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民
(渑池县水利局,河南 渑池 472400)
现阶段,建设单位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考核中要依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 50434—2008)中制定的扰动土地整治率、水土流失总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拦渣率、林草覆盖率、林草植被恢复率等6项指标来开展评价。笔者结合工作实践,经分析认为:该指标体系中拦渣率、林草覆盖率、林草植被恢复率三项指标均可采集到准确数据,并据此计算出量化指标进行考核,但也存在着水土流失总治理度指标数值不能满足法律要求、扰动土地整治率由于缺乏整治合格标准难以统一衡量、土壤流失控制比难以实现准确定量分析等一些问题。现分述如下:
水土流失总治理度是指项目建设区内水土流失治理达标面积占水土流失总面积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建设区内水土流失治理达标面积/水土流失总面积×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这里的治理应该是无条件的全面的治理,也就是100%的治理。
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 50434—2008)对水土流失治理程度指标的规定为达到80%~95%,那么剩余的20%~5%的水土流失面积可以不治理,也就造成了建设单位可以不全面履行治理义务,这不符合水土保持法的立法本意。
近年来,随着水土流失治理技术的不断进步,原水土保持理论界定的难治理区域已经基本上不存在。例如对于建设项目在建设或生产过程中造成的岩质边坡及陡坡,原来都可确定为难治理区域,目前已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植被混凝土生态护坡、客土喷播绿化、生态袋护坡、钢筋混凝土框架内固土植草护坡、预应力锚索框架梁植被护坡、预应力锚索地梁植被护坡、厚层绿化基材喷射植被护坡、生态灌浆等多种技术方案实现治理[1]。
从法律要求上看,全面治理是建设单位的义务,从技术条件分析全面治理是可行的。
扰动土地整治率是指项目建设区内扰动土地经整治后可以投入使用的面积占扰动土地总面积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扰动土地整治率(%)=建设区内扰动土地整治面积/扰动土地总面积×100%。
郭索彦在《水土保持监测理论与方法》一书中指出:土地整治是指对扰动土地采取平覆、平整和生物、化学等措施,把因建设造成的地面沉降、地面破坏、渣石裸露、地表崎岖不平的土地恢复成可以重新利用且无水土流失的土地。对扰动土地整治后是否可以投入使用,目前国家还没有标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 50433—2008)提出了土地整治工程治理标准,该标准的适用条件是:对施工场地、取料场地的坑凹地和弃渣场的场地整治,仅是对扰动土地整治的一部分。对其他扰动区如何整治,国家尚没有相应标准,对扰动土地如何整治,整治到什么程度为合格缺乏依据。那么不同的验收单位或工作人员会按照不同的理解来衡量。
土壤流失控制比是指项目建设区内容许土壤流失量与治理后土壤平均流失强度之比。计算公式为:土壤流失控制比=建设区内容许土壤流失量/治理后的平均土壤流失强度。
3.1.1 容许土壤流失量确定不准
容许土壤流失量的确定是一个复杂和漫长的过程,水利部于1997年在《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 190—96)中提出了我国容许土壤流失量的概念:在长时期内能保持土壤肥力和维持土地生产力的最大土壤侵蚀强度。在参考美国标准后,拟定了水力侵蚀区中西北黄土高原区、东北黑土区、北方土石山区、南方红壤丘陵区和西南土石山区的相应容许土壤流失量指标值分别为1 000、200、200、500、500 t/(km2·a)[2]。风力侵蚀区和冻融侵蚀区尚未提出定量指标;《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 190—2007) (替代SL 190—96)延续了这一规定。李兰等(2005年)认为我国虽然制定了现行的容许土壤流失量标准,但这个标准比较粗略,并没有按照不同的土壤类型和不同的土地利用类型制定精确指标,在某些地区难以付诸实践,土地生产力并没有保住[2]。例如陈奇伯和孙立达等确定的西北黄土高原区黄土坡面容许土壤流失量为200 t/(km2·a),刘秉正等提出渭北高原农坡地容许土壤流失量小于500 t/(km2·a)[3],均明显小于水利部规定值1 000 t/(km2·a),按照1 000 t/(km2·a)来确定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配置,土地生产力确实难有保障。杨传强等(2004年)认为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对容许土壤流失量没有进行系统的研究,综合国内有关的研究,这个标准过于宽泛,在某些地区不能付诸实践[4]。例如在东北黑土区,范昊明等确定的容许土壤流失量为500~600 t/(km2·a)[3],而水利部规定为200 t/(km2·a),按照200 t/(km2·a)来确定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配置,过于严格,难以实践。张洪江(2007年)认为确定容许土壤流失量是一项较为复杂的工作,目前各国确定的指标还有待完善,需要积累成土速率和土壤侵蚀对土壤生产能力影响等方面的资料[5]。截至目前,我国并没有完整的试验研究数据,只是参照其他国家的标准,结合我国部分研究成果提出了大致数据,因此容许土壤流失量需要进一步研究。
3.1.2 现行指标不能覆盖所有类型区
按照《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 190—96)及替代其的《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 190—2007)对全国土壤侵蚀类型区的划分:一级类型区共3个,分别是水力、风力、冻融侵蚀类型区(重力和混合侵蚀不单独划分类型区),而现行规定也仅提出了水力侵蚀类型区所含的全部5个二级区的指标值,而风力侵蚀、冻融侵蚀两个区的容许土壤流失量的研究还很少涉及[3],国家尚未规定。邱元锋等在《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一书中提出风力侵蚀区的容许土壤流失量可参考以下值[1]:沿河、环湖、滨海风沙区为500 t/(km2·a),风蚀水蚀交错区为1 000 t/(km2·a),北方风沙区为1 000~2 500 t/(km2·a)。还有研究者将晋西北地区风沙区容许土壤流失量确定为340 t/(km2·a)[3]。郭索彦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务》一书中提出风力侵蚀区按200 t/(km2·a)确定,冻融侵蚀区参照水力侵蚀区确定[6]。可见不同学者对容许土壤流失量的认识有较大差异,在风力侵蚀、冻融侵蚀两个区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容许土壤流失量更难以确定。
平均土壤流失强度,是指单位时间内的平均土壤流失量。水土流失量由于影响因素复杂,加之建设项目在监测时段内一直处于强烈的人工扰动下,要获得准确的实测数据需要面临较大的挑战[7]。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对建设项目不同级别防治标准下的施工期、试运行期、生产运行期的土壤控制比均有要求;笔者认为建设项目试运行期、生产运行期的水土保持措施基本已完成,措施区域、数量相对固定,通过观测基本可以得到可信数据来考核评价此项指标。但在施工期,由于扰动类型和面积随时都在发生变化,加上目前监测手段和方法的局限性,得到一个科学合理的土壤流失量数据难度较大。以水力侵蚀区建设项目坡面土壤流失量观测方法为例,基本方法有3种[7]:一是设置径流小区观测;二是设置简易土壤流失观测场;三是直接设置泥沙收集器。问题是正在施工的区域,主体施工单位每天都在施工,不可能在施工区域的相应工作面上设置观测小区或泥沙收集器进行长时间观测。那么监测单位一般采用调查检测的方法来收集数据:通过在扰动区域选择有代表性的区段,利用断面量测或填土置换的方法来间接计算流失量,但是由于施工区每天的扰动位置、类型、面积、强度情况都在变化,原观测断面可能随时被施工扰动或覆盖,最终所取得的流失量数据可信度较低。
该指标计算公式中的建设区内容许土壤流失量需要进一步研究,治理后平均土壤流失强度取得准确数据难度较大,特别是施工期的流失强度数据可信度较低,计算出来的土壤流失控制比说服力不强。
国家应进一步开展对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的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实时调整指标体系。建议提高水土流失治理程度指标;制定完整的扰动土地整治标准,以满足扰动土地整治率指标统计考核要求;现阶段对土壤流失控制比不做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