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 李瑞东
临汾市在全国168个城市的空气质量考核排名中多次倒数第一,空气质量不降反升,原市长刘予强两次被约谈,第一次表示“如芒在背,如坐针毡”,第二次表示“痛定思痛,狠抓落实”。
在这样的高压态势下,2017年4月—2018年3月,临汾市环保局原局长张文清授意办公室主任张烨和监测站聘用人员张永鹏故意实施破坏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组织人员通过堵塞采样头、向监测设备洒水等方式,对全市6个国控空气自动监测站实施干扰近百次,导致监测数据严重失真达53次,这一戏剧性事件使得十几人受到法律严惩,临汾这座古城也因此被放在了舆论的聚光灯下。
2019年6月26日,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坚决落实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尧都区、襄汾县、洪洞县和临汾开发区内的铸造、焦化、洗煤、钢铁等类企业在五日内停产退出,遭到企业的强烈不满。
接到企业的举报后,记者调查发现,按照文件要求,涉及的县区多个部门联合执法,采取强行封堵通往厂区的主要道路,执法人员入驻企业轮班值守,厂区大门被强行围堵,遭到切割、推拉等不同程度的人为破坏,有的企业餐厅被查封,导致上百工人靠吃方便面维持工作。
针对通知文件和联合执法的行为,记者采访了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委员会委员王灿发,他指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以及第43条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第43条规定: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第38条的规定,做出决定。
王灿发说:“在没有依法进行听证的情况下,即强令企业停产退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政府采取这种做法逼迫企业退出不仅不妥,而且违法。”
环境污染治理要有壮士断腕的决心,更要用科学的方法依法依规进行,采访中临汾市环保局副局长赵苏丽说,这些企业停产退出后,能否改善空气质量,并没有做过专门的科学论证。那么既然没有论证就强制停产退出,岂不成了摸着石头过河,拿企业的利益当了赌注。
当前我们在建设法治政府、法治社会,通知文件在没有经过任何听证的情况下,就强制执行,损害的不仅是企业的正当利益,更是政府的公信力,治理污染要有科学的方法,更要有法律的依据,如果执法者违法,那法律杠杆就永远不会有平衡的支点。
空气质量考核倒数第一的“帽子”谁也不想戴,既然戴上了,想摘掉要有正确的方式方法,分析原因、查找根源、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地施政施法施策,而不是“病急了乱投医”,采取简单粗暴的方法强制执行,其产生的后果往往适得其反。临汾市如此“治气”,到底能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和目标,摘掉倒数第一的“帽子”,让我们产生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