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远
(石家庄市环境综合执法支队,石家庄 050000)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在排污企业合法排污等管理工作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据统计,迄今已有20多个省(区、市)向总计20余万家企业颁发了排污许可证。但在此项制度的执行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如制度之间不易衔接、存在技术难点等,导致难以有效管控排污单位的环境行为。
在旧版排污许可制度下,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监管存在以下问题:1)管理部门定位不清、角色不明,对固定源的排放行为大包大揽、全管全控。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被迫承担了企业不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排污、治污的责任。2)排放量数出多门、数据不统一。根据管理需求的不同,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可从环境影响评价、总量减排、排污许可证等多套数据中获取许可排放量数据;又因“三同时”验收、环境统计、排污收费等多种目的而收集了多套实际排放量数据。3)对非重点污染源和非主要污染源监管不够,处罚难以执行。
新排污许可规范出台后,通过排污许可证的发放,整合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排污收费等环境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的固定源环境管理平台,实现排污企业在建设、生产、关闭等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全过程管理;让企事业单位环保主体责任等得到落实,逐步实现由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的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制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利用新排污许可规范,更好地推行环境监管工作,应做到以下几方面:
固定源环境管理并非一家之力,从责任相关方来看,应由管理部门、企业、公众共同参与。其中生态环境、工信、发改部门应当明确区域的环境准入制度,制定明确的产业政策负面清单;住建部门应当对污水处理厂、供热锅炉等公共基础设施的环境管理负责;农业部门应当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管理负责。企业必须承担自行举证、自行申报的义务,从被动管理转为主动自我监管,并向社会公开排放信息。公众则有义务对环境质量开展监督,对固定源的排放行为进行监督与举报,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举报结果进行反馈。
“一证式”管理的思路是企业自开始排污起就应当在排污许可证的管理之下,持证排污、按证排污,通过一本证照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的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在响应国家简政放权要求的背景下,负责发证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理顺内部管理职能,调整内设机构,将有关行政许可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职能统一归口到一个处(科、室),实现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牵头“一证式”改革和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
河北省近年来在固定源排放量管理方面投入了较大的人力物力,开发了电子化的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系统。该平台并非简单的排污许可证申报审核平台,而是集成了自动监测、总量管理、环境统计、移动执法、视频监控为一体的“天眼”式管理系统。通过实践发现,电子化的管理手段能极大地提高环境管理效率,增强环境管理的准确性,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
排污许可制度改革促进了企业承诺守法、自证合规,将推动第三方技术市场的繁荣。企业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营、年度执行报告编制、自行监测计划实施等,均可委托有专业技能的第三方机构协助完成,提高专业性与效率。大量涉及行业污染排放的专业内容由聘请的行业相关技术人员开展管理与技术支持工作,专业性的服务能提高精细化管理的品质,这也是将生态环境部门管理人员从全防全管的桎梏中解套的重要思路。
精细化的排污权管理体系,应当以单个企业的许可排放量为基础,以排污权为载体,精确计量、核算、统计企业在具体时间段拥有的排污权以及可供参与交易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作为载体,将目前多头绪的统计数据统一为企业的许可排放量与实际排放量两套数据,界定富余排污权,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新建企业需要从市场上获取排污权,或者要求现有的企业通过削减污染腾挪出排污权。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地方,可以设置交易比例实现排污权的减量替代,进而推动环境质量的改善。这将是对新建企业进行管控的有效措施。
综上所述,以改善环境质量为基本的新排污许可规范的出台和实施,利于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的监管和检查,使环境监管工作变得更加有法可依,从根本上夯实企业的环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