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问题及其应对

2019-01-19 23:19
铜陵学院学报 2019年1期
关键词:税务税收电子商务

张 强

(安徽大学,安徽 合肥 230000)

电子商务因其无形性、高效率等优点迅速改变着传统商贸模式,在其高速发展的同时,对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造成的挑战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纳税主体模糊,常设机构难以确定,应纳税额无法核实等问题给基层税务行政部门的税收征管带来不小困难,分析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现状,学习借鉴国际法律制度和实践经验,进而提出中国应对电子商务税收立法问题的方案和建议具有重要的现实和理论意义。

一、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现状

近年来,国家分别制定了《电子签名法》和《电子商务法》两部电子商务领域基本法。《电子签名法》的实施,使得全社会信用体系逐步完善,对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该法案主要解决了信息流方面的问题,对于税收监管,电子发票,纳税义务等方面均没有涉及。

《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平台和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规则做出了细致规定。但涉及到电子商务平台或经营者的税收法律问题却极为简略,法案仅三条谈及税收问题,分别就电子商务经营者纳税义务,发票,纳税申报等做了简单说明,而对于争议最大的电子商务平台纳税征管,是否享受减免退等税收优惠等一系列税收实体和程序问题均未做出规定或委任性说明,这反映出《电子商务法》在规范,确认,说明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上的局限性,自然也就不能期望该法案能够为解决困扰我国已久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给出答案。

当前,产生于电子商务平台的国家税款大量流失,主要原因是电子商务平台税收无法可依,各级税务行政机关没有可依循的法律法规,缺失必要的手段。通过立法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刻不容缓。

(二)我国现行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1.专门法律法规尚未出台

目前,我国已制定包括《网络安全法》在内的多部法律法规来逐步规范电子商务领域的诸多问题,但电子商务税收领域的专门法律法规仍没有出台。各地方针对本地实际纷纷就电子商务发展做出规定,如浙江杭州在2015年制定了 《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在工商登记,电子格式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较为细致和专业的规范,但未涉及任何税收问题;2017年出台的《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就网约车经营者纳税义务和发票问题作出规定;《汕头经济特区电子商务促进办法》就经济特区电子商务发展做出规划部署,明确财政税收优惠补贴政策等。①

总的来看,各地进行了有益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些较好的经验,但还是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法规主体的局限性,主体仍是省市一级,未能有全国统一规范的法律法规实施;二是法规客体的局限性,一般就电子商务或其中某一领域做出规定,未直接触及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三是法规空间效力的局限性,规定一般在本省市范围内具有规范效力。电子商务作为新兴事物,理应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和约束。同时,社会分工持续细化,立法工作呈现出极强的专业性,立法机关能难及时跟进新出现的问题,法律滞后性表现越来越明显。在这种情况下,全国人大应当授权国务院制定专门法规,就电子商务税收的一系列争议问题予以规范和说明,以促进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足额纳税,维护国家税收主权。

2.政出多门有待规范

在专门法律法规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国务院,各部门,地方政府为鼓励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研究出台了一批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通知意见等,其中悉数涉及电子商务税收相关问题,但各行政主体出于各自视角,所作规定效力有限,名目繁多,令纳税人和税务部门难以真正掌握和运用相关规则。

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对网络发票管理作出规定,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互联网对企业开票数据进行查询、统计,将发票信息与纳税申报以及财务报表信息进行对比,及时发现纳税人少报销售、多记成本等违法违规问题,增强了税收征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利于防止国家税款流失。

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登记个人真实身份信息,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和纳税申报提供了条件。②

2016年3月财政部联合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进行明确,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消费者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③

2018年9月财政部联和税务总局等四部委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进行规定,对综合试验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文件所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④

梳理上述文件不难发现,目前已有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中多是部门规章,效力较低,使用范围和力度不足,难以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做出统筹考虑和科学安排。电子商务打破了地域时空限制,使得纳税人,常设机构等税收基本概念受到冲击,只有尽快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才能使建立起涉税法律救济这一屏障,为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救济奠定坚实的基础,而从更好地保证国家的财政税收安全。

3.税法要素亟待更新

现行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各项规定围绕传统商业贸易形式来确定纳税人、征税对象、征税地点等税制要素。电子商务作为新型贸易方式,不同于以往的线下交易模式,它的交易活动流程主要发生在互联网上,具有无形性的特征;基于这一特点导致交易过程难以受到有效监管,不能有效确定商事活动各方主体,调取各方信息,因此难以确定交易纳税人。在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中,交易活动凭借一根网线,轻松越过传统国家概念上的地理和空间的国边境线,为全球用户提供商品或服务,这也冲击了传统国际法上的税收管辖权原则,如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和反避税问题等一系列实体和程序问题仍然悬而未决。

例如,现行税法都明确规定各项税收的纳税人,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符合法定条件都要办理税务登记,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而在网络贸易中交易主体呈现虚拟化,全球化特征,超越时空限制,这使得基层税务机关难以确定法人和自然人身份,其中交织的国际税收管辖权问题复杂模糊,不是单单一个税务部门所能协调和解决的,必须制定和更新相应的国内法律法规和国际税收协定。

再如,国际税收中的核心概念常设机构,也在电子商务的冲击下,变得模糊和难以确定,常设机构是一个“固定营业场所”,满足这一要求就是实体型常设机构,但国际电子商务环境下,商业贸易变得全球化。可能某个国际互联网巨头总部设在美国旧金山,在中国北京上海等地有设有办事处,在宁波保税港有自己的仓储物流中心,而国际客服中心却建在泰国曼谷。当中国北京的某个基层税务机关想要对这家公司征税时首先要解决的时该企业是否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居民企业规定,判断是否设有常设机构;之后需要确定该企业应纳税收的种类,数额,税率,是否可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等问题,这只是北京的一个基层税务机关所要考虑的问题,对于上海深圳的税务机关不同地区是否会对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文件有不同理解,以至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失误,没人可以保证,毕竟这是一个跨国公司在中国一个地区的复杂税务问题,而且在法律文件浩如烟海,电子商务日新月日的时代,可能今天适用的暂行规则明天就变了。在信息加速迭代的今天,相关税收法律迟滞不前,税务行政部门仍依旧法,无法可依的局面亟待解决。

二、国际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及其借鉴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当前,电子商务在全球正高速蓬勃发展,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其他国家也有类似问题,因此,广泛学习借鉴国际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和实践经验,对于分析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现状及问题,进而提出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立法方案和建议具有重要意义。

(一)美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与最新实践

1.早期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对电子商务税收做出反应并制定相关法律的国家,早在1996年由财政部牵头制定的《全球电子商务的选择性税收政策》,首次明确提出了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中性原则,次年在国会成立互联网核心小组委员会 (Congressional Internet Caucus),负责电子商务涉税问题的协调与部署,并发布 《全球电子商务框架》继续肯定了中性公平原则,1998年美国会通过 《互联网免税法案》(Internet Tax Freedom Act),规定在全美境内对电子商务延缓征税并先后三次对法案进行延长。[1]

2.最高法院判例的立法影响

2018年6月最高法院一纸裁决推翻1992年做出的强制电子商务公司只在有实体存在的州征收销售税的判决。最高法院裁定,此前的一项判决——奎尔公司(Quill Corp.)诉北达科他州案(North Dakota Corp.)⑤在电子商务领域是错误的。在这个新的裁决中,法院裁定之前的裁决在州内卖家和非州内卖家之间造成了不公平的区别。最高法院认为“现代电子商务依赖于物理存在的说法不能成立,法院不应维持一项无视与国家实质联系的规定从而帮助受访者的客户逃避合法税收,不公平地将增加的税收份额转移给了那些从在该州有实体店的竞争对手那里购买商品的消费者。”[2]

美国属于普通法系国家,其判例法特色对于新时代美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走向和税收政策的制定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裁决本身影响南达科他州,但一些州已经准备开始实施电子商务销售税,如路易斯安那州,电子商务销售税将于明年1月1日开始征收。康涅狄格州将于12月1日开始征收,肯塔基州、夏威夷和佛蒙特州宣布,它们的经济联系法律将于7月1日生效。这三个州的规则将适用 “经济联系”或销售门槛,如果销售额超过10万美元,即200美元的个人销售额,超过10万美元的卖家将被要求注册销售税牌照。

随着各州准备介入并开始征收电子商务销售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提出一种更统一的做法。美国内学者和业界专家认为,国会现在必须跟随最高法院的领导,通过立法,实施统一的国家规则,为全国各地的零售商提供一致性和清晰度。

(二)欧盟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

与美国的单一市场不同,欧盟电子商务发展以欧洲内部的传统国家边界为壁垒,尽管欧盟的原则是公民、商品和资产的自由流动以及成员国之间的服务共通。欧盟整体电子商务市场因各国在文化观念、法律法规和技术问题上的重大差异而支离破碎。2000年6月欧洲议会通过《电子商务指令》,规范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法律关系,涉及电子合同、网上支付、电子商务税收、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该指令通过建构灵活平衡的法律体制,消除欧盟境内跨境电子商务的障碍性因素,为欧盟内企业和公民提供更优质的电商服务法律保障,提升欧盟电商企业的竞争力。⑥

2002年5月欧盟委员会通过《欧洲电子商务增值税指令》,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首次明确了电子商务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在欧盟境以电子商务交易手段取得收入的非欧盟居民企业;二是规定电子商务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非欧盟居民企业在欧盟境内取得的电子商务收入;三是开创性的就电子商务领域进行了法律界定。此外,法案还规定,电子商务增值税的税率将按照欧盟各国现行增值税率确定,同时明确,非欧盟企业可以选择在税率相对较低的国家进行登记纳税。在税收征管方式上,也有较大的创新,采用类似于代扣代缴的“国际税收协助征管”制度,举例来说,A企业面向欧洲提供电子商务商品销售,但在欧盟境内未设有常设机构,其取得的销售收入应向至少一个欧盟成员国B国注册登记,并按其收入来源国C国的增值税法计算增值税,由B负责日常的征管,并负责将收到的税款移交给C国。在国际税收管辖问题上,指令参考了价值创造理论来分配欧盟境内各成员国的利润和征税权,将收入来源地作为判定标准即以商品购买者或劳务接受者的所在地作为电子商务企业的收入来源地,由收入来源国征税,而非商品的生产地或劳务的提供地。[3]

(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电子商务税收理论与实践

OECD⑦早在1996年就开始关注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在1997年的土尔库会议上确认了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在1998年渥太华会议上发布了《电子商务税收框架条件》,提出电子商务应当遵循的税收中性原则,效率原则,并就电子商务税收的纳税人,税务管理等基本要素进行了讨论。随后OECD建立了包括工作组,顾问组等在内的规范的组织机构体系,并同各大国际组织和展开对话和交流。近年来,先后发布 《电子世界中的税务管理》《推动跨境BtoC电子商务交易消费税征收》等一系列研究报告,涉及电子商务如何运用常设机构概念,消费税问题界定等理论和实践问题。OECE各国就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达成共识:明确电子商务中消费税的概念和税收规范;依照消费地原则征收消费税;确保在各国间合理分配征税权,保护各国的财权、避免双重征税;税收范本适用于电子商务的跨国交易。2014年,OECD在税收措施报告并提出,一方面要确保归属于经济活动承担地的税收,另一方面要确保国家对在线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行为有效征税。[4]

(四)国际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作为互联网经济最具前景的发展方向,电子商务发展得到各国高度重视和大力推广。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起步较晚,潜力巨大,如何抓住机遇,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电子商务发展,维护国家主权,保证国家税源,妥善处理好电子商务与国家税收之间的关系是有关部门和理论工作者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

在广泛学习考察欧美发达国家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比照我国税收法制现状的基础上,构建中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坚持税收基本原则

税收基本原则是贯穿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税收司法和守法全过程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根本准则。电子商务税收法制应坚持税收公平原则,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电子商务经营收入同传统经营方式一样,必须依照税法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履行法定义务;坚持税收中性原则,国家对电子商务征税不能成为企业主体选择电子商务贸易方式或传统贸易方式的影响因素,合理的税制设计应是中性的,不能使税收政策对市场主体选择商贸形式形成歧视;税收效率原则要求税款的征收和缴纳要最大限度的便利、节约、降低税收成本,并以最小的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

2.鼓励发展,加强监管

纵观欧美发展经验,对早期电子商务采取了相对温和的政策态度,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鼓励,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相关法规设计应注意不能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税收负担不应过重;针对新兴业态和薄弱产业可以给予适当税收优惠以鼓励其进一步发展。同时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应尽早补充完善,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追究和惩治,利用法治筑牢防范税源流失的铜墙铁壁。

3.加强国际税收权益协调

互联网使得世界经济一体化格局更加牢固,同时也在加剧发展中国家同发达国家的经济差距,南北国家就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税收征管与合作产生了很大分歧,长此以往不利于国际电子商务整体发展,更无益于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的税收权益。针对这种情况中国应主动出击,积极作为,密切同各国及国际组织的沟通协调,尽快就国际税收管辖权划分、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等问题达成一致并形成成果,领导构建平等互惠的新型国际经济秩序。

三、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实体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的新型交易特征,使得传统的税收法律关系、概念等需要重新界定,我国应当针对电子商务及时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做到与时俱进,使基层税务机关真正能够有法可依。目前应当在现行税制的基础上,对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清晰界定网上电子商务的交易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纳税期限等问题,并对电子商务收入所得进行规范分类,以此来确定不同的征税政策,使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更加合理完备。

1.增值税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电子商务环境下,全球日益成为一个地球村,远在美国的买家只需浏览网页,轻点鼠标,产于中国杭州的上等龙井茶第二天就可能送到他的家中,而对于杭州卖家的交易活动,税务机关该通过何种途径确定其为境外销售还是境内销售,平台是否应当成为电子商务经营者纳税义务的代扣代缴者?《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平台是否需要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因信息有误导致的偷逃税违法犯罪行为,平台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又该承担何种责任?此外,税法规定,经营规模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是评估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所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税务机关如何确定经营者的销售行为,核实销售金额等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有待增值税法律的尽快补充完善来解决。

2.所得税

电子商务环境下,商业贸易成本和门槛降低,商品和服务流通更加顺畅,只需一台电脑一根网线,人人都能成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产品和服务的数字化使得各项交易具有相同的形式,只是在内容上有所区别。不论是报纸,杂志,书籍等传统有形商品,还是计算机软件,专利发明等无形资产以及咨询服务都能够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在互联网上进行销售,数字化产品的网络销售究竟属于营业收入,特许权使用费还是个人劳务所得等难以进行区分。可以考虑的方案是由电子商务平台提供交易信息给税务行政部门以便准确界定各项销售性质进而征税,同时平台和税务部门负有信息的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用户及经营者信息。

3.关税和印花税

实物商品交易时代,大宗货物交易手续流程纷繁复杂,从原产地到消费地往往耗费大量时间。电子商务时代,大量商品化有形为无形,通过电子数据的形式高效便捷的进行交易,在促进商品和服务流通的同时也产生了另外一个问题,原有的纸质合同和凭证被电子合同及数据代替。“无纸化贸易”危及了政府对经济合同及凭证的监管,更使得跨国贸易过程中的关税和印花税的税款征收无法得到保障。因此,法律仍需就跨国电子商务贸易的关税及印花税等问题做出规定和说明,为国际电子商务贸易提供行为指引。[5]

(二)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

电子商务的高速蓬勃发展对税务行政机关的税收征管能力和征管体系现代化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落实税收效率原则,做到税收便利,尽量减少纳税人的超额税收负担,同时做好税源监控,防止国家税款流失成为税收行政机关必须面对的问题。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在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上表现出明显的不适应性和滞后性。就税务管理部分来看,包括?税务登记,帐簿和凭证管理以及纳税申报等三方面内容。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冲击在这三方面体现尤为明显。

1.税务登记

作为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管理的起点,税务登记对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基本信息,进行税源监控,防止税收流失来说具有重要意义。传统商事背景下,税务登记以工商登记信息为基础,而电子商务的隐匿性使得任何人无需工商登记皆可开展贸易活动,这使得税务机关失去税务管理和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提示依法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办理税务登记。作为世界首部综合规范电子商务发展的基本法律,在法条中涉及电子商务税务登记问题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但对于依照法律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如何办理税务登记等问题仍需要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做具体细致的规定及完善。

2.账簿和凭证管理

企业经营会计信息历来是税务机关确定企业销售金额,销售成本等财务信息,进而确认其应纳税额的依据,电子商务出现之前,企业的会计信息是按照法律规定来保存其原始会计凭证,往来账簿等纸质和电子资料。电子商务的发展对这种管理模式造成很大冲击,交易的无形性,隐匿性使得交易信息变得模糊且难以核实,各种凭证账簿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易于修改且难以发现,在这种情况下,基层税务行政机关如何取得真实有效的会计经营信息成为一大问题。可以考虑的做法是从网络支付体系和平台提供者入手,将网上支付系统作为稽查、追踪和监控交易行为的手段,协同推行网上发票,电子发票等制度,从而解决电子商务税收的原始会计信息问题,杜绝税源流失。[6]

3.纳税申报

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的书面报告的行为称为纳税申报。电子商务出现以后,活跃在互联网上的广大网民都可能存在纳税义务,每天数以万记的交易行为使得税务机关自己认定每笔业务的纳税人变得不可能,要想认定纳税人也会非常困难;此外,全球化时代商品,服务和资本在全球范围内流动,经营活动突破时空限制,人们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完成交易,然而现行纳税申报制度要求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申报 (一般是纳税申报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这是否会在某种程度上限制电子商务的便利和自由?是否可以考虑延长相关期限,电商平台代为申报或系统自动申报等都是税收征管法应当纳入考虑并作出规定的。

(三)加强电子商务国际税收合作

电子商务的全天候,全球性等特点,使得商品,服务,贸易在全球范围内高效自由流动,同时也使得各国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和难度大大增加,单一主权国家难以全面掌握所有纳税人信息,常设机构原则的存废,跨国避税和反避税合作等挑战使得各国税务部门再也不能孤军奋战,各国必须联合起来,打造电子商务税收跨国联络和协调机制变得日益紧迫。

现有的国际税收规则产生于实物贸易和投资时代,“常设机构”概念在确定各项所得的征税国时具有重要意义。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对 “固定营业场所”的概念形成冲击,各互联网商业网巨头的业务遍布全球,但真正的办公场所却少之又少,更多的是在全球主要区域的数据服务器,这种情况下该如何确定跨国贸易所得的国际分配,成为各国必须面对的话题。BEPS数字经济报告提出包括数字化形式在内的“实质性存在”的概念以应对数字经济冲击,电子商务中的“常设机构”问题可以借鉴这些新提法,修改常设机构的范围和认定标准。

国际税收中另一重要议题是国家税收管辖权的划分与博弈,电子商务突破传统公民和国家限制,一切变得全球化,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权理论也应当与时俱进,可以考虑的做法是根据价值创造理论在各国分配利润和征税权,移动互联时代,企业商品和服务要能够给消费者带来“价值”,企业才能获得经济价值,商品售后服务也在很大程度上关系企业是否能够顺利完成这个“惊险的跳跃”,客户信息数据的收集再利用“大数据”进行分析,可以最大程度地为企业创造价值,因此要注意区分价值创造和分配的核心环节。[7]

2013年6月,OECD发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简称BEPS⑧行动计划),该项目旨在防止跨国公司利用不同国家和地区税制中存在的漏洞和空白进行税务筹划,人为减少应税所得。其中《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指出,各国应重新审视现行税制,税收协定和转让定价规则存在的问题,并就国内立法和国际税收规则调整提出建议。电子商务环境下中国应当加强同各国和国际组织在电子商务国际反避税领域的协调和合作,针对跨国互联网公司资本弱化,转让定价等避税措施,研究制定合理的反制措施,维护国家税收主权。[8]

注释:

①中国政府法制信息http://www.chinalaw.gov.cn/art/2017/1/24/art_15_196013.html。

②台州政府法制网:http://www.tzzffz.gov.cn/art/2017/12/6/art_845_1062368.html。

③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

④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index.htm。

⑤奎尔公司诉北达科他州案(Quill Corp.v.North Dakota):1992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定,网上零售商如果在买家所在州没有实体店则无需向消费者收取销售税,该判例成为此后美国法院处理电子商务税收案件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⑥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

⑦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经合组织(OECD),是由36个市场经济国家组成的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旨在共同应对全球化带来的经济、社会和政府治理等方面的挑战,并把握全球化带来的机遇。

⑧BEPS: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是指跨国企业利用国际税收规则存在的不足,以及各国税制差异和征管漏洞,最大限度的减少其全球总体的税负,甚至达到双重不征税的效果,造成对各国税基的侵蚀。

猜你喜欢
税务税收电子商务
2025年我国农村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2.8万亿元
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论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
提升税务干部的学习力
电子商务模式创新的相关研究
税收(二)
税收(四)
税收(三)
跨境电子商务中的跨文化思考
2013年跨境电子商务那些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