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 斌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我国已经全面进入了信息时代,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在各个行业中均有应用,在司法应用方面,大数据与人工智能虽然继承了传统司法信息化的某些特征,但是其具有更加深刻的技术性。目前,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在司法应用中出现了“两种话语”的情况,这就促使司法学知识与技术学知识在司法领域外形成了话语冲突,主要体现为专业话语与技术话语的冲突。那么,如何调整与解释这种冲突,促使技术知识与专业知识实现深度融合,明确技术与专业之间的界限,则是需要我们重点思考的问题。
随着我国“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提出与深化,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则成为推动司法改革的主要途径之一;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被广泛应用于司法案件推动、同案不同判预警、量刑辅助、虚假诉讼识别及裁判文书自动生成等多项司法工作中,创新了司法领域的工作方法,推动了司法领域的现代化、智能化发展。
但是,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应用的过程中,出现了智能化司法建设与传统司法信息化建设之间的差异。针对此种情况,社会各界均发表出不同的言论与意见,形成了明显的“话语冲突”,在“知识—权力—话语”的体系中,话语冲突主要是由于科学技术的介入对司法领域所产生的知识与技术冲突而形成的[1]。
在我国“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提出之后,各方力量纷纷表示科学技术对社会整体发展具有关键性作用,因此,要坚持“科技引领、信息支撑”,将现代化科学技术作为政法工作建设的主要战略手段,以此提升现代社会政法机关的核心工作力,实现跨时代的发展与飞跃[2]。
积极话语发表者认为,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方面具有显著的应用优势,且在不同的行业呈现不同的话语表达方式,比如人工智能技术能够在短时间内处理相关事件,而人类大脑则无法做到;人工智能系统能够精确计算出所有可能性等等。此外,还有一些人认为司法领域十分适合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与发展,存在相关话语,如司法工作比较适合人工智能技术;司法领域与人工智能技术具有相同特点——公正、完美、程序化、拒绝偏见等等。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运用于司法领域的过程中,积极话语给予其较高的评价,他们认为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能够推动司法领域的发展,提高政法工作的公信力,有利于政法工作的廉政建设。
相较于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司法应用的积极话语,消极话语则呈现完全不同的观点,更多的是对其抱有消极、怀疑、否定的态度。在消极话语中,还可以细化分为否定话语、怀疑话语及抵触话语这三种较为不同的话语表达。
首先,一些政法工作者并没有将科学技术作为解决工作难题、辅助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科技工具;一些政法工作人员甚至认为司法智能化“与己无关”,认为司法智能化建设属于信息部门的工作,是管理部门的责任,在思想上呈现消极的态度,在行为上体现出“不积极、不主动、不拒接、不支持、不学习”的态度,并且坚信“没有智能技术,一样办案”[3]。
其次,目前的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主要是由各地区法院的技术部门引导,业务部门的参与程度较低,因此,大部分的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并没有认识到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价值。
最后,一些政法工作人员的传统思想根深蒂固,在短时间内无法接受人工智能化与大数据对司法工作有帮助的事实,且人工智能技术本身具备一定的监督效用,容易引发工作人员的抵触情绪。
在“知识—权力—话语”的体系中,“知识”与“权力”之间具有着某种密不可分的联系,从传统工作思想的角度分析,“权力”是统治的渠道,而“知识”是追求真理的渠道,因此,“知识”只有在“权力”不存在的领域才能够真正存在且自由发挥其效用,但是,这种观念却不符合实际情况;福柯认为“权力产生知识”,且“知识”能够通过“权力”的形式充分发挥出来,若“权力”与“知识”相结合,则能够互为蕴含、互相促进。从这种角度解读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化在司法应用方面的话语冲突,可以看出司法领域需要大数据及人工智能等“知识”的存在,促使科学技术与司法领域形成互相促进的良性循环规律,且通过大数据等科学扩大司法工作的权力,强化司法工作职能[4]。
在“知识—权力—话语”的体系中,话语与“知识”之间存在着共生关系。从某一方面分析,话语是“知识”通过语言方式的呈现,是“知识”的一种产物;另一方面,话语能够构建且塑造“知识”,福柯曾经指出“话语实践会按照一定的规则构成某一门科学知识,话语是建立科学知识不可缺乏的重要元素”,这就表明,说“知识”是由话语所构造出来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此,可以证明目前的话语冲突与大数据、智能化等知识的产生与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且话语冲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大数据、人工智能化等知识体系的进步与完善。
在“知识—权力—话语”的体系中,“权力”与话语之间具有着互为基础、互相成就的关系。从某一角度分析,“权力”能在一定程度上操控话语,且话语的产生需要具备一定的外在环境与客观条件,“权力”则能够制定程序、选择话题,是话语形成的基础;此外,话语还能够形成“权力”,因此“权力”与话语之间的关系是相互的。结合目前的话语冲突情况,可以看出,两种不同的话语形态主要是两种权力之间的表述,是一种社会新事物生成的必然现象与矛盾[5]。
所谓的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在司法应用的话语冲突,则是司法领域专业知识与科学技术领域专业话语之间的两种态度与表达。科学技术的进步促使司法领域发生一定改变,司法领域内部科学技术的地位变迁导致了如今的“话语冲突”,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话语形态,在现实中,科学技术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克制了司法领域体系,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话语冲突。
综上所述,目前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在司法应用的话语冲突的本质是专业知识领域与科学技术领域之间的话语冲突,其主要体现为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积极话语与消极话语这两种话语形式。面对现阶段的话语冲突,研究人员可以从理论的角度入手,认真分析“知识”、“权力”与话语三者之间的关系,正确认知“知识”与“权力”的共生关系、话语与“知识”之间的共生关系及“权力”与话语之间的互相成就关系,还要认识到司法话语、人工智能及大数据话语之间的紧密联系,合理解释这种话语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