与现实空间不同的话语表达和行为逻辑,因为那些“道德理由”还不具有真正的“规范性的力量”,只是在现实空间中碍于其他原因而“阳奉阴违”。

按照西方情感主义的观点,上述“阳奉阴违”的原因在于情感上有所缺失,缺乏充分的移情。在理性上或者知性上认知“理由”不足以使行动者获得足够的心理动机去实践服从于这些“理由”的行为,理由与动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落差。在理性主义的伦理理论中,情感往往被认为不具备认知性功能,移情以及人类心理对他者情感及所在情景的“接受性(receptivity)”[7]时常被忽略。虽然情感主义的观点似乎更符合道德实践的实际,但实际上不管是情感主义还是理性主义,西方的伦理理论始终没有跳脱出情理二分的框架去理解道德,这会使我们难以理解和解释真实的人类实践与心灵状况,在西方这种二分视角下,现代伦理理论也因此出现了动机与理由的“精神分裂症”[8]。往往,能够解释行为动机的理论是无法提供行动理由的,或者反过来,能够提供理由的理论往往无法解释行动的动机性因素。

2.一体两面的情理兼容思维

要填补这一落差,修复这种“精神分裂”,其方法在于用一体两面的视野来看待情感和理性,重视移情性反思的机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情”在中国人的话语概念中一直具有“认知”的功能:“事情”“情态”“情况”等等,这些词语都反映出“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指称独立于人类心灵的、客观的外部世界,有“实情”之义,而不仅是指由欲望、冲动、情绪交织而成的内在心灵世界。因此,在“情”“理”一体的双向思维之下,基于一种不同于西方身心二元哲学传统的“移情性反思”概念才能成为可能,才能成为道德赋能机制的核心。

移情性反思一方面强调行动主体在情感上与他者的共鸣与传染,另一方面承认这种情感交流也需要一定的认知条件和反思基础,并且需要通过反思推理不断被再现,才能最终促进规范性理由的形成。因此,在移情性反思中,情感与理性,并非互不相容且必有高低之分,而是内在心灵对外在世界进行反应的同一个过程。简言之,移情性反思作为一种重要的心理机制,不仅仅是一种认知层面上的反思,也是一种情感层面上的移情,指向的结论是既“合情”又“合理”的判断与行动。

(二)怎么实现移情性反思

移情性反思具有重要的作用,行动主体对于“道德价值”的认定正是通过移情性反思才可能是普遍、客观的,或最起码是在交互主体间有效的。因为通过移情我们能够感受到他者的情感,通过反思能得知他者的理由,道德判断因此能够在不同主体之间获得同样的规范性,而不是出于个人的偏好而被主观认定。在道德行动方面,知、行分离的现象是长期以来“移情”缺失的后果,规范与理由是道德培养的关键,但只有结合实际、实事求是、贴近人心的“情感传染”与“情感再现”,才能让青年群体在集体实践中“感同身受”,真正理解、认同经由集体实践所传递的规范性理由;也只有通过充分移情,道德才是真实而具体的。行动主体在真正感知到不同的主体在不同情境、情形之中的实际心灵状况后,感知到进行判断之前所需要的种种理由的真实性,在这样的前提下,理由才有可能转化为内心真正促成行动的动机,才能完成道德赋能。因此,道德赋能所培养的规范是鲜活的、能够触发实际行动的道德规范,道德赋能所追求的是行动主体知行合一,拒绝让道德沦为“伪善”的空中楼阁。

1.情感的传染与再现

激发行动主体的移情性反思,不仅要在集体实践中传递知性层面上的推理过程,更要通过移情的机制,在主体中唤起具体处境下他者或自身的具体“情感”。在道德赋能中,就是要让青年群体在参与集体实践的过程中形成内心的真实感受,再对这种感受进行类比式的反思。移情实际上“是对他人福利之不同方面多少有所区分的敏感性(somewhat distinct sensitivities)的集合体”[9],具有认知性的功能[注]布鲁姆中用了三个例子说明移情基础上对他者的敏感性,以及对当时情景特殊性的道德感知,本身就具有道德意义,是进行道德判断的前提。参见Blum L A. Moral Perception and Particularit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4, pp.30-64.。移情性反思,就是通过对特定情境下他人情感的“情感传染”,做到“感同身受”,并进一步通过“情感再现”,理解他人行为的动机与理由,也形成自身的规范性理由。

在道德赋能的过程中,其他行动主体的情感通过移情传染到行动主体的内心,他者的处境、感受乃至相应的信念理由和行动理由也随着情感转移到自身当中,这是移情性反思的第一阶段。随后,行动主体在实践过程中会对类似的过往经验和情感、感受进行类比和反思,这些反思会触发当下的情感和动机,形成相应的理由,这是移情性反思的第二阶段。行动主体之间进一步的交流,不论是其情感、理由还是类比推理等心灵过程,都可能在移情中进一步被“传染”及“再现”,因而再次进入移情性反思两个阶段的反复之中——“传染-再现-传染”,最终那些还能幸存的“理由”,则是在逻辑上具有强效力的规范性理由,约束、指引并激发着人们的思想与行为。在集体实践中,情感传染与情感再现的移情性反思在当下所提供的规范性理由,同样会按此机制在未来再度激活。

2.反思推理的论证和考察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任何基于移情的“理由传递”都能有效地为我们提供规范性理由,理由始终要经过反思推理的论证和考察,才能成为指导行动的规范性理由。当我们理解某些人不符合“情理”的恐惧时,知道其恐惧是出于自身错误的认知或虚假的信念而产生时,即使我们能够通过移情感知到他人的处境及情感,甚至自身也产生一种恐惧感,其行动理由及信念理由也无法通过反思推理而得到传递。比如,如果有人坚信拍照会吸走灵魂、减短寿命,因而对拍照有非常大的恐惧,就算这种恐惧能够通过移情而“传染”到一个科学认知拍照的人身上,也无法在那个人身上通过反思推理而“再现”不拍照的理由,因为其恐惧而不拍照的理由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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