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刊记者 何玲
“没想到,在去年秋季广交会上,就凭我们展示的一张海关AEO高级认证证书,一位客商连厂都没看,便与我们签下了近500万元人民币的订单。而那天距离公司获评海关高级认证企业还不到一个月。”说起代表企业诚信的海关AEO证书的作用,西安世商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刘女士拿着这张“最爽快订单”激动地说。
刘女士提及的AEO制度是海关信用管理体系的重要内涵,也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记者从海关总署了解到,近年来,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和支持企业“走出去”等国家战略部署,中国海关大力开展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推进AEO制度建设,围绕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构建海关进出口信用体系。数据显示,2018年1月至12月,海关高级认证企业进出口平均查验率为0.52%,比一般信用企业低80%以上,失信企业查验率达到92.37%,这充分体现出“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的信用管理核心原则。
当前海关进出口信用体系建设进展如何?海关进出口信用体系为企业带来哪些切身好处?下一步,海关总署在推进进出口领域诚信建设方面有哪些考虑?就此,记者采访了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司 长胡东升。
记者:2016年、2017年海关总署先后印发了《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请问这两份备忘录执行效果如何?对海关、企业分别产生了哪些积极影响?
胡东升:2016年10月,海关总署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40个部门签署了《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了专用通道、减少查验、优先办理、简化手续、重点参考和优先改革试点等6大类共49项联合激励措施;2017年3月,海关总署又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33个部门签署了《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了纳入“黑名单”、限制信用认定、加强审核和检查、限制性管理和限制性参考等5大类共39项联合惩戒措施。在我们积极推动下,这两份备忘录已经在加强进出口监管、促进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对海关来说,通过签署实施这两份备忘录,进一步落实了“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的原则,有助于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海关监管机制。同时,与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形成了监管合力,有助于营造我国诚实守信的进出口营商环境。另一方面,对诚信守法企业来讲,海关认证企业是进出口企业良好商誉的体现,已经成为企业的“金字招牌”,不仅能够享受到多个部门给予的便利措施,还能够帮助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对失信违法企业而言,则在受到海关严密监管的同时,还会受到多个部门的联合惩戒,使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从而推动形成失信震慑、争当“好人”的良好信用监管氛围。
此外,截至2018年11月底,海关参与的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已达37个,基本覆盖了各个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已经对来自发改、最高法、税务、财政、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环境、证券等10余个部门的19,180家失信企业实施了联合惩戒措施,下调了188家认证企业的信用等级,并限制上述企业成为海关认证企业。与此同时,海关还每月向生态环境部通报涉及“洋垃圾”进境失信企业名单,推动在环保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截至12月底,已通报6批共34家企业。
记者:2018年11月,为进一步优化完善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请问海关认证企业分为哪几种,如何认定?
胡东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规定,海关认证企业又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因此,在《海关认证企业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18〕177号)中,将认证企业标准分为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和一般认证企业标准两大类,每类标准均包括通用认证标准和根据企业经营类别不同而制定的单项认证标准,具体包括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守法规范、贸易安全4个方面。认证企业应当同时符合通用认证标准和与其实际情况相符的相应经营类别的单项认证标准。目前,已经出台的单项认证标准包括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3类,后续还将陆续制定出台针对进出境快件经营人、跨境电商、监管场所经营企业、空运物流运输企业、水运物流运输企业、陆运物流运输企业等6类单项认证标准。
企业要想成为认证企业,需要向注册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海关在接受申请后,按照认证企业标准对企业进行实地认证。对认证通过的企业,海关向企业制发《认证企业证书》;未通过的,制发《不予适用认证企业管理决定书》。为确保认证企业持续守法规范,海关对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企业实施重新认证管理,对高级认证企业,海关每三年重新认证1次;对一般认证企业实施不定期重新认证。
记者:2018年5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请问此项办法出台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海关企业信用是如何认定的?目前,该办法在具体执行中效果如何?
胡东升:为了进一步推进进出口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落实海关“以企为本,由企及物”的管理理念,海关总署按照国家信用体系建设总体要求,并与世界海关组织(WCO)“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制度融合接轨,以“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为原则,按照企业的信用状况,设定了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失信企业三个信用等级,并制定不同信用等级企业的管理措施。海关按照认定标准对所有在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企业进行科学客观认定,并实施信用监管,让高信用企业享受到更多的通关便利服务,有充分的获得感,让失信企业处处感受到海关的严密监管。为此,我们修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以下简称《信用办法》),并自201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修订的《信用办法》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优化完善:
一是企业信用认定标准更加全面、科学、客观,符合企业实际情况。尤其是提高了对失信企业的认定“门槛”,避免了企业因“无心之过”被认定为失信的情形。
二是加大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力度。比如,对高级认证企业的优惠措施由4项扩展至9项,增加了免除担保、减少企业稽核查频次等措施,细化了查验率措施,便利措施数量更多更实、内容更加具体,使诚信守法企业更具“获得感”。同时,对失信企业的惩戒措施由原来的4项增加至8项,如增加了不适用汇总征税制度、存样留像放行措施,以及不予免除查验没有问题企业的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将失信企业查验率提高到80%以上,惩戒力度明显加大。
三是落实国家信用管理要求,推进实施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信用办法》明确了联合奖惩信息的采集、公示和管理措施,使进出口领域联合奖惩有法可依,将有助于推动海关签署的多个跨部门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的实施,进而推动各部门信息共享,实现协同监管,真正使诚信企业“一路绿灯”,失信企业“寸步难行”。
四是进一步完善了AEO国际互认合作的内容。在《信用办法》中明确依据有关国际条约、协定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AEO互认合作。新办法实现了与世界贸易组织(WTO)《贸易便利化协定》以及世界海关组织(WCO)AEO制度的进一步融合与接轨,为积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扩大中国的影响力奠定更为坚实的基础。
《信用办法》实施以后,2018年1月至12月,海关高级认证企业进出口平均查验率为0.52%,比一般信用企业低80%以上,失信企业查验率达到92.37%,充分体现出“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的信用管理核心原则。
此次《信用办法》的修订将有力地推动我国进出口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我国外贸营商环境,不断提升国际贸易便利化水平。同时,也有助于海关在做好监管工作的同时,为诚信守法的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提升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记者:2018年11月,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请问这项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哪些方面进行了补充?
胡东升: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178号),是海关根据国家机构改革总体部署,实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关检融合改革,将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的企业信用管理要求纳入新海关统一企业信用管理。公告重点对《信用办法》6个方面规定进行了补充,具体包括:
一是扩充了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内容,例如增加了原检验检疫管理的企业产品检验检疫合格率、国外通报、退运、召回、索赔等情况,以及原产地证书核查信息。
二是扩充了失信企业标准,例如增加了违反检验检疫法律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是扩充了终止认证的情形,例如增加了违反检验检疫法律规定被刑事立案终止认证的情形。
四是扩充了企业信用管理措施,例如认证企业管理措施增加了降低进口货物平均检验检疫抽批比例、降低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比例等多项便利措施;失信企业增加了进出口货物平均检验检疫抽批比例在80%以上的严密管理措施。
五是扩充了认证企业暂停适用管理措施情形,例如增加了违反检验检疫法律规定被刑事立案暂停适用认证企业管理措施的情形。
六是提高了主动披露适用的行政处罚金额,将主动披露适用行政处罚的金额从5万元提高到50万元,更有利于引导企业规范自律、诚信经营。
记者:中国海关在力推“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国际互认,助力企业更好走出去方面主要有哪些举措?
胡东升:2018年,中国海关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重要贸易国为重点,全力推进与相关国家(地区)的AEO互认磋商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截至2018年12月,中国海关已经与新加坡、韩国、中国香港、欧盟、瑞士、新西兰、以色列、澳大利亚、日本等9个经济体共36个国家(地区)实现了AEO互认,中国对上述国家或地区的出口值约占我国出口总值的45%。
“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制度,是世界海关组织(WCO)在《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倡导的重要制度,旨在提升全球贸易供应链安全与便利化水平。AEO互认带给企业的益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提供减少查验、优先通关、设立海关协调员等多项便利化通关待遇,降低企业贸易成本。据统计,我国AEO企业货物出口至上述互认国家(地区)时,查验率降低了60%-80%,通关时间和通关成本降低了50%以上。二是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AEO资质是国际公认的安全诚信标签,有助于企业提高市场信誉,赢得更多的商业机会。三是有助于企业更好的“走出去”。随着中国海关与越来越多的国家实现AEO互认,中国AEO企业将在更多国家(地区)享受通关便利。尤其是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不断深化,中国海关将会支持更多诚信守法企业“走出去”。
目前,中国海关正在全力推进与俄罗斯、马来西亚、蒙古、哈萨克斯坦、白俄罗斯等10余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以及加拿大、墨西哥、巴西、乌拉圭等重要贸易国家的AEO互认磋商;2019年还将有望与2个-4个国家签署AEO互认安排;到2020年底,将力争全部完成与“一带一路”国家中已建立AEO制度且有意愿合作国家的AEO互认,从而大大提升我国企业在境内外的通关便利化水平。
记者:下一步,海关总署在推进进出口领域诚信建设方面还有哪些考虑?
胡东升:下一步,海关总署将继续深入推进完善新海关统一的信用管理制度,推动构建诚实守信的进出口营商环境。重点将开展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进一步完善海关信用管理制度。在2018年已经完成通用认证标准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3个单项认证标准的基础上,继续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监管场所经营企业、空运、海运和陆运物流运输等企业的6个单项认证标准进行研究,成熟一个出台一个,力争在2019年内全部制定出台,并正式施行。
二是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为重点,全力推进AEO国际互认合作。力争在2020年前全部完成与“一带一路”国家中已建立AEO制度且有意愿与我国合作的国家的AEO互认。与此同时,与已经实施AEO互认的国家(地区)开展通关效益评估,及时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确保相关便利措施落实到位。
三是加强差别化信用管理措施落实力度,切实提升认证企业“获得感”。海关将制定《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措施目录》,通过系统参数设置、企业认证督导、绩效考核等多种形式和手段,推动各项差别化信用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四是继续积极参与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实施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海关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注重开展联合奖惩实施效果的后续评估,确保相关奖惩措施落到实处。
五是大力开展企业诚信宣传和信用培育。以新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实施为契机,全面开展对企业的政策宣讲和信用培育,促进进出口企业知法、遵法并自觉守法,构建诚实守信的进出口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