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互联网的著作权数字授权许可CC0研究

2019-01-19 08:54麻思蓓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图书馆理论与实践 2019年3期
关键词:著作权法许可使用者

麻思蓓,许 燕(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CC0是知识共享组织(Creative Commons,以下简称CC)继CC Licenses之后于2009年推出的一款专门用于放弃著作权,将作品投入到公共领域的著作权数字授权许可,是CC推动开放获取的又一实际举措。现实中,作品过了权利保护期,并不代表就能顺理成章地进入到公共领域,一是使用者不知道哪些作品已经到期,因而无从查找;二是没有权利人的授权,到期作品无法通过网络进入公共领域。如果作品仍在权利保护期内,要将其投入到公共领域就更难,因为有些权利会始终受著作权保护。

采用CC0发表作品,意味着权利人放弃自己拥有的全部著作权及相关权(包括数据库权),通过互联网将作品贡献至公共领域。那CC0与CC Licenses到底有什么区别?什么样的作品适用于CC0?用CC0弃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CC0与著作权法有什么关系?CC0对图书馆有哪些影响?在国际上的应用情况如何?厘清这些问题,对于理解和应用CC0至关重要。国内学者对CC Licenses已经有了较充分的研究。但截至2018年9月,尚未在国内期刊上看到研究CC0的文章。为此,本文试图探讨上述这些问题,并希望通过此研究,让国内科研人员和图书情报工作者对CC0有一个基本了解,以利于CC0在国内的应用,推动知识的广泛共享与创新。

1 CC0概述

1.1 CC0的概念

CC0的全称是CreativeCommonsZero,含义是不保留权利。它的形式是一份放弃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法律文书,也称作弃权宣言或声明。指权利人以网上声明或宣言的形式,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宣布放弃其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著作权、数据库权等权利,将作品贡献到公共领域。作品进入公共领域后,使用者可以无偿地下载、复制、修改、传播和表演该作品,无需再申请授权。“数据库权包含未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事实信息”。[1]有些司法管辖区的著作权法包括了数据库的设计与结构,但有些司法管辖区比如欧盟,在适用的著作权法无法保护数据库时,制定了特别法律来保护数据库权。

应用CC0弃权的人可以是任何一个创作者或者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人,包括数据库权人、邻接权人。权利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机构,如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但依靠著作权获得收入来源的艺术工作者和创作者不适合使用CC0弃权。适用CC0的作品类型广泛,可以是图片、摄影、绘画、文字、数据集、音乐、视频,也可以是计算机软件。将作品投入到公共领域最大好处就是作品更易于被搜索引擎搜索到,从而可以被更多人分享,让作品赢得更广泛的影响力,有利于提高作者知名度。

1.2 CC0的应用方法

CC官网上有CC0概要和声明的法律文本。在采用CC0之前,权利人应仔细阅读、理解其条款含义,在理解的基础上,可选择在自己方便的时间、方便的地点以及适合的作品上应用CC0。

应用CC0需要登陆CC官网,在首页上方选择“Share your work”,然后单击页面右侧的“Public domain”,在蓝色字体“CC0”下方单击“Use this tool”,之后按照页面提示填写权利人姓名、拟采用CC0作品或者作者本人的网址、作品标题、所在地区等信息。这些信息将嵌入到为作品生成的HTML代码中,使用者可以依据这些信息联系作者,并找到关于作品的更多信息。权利人也可以填写自己的电子邮件地址来接收嵌入了元数据的HTML代码。接下来还可以在两种不同样式的“Public domain”图标中选择其中一种作为自己弃权声明的图标,并能看到弃权声明在网站上显示的预览。CC0有英、德、法、俄、西班牙、意大利、中、日、韩、阿拉伯语等多种语言版本,供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权利人选择使用。

2 CC0与CC Licenses的异同分析

2.1 CC0与CC Licenses的相同性分析

自CC0声明在互联网上张贴发布时起,该作品的著作权限制就被权利人自行解除了,就成为了公共领域作品,社会公众享有平等、自由获取和利用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CC0同CC Licenses一样,都是面向互联网的著作权授权许可。

作为授权许可,CC0和CC Licenses都具有永久性、不可撤销性和非排他性。一旦采用CC0或CC Licenses发表了作品,不能反悔撤回许可。对使用者来说,不能设置技术障碍阻止其他人正常使用作品。

CC0和CC Licenses都是国际化程度很高的授权许可,适用于世界上所有司法管辖区域。

2.2 CC0与CC Licenses的异同性分析

首先,CC0和CC Licenses虽然都是放弃权利,但前者是放弃了全部著作权,后者是放弃了部分著作权,这是两者最根本的区别。

CC Licenses是权利人或多或少保留部分权利,将另一部分权利让渡给被许可人——社会公众。CC Licenses有六组许可,每一组都要求在使用作品时标注原作者姓名。保留署名权是六组许可当中最基本的一个使用条件。而用CC0发表作品,连署名权也放弃了。不管使用者以什么方式、什么目的使用CC0作品,都无需标识原作者姓名,因为采用CC0发表作品是不含任何附加条件的。假如权利人非常在意这个问题,那就不应该采用CC0,而应该选择CC Licenses中的某款许可进行授权。由于CC0是毫无保留的放弃著作权及相关权,所以CC0是CC发布的所有著作权许可当中开放程度最高的一款许可。

其次,CC Licenses不适用于计算机软件,而CC0适用于计算机软件。这是两款许可的另一个显著区别。CC Licenses最新的4.0版虽然比老版本更加国际化,更具有兼容性,适用对象也包含了数据库,鼓励数据库权人运用CC协议进行授权,但CC Licenses仍然不能用于计算机软件的授权使用。如果有软件开发者希望自己的作品被他人所认可、使用,可以采用CC0授权。CC0允许权利人放弃自己拥有的某个软件著作权,将该软件释放到公共领域共享。CC0与许多开源软件许可兼容,包括经过Open Source Initiative批准的开源协议通用授权许可GPL(General Public License)。这给那些希望节省时间精力、在现成作品基础上进行再创作,而不是从零开始写一个全新的软件的被许可人带来了极大便利。由此可见,CC0适用作品的类型比CC Licenses要广,基本上涵盖了著作权法所能涵盖的所有的智力成果类型。

最后,两者的应用方法不同。若采用CC Licenses中的某款许可授权,可以在个人网页或机构网页上直接用文字说明即可。如,中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机构知识库(IE OpenIR)在“传播许可”中,对于规定要公开发布的作品,要求提交者按“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禁止演绎”进行传播授权,鼓励提交者按“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进行传播授权。[2]而如果采用CC0授权,则需要登陆CC官网,按照前文中所述应用方法进行操作。

3 CC0与著作权法的关系研究

CC0的价值取向是权利人不追求作品的经济利益,而更看重作品的社会影响,所以,主动解除著作权保护,将作品直接投入到公共领域,客观上消除了公众公平获取作品的障碍。因此,CC0实质上是一份向公共领域捐赠作品的声明。这种自愿放弃包括人身权在内的诸多权利的行为,目前在法律上还找不到相应依据。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系统,具有规范性、稳定性的特点。一旦颁布,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不会改变。CC0虽然问世近十年,但对于滞后的法律来讲,仍然是一项新事物。因此,放弃著作权权利尚未纳入到美国、中国等司法管辖区域的著作权法中。

不过,美国是判例法国家,“一些法院在审判中已经对此予以承认。要进行公有领域捐赠,需要由版权权利人作出公开明确的行为或声明,表明其放弃版权”。[3]美国法院的判决至关重要,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对同级法院其论证也是有说服力的,成为今后法院判决类似案件的参考,具有示范效应。法院判例充分证明CC0具备合法性。CC0在客观上形成了对著作权法的补充,丰富了著作权法的层次和内容,使其更加趋于合理,更富有现实指导意义和可操作性,让僵硬、呆板的法律条款具有了弹性,让权利人有行使放弃权利的选择。同时,还有助于改变现行法律制度下,专有权与公共获取之间利益严重失衡的局面,为寻求版权人和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增加了筹码,有利于遏制版权的过度扩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中,都没有设立禁止权利人主动放弃作品著作权、传播权,自愿向公共领域捐赠的条款,因此,也就不存在CC0与现行法律相冲突的问题。

我国虽然是成文法国家,但美国法院的判例对我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的改革有一定借鉴价值。我国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是非网络时代的产物,即使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其主要内容是网络环境下,对著作权或邻接权人等的传播权保护条款,对网络作品合理使用范围的界定,以及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划分和权利限制,并没有涉及权利人放弃权利、向公共领域捐赠作品、或者通过互联网主动行使权利的相关规定。我国正面临着第三次《著作权法》的修订,建议将上述两个《条例》内容合并到《著作权法》中。不仅面向非数字作品,改革后的《著作权法》更应该适用于网络时代,反映网络时代人们的行为特征和不同权利人的诉求,合理调整网络时代权利人之间的关系,使不同主体的利益更加趋于平衡和协调。CC0通过开放的互联网放弃私权换取公共利益的行为,应该纳入到修订后的《著作权法》中。

4 CC0文本的法律效力

CC0有两个文本,一个是普通文本,是非法律专业人士阅读的版本;一个是法律文本(Legal Text),是律师等专业人士阅读的版本。这里讨论的是后者。

世界各国著作权法之间具有很大差异性、复杂性,权利的放弃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域是有效的,而在另一些司法管辖区域可能是无效的。有些权利放弃是有效的,而有些权利则始终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而无法放弃,需要根据权利人所在司法管辖区域的具体法律规定而定。如,美国版权法第106条之二中e款“转让与放弃”中规定,视觉艺术作品,其作者的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得转让,“但作者以其签署的书面文件明示同意放弃的,此类权利可以放弃。该书面文件应特别载明该权利放弃所适用的作品及其使用。权利放弃仅适用于经如此列明的作品及其使用”。[4]依据该条款,如果美国的著作权人想放弃依法享有的雕塑、绘画、摄影、电影等视觉艺术作品的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必须签署书面文件,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上述权利才算是有效放弃,以其他形式,如口头宣布放弃是无效的,其作品依然会受该国著作权法保护。那么,美国国内的视觉艺术创作者如果想通过网上声明的方式放弃其拥有的某部作品的全部著作权,理论上讲是无法实现的。又如,我国《著作权法》第二章第三节“权利的保护期”中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即法律对这三项权利的保护是永久性的。依据该条款,中国的创作者若想放弃上述人身权,理论上是放弃不掉的。法律对作者权利的保护并不会因为作者想法的改变而改变。

但是,CC0能够让权利人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放弃其拥有的某部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其原因主要取决于CC0法律文本对于放弃权利的具体表达和陈述。

CC0法律文本主要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放弃权利的目的和动机阐述,第二部分是对著作权等权利的列举,第三部分是权利放弃,第四部分是公共许可兜底,第五部分是限制与免责条款。其中关键内容是第三、第四、第五部分。

在第三部分权利放弃中,文本声明:宣告者(指权利人)在此公开声明,完全、永久、不可撤销、无条件地放弃本人对该作品所拥有的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以及与此有关的、已知和未知的诉讼索赔:适用于全世界所有地区;在适用法律和条约提供的最长时间内(包括未来的时间扩展);无论是现在已知还是将来未知的媒介以及无论复制数量多少;无论出于什么目的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广告或促销。同时声明:弃权目的陈述的表达是深思熟虑的。[5]这样的表达说明权利人是在清楚了解了采用CC0条款的后果,以及确知CC0的传播媒介和传播范围的前提下做出的慎重决定和正式承诺,是出于自愿,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绝不是一时冲动下的心血来潮。为此,该声明具有了法律效力。

第四部分公共许可兜底条款,是权利人为未预料到或可能发生的影响权利放弃的因素而设立的,以确保使用者不会因某些未考虑到的因素而干扰到其对作品的使用。如,某些权利放弃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宣告者就在兜底条款中再次重申授权每一位使用者免版税的、不可转让的、不可再授权的、非排他性的、不可撤回以及无条件的行使对该CC0作品的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同时声明,宣告者本人不会行使任何对该CC0作品的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以及提出与此相关的诉讼索赔,不会违背弃权目的陈述。这就给现在及未来的使用者吃了一颗定心丸,让他们能安心地、没有后顾之忧地使用作品。如果说第三部分权利放弃还不足以让法院认定权利人已经自愿放弃了全部著作权,那兜底条款将成为法院认定权利人已经彻底断绝与该CC0作品的法律关系的有力证据。

第五部分限制与免责条款,主要是声明宣告者的商标权和专利权不会因为著作权的放弃而受影响,如果使用者想利用宣告者拥有的商标或专利,必须获得宣告者的同意后才能使用,否则涉嫌侵犯宣告者的商标权和专利权。此部分还声明,宣告者在放弃了权利后,就不再对CC0作品未来的使用承担任何责任,对作品本身也不提供任何保证或担保。即使过后有使用者发现作品内容存在某些缺陷甚至是违法的,那也与宣告者没有关系了。假如有使用者想因此追究宣告者的法律责任,那这种追责行为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因为宣告者已经事先发布了免责声明。所以,在使用CC0作品之前,使用者应仔细阅读CC0法律文本,了解自己拥有哪些权利,以确保能够正确、顺利的使用CC0作品。

5 CC0应用实例

尽管CC0对我国学术界和图书情报界来说是一种新型许可,但在欧美一些国家,它已经被应用于实际工作中。

(1)2012年9月,欧洲数字图书馆 (Europe’s Digital Library,Europeana) 利用 CC0将 2,000万条数据记录在公共领域,这是利用CC0向公共领域一次性奉献数据量最大的一次,这些数据集主要是数字化文化艺术作品的描述信息。现在,这些数字原文信息已经可以没有任何限制的使用。“开放数据是一个如此强大的理念,该馆馆藏是一笔巨大的文化资产,只有两者联姻才能带来好的结果。人们经常讨论对新观众要关闭数字鸿沟与开放文化,但很少有人能做出如此大的贡献”。[6]

(2)2017年2月7日,美国纽约大都会艺术博物馆(MetropolitanMuseumofArtinNew York)发布了一项开放获取新政策,宣布该馆收藏的所有公共领域的影像作品将通过CC0实行开放共享,数量超过375,000件数字化收藏,允许任何一个人没有任何限制地使用、重用和重新组合。CC的CEO Ryan Merkely在发布该声明时说,数字时代我们如何促进发现、创新和合作,共享是很重要的一点。[7]

(3)Figshare是一个开放知识库,允许使用者上传任何格式的文件,便于在浏览器上预览。该库存储内容除一般知识库存储的文献类型外,还可存储海报、展示、代码等。Figshare的使用者包括机构、出版商、研究人员。自2012年以来,该库已经有80万个研究人员上传作品、750万次下载量和2,600万的页面访问量。Figshare已采用CC0作为科研人员的弃权工具,以共享他们的数据集。已有数百个组织利用CC0将自身作品奉献给公共领域。[8]

6 启示

6.1 CC0有利于作品的发现和利用

在网络媒体异常发达、网络影响力异常强大的今天,图书馆服务创新的重点应该放在互联网的充分利用上,CC0就是一个很好的服务切入点。采用CC0发表的作品属于公共领域作品,公共领域作品更易于被各种搜索引擎搜索到。图书馆可以将CC0作为一个开放服务项目,面向科研人员详细阐述CC0的主要内容、特点及应用方法,说明应用CC0对作者的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影响,让科研人员和创作者对CC0有一个准确的认识。在此基础上,让科研人员尝试有选择的将自己的作品采用CC0的方式出版发表,为科研作品开拓新的发表和传播渠道,使其更易于被公众分享。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科院力学所、软件所等的机构知识库,已经将CC0作为IR作品若干传播许可中的一个选择。[9]

国内图书馆可以借鉴欧美图书馆、博物馆的做法,对于自身馆藏、且早已解除了著作权限制的古老作品,或者是复制品,有选择地采用CC0将它们的数字版投放到公共领域,让用户能方便地在网上搜索和浏览到这些藏品,以利于馆藏作品的发现和利用。就提升馆藏古老作品的利用率和影响力、提升图书馆网络服务能力来讲,CC0是一个创新的服务方法。

6.2 合理使用不等同于著作权法上的公共领域

法学界有学者认为,合理使用就是公共领域。认为“合理使用制度实际上是通过创造一个不受时间限制的公共领域,来使公众可以随时地从既有的作品当中汲取必要的文化遗产,……因此,合理使用公共领域的存在,是充分地满足了洛克范式下‘为他人留下足够多美好的东西’这一先决性条件的”。[10]这个理解是不够准确的,它混淆了“合理使用”与“公共领域”这两个概念。合理使用虽然是著作权法上的一个例外条款,但在作品的使用方式、使用目的上是受著作权法制约的。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范围的界定是:合理使用仅限于个人学习欣赏、教学和科研等非商业性使用。如果将作品用于商业用途,不管是否盈利,都违反了合理使用原则,超越了合理使用范围,都涉嫌侵犯著作权。公共领域是指著作权法保护之外的作品所处的领域,该领域作品在使用方式、使用目的上是不受著作权法制约的,即使商业性使用也属合法。所以,公共领域既包括合理使用,也包括商业性使用。是否可以商业性使用,是判断作品属于合理使用还是公共领域的重要标准,也是合理使用与公共领域的本质区别所在。由于合理使用在使用目的、使用方法上有诸多限制,其适用范围比公共领域要窄的多。也正由于这个原因,合理使用所体现出来的公共性、平等性、开放性、共享性等特性明显弱化了。所以,合理使用不等同于公共领域,而只是部分重合。

6.3 防止CC0的误读和滥用

CC0的问世,确实丰富和扩大了公共领域空间,让更多珍贵的文化遗产重见了阳光,让更多作品得到了便捷、广泛、平等的共享。然而,这都是在准确理解和正确应用CC0的前提下实现的。我们在捍卫公共利益、创建繁荣强大而富有活力的公共领域的同时,也要防止出现另外一种倾向,即:在没有准确理解CC0、未获得其他合作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就将整个合作作品利用CC0发表。甚至以公共利益为借口,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将CC0应用在他人作品上。其结果不但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将导致CC0的滥用,背离CC0的初衷,干扰公共领域的有序健康发展。因此,在应用CC0之前,全面、准确理解CC0条款及《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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