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雯灿,龚蛟腾,易 凌 (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图书馆是一种“公益性主导的知识序化与集散组织”,[1]也是一个丰富民众精神生活的文化驿站,显然“娱乐”是图书馆的基本职能之一。20世纪80年代初期,学术界探讨了图书馆的娱乐职能。倪波等提出图书馆可以通过“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的职能”达到“寓教育于娱乐”的目的;[2]黄宗忠认为图书馆具有“文化娱乐的职能”;[3]宓浩等赞同图书馆能够“丰富人民精神生活,提供文化娱乐”;[4]吴慰慈等在《图书馆学概论》的修订版中新增了图书馆的“消遣娱乐职能”。[5]对于公共图书馆而言,其文化娱乐职能尤为突出。图书馆在文化娱乐的基础之上衍生了娱乐化现象。诚然,图书馆虽有一定的娱乐职能,但更应该以文化保存、社会教育、信息传递、智力开发等为主要使命。一般来说,图书馆必须以提升人们文化知识水平为着力点来开展娱乐活动,把握娱乐化的“度”,否则很容易在这个“灯红酒绿”的娱乐环境中迷失方向。
图书馆的娱乐化现象引起了诸多学者深思与争鸣。曹娟认为图书馆娱乐化不可取,必须“坚守图书馆精神”“摒弃娱乐化思想”;[6]黄珊则提出图书馆娱乐化应建立在“一种良性互动、拉动阅读、促进阅读与思考循环的理性设计之上”,且“大众娱乐文化原本无罪”。[7]王子舟等通过课堂讨论分析了图书馆娱乐化现象,认为“适度的娱乐、围绕知识信息传播形成的娱乐”是值得提倡的,但“图书馆应该秉持自身的专业操守”。[8]由此可见,关于图书馆的娱乐化现象,学术界存在诸多褒贬不一的说辞。如果说图书馆娱乐化“有罪”,那么需要弄清“罪”在何处?倘若说图书馆娱乐化“无罪”,就应当明晰“无罪”之理由何在?
西方宗教界认为“原罪”是“人类始祖传下的原始罪过”,即“人一生下来就带有此罪”。[9]264时至今日,学术界往往从哲学、道德、法律等多个角度分析“原罪”。通常来说,“原罪”是指某些主体利用制度漏洞攫取个体利益,并逃避相应责任的不当行为。如,民营企业“利用社会秩序的混乱、法律制度的不规范,违法或不道德地快速实现了资本的原始积累”“低价侵吞国有资产、利用银行甚至被收购对象的钱‘空手’套取国企产权等”。[10]当前,某些“名不符实”的文化机构大力推行娱乐化,无疑难逃有“原罪”之虞。它们借用图书馆之名却错误地定位自身,俨然成为一个供公众娱乐休闲的场所,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图书馆整体的名誉、声望。清华大学李晓东教授设计的“民间公益图书馆”[11]——篱苑书屋,被美国知名网站列入“全球18家最美的图书馆”[12]之一,是我国唯一一家获此殊荣的图书馆。篱苑书屋的义务馆长潘希表示,该书屋仅周六、周日免费对个人访客开放,“周一到周五接受包场,一般会有人包场做商业活动,拍婚纱照、影视剧、广告”。[13]此外,潘希馆长还提及“所有的旅行团必须提早预约”,包场需给予一定的费用且必须为“整体包场”,费用为“五百块钱三十分钟,愿意看书看书,不愿意看书你照相”。[14]显然,将文化阅读空间包装成了娱乐化的场所。篱苑书屋除了提供免费的阅读服务之外,还附带有商业化的模式,甚至成为了“北京郊区热门景点”[15]而过度趋于娱乐化。由此看来,满足村民的阅读需求“并非这个图书馆的主要目的”,俨然成了“吸引人们来村里旅游的工具”。[16]
著名建筑设计师董功设计建造的三联书店海边公益图书馆——“孤独图书馆”,因其个性化的建筑风格以及直击民众内心的“孤独”情怀在网络上迅速窜红。然而,慕名而来的往往是大批游客,并非为了满足阅读需求的读者。据工作人员称“日接待游客接近两千人,大多为游览后便离去”。[17]在此情况下,图书馆不得不采取在微信公众号上提前预约并限制每日进馆人数的措施。诸多游客在此拍照发朋友圈、作秀、装文艺,表示其“到此一游”,而不是渴望在这里静心阅读、提升自我,由此图书馆失去了本身的价值及其文化内涵。此外,进馆预约的微信公众号——“孤独图书馆”,其帐号主体为秦皇岛阿那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随着“孤独图书馆”名气越来越大,“作为主体的阿那亚项目也被越来越多的购房者熟知”,该项目“是一个全资源滨海旅游度假综合体”,并作为“图书馆成功营销案例”分享给“众多地产从业者”。[18]这种带有明显商业化和过度娱乐化色彩的“图书馆服务”,不免有借用图书馆之名进行娱乐化的嫌疑,应当是图书馆娱乐化之“原罪”。不管是“最美图书馆”还是“最孤独图书馆”,都应抛除商业利益及避免过度娱乐化,回归图书馆的本真。
在西方宗教中,本罪又称“现犯罪”,指“个人出生后违背上帝意旨所犯的罪”,[9]265即自身不当行为所造成的“罪”,图书馆娱乐化也有其“本罪”。图书馆在吸引用户到馆的过程中,开展一些背离正常业务的娱乐活动,从而产生了过度娱乐化现象。公共图书馆评估体系包含了用户进馆次数等量化指标,如,第六次全国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中的“地市级图书馆评估标准”包括“年读者人均到馆量”“年每万人参加读者活动人次”等指标,并将其开展讲座、培训、展览以及阅读推广活动的次数纳入各级图书馆的考核范围之中。[19]政府部门通过评估分析图书馆社会效益,并视为“投入图书馆事业的参考指标”。[20]这类评估指标的设定,为图书馆效益评估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标准。不过,在某些功利性目标的驱动下,致使图书馆千方百计地吸引用户到馆而产生了过度娱乐化的现象。据有关学者分析,我国的“文化娱乐型读者要占绝大多数”。[21]图书馆娱乐化的活动与这类读者“一拍即合”,为其提供了滋生过度娱乐化的温床。然而,过度娱乐化的活动给读者带来的只是一时的心理快感,并无更多实质性的收获。毋庸置疑,图书馆应当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用,积极举办丰富多彩的活动吸引读者到馆。在提供娱乐活动的过程中,图书馆不能以过分娱乐化的方式吸引读者,以免得不偿失。因此,图书馆为读者提供服务必须把握好娱乐化的度,组织开展真正有影响、有内涵的活动从而正确引导读者、吸引读者。
在娱乐化影响下,一些图书馆为了吸引用户眼球而过度借助娱乐的媒体效应,致使原本的知识殿堂变成了各种娱乐节目泛滥的场地。浙江卫视热播的娱乐节目“奔跑吧兄弟”,其第二季第六期节目就于广州图书馆内进行了“撕名牌”的游戏,[22]此举似乎有失妥当。图书馆应当合理发挥其娱乐职能,为用户提供与文化知识相关且有文学内涵、文化深度的娱乐活动。在“阅读圣地”“学习中心”录制这类过于偏重动态性的娱乐节目,不仅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他读者正常阅读,也难免让人觉得图书馆有借助媒体机构和娱乐效应造势之嫌。需要明确的是,图书馆娱乐职能的范畴需有一定限制,并不囊括当前通俗概念的所有娱乐活动。“一切不与图书资料发生关系又不以读者为服务对象的活动,即使是文化娱乐,也不属于图书馆职能范畴”。[23]因此,娱乐职能必须要有一个临界点并在一定的界限内恰当发挥。有学者将图书馆的“文化娱乐职能”视为“毒瘤”,[6]尽管其言辞较为偏激,但不可否认娱乐职能为图书馆过度娱乐化提供了些许理由。图书馆在吸引读者过程中的过分娱乐化以及自身娱乐职能的过度发挥,在一定程度上可视为图书馆娱乐化之“本罪”。
图书馆过度娱乐化现象的产生除了自身的因素外,还与社会环境、用户个体因素等息息相关。娱乐化时代的不期而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图书馆娱乐职能的定位。世界顶级传媒与娱乐公司的首席顾问沃尔夫明确提出,“我们正生活在娱乐经济新时代”,[24]这意味着娱乐化在当前社会生活中占有较大比重。经济、文化、教育等各行各业都受到了娱乐化的影响,图书馆同样不可避免地受到当前娱乐环境的影响,“被迫”卷入了娱乐化的浪潮中。大众传媒、电子产品、互联网络充斥着现代社会,不仅改变了人们参与社会活动的方式,也改变了用户获取信息资源的方式。在这些新媒介影响下,娱乐化成为了当前不可忽略的社会特征之一,影响了图书馆的正确定位和职能发挥。一些图书馆追求其建构的宏伟、精美,反而忽略了图书馆学习、阅读氛围的营造。如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新图书馆中建有超大滑梯、玻璃栈道、私人影院等,[25]这些建筑构造尽显豪华、酷炫之风。图书馆完善其空间配置未尝不可,但在馆中建大型滑梯、玻璃栈道这类与阅读场所整体气氛不太相符且过于娱乐化的建筑,未免有哗众取宠、博人眼球之嫌。诚然,娱乐环境很难改变,但图书馆应严格坚守自身的阵地、秉持自身的原则,能融入娱乐化的发展环境又不过度娱乐化。
文化馆(站)的娱乐性冲击了基层图书馆,在一定程度上诱导了基层图书馆的娱乐化。许多农村地区,文化馆(站)与图书馆(室)往往共享同一活动空间,共同履行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职责。如:长沙县福临镇综合文化站开辟了“农家书屋、教学培训室、电影院、公共电子阅览室、舞蹈教室、陈列展览室、书画室、室外戏台、篮球场、门球场、室外健身场地”等多种娱乐空间;在2015年中国文化馆年会上,长沙县福临镇综合文化站获得了“全国优秀文化站荣誉,成为湖南省唯一获此殊荣的文化站”。[26]值得注意的是,文化馆(站)虽然提供了多样化的娱乐活动,却给图书馆服务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即受文化馆(站)的影响,图书馆(室)容易趋向过度娱乐化。因此,当前娱乐化的社会环境以及文化馆(站)的娱乐活动的冲击等都在很大程度上孳生了图书馆过度娱乐化的现象,可视为图书馆娱乐化之“他罪”。
图书馆合理提供娱乐活动并无不妥之处,若其开展的娱乐活动能传播文化知识、提升用户文化素养,就不仅“非罪”而且“有功”。博尔赫斯曾说过:“天堂应该是图书馆的模样”,图书馆应该是一方精神文明的净土、一个思想自由的乐园、一处心灵栖息之所。由此看来,天堂般的图书馆适当开展娱乐活动从而为用户带来愉悦的服务体验似乎合情合理。不过“图书馆走向大众娱乐不是罪”[7]的观点,需要结合现实情况才有评析空间。图书馆的娱乐化同样有其合理的部分,不能以一种“非此即彼”“非黑即白”完全对立的观念看待,应从其开展娱乐活动的内在本质、现实意义等多方面进行辨析。
(1)图书馆娱乐化有其内在的合理性,部分馆藏资源本身就具有娱乐性质。图书馆馆藏文献类型丰富,既有专攻学术研究型的理论书籍,也有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文献典籍,还有调节读者情绪的娱乐型通俗读物。如文学小说、时尚美妆、杂志漫画、旅游摄影、养生保健、科普读物等,都明显带有一定的娱乐化色彩。如果坚决要图书馆完全摒弃娱乐,那是否也需舍弃带有娱乐化色彩的馆藏文献?这显然不合理。
(2)图书馆娱乐化受机构自身属性的影响,需适当借助娱乐手段广泛地传播文化知识。我国古代藏书楼注重文献的收集、整理及收藏,并“承担了知识传播与文化传承的重要职责”。[27]现代图书馆是对古代藏书楼的继承和发展,两者主要收藏的对象是文献典籍等这类承载文化知识的相关载体。毋庸置疑,无论是古代的藏书楼还是现代图书馆,其本身则属于一个文化传承与传播的机构。从某种程度考虑,书籍承载了文化,文化需要传播,娱乐恰恰是“传播交流的一个重要功能”,[4]也是传播的方式、手段之一。因此,图书馆无法从根本上避免娱乐化。同时,文化的高雅与通俗并无严格的分野,知识普及与大众娱乐相结合有利于更大程度吸引用户。也就是说,阳春白雪式的文化知识借助通俗的娱乐方式传播,有利于社会大众的接受和理解。
(3)图书馆娱乐化是自身发展的必然要求,符合图书馆转型的发展趋势。随着时代的发展,图书馆不仅是收藏文献、阅读书籍的场所,更是人们的一处精神文化寄托之所。图书馆逐渐成为了公众的“第二起居室”“第三空间”,[28-29]并能贴近民众的日常生活以便提供更为多样化的文化服务。长沙图书馆内设有“多元文化馆”“长沙人文馆”“多功能报告厅”“新三角创客空间”“咖啡书吧”“乐之书店”“阅读花园”[30]等多样性的娱乐休闲空间,经常举办讲座、培训、展览、阅读推广等活动,丰富市民的文化生活。这些举措正是图书馆合理娱乐化的表现。
(4)图书馆娱乐化是满足部分用户“消遣需求”的体现,合理娱乐化与读者服务理念相契合。王子舟按照“知识受众需求的用途”将其分为“消遣需求”“学习需求”“研究需求”,[31]图书馆则向来秉持“满足用户需求”的服务理念。既然用户存在“消遣需求”,图书馆应义不容辞地开展合理的娱乐活动满足读者的此类需求。
(5)图书馆娱乐化丰富了社会民众的娱乐方式,符合社会发展的价值观念与现实需求。恰当的娱乐活动为人们提供了一种松弛有度、劳逸结合的生活方式,有利于其释放心理压力。图书馆适当开展有利于身心健康的娱乐活动,不仅满足了用户的娱乐需求,也有利于其创新服务方式。
图书馆娱乐化并非“罪大恶极”,理性地娱乐化更谈不上“有罪”。“文化娱乐是个外延较大的概念”,图书馆的娱乐形式还包括用户“通过文献获得的享受”。[32]读者通过阅读内容健康、积极向上的书籍陶冶情操,获得精神上的愉悦,将阅读升华为“悦读”。从某种意义上讲,图书馆所提供的阅读服务在一定程度上也属于娱乐。由此可见,娱乐化之于图书馆,有其内在的合理性、发展的必然性、外在的现实性。倘若图书馆在提供娱乐活动的过程中能正确定位,进而提升自身的社会认可度,那么其合理的娱乐化并没有“罪”,即图书馆适度娱乐化、合理娱乐化“无罪”。
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不存在绝对的“是”,也不存在绝对的“非”。娱乐化是社会经济和大众传媒不断发展的衍生品,并不能从宏观环境层面完全消除娱乐化对图书馆的影响。在此环境中,只能严格要求图书馆恪守底限,坚持自身的服务原则和学术立场。图书馆娱乐化尽管存在“过度”之嫌,但仍有合理之处,“不能一棍子打死”。因而,图书馆娱乐化需要进行理性取舍。
(1)要正确区分图书馆的“娱乐化”程度,即需要分辨“娱乐化发展”与“娱乐化过度”。图书馆开展恰当、有益的娱乐活动是可取的,但其整体事业不能完全走向“娱乐化”。“娱乐化发展”是图书馆创新服务方式并提升自身服务水平的手段之一。图书馆不应因循守旧地保持传统的观念,需跟随时代的变迁、环境的发展、需求的变化有所改变,即在提供传统文化阅读空间的同时恰当地供给积极的文娱活动,以便从多方面提升民众的文化素养。2017年3月,“首都市民音乐厅”系列音乐会在首都图书馆上演,在提升市民对高雅艺术欣赏水平的同时,充分吸引广大市民走进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场所,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33]这种以提升市民欣赏水平、传播积极文化的娱乐活动是可取的,娱乐并未成为其常态化的发展趋势。以“娱乐化发展”为基点提供的娱乐活动符合图书馆自身的定位,但超出知识、文化范围且毫无原则、毫无底限的娱乐就有“娱乐化过度”之嫌。“娱乐化发展”过程中开展的娱乐活动必须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统一,并以文化传承、知识传播为目的;能有效提升用户的文化素养,培养其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真正做到寓教于乐。反之,有些图书馆为了追求商业利益、社会效应,制造噱头导致了过度娱乐化,这类错误定位的娱乐活动会影响其长远发展,甚至可能降低公众对图书馆的好感度。
(2)图书馆娱乐职能不能喧宾夺主,进而压制文化传承、知识传播、社会教育等核心功能。尽管图书馆是一个具有多种职能的文化机构,但其娱乐职能的发挥必须有一定的限制。若娱乐职能占有的比重过大,必将改变图书馆原有的基本属性与社会定位,这不符合图书馆的发展原则。图书馆的各职能相互补充、相互衔接,为用户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共同促进图书馆全方位、多层次的发展。其实,娱乐与文化并不相悖,两者反而能相生相成。譬如影响较大的“中国诗词大会”“朗读者”“汉字风云会”“国家宝藏”等文娱节目,很好地借助娱乐方式弘扬了优秀传统文化。图书馆同样可以恰当地借助娱乐方式,改善并提升其服务效果,兼顾娱乐休闲与文化内涵。需要明确的是,娱乐不能凌驾于文化之上,甚至过度破坏文化的专业性、学术的严肃性。否则,文化也就失去了基本的内核,成为娱乐的附庸与傀儡。如果当社会、经济、文化等领域都被娱乐主导或驾驭,将导致过度娱乐化,且扭曲社会主流价值观。娱乐化往往更注重事物的表像,以吸引大众眼球为目的,人为地降低了文化知识的严肃性、学术性。在图书馆的发展进程之中,娱乐化断不能成为其主导趋势,娱乐职能也不能作为其核心职能。
(3)不同类型图书馆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各有差异,其娱乐化的程度也截然不同。我国图书馆界按照一定的划分标准,将图书馆分为“国家图书馆、公共图书馆、高等学校图书馆、科学与专业图书馆、学校图书馆、工会图书馆、盲人图书馆、军队图书馆等”。[34]如公共图书馆的服务对象主要是社会公众,因而有必要为其提供大众化、通俗化的文娱活动,娱乐职能在公共图书馆中所占的比重相较于其他专业图书馆有明显优势。高等学校图书馆主要为高校师生以及科研工作人员服务,此类用户的学术、文化需求远远大于娱乐需求,并且高校图书馆的娱乐化活动不能钳制其学术功能。科学与专业图书馆具有更强的针对性与专业性,主要为各类研究机构、政府部门、企业单位等服务,这类机构的娱乐需求更小。显然,不同类型的图书馆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把握好娱乐化的程度,不能一概而论。
(4)图书馆应将娱乐休闲空间和阅读学习空间合理分区,确保服务对象和谐共处。单独设置娱乐空间既能促进娱乐活动的正常开展,又不影响其他用户。如漳州理工学院的学生在贴吧控诉图书馆很吵闹,部分用户在图书馆跳舞的行为影响学生学习。[35]尽管图书馆一贯坚持为读者服务并注重满足用户需求,但不能为了满足部分读者的需求而损害其他读者的正当权益。显而易见,图书馆必须合理规划其内部空间,从而正确处理利用娱乐空间与阅读空间的矛盾,即动态性娱乐与静态性阅读的矛盾。在此基础上,将其打造成以学习与阅读为主、以娱乐与休闲为辅的一体化综合性文化空间,为用户提供多元的服务体验。总而言之,娱乐化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当可以借助娱乐活动提升图书馆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掌握不好就会影响图书馆的准确定位并被娱乐化反噬。
美国文学家爱默生曾说过:“娱乐是花,务实是根。如果要欣赏花的美丽,必须先加强根的牢固”。图书馆同样要致力于根本,坚守其专业操守,在加强自身基本职能完善的基础上,适当开展娱乐活动。若一味地追求娱乐化,将会失去其“根”。图书馆过度娱乐化不仅会削弱自身文化教育、信息服务等具有较强专业性的服务功能,而且也会弱化其作为文化中心、学术机构的社会地位。与其他专门的娱乐企业、机构相比,图书馆所提供的娱乐活动并不具有绝对的市场优势,当其娱乐活动无以为继时,也就完全失去了所赖以发展的文化效能。不过,图书馆适当开展娱乐活动并非“不务正业”,只要能找准自身定位,在娱乐化潮流中保持理性,反而能创新其服务方式。图书馆应尝试将娱乐活动恰当地融入读者活动中,并充分加以改造、利用,形成图书馆的服务特色。若运用娱乐化的方式能提升读者的阅读兴趣、加强读者对抽象知识的理解、改善国民文化素质,达到寓教于乐的融洽氛围则应给予鼓励并适当提倡。当然,也并不是图书馆的一切都能娱乐化,读者活动等内容可以适度娱乐化,但馆员的业务工作、非娱乐型的主流文化绝不能娱乐化。在娱乐环境中应维持专业特有的素养以及学术具有的内涵,也须保持对文化知识应有的敬畏心。
图书馆娱乐职能的出现是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变化的结果,更是民众娱乐需求与自身长远发展的体现。因而娱乐化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图书馆自身也不可抗拒。对于遵循图书馆基本服务原则所开展的适当的娱乐活动无需过多苛责,也不能将图书馆的一切娱乐活动都视为“洪水猛兽”。娱乐化本“无罪”,“罪”在过度利用娱乐化、谋取商业利益、摒弃专业操守的不当行为。在这个娱乐甚嚣尘上的时代,希望图书馆能保持理智并严肃地“活着”,继续助力于文化教育事业。图书馆可以适当发挥娱乐职能,但不能“娱乐至上”甚至娱乐主导一切,最终形成娱乐过度、文化不足的尴尬局面。总而言之,图书馆过度娱乐化“有罪”必须抑制,但合理娱乐化“无罪”则须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