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新疆依照法律法规,按照“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保障正常宗教活动有序进行。
新疆先后颁布和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暂行规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教职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等法规规章,明确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新疆还将不断完善宗教事务管理法规规章,进一步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在新疆,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向政府履行登记手续,一经登记,便获得合法地位。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宗教活动场所享有成立民主管理组织、管理内部事务、组织开展宗教活动、接受捐赠、管理使用财产、依法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等权利。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进入宗教活动场所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尊重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通过宗教活动场所的依法管理和信教公民的自我管理,保证宗教活动场所活动安全有序、管理规范、环境整洁。
宗教活动的管理。在新疆,正常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必须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和公共场所的相关规定。宗教团体负责协调解决宗教内部事务,政府不予干涉。
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在新疆,依照法律法规和宗教传统,教职人员享有主持宗教活动、宗教仪式等权利,可以接受社会和个人的捐赠。除宗教团体外,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委派、指定、聘任或者撤换教职人员。教职人员必须履行公民义务,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规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在新疆,县级以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宗教事务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国家有关部门和新疆通过举办培训班等方式,提高宗教事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对侵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宗教事务依法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依法惩处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中国政府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宗教进行分裂国家、传播宗教极端思想、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禁止利用宗教妨碍国家行政、司法、教育、文化、婚姻、计划生育、继承等制度的实施;禁止利用宗教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新疆各级司法机关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正常的宗教活动。新疆迄今没有公民因为正当信仰宗教而被惩处。
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新疆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帮助宗教界解决实际困难,努力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帮助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改善办公、办学条件,消除宗教活动场所安全隐患,将教职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还定期对生活困难等符合条件的教职人员发放生活补贴。
坚持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中国的宗教事业由中国各宗教团体、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来办,中国的宗教事务和宗教团体不受外国势力支配。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参加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干涉中国的宗教教务。新疆作为中国的一个省级行政区,坚持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