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威
内容提要 公益问责不是一个简单的技术、法律或权利问题,而是一个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社会、政治及文化命题。流行理论将公益各方视为边界清晰、目标理性和权责明确的制度化关系,因而公益问责亦依循权利逻辑展开。当我们用西方理论关照中国公益的现实,便会发现理论与实践之间存在难以逾越的鸿沟。中国式公益问责的逻辑力量,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公众对公益慈善及其行为主体的“道德人假定”。这一道德预设不仅将公益行动者置于道德镁光灯下,而且使不特定的公众立足于道德制高点,去居高临下地打量公益人士及其行为表现。公众对公益慈善本身及其行动者的德性完美的想象,成为基于道德的公益问责的逻辑起点。当老百姓的道德期待与公益领域的瑕疵两相遭遇时,公众便获得了道德的感召。在集体道德认同的支配之下,由公益问责所引发的集体行动会快速演变为一场轰轰烈烈的群众运动。泛道德的问责逻辑经过群众运动实践往往异化为一种道德暴力。因此,应该通过制度规制,建立多中心协同问责机制,将公益问责的集体情绪和道德感纳入理性轨道,实现硬机制(制度问责)和软机制(道德问责)的平衡。
以改革开放为界,我们纵览中国公益慈善事业四十年来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一副迥然有别而又相映成趣的二元图景。一方面,公益慈善组织数量井喷式增长、公众参与公益热情高涨、民间公益的创新实践和跨界合作势如破竹、行业依法治理稳步推进;另一方面,官办机构行政色彩浓厚、贪污挪用浪费善款事件频发、民间公益自主空间有待拓展、行业自律和监督机制尚未形成。一系列负面事件激发着公众参与公益问责的热情,将公益慈善领域搅动成热闹喧嚣的公共话语空间。它们以强大的社会关注和舆论压力倒逼治理结构的合理化和监督机制的透明化。可以说,正是公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和问责能力的提升,推动着中国公益慈善事业的自我革新和良性发展。
特别是随着诸如微信、微博、贴吧等网络社交媒体的崛起,公众通过网络曝光公益腐败问题、揭示争议事件真相、谴责违法背德行为,成为一种广泛流行的模式。伴随着网络舆论的烘托和发酵,一个未经核实的公益负面信息往往会在众人的口诛笔伐、各界的激烈声讨中演变为沸沸扬扬的社会公共事件。在此,我们不禁要问:公众参与公益问责行动的动力机制何在?为何针对单个公益不当行为的责问和质询,会波及整个行业,扩大为一场声势浩大的群众运动?其背后因循的逻辑是什么?在公益问责之中,法律和道德的边界应如何厘清?本研究试图将问责行动纳入“过程—事件”的考察视域中,通过分析问责风暴的引发、扩散和转移,进一步透视中国式公益问责的实践逻辑和机制转型。
顾名思义,“问责”是指对行为的质问和对责任的追究。最初的“问责”是指面向政府官员和行政系统的“行政问责”,是权力拥有者必须就其行为进行解释和承担责任。随着公共领域的拓展和传播媒介的进化,问责逐渐彰显愈加丰富的社会性和公共性。它跳脱组织科层结构内部的命令链条关系,不再是上级对下级控制、下级对上级负责的线性互动,而更多地发端于诸如个人、媒体、同行以及各个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行动。正因为此,以社会力量为问责主体、公共部门为问责对象的社会问责,与科层组织内部上下级间的行政问责一道,共同成为公共治理的基本路径。
伴随着信息技术和智能终端技术的不断创新,如今“问责”一词更是深入人心。作为一个“新意见阶层”,广大网民通过微信、微博、论坛、贴吧等网络平台,以发帖、跟帖、转帖、人肉搜索等方式,对各类社会主体的不当行为进行曝光、评论和质询,从而制造社会影响,产生舆论压力,促成责任追究。网络载体的开放性和自由度不仅激发了公众参与问责的热情,而且进一步扩大了公众开展问责的范围。政府部门及其行政人员因“责权一致”的原则而承担被质询和监督的义务,非政府组织、私人组织及普通公民因“公序良俗”的规范而需要对自身行为进行解释和说明。从这个意义上说,问责实质上是一种约定俗成的制度安排和社会需求,是任何组织或个人基于其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而作出的回应和交待①。
网络时代的公益问责就是这样一个 “质询与回应”的过程。“在问责过程中,问责对象要就其决策、行为、行为结果,向问责主体进行说明、解释、辩护,并据此接受问责主体给予的奖励和惩罚”②。诸如公众、媒体、政府、公益组织及其同行、受益者、捐赠者、合作方等利益相关者均可以作为一个实践主体,参与到问责主体和问责对象的持续互动之中。在具体事件中,它们既可以是问责行动的发起者,也可能是深入问责的推动者,还可以是接受问责的对象。这些多元行动者在福利资源提供的互动网络关系中,共同围绕暗箱操作、“空口承诺”、贪污挪用善款、利用善款进行放贷和投资、关联交易等公益慈善议题,进行胶着而持久的讨论、追问和碰撞。总之,“互联网+公益”模式既加快了福利供给多元化的步伐,也使公益领域的问责拓展到公共信任和公共关系③。
公益问责既与公益行为相伴而生,又随着公益事业的发展而深入。因而,公益实践古已有之,有了公益实践就有了公益问责。与公益实践同步,学界对公益问责的关注由来已久。罗彻斯特(Rochester,1995)从问责目标出发界定公益问责的基本内容:适当使用资金、确保公正透明的财务问责;遵守作业程序、规范治理结构的过程问责;确保工作质量、提升行动效果的计划问责;以及重视工作相关性与适当性的优先性问责。由于作为公共空间的互联网平台打破了公益慈善组织的内外界限,因此,无论是组织内部治理问题还是组织外部公关问题,都会成为社会公共议题,引起舆论广泛关注。诸如财物监管是否透明和规范、捐赠款物的流向及其使用效果是否符合约定、信息披露是否及时和准确等问题,均是公益领域社会问责的关注重点。
一般而言,个人或组织等公益行动者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是问责机制得以建立的基础和前提。它们接受款物捐赠、获得政策支持、依靠志愿服务、享受公众信任,在本质上是在占有和使用公共资源,因而,公益行动者理应将公共利益摆在首位,秉承公益使命,承担公共责任,并以积极主动的姿态接受大众、媒体、政府部门、捐助人、受益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监督和质询。反过来说,公益领域的社会问责既可以促使公益人带来更为精准和高效的公共服务,走出公共产品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误区,也可以满足各个利益相关者的需求,进一步完善监督体系、增强公众信任。
虽然学界对公益问责的社会价值已经达成共识,但究竟什么是问责行动得以展开、问责关系得以建立的逻辑起点,却是一个众说纷纭的话题。目前,学术界对此给出了三种主要的解释。一是资源依赖理论在“关系—运作”图式中勾勒公益组织的生存环境,将回应公共问责视为公益组织的生存策略④。它认为,公益组织的长期生存必然需要通过和外部环境持续互动,才能获得合法性和资源,正是这种资源依赖的事实成因,使组织间的关系网络呈现出一种理性运作逻辑。公益组织对政策法规、政府拨款、企业捐赠、公众认同和志愿参与等社会资源的广泛汲取,必然产生对资源效用的社会期待,也必然需要回应外部关切,对自身使命价值和所使用的公共资源效用进行富有担当的社会交代⑤。二是公益产权理论把慈善捐款等公益财产视为一种区别于私有产权和国家产权的公益产权,而公益财产的受托者——公益机构对其履责行为作出交代,是优化公益财产配置的必要程序。公益财产以委托权、受托权、受益权相分离的形式存在,由基金会等公益慈善机构受托管理并转化为公共物品、满足社会需要。由于公益财产具有所有者缺位、使用者受限、受益者不清晰等特征,导致公益机构约束乏力、激励不足和责任不清等治理缺陷,迫切需要非特定的社会公众对公益组织的运作管理和履行职责的过程进行问责。三是委托代理理论从委托权、受托权及受益权分离的角度审视社会问责的功能价值,将其视为委托人和受益者评价代理人工作绩效的基本手段。作为公共物品和公益服务的代理人,慈善组织与政府之间、慈善组织与捐赠者之间、慈善组织与受益者之间形成了一种制度化的委托代理关系(谢静,2012)。同样,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可能存在的目标不一致、信息不对称、过程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委托代理链条存在效率低下、权力寻租、非法谋利、消极怠工等后果,迫切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绩效评价手段来降低潜在的投机主义行为风险。
在上述理论中,各个利益主体是边界清晰、目标理性和权责明确的制度化关系,因而公益问责行动主要依循权利逻辑展开,是一个组织与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主动而持续的对话过程,并有序地行驶在制度轨道之中。正如康晓光教授所提出的“基于权利的问责”,即“NGO既然享受了权利,就要承担责任,就要对利益相关者负责,就要对自己的所作所为做出交代,就要接受利益相关者的询问和评估,并接受相应的惩罚和奖励”⑥。
基于权利逻辑而建立的各种问责框架,虽然已经在学术界和实务界获得响应与实践,但是我们应该清晰地意识到,问责不是一个简单的技术、法律或权利问题,而是一个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社会、政治及文化命题。因此,对公益问责议题的解释和探讨,必须置于特定的文化脉络和时空语境之中⑦。当我们用上述理论关照中国公益的现实,便会发现理论与实践之间存在难以跨越的鸿沟。实践经验表明,中国式的公益问责并不是基于权利与义务的逻辑,而是呈现出强烈的泛道德色彩。
一般认为,2003年的“非典”事件是中国公共领域问责的发端。由于对“非典”事件处理不当,在舆论压力和行政追究下,时任国家卫生部部长的张文康和时任北京市长的孟学农被免职。几乎同时,我国学术界开始关注问责研究。邓国胜(2003)强调公益问责是一种有关公共资源流向及其效果的社会交代机制。王名(2004)认为,公益问责是要求组织或个人对基于特定公共责任的行为或履责状况加以说明。总之,公益问责不仅是大众参与公共议题讨论的一种形式,也是学者研究公共领域转型的一个窗口。
随着负面问题事件的倒逼和公众参与意识的增强,中国公益慈善领域日益成为一个热闹喧嚣的公共空间。大众在热心参与慈善捐赠和公益服务的同时,亦逐渐关注善款流向和使用效果。以“郭美美事件”为发端,随着一系列负面问题的曝光和一波波舆论风暴的袭来,人们通过网络载体和媒体平台监督、质疑和追究各种违法背德的公益行为,大众问责意识犹如一股股奔涌的洪流,迸发出无限的力量。诸如中非希望工程 “卢美美事件”、中华慈善总会“捐赠发票事件”、无锡尚德“诈捐门事件”、嫣然天使基金“挪用资金谋取私利”等风波,既是公益信任危机的“冰点”事件,也是公益问责行动的“热点”事件。
总的来说,中国式公益问责在实践过程中呈现出如下鲜明特质:一是问责主体的多元化。个人、媒体、政府、捐赠者、受益者、合作方、公益机构及其同行均是问责行动的参与主体,在问责实践中均以“公众”角色出现。二是问责渠道的网络化。在移动终端技术的支持下,通过网络的线上问责成为推动问责持续深入、塑造大众舆论生态的强大力量。三是问责后果的惩罚性。近年来的公益问责事件多是从媒体爆料开始,随着媒体追踪和网络发酵,人们在质疑、猜测和讨论中相互回应、彼此激发,用嘲讽、谩骂、谴责等声音和拒绝捐款等实际行动对越轨组织或个人施以问责惩罚。网络问责的浩大声势会带来强大、深远、广泛的社会影响,“郭美美事件”造成整个行业公信力“触底”,至今仍未明显修复和“回升”。四是问责过程的非制度化。虽然线上线下的公益问责频频出现,但当下中国的公益问责仍然是非制度化、非常态化的⑧,即:问责行动的发起往往源于媒体爆料;问责声势的扩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意见领袖的有无、多少;问责主体的参与虽然广泛、积极、热情,但整个问责过程缺乏规则和程序,组织性和协调性犹显不足。问责的非制度化在很大程度上延误了问责进程、削弱了问责效果并误导了问责方向。
伴随着网络技术环境的扩张和民众自主意识的增长,大众参与公益问责的机会逐渐增加、方式更为多样、能力显著增强。在公益领域,一次次爆发的网络问责,演变为一场场生动的公民教育,它不断鼓舞公众参与公益问责的勇气,锻炼其问责的技巧,提升其问责的能力,反过来又进一步激发公民问责意识。但从已经发生的问责事件来看,公益问责的整个过程弥漫着或隐或现的泛道德逻辑:对公益组织和公益人物充满德性完美的想象⑨,成为泛道德问责逻辑的起点;突破道德底线的公益问题,往往成为公益问责行动的直接诱因;对发生公益问题的个人或组织展开道德苛责是公益问责的基本形式。
第一,公众对公益慈善本身及其组织和个人的德性完美的想象,导致道德期望的理想和道德匮乏的现实之间的鲜明落差,成为基于道德的公益问责的逻辑起点。在许多国人看来,公益之事,虽多是寻常事,但带着神圣的道德光环;从事公益之人,亦多为凡人,但都是做好事的好人⑩。正因为公益慈善被老百姓赋予了过高的道德期望和神圣不可亵渎的道德意义,同时,由于公益组织宗旨标榜的崇高性以及传统宣传的正面取向,导致那些被置于道德高地的公益慈善组织和个人一旦未达公众的道德期待或违反公众的道德期待,甚至仅仅与公众道德期待不一致,就意味着“犯错”,就会引起公众的热议、焦虑和责难,也更容易带来相当严重的负面道德评价。
2014年7月16日,SOHO中国有限公司通过微博宣布SOHO中国基金会将捐助1亿美元,为那些被世界顶尖学府录取、攻读本科学历的中国学生提供经济资助。截至2014年年底,潘石屹、张欣伉俪承诺捐赠的1亿美元已经向哈佛、耶鲁两所美国高校兑现了2500万美元,另有7500万美元助学金有待捐出。此事一经网络传播,立即引起轩然大波。公众的不满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首先,他们认为,“捐到海外”不如“捐给国内”,其质疑的逻辑是这样的:潘石屹是在中国土地上赚的钱,且从事的行业并非实业,而是暴利的房地产行业。房地产行业利用中国的国家政策牟利,潘石屹赚的钱是有原罪的。如果他要做慈善的话,“应该”优先考虑中国,而不是千里迢迢捐到海外。其次,“锦上添花”不如“雪中送炭”。质疑者认为,哈佛大学、耶鲁大学每年的募款额度都可以达到上百亿美元,“富得流油”,根本不缺少捐赠,但与之相比,即便是国内最著名的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也显得寒酸许多,更何况广大农村中小学连像样的校舍都没有,有些贫困地区连老师的工资都发不出来。由此看来,潘石屹的捐赠明显是“锦上添花”而非“雪中送炭”,善款没有花在刀刃上。无论是捐到海外/国内之争,还是“雪中送炭”与“锦上添花”之辩,其实都是在质疑捐赠者“应该”把善款捐给谁的问题⑪。它体现了公众的道德期待。当公益人物所做出的公益行为与广大公众的道德期待不一致时,就会引起人们的道德围观和道德批判。群众口水往往将“犯错”的公益组织或公益人士扳倒,直到它们从道德的神坛跌落下来。
事实上,在公益慈善领域,全国性官办组织以及规模较大、名气更盛的民办组织在泛道德的问责行动中损失惨重,正是上述泛道德逻辑的推动使然。它们在公共话语中往往被定位为德性完美的标杆,承载着更高的道德期望,顶着各式各样的道德光环,一旦曝出丑闻,现实与理想间的巨大反差,极易挑起广大公众的敏感神经,促使他们将注意力聚焦于问责对象的过错和道德污点,并无法容忍这些挑战道德底线的行为,从而发起势如潮水的问责行动。中国红十字会,一个具有百余年历史的老牌公益慈善组织,居然被一条未经证实的炫富微博弄得灰头土脸,充分显示了这一群体性道德想象和道德期待所蕴藏的巨大能量。一个年仅20岁、微博认证身份为“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的女孩拥有的名包豪车,与公众对红十字会的想象是明显相悖的。进而言之,作为与道德价值判断密切相连的公益之事,以及作为从事与道德价值判断相关职业的公益之人,往往被塑造为有道德洁癖的完美符号,它们“不会犯错、不能犯错”,一旦这些人或事犯错,就会引起舆论哗然、众人声讨,同样的错误和问题如果是一般人所为,我们只会耸耸肩说“这是人之常情”。
第二,广大公众对于公益问题的道德化解读,经由互联网和新媒体的传递渲染,演变为一种集体意识和社会共鸣,成为公益问责集体行动的动员工具。实际表明,各类公益问责事件的导火索往往不是一般性不足或错误⑫,而是问责对象触碰人们道德神经的行为被曝光,诸如贪污和挪用善款善物、打着公益的旗号非法牟利、以捐赠为名偷税漏税等。近年来,国内多家公益慈善组织公信力危机事件皆因财务问题引发,表明社会公众对这一问题颇为敏感⑬。这意味着,问责主体对问责议题是有选择性的。财务问责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不仅在于其不可掩盖的重要地位,更在于其与公众道德认知的紧密联系。正是因为金钱与道德之间千丝万缕的密切联系,使财务问题更容易触及公众的道德神经,便于公众做出道德化的解读,从而演化为一个泛道德化的议题。
在“郭美美事件”中,人们注意力的聚集点十分有趣。人们关注的首要一个问题是:“为什么在我们眼中的慈善组织 ‘红十字会’(人们当时可能还没有搞懂红十字会与红十字商会之间的区别与联系)的经理能够如此有钱?”就是这样一个共同的问题,把互不相识的陌生大众联结起来,然后大家根据郭美美等事件主角微博更新的蛛丝马迹,对相关人物进行“人肉搜索”,挖出他们的故事及其相互联系(朱健刚,2012)。慢慢地,各种未经证实的“细节”汇总成为一个令人信服的故事并被广泛传播出去,扩大为一个范围巨大的舆论漩涡。红十字会被卷入问责漩涡之中而不得不出面回应。如果说郭美美是撬动红字会的一个杠杆,那么扮演杠杆支点的就是公众对公益慈善的德性想象,而真正给予杠杆力量的是每一个普通公民对公益问题的道德认知演变为集体共识。
可以想见,如果公益组织或个人被曝出的只是制度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是根本不可能引起一场网络问责风暴的。高丙中确立了公益组织问责的四个维度:“内部治理”、“合法性”、“透明度”、“工作绩效”⑭。既有案例显示,在具体问责实践中,“透明度”往往成为公众问责的优先考量,成为公益问责行动的直接诱因。“透明度”所涵盖的财务管理、物资流向、人员活动等相关信息与人们对公益慈善的道德想象密切联系,极其容易纳入公众问责的道德化叙事框架之中。公益组织或个人一旦违反,就会爆发各问责主体乃至整个社会的大规模实质性问责。
笔者以为,任何一种公共行为都建立在一定的人性假定的基础之上。中国的公益慈善及其问责逻辑,实际上暗含着一个重要的人性假定,即“道德人假定”,即“公益行为主体不存在也不允许存在任何经济利益的动机和诉求,他们是思想和道德上充分发展和完善的个人,个人需要与社会的需要完全一致,甚至能够服从社会的需要”。公益行动展开的深层逻辑动力,便是用激发思想觉悟替代经济利益激励,从而导出公益主体的公益行为,并通过公共教育和大众宣传,动员更多的公益行动者不计报酬,出于某种高尚情操而无私奉献。在公益组织的管理和运行中,这一道德人预设对公益行动者提出了较高的道德期待。一是公益行动者具有完全理性。他们必须具有无限扩大的认知能力、充分的分析决策能力以及信息收集和处理能力,能够制定周密的计划,作出成功的决定。二是公益行动者具有纯洁道德。在公益服务中,他们不能有私心杂念和获利动机,更不能自私自利地追逐利益。这二点集中体现在社会对公益行动者的宣传口号之中,诸如“做一个有梦想、肯奉献、敢担当、能实干的人”。
按照上述公益慈善及其问责逻辑所暗含的道德预设,公众将现实中一些现象所表现出来的欲望冲动和谋利行为,看作是对“道德人假定”的严重偏离,诸如河南省宋庆龄基金会为企业放贷,从中收取利息,驰骋地产、教育、商贸等诸多领域;中华慈善总会为尚未兑现捐赠承诺的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开出1500万捐赠发票,为尚德公司抵税225万元,而中华慈善总会通过为企业开具免税发票,获得额外的现金捐赠作为内部工作经费。在这些现象中,公益行动者所表现出来的,要么没有管理能力和自律精神,要么缺乏纯粹道德和高尚情操的引领,不符合社会公众的道德期待,而商业化运营、利益寻租和暗箱操作则体现出有理性、会计算并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 “经济人”色彩,与根深蒂固的“道德人”精神背道而驰。总而言之,中国式公益问责的逻辑力量,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公众对公益慈善及其行为主体的 “道德人”想象。
在中国,公益慈善及其问责实践的内在逻辑之所以可以称之为“道德人假定”,是因为它已经成为影响人们思想和行为的支配性逻辑。上述假定有时是外显的,有时是内隐的,虽然它未经理论体系的明确表达,但早已是普通人在日常生活中一以贯之的、无意识的实践经验。正是这种普遍性的逻辑假定,使人们看待公益行为、审视公益问题都带着强烈的道德眼光。同样,公益问责行动的展开和演化,也受到“道德人假定”的推动和形塑。
如果将公益问责看作经由网络空间中缺乏协作的个体参与而起,那么它是自发的。这正如约翰·汤普森之谓“一致但缺乏协作的回应行动”。在这样的行动中,“人们对通过媒介传播的行为、言语或事件作出相似的反应,但他们的处境并不一样,彼此之间也没有约定与协作。”⑮然而,虽然公益问责是自发的、无组织的,但人们对公益慈善的理解怀有深刻的道德意识和价值,使自发性的群众参与具有了合理的道德根基。“道德人假定”不仅将公益行动者置于道德镁光灯下,而且使不特定的公众立足于道德制高点,去居高临下的打量公益人士及其行为表现。当老百姓对公益慈善及其行动者德性的完美想象与公益领域的错误和问题两相遭遇时,参与问责行动的公众便获得了道德的感召。“不行动,就意味着道德的沦丧。反之,自然地表达愤怒,则是有道德操守的表现。事件越是骇人听闻,抗争就越呈现出自发性。”⑯在本质上,群众参与问责是道德认同运动的体现。它属于认同政治的范畴。认同政治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抗争,因为它要求“其他人、其他社会群体和组织(包括国家)必须作出回应”,也“因为认同政治涉及拒绝、贬低和替代别人所承认的身份。”⑰在集体道德认同的支配之下,由公益问责所引发的集体行动会快速演变为一场轰轰烈烈的群众运动。借助网络空间的推波助澜,道德情感的集体共鸣和道德话语的公共传播得以实现,这一过程既是基于共有的文化记忆和道德认同,也是在试图借由对问题的问责重新建构被破坏的认同感。在众说纷纭的质疑和评判之中,人们的道德情感慢慢积蓄以至突然爆发,变成情绪宣泄和道德冲动。一个简单的捐赠行为往往会变成热闹的焦点事件,一个纯粹的公益问题常常会变成是是非非的争吵。到此,公益问责行动逐渐转变为群众运动式的道德审判。
通过具体的“事件—过程”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公益问责行动向群众运动转化的显著特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问责主体的“群众面孔”。正如古斯塔夫·勒庞(2005)所言,构成群众的个人,其自觉个性消失,形成一种不约而同的集体意识。“不管是谁,他们的生活方式、职业、性格或智力不管相同还是不同,他们变成了群众这个事实,便使他们获得了一种集体心理,这使他们的感情、思想和行为变得与他们单独一人时颇为不同。”⑱在诸如“郭美美事件”、上海市“卢湾区红十字会高额餐饮费”风波、“中非希望工程”卢星宇事件等案例中,卷入问责的行动主体是多元的、全社会性的,但又具有惊人的一致性。一旦“问题”披露,在前述集体道德感的召唤下,人们展开道德审视和网络围观,公益组织或人物的“道德瑕疵”随之暴露、放大,人们会依据自身的道德想象和期望对它过度解读,形成严苛的问责标准、启动集体性问责行动,相关社会力量相继参与进来。这一过程与勒庞笔下的群众面孔不谋而合。勒庞指出,群众极易受到暗示,这种暗示具有极强的传染性。“群众漫游在无意识的领地,会随时听命于一切暗示,表现出对理性的影响无动于衷的生物所特有的激情,它们失去了一切批判能力,除了极端轻信外再无别的可能。”⑲沸沸扬扬的声讨浪潮背后,我们看到的不是实实在在、有血有肉的公民个体,而是模糊混沌、狂热无序的群众面孔,包括专家学者、媒体记者、公益人士和广大网民等多元力量交织其中,相互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呈现出冲动、急躁、不理性、夸大情感等共同特点。
二是问责过程的“群众参与”。问责行动拉开帷幕之后,从专家记者到普通百姓,纷纷通过网络、自媒体等途径表达自己对事件的看法,称赞声与骂声此起彼伏。他们情绪激昂,表现冲动,鲜有理性讨论,多是谩骂攻击;议题十分松散零碎,难以聚焦并达成共识;讨论内容虽然始于公益领域,但随着舆论热浪的掀起,常常溢出公益领域,对公益组织的政府背景、政府角色定位的关切使公益问责打上政治化的烙印。中国式公益问责用生动的实践映证了勒庞对群众参与的经典描绘。通过参与,“群众表现出来的感情不管是好是坏,其突出的特点就是极为简单而夸张,……不管什么感情,一旦它表现出来,通过暗示和传染过程而迅速传播。”⑳“群众只知道简单而极端的感情;提供给他们的各种意见、想法和信念,他们或者全盘接受,或者一概拒绝,将其视为绝对真理或绝对谬论。”㉑在嘈杂喧嚣之中,公益慈善领域变成了唇枪舌剑之地。我们听到的是热闹非凡而又杂乱无章的群众声音,它们人人喊杀。我们看到的是熙熙攘攘而又形形色色的群众参与。他们参与问责,不是表达和维护个体的合法权益,而是群众的道德感和道德规训使然。通过参与,他们成为服从道德纪律的群众的一份子,而不是具有权利意识的公民㉒。
三是问责内容的“道德苛责”。由于参与问责的各方人士所持立场、资源和信息是五花八门的,他们会依据自身所关注的“点”去刨根问底。因而在群众运动席卷下,问责对象将可能面临事无巨细的盘问。人们不但要求公益组织对照所有的要求和承诺进行解释,还可能提出一些过于严苛的要求。比如,一些公众要求公益组织公开全部信息、不得收取管理费㉓。过于道德化的问责,使道德成为公众的敏感点和兴奋点。道德在互联网和自媒体的催化下,成为联系各式各样民众的动员工具。道德人假设成为问责动员的主旨。在意见形成过程中,问责参与者并不在意解决具体问题,而是为了表达道德诉求和宣泄不满情绪,造成网络空间内“杀声一片”,公益领域的舆论冲突和信任赤字在所难免。在道德话语主导的问责行动中,公益问责早已不是事实和问题之争,而是道德是非之战,甚至是一种道德审判。
狂热无序的群众面孔、嘈杂喧嚣的群众声音、熙攘纷繁的群众参与、标准严苛的群众问责,展现出泛道德逻辑推动下公益问责向群众运动转化的镜像。由于缺乏理性的约束和制度的规制,群众问责运动最后往往走向情感泛滥和话语失控,容易使问责变得情绪化、冲突化甚至对立化,或是误导公众认知,或是损害公益生态,或是消耗公权力形象。
公益问责行动的群众运动转化,会带来诸多社会风险,具体如下:
1.缺乏边界意识的过度问责
泛道德的群众问责运动的显著特点在于,参与问责的广大公众表达出日益高涨的透明期望,却对“由谁公开、公开什么、何时公开、如何公开”缺乏明确的规定。换句话说,公益问责行动一旦转化为群众运动风暴,它就只是愤怒情绪的释放,缺乏根植于法律和专业的边界意识。由于制度规制和评估标准的缺位,公众问责缺乏明确的透明边界,导致社会各界对透明度的呼声过高而越过问责的界线,出现过度问责、甚至违法违规的乱象。例如,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我国公益组织公布年度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的比例越来越高,但是依然有部分公众对此不甚满意。一些网民和媒体呼吁“裸透”,要求慈善组织公开每一笔支出的原始票据和银行对账单。这种行为,本质是无视会计工作和财务审计的专业性,提出了越权的透明需求㉔。可见,公益组织的信息公开也不是全部资料的公开,财务公开不意味着每一张发票单据和银行对账单的公开。
2.以恶惩恶的暴力问责
由于群众呼吁的信息公开往往是过度的,在一些公益组织和个人不能及时公布相关信息,或无法满足“裸透”需求的情况下,一些网友会采取人肉搜索、无端猜测或话语攻击等手段,侵害问责对象的权益和隐私,尤其是公益负责人和受益人的隐私和尊严。例如,在“罗一笑事件”中,网友通过人肉搜索,将罗尔的婚姻状况、家庭成员、财产分布和收入来源等隐私公之于众,还将罗一笑的疾病和治疗信息、有缺陷的照片等细节曝光。这些行为都有悖慈善伦理,伤害人类尊严。
3.公益领域的“出头鸟”困境
在中国公益慈善行业,一些知名组织或个人往往扮演着“领头羊”的重要角色。它们敢于大刀阔斧干事创业,成为行业发展的先行者。为了提升公信力,顺应募捐市场开放带来的自由竞争局面,这些组织或个人都会采取“透明”策略主动公开信息,以满足公众的透明期望,挖掘公众的捐赠潜力。虽然它们尽其所能地披露各类信息,提升公益透明指数,完善信息披露方式,但令人费解的是,“高透明度”并没有消除公众和媒体的疑虑。公益慈善组织似乎越透明,就越容易招致来势汹涌的网络问责㉕。一些所谓的“问责”,不是去调查公信力差的组织和伪慈善,而是瞄准最活跃、最有影响力的慈善人物和组织,对其吹毛求疵乃至猜疑责难,甚至无限上纲、私定罪名,给组织日常运作带来严重冲击㉖。“出头鸟”困境造成这些业界精英做事束手束脚、不敢先行先试、害怕失误问责,为了避免给自己带来麻烦,公益行动趋于低调和保守。
4.肆意传播的“小道消息”与恶意问责
在道德泛滥的群众问责运动中,由于信息公开的滞后和公众渴望事实真相的急切心理,往往引发社会集体性的猜测和怀疑,造成“恶意质疑”和无中生有的谣言四处传播。在已经发生的问责事件中,我们经常看到,随着事件的发酵,各种点击量和关注度超高的“小道消息”层出不穷,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虚假信息传递的速度和数量甚至远远超过当事者的澄清和辟谣。更有甚者,人们基于罗宾汉式的义愤感、同情心、侠义心肠,不愿意去发现和相信一些有利于问责对象的真相,而宁愿去相信与事实有出入的负面消息,参与塑造问责对象的“坏人”形象㉗。这些虚假信息蒙蔽人心、兴风作浪,造成公益事业的污名化,使中国公益慈善陷入难以逆转的“塔西佗陷阱”。恶意问责使问责对象在面对争议事件时消极应付,不敢主动澄清引导事态发展。
总之,群众式的问责运动既缺少专业知识,又没有理性取证,甚至缺乏法律常识,极具社会危害。在群众参与中,四处泛滥的情绪宣泄、毫无界限的道德责难、令人生畏的道德暴力,会给公益慈善乃至整个社会带来严重后果。秉持道德立场、占据道德高地的公益问责,最后往往冲破道德底线、变成不道德行为,甚至侵犯他人权利、僭越法律红线。少数公益组织的不良表现,经过网络发酵和媒体渲染,会招致对整个公益行业的猜疑和责难,从而酿致“池鱼效应”,挫伤中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公信力。
一次次问责事件不仅仅是情绪宣泄的出口,更是制度改进的契机。对于现代公益慈善事业而言,它早已不是上流社会的游戏和富人的专利,而是个体化时代大众团结起来的自我救助行为。依靠公众力量、提供公共服务、保障公民权利是现代公益慈善的基本属性。同样,处于剧烈转型时期的中国公益慈善已然走出公益慈善组织自说自话的小圈子,成为政府、公民、媒体、社团、基金会、学术界等权利主体多元参与、持续互动的公共领域。社会意义的各类 “公众”都既是投身公益服务的主体,也是参与公益问责的力量。
无论是作为问责主体的社会公众还是作为问责对象的公益组织,在数量和规模上都实现了井喷式扩张。一方面,进入被誉为“中国公益元年”的2008年以来,公益慈善组织驶入发展快车道。各类公益慈善组织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不仅吸纳捐赠资金和社会资源大幅增加,在恤弱济贫、帮教助学、安老扶幼、保护环境等公共生活中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责任,而且通过参与公共政策议程、影响政府决策行为,获得了更大的空间,发出更多的声音。另一方面,近年来,随着公民权利的觉醒和网络媒介的容纳,公益慈善影响到的人群范围和对公益慈善有影响的人群范围都迅速弥散扩大,其集中显现在网络公益的兴起之上。多重利益相关者以形式各异的“公众”面孔活跃在公益空间,并不约而同地对公益组织发出了问责的呼声,此起彼伏的问责风暴将公益透明度和公信力推向风口浪尖,使中国公益慈善走出发展之初头顶天使光环而免于问责的美好时光。
在这个多元力量博弈、秩序纷然杂陈的公益转型年代,中国公益问责机制显得极不合拍。总体上,我国对公益慈善的问责监督一直延续着政府主导的单一中心治理模式,“重原则、轻程序;重防范,轻培育;重管制,轻服务;重准入,轻监管”是这一治理模式的主要基调㉘。政府部门对各式各样的慈善组织虽然表现出强烈的监管冲动,但往往有心无力,流于形式。从制度上,现有法律法规对慈善组织的规定集中于登记把关,而忽视了公益行动的过程监管。从目前普遍实行的年检制度来看,这些年检往往内容设计空洞、缺乏可操作性,以至于大多数地方的年检有名无实。诸如预算、财务、项目等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制度的原则性规定过于模糊,时间上的跨度使得审查在具体操作中形式大于内容,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成为一种应景之作。反过来,业务主管机关的所谓经常性监管仍延续着“对口管理”的思维,特别是出于意识形态风险的考量,行政控制成为实际运作的问责逻辑。
由于慈善组织与政府部门的非均衡互动关系,我国慈善组织习惯于向上(政府)的问责,而媒体、公众、捐赠方和受益方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问责处于缺位状态,缺乏制度通道。理性问责制度的缺位和诉求表达渠道的缺失,不仅使公益问责行动无法纳入现代法治的思维逻辑和行动框架之内,有失专业性、制度化和常态化,而且使单纯的公益问责异化为狂热的群众运动,流于道德激情和不满情绪的弥漫,武断、粗暴有余而理性、客观不足。同时,群众运动式问责所带来的外溢性风险,诸如过度问责、暴力问责、恶意问责和“出头鸟”困境,不利于公益组织的生存与行业生态环境的改善。进而言之,制度的缺席和排斥以及群众对制度的不信任感容易引发集体性道德恐慌,在面临争议性问题时,他们迫切拿起道德武器进行集体自卫,由之而来的是,泛道德化的群众运动变成信马由缰的道德激情。因此,我们当务之急在于,通过制度建设和引领,将群众的热情和行动纳入制度轨道,让公益问责立足事实、保持理性、提高效率,使问责行动真正成为公益组织与社会大众持续、畅通、有效的沟通手段。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文森特·奥斯特罗姆(Vincent Ostrom)认为,解决公共事务问题的单一治理主体模式难以实现预期的效果,往往陷入囚徒困境和公地悲剧而不可自拔。奥斯特罗姆夫妇为了摆脱单一中心治理模式的局限,将“多中心”这一概念引入公共事务治理领域,建立政府、市场和社会三维框架下的多中心治理模式㉙>。公益慈善的多中心治理意味着国家、市场、社会、公民个人等社会主体都是独立自主的行动者,都可以享有平等的问责权利和畅通的问责渠道,充分参与问责过程,并发挥各自的积极作用。按照公益慈善的多中心治理模式,相互制衡、彼此分立的规则制定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由不同的治理主体支配,这些治理主体的作用都是有限且独立的,重在发挥各自的治理优势并形成合力,从而达到治理的目标。
那么,沿着奥斯特罗姆命题的脉络,在公益问责实践中,多元主体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呢?进一步追问,如何推动公众参与公益问责从多元向有序转变呢?笔者认为,在一定的治理系统中,多元治理主体之间可以通过协商与合作、冲突与博弈,达到理想的均衡状态,自发形成有序的共生关系,从而发挥治理的协同作用,形成治理的协同效应,最终提升公众参与的效能、实现良性治理的目标。这意味着,在公益慈善治理和问责中,要将多中心治理与协同治理结合起来,通过实践摸索提炼出多中心协同问责的新模式。
实现公益慈善的多中心协同问责,其首要任务在于激活问责单元、搭建问责架构。具体来说,所有公益慈善的利益相关方均是平等的问责主体,都享有表达意见、参与问责、实施监督的权利。因此,我们必须通过新媒体技术搭建共享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公益慈善组织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项目信息、捐赠信息和治理信息,并作出总体透明指数评估,方便社会公众免费查询,同时,通过建立枢纽型网络问责平台,开辟和疏通各方主体参与问责的制度通道,降低公众参与公益问责的制度成本。共享信息平台和枢纽型问责平台有助于吸纳网络问责意见和情绪,及时向政府、媒体和公众反馈,保持各方主体畅通互动,实现公益组织自律、利益相关方互律、法规制度他律的有效互补。构建公益慈善的多中心协同问责网络,还需要明确各个利益主体的权利边界。通过建立符合专业和法律要求的“透明清单”,形成边界清晰的信息公开标准㉚>,培养广大公众对公益行业的合理预期,在慈善组织的隐私保护、商业机密与媒体、公众的透明期待之间达成平衡。
在共建、共治、共享的多中心协同问责网络中,各个权利主体充分参与治理和问责过程,通过相互配合、协作和彼此博弈、分享来实现有效治理。值得注意的是,建立畅通有序的多中心协同关系,各方主体的地位和权利要相对平衡,各自的优势都能得到充分发挥,否则就会影响协同效应的发挥以及协同治理的效果。多中心协同问责机制虽然是典型的理想状态,但它告诉我们,在通向公益善治的道路上,任何一个要素都不可缺少。总得来说,政府要平和亲民一些,媒体要自主开放一些,公众要理性冷静一些,慈善组织要主动透明一些。
紧接着追问,如何推动公益问责的内涵转变呢?即由全民围观、道德苛责向全民反思、理性建设跨越。笔者以为,公益问责需要制度体系的支撑,更需要文化价值的涵养。公益慈善的健康转型,不仅需要全方位、综合性的外部监督机制作为慈善组织良性发展的保障,还需要行业自律机制作为组织自主成长和行业生态优化的内在支撑,更需要具有理性精神、责任意识的普通公民作为问责行动的参与主体。郭美美事件是一个警钟,敲醒的不只是公益慈善组织,还有我国公民的公益精神(谢静,2012)。只有整个社会的公益慈善文化是理性、包容、成熟的,在这种文化观念的引领下,才会有更多具有责任感和凝聚力的公民自愿地参与到志愿服务、捐赠和监督之中。同样,只有整个社会的公民道德是清醒、理智和宽容的,他们在尊重他人权利的前提下履行自身的道德义务,才能使公益问责恪守道德与法律的界限,形成真正良善而不矫作的道德氛围。
究竟如何形成理性、包容、成熟的公民道德和公益文化呢?在公益慈善治理和公益问责实践中,政府仍然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而政府主导不过是一种政治控制机制。在压力型体制和“稳定压倒一切”的思路中,各级政府在公共领域的治理方式往往是一刀切、一阵风,追求一时之功效,陷入治标不治本的困境(孙立平、晋军、应星等,2010)。在社会认同多元化的背景下,政府应消除“不稳定幻象”(应星,2011),破除政府和社会二元对立的维稳思维,理性定位公益慈善的发展和公益问责的诉求,在制度建设、利益表达和社会发育等治本之策上下功夫。只有政府允许正常表达,老百姓才能学会合理表达;同样,只有制度容纳矛盾冲突,问题解决才能进入理性协商轨道。质言之,党和政府要用宽松的表达环境孕育宽容的大众心态,用理性的制度环境唤醒理智的大众精神。
当我们将公益领域的问责行动与宏观社会的历史传统结合起来,我们就会发现,中国公益慈善的问责实践有着自身特殊的展开逻辑。从根本上说,它并非肇始于公民意识的觉醒,也不是基于权利的自觉行使,而是在一套完备的道德话语体系中自然而然的展开。人们对公益慈善德性的完美想象,对公益组织和公益人物的道德期待,不仅使问题和瑕疵迅速放大,而且推动着问责行动向群众运动转化。这种“道德人假定”所衍生的泛道德逻辑,不仅是公众参与公益及其问责行动的内在动力,使中国公益慈善事业呈现出别样的姿态,而且是线上线下群众运动及其话语实践的鲜明线索,使中国公益慈善研究展现出特有的想象空间。在公民社会范式笼罩公益慈善研究的当下㉛,笔者提出“道德人假定”,并在这一理论预设中考察中国式公益及其问责行动的实践逻辑,旨在唤起一种基于本土经验和历史实践的学术自觉。
时至今日,乐善好施已成为广泛认可的美德。这种道德力量,我们从日常的爱心善行中可以频频感受到。对“问题公益”的社会问责,体现了公共道德的力量,不过,泛道德的问责逻辑经过群众运动实践往往异化为一种道德暴力。当“美德”被过分地要求时,美德就不再是一种美德,而是人性的扭曲。所以,通过制度规制将公益问责的集体情绪和道德感纳入理性轨道,实现硬机制(制度问责)和软机制(道德问责)的平衡㉜,成为时之所需、势之所向。在笔者看来,公益问责本质上是一个现代慈善治理如何发展的问题,而诸多负面事件的涌现从根本上是“治理赤字”的体现。推动公众参与公益问责从多元向有序转变,由全民围观、道德苛责向全民反思、理性建设跨越,既在于消除单一中心治理格局的弊端,实现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又需要协调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发挥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协同效应。因此,必须在意见的表达和收集、议题的确立和协商、危机的预警和干预、决策的制定和执行等环节中理顺党、政府、市场、社会和个人的互动关系,用多中心协同治理机制实现向上(政府)问责、向下(公众)问责、向内(组织自律)问责的互通。只有这样,作为公共领域的公益慈善方能远离嘈杂喧嚣和纷乱无序,回归组织自律、政府监督和公众呵护的爱心共同体。
注释:
① 李军:《非营利组织公共问责的现实考察——基于资源依赖的视角》,《学会》2010年第6期。
② ⑥ [美]丽莎·乔丹、[荷]彼得·范·图埃尔:《非政府组织问责:政治、原则、创新》,康晓光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页。
③ 李勇:《非政府组织问责研究》,《中国非营利评论》2010年第1期。
④ Joanne G.Carman,2010,The Accountability Movement:What’Wrong with This Theory of Change?Nonprofit and Voluntary Sector Quarterly,39(2):256~274.
⑤ L.David Brown and Mark H.Moore,2001,Accountability,Strategy,and International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Nonprofit and Voluntary Sector Quarterly,30(3):569~587.
⑦ [美]丽莎·乔丹、[荷]彼得·范·图埃尔:《NGO 问责在政治风景中的权利与责任:介绍与概要》,载于[美]丽莎·乔丹、[荷]彼得·范·图埃尔主编:《非政府组织问责:政治、原则、创新》,康晓光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页。
⑧ ⑨ ⑫ ㉓ 卢宪英:《当前中国公益组织网络问责现状研究》,载于黄晓勇主编:《中国民间组织报告(2014)》,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128、114、116、117页。
⑩ 刘威:《“好人好事”与中国人的慈善观》,《社会科学战线》2015年第8期。
⑪ 孙晓舒:《潘石屹向哈佛、耶鲁捐赠助学金惹争议》,载于杨团主编:《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15)》,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262~264页。
⑬ 胡小军:《问责,让行动更有力量——民间公益组织问责状况研究报告》,载于朱健刚主编《中国公益发展报告(201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31页。
⑭ 高丙中:《社会团体的合法性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
⑮ Thompson,John B.The Media and Modernity:A Social Theory of the Media.Stanford,Calif.: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112~113.
⑯ 杨国斌:《连线力:中国网民在行动》,邓燕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8页。
⑰ Calhoun,Craig.Social Theory and the Politics of Identity.In Social Theory and the Politics of Identity,ed.Craig Calhoun.Oxford:Blackwell,1994:20,21.
⑱ ⑲ ⑳ ㉑ [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冯克利译,中央编译出版社 2005年版,第 14、24、33、36页。
㉒ 杨敏:《公民参与、群众参与与社区参与》,《社会》2005年第5期。
㉔ ㉖ ㉚ 程芬:《透明公益:政府与民间携手规划信息公开边界》,载于王振耀主编:《现代慈善与社会治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203、207、208页。
㉕ 程芬:《壹基金、天使妈妈遭质疑,公信力建设任重道远》,载于杨团主编:《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15)》,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258页。
㉗ 孙乐涛:《警惕群众运动式的道德审判》,《时代周报》2013年7月25日。
㉘ 参见褚松燕《中外非政府组织管理体制比较》,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8年版。
㉙ 参见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年版。
㉛ 王名:《民间组织的发展及通向公民社会的道路》,载于王名主编:《中国民间组织30年:走向公民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9页。
㉜ 康晓光等:《依附式发展的第三部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32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