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业现代化道路中“统”的再认识

2019-01-18 12:32梁国亮朱劲涵
天府新论 2019年6期
关键词:分工农户生产

梁国亮 朱劲涵

一、七十年来对“统”的认识变化

新中国成立初期,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落脚点,于195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并进行土地改革,中国农民终于真正从封建地主的压迫中走了出来。然而,随之而来的农户分化以及土地买卖现象引起了党内的高度重视。1949年12月,中共中央东北局和东北人民政府联合召开的农村座谈会上有观点指出,“允许单干、允许雇工、允许借贷,原则上应允许土地买卖和土地出租,但重点是强调如何对这些情况加以限制,并且加强领导,把农民组织起来”(1)高岗:《农村工作问题》,《东北日报》1950年1月4日。,主张通过互助组发展农村经济。刘少奇则指出“在整个新民主主义的阶段中,都是要保存富农经济的”(2)刘少奇:《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9页。。随后,中共山西省委提出将农业生产逐步推向合作社的道路发展。双方一度僵持不下,直到1951年8月,毛泽东同志明确提出支持山西省委的意见,并迅速召开全国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于同年12月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认为合作经济组织是我国农村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基本单位,这一判断迅速在党内形成高度共识。随之而来的是一场大范围的合作化运动以及后来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在落后农业国向现代化工业国转变的现实背景下,人民公社一方面被视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原子单位;另一方面,依托于统购统销政策,人民公社进一步成了农业向工业输送剩余的载体。

然而,人民公社的问题很快就以极端的农业危机形式表现了出来。林毅夫从人民公社剥夺了农民“退出权”的角度解释了人民公社低效率的原因,认为农民“退出权”的丧失导致公社内部“搭便车”的问题日益严重,这就带来了公社监督成本过高、效率低下的问题。(3)林毅夫:《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上海三联书店,1992年,第43页。在林毅夫研究的基础上,外国经济学家Kung进一步考察了人民公社剥夺农民“退出权”的原因,认为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当时特定的政治氛围和领导人对人民公社体制的偏好决定了农民必然没有“退出权”。(4)Kung,James Kaising, “Transaction Costs and Peasants” Choice of Institutions: Did the Right to Exit Really Solve the Free Rider Problem in Chinese Collective Agriculture?, Journal of Comparative Economics,1993.在缺少“退出权”的条件下,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与其劳动的努力程度失去了联系,这种组织形式无法提供有效的激励,甚至对生产力的发展具有反作用。(5)科斯,阿尔钦,诺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 1994年,第381页。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民“退出权”的缺失是一定历史时期和发展阶段的产物,“退出权”的缺失导致的激励不足造成了人民公社效率的低下。在“统”的层次上将人民公社作为工业向农业提取剩余载体,无法避免对于成员“退出权”的剥夺,而剥夺成员退出权带来的效率问题成了人民公社的核心问题。在这场争论中,将“统”作为农业向工业转移剩余的载体的认识在理论和实践上遭到了否定。随之而来的是一场影响深远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以来,人民公社时期的集体劳动被以小农户为单位的小农生产方式替代。确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最初设想的是建立“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分的层面上由农民作为农业生产的主体,由集体提供“统”的层次的服务,帮助小农户解决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小农户无法解决的问题。然而,结果却是村集体在农业生产、销售等关键领域发挥的作用不显著。集体经济在“统”这一层次上服务的缺失,一方面,使得小农户在生产过程中难以进行机械化劳作;另一方面,小农户作为个体在市场价格谈判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问题也没能得到有效解决。

在问题的焦点转移到小农户上之后,学界对“统”的认识开始发生变化。而这一认识的变化又基于对小农户认识的不同而沿着两个不同的方向发展。一派持“小农衰亡论”观点,其理论根源于马克思对于小农经济的经典论述。在马克思看来,小农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其政治觉悟、经济力量都十分薄弱,最终必然走向灭亡。另一派持“小农稳固论”观点,其理论来源于恰亚诺夫和舒尔茨对小农的论述。恰亚诺夫将小农视为一种以满足自身消费为目标的“生存小农”,舒尔茨认为小农是追求最大化效用的“理性小农”,尽管对小农的认识有所不同,但二人均认为小农自身独特的行为能够抵抗资本主义的渗透。“小农衰亡论”者一方面倡导加快土地流转,另一方面倡导通过城镇化、工业化的方式分化、减少农民;持“小农稳固论”观点的学者则提出依靠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带动农业转型与产业化经营。前者主张家庭农场化的经营模式,后者主张外部主体集中土地进行企业化经营,实际上都是为了推动土地的规模经营,不同之处在于集中土地的方式和主体不同。两派学者对于“统”的认识视角,实际上都是基于规模经济思想,通过扩大土地规模来讨论如何实现农业现代化。(6)张露,罗必良:《小农生产如何融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来自中国小麦主产区的经验证据》,《经济研究》2018年第12期。

二、分工发展:认识“统”的视角转换

学界当前从规模经营出发认识“统”的概念,实际上是一个误区,表面上由扩大规模而带来的经济效益,其实质却是分工发展的结果。在这一点上,无论是新古典经济学派、新制度经济学派还是马克思主义学派,认识都是一致的。然而,新古典经济学派和新制度经济学派在面对中国农村现实问题时所提出的,却是将小农户边缘化的方案。在这一部分,我们首先要澄清学界对于规模经营的误解,进一步将分析新古典经济学派及新制度经济学派的局限性,转而从马克思的分工理论入手寻找当前我们对于“统”的认识的正确视角。

(一)一个认识的误区:土地规模经营

学者对于规模经营有效性的认识最初来源于古典经济学的规模经济理论,在我国的本土研究中,学者们通过借鉴经验数据分析的方法以验证规模经营的有效性。(7)李文明,罗丹,陈洁,谢颜:《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规模效益、产出水平与生产成本——基于1552个水稻种植户的调查数据》,《中国农村经济》2015年第3期。也有学者从国外经验中总结考察规模经营的有效性。(8)米黎钟,郭之骁:《现代农业生产组织模式解构》,《农业经济问题》2015年第9期。然而,基于我国独特的国情,在解决我国“三农”现实问题时并不能直接照搬外国经验,部分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大规模农场经营模式并不适用于我国小农户生产的基本情况。贺雪峰对小农经济落后低效并提倡依靠规模化提升生产效益的观点提出反驳意见,指出小农经济与农业生产效率并无必然的联系,小农户生产方式具有其特殊性,即弱质性,这一特质使得小农户生产本身就不存在规模效益;即便采取了规模经营,也无法保证提升小农户的生产效益。(9)贺雪峰,印子:《“小农经济”与农业现代化的路径选择——兼评农业现代化激进主义》,《政治经济学评论》2015年第6期。也有学者从数据分析的角度考察了当前有关规模经营有效性的研究,认为现有研究大多没有注意到规模经营的目的及政府和农户之间目标的差异,并且大多是以传统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为模型进行研究,数据的可靠性也值得商榷,从长期平均成本的角度入手我们会发现,扩大农户经营规模并不一定带来粮食增产。(10)许庆,尹荣梁,章辉:《规模经济、规模报酬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基于我国粮食生产的实证研究》,《经济研究》2011年第3期。

单一地将规模经营与效率相联系,实际上是对经济发展动力的误解。尽管新古典经济学派将规模经济视为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量,但追寻其规模经济思想的根源不难发现,即便是在新古典经济学派中,规模经营本身也从未被视为经济增长的根源。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规模经济思想时就指出,规模经济实际上来自分工发展带来的技术进步,分工的发展依赖于市场范围的大小。(11)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5、7页。之后杨格深化了斯密的思想,认为分工不仅仅由市场范围决定,分工所带来的专业化和网络效应也会对分工产生反作用。(12)Young A., Increasing Returna and Economic Progress, The Economic Journal,Vol.38,No.3,1928.20世纪80年代,以杨小凯为代表的经济学家基于新制度学派的理论框架,运用超边际分析法进一步深化了分工理论,认为分工的发展带来交易费用的提高,交易费用的提高阻碍分工的发展,高水平的分工与交易效率有关。(13)杨小凯:《经济学原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135-136页。当前我国本土研究大多基于新制度经济学派的分工思想,提出细分产权和推动服务规模化的方案。(14)罗必良:《论服务规模经营——从纵向分工到横向分工及连片专业化》,《中国农村经济》2017年第11期。

(二)认识的深化:马克思对规模经济的解释

从分工的角度对农业现代化道路的考察无疑是认识上的一大进步。然而,当前基于新制度经济学派所提出的经营规模化,其实质是通过完善社会分工将农业生产过程不断细分,小农户在生产过程中承担的职能越来越单一,最终只是成为看管者的角色,农业生产过程的利润被不断转移到服务主体手中,这不仅无法改善小农户的被动地位,甚至是将小农户不断边缘化。这种观点忽略了我国乡村建设服务的对象是农户而不是资本,我们要走的农业现代化道路,必然是强调小农户主体地位的农业现代化道路。

马克思在斯密的基础上发展了对分工的认识,从分工中提炼出“协作”。他首先考察了简单协作,马克思把协作定义为“许多人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或在不同的但互相联系的生产过程中,有计划地一起协同劳动”(15)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378页,第382页,第383页,第384页,第390页,第393页。。协作具有很多好处,比如可以在短时间内动用大量劳动,激发个人的竞争心理和振奋精力。协作一方面可以扩大劳动的空间属性,另一方面可以与生产规模相比相对地在空间上缩小生产领域,从而会由于劳动者的集结、不同劳动过程的靠拢和生产资料的积聚而节约非生产的费用,更重要的是协作提高了劳动的生产力,并且在协作过程中使劳动者的个人劳动具有了社会平均劳动的性质,因此协作提高的这种生产力是“社会的劳动生产力”或“社会劳动的劳动力”(16)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378页,第382页,第383页,第384页,第390页,第393页。。

劳动者集结在一定的空间是协作的条件,那么协作的规模或者生产的规模是由什么决定的呢?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十一章协作篇明确提出协作规模“首先取决于单个资本家能支出多大资本量来购买劳动力,也就是取决于每一个资本家在多大规模上拥有供许多工人用的生活资料”(17)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378页,第382页,第383页,第384页,第390页,第393页。。也就是说,生产的规模或者协作的范围取决于单个资本家生产资料的积聚程度。随着大量雇佣工人积聚并协作起来,为了组织大量雇佣工人有效生产,为了指挥规模较大的直接社会活动,资本就获得了特殊的功能,即管理、监督和调节的职能。资本的管理职能是配合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动机即获得更多剩余价值而行使的,资本家的管理不仅“是一种由社会劳动过程的性质产生并属于社会劳动过程的特殊职能,它同时也是剥削一种社会劳动过程的职能”(18)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378页,第382页,第383页,第384页,第390页,第393页。。资本主义的管理就其内容而言具有二重性:一是制造产品的社会劳动过程也就是社会化生产过程,二是资本的价值增殖过程;同时资本主义管理就其形式来看是专制的。马克思通过分析管理与生产规模的关系,揭示了生产规模的扩大必然受到管理限制的规律性,生产规模的扩大并不是不受任何条件的制约的,生产规模也并不是越大越好。如果说资本主义管理具有二重性,那么管理对于生产规模的制约也是具有二重性的: 一方面,由于生产规模的扩大会增加管理难度,管理难度的增加又反过来使生产规模的扩大受到制约;另一方面,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资本家不仅会脱离体力劳动,也会越来越脱离对生产过程的直接监督和管理,而把这些职能交由经理和监工来完成。

马克思不仅考察了作为资本主义生产起点的简单协作形式,还考察了工厂手工业下的分工协作,“以分工为基础的协作,在工场手工业上取得了自己的典型形态”(19)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378页,第382页,第383页,第384页,第390页,第393页。,这种协作作为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具有特征的形式,在工场手工业时期占据统治地位。工场手工业是在以下两种形式下产生的:一种是不同工种的独立手工业工人在同一个资本家的指挥下联合在一个工场里,产品必须经过这些工人之手才能制成;另一种是最简单形式的协作,许多从事同一个或同一类工作的手工业者同时在同一个工场里为同一个资本家所雇佣。在这两种形式中,一方面工厂手工业在生产过程中引进了分工或者进一步发展了分工,另一方面又把过去分开的手工业结合在一起。马克思指出,我们要正确理解工场手工业的分工,不管生产过程分解为各阶段的局部操作是复杂还是简单,手工业依旧是基础,手工业的熟练仍旧是生产过程的基础。并且要准确理解分工和协作的关系, “分工是特殊种类的协作,它的许多优越性都是由协作的一般性质产生的,而不是由协作的这种特殊形式产生的”(20)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378页,第382页,第383页,第384页,第390页,第393页。。

三、马克思分工理论视角下对“统”的再认识

从规模经营的视角切入来认识“统”并非只是理论上的误解,局限于经营规模的认识在实践上导致人们忽视了小农户在资本主导的社会分工体系中的被动地位,从而背离了最初“统”服务于小农户的基本内涵。在重新认识“统”的过程中,我们首先必须要回归到坚持小农户的主体地位这一基本前提上来。在此基础上,从分工协作的视角入手,我们将在这一部分基于已有的国内、国际经验,寻找“统”的有效组织形式作为载体以及这一组织形式未来的前进方向。

(一)坚持小农户的主体地位是“统”的基本前提

当我们的视角从规模经营转向分工发展以后,我们会发现,当前我国的农业产业链已经大幅延长,从产前的生产资料供应到产后的销售、运输、加工,再到农业生产过程中的机耕、地膜、灌溉等环节都逐渐独立出来,由不同的主体经营。分工的发展带来了专业化的生产,从而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伴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的市场扩张,传统意义上自给自足的“小农”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得以保留的,仅仅是家庭经营这一生产组织形式,小农户作为农业生产过程中分散的主体参与到社会分工体系中。从形式上来看,小农户与资本在当前的社会分工体系下是一种平等的“合作共赢”关系。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基于这一形式上的“共赢”,乐观地认为小农户并不会在与资本的竞争中被打败,甚至积极寻找资本带动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模式,主张由资本承担起“统”的职能,与小农户形成有效的互利共赢机制。

然而,当我们从马克思分工理论的视角去重新审视这一现象时,我们清晰地看到,当前形成的复杂社会分工体系,实际上是在资本的主导下形成的。家庭承包制实施以来,小农户尽管成了农业经营的主体,然而小农户占有的生产资料太少,一方面无法完成整个农业生产过程,另一方面也无法将经营扩大到农业产前的生产资料供应和产后的农产品加工、销售、运输等领域,无论是在生产领域还是在流通领域都高度依赖于资本。资本主导了社会分工体系的发展,以龙头企业带动为主要形式的资本主导产业化进程中,龙头企业为小农户提供所谓“统”的服务,不断增强小农户对龙头企业的依赖,劳动在这种模式下受到资本的强烈支配,尽管小农户与龙头企业从表面上看来是平等的利益主体,但无论是在经营决策还是分配等方面,小农户都无力与龙头企业抗衡,不得不受到龙头企业的支配。(21)郭晓鸣,廖祖君,付娆: 《龙头企业带动型、中介组织联动型和合作社一体化三种农业产业化模式的比较——基于制度经济学视角的分析》,《中国农村经济》2007年第4期。

我们最初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设想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原意是由小农户作为农业的经营主体,而“统”的层次是服务于小农户,帮助小农户完成其无法独立完成的部分职能。然而,在资本主导的社会分工体系下,小农户仅仅在形式上维持了自身的独立性,实质上则已经从属和依附于资本了。(22)张慧鹏:《现代农业分工体系与小农户的半无产化——马克思主义小农经济理论再认识》,《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在对“统”的认识上,对“统”服务小农户职能的认识逐渐淡化,“统”更多地作为推动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工具加以认识。正是这种认识的偏离导致了我们忽略了小农户的主体地位这一关键问题。无论是从我们最初“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来理解,还是从当前小农户在资本主导的社会分工体系下的处境来看,“统”这一层次的服务对象、受益对象都应是小农户。

小农户作为“统”的服务主体,不仅是我们对深化对“统”的认识的基本前提,也是我们讨论如何“统”的基本前提。

(二)合作经济组织是“统”的重要载体

分散的小农户在资本主导的社会分工体系下的被动地位,以及小农户独立参与市场时的弱势地位,是我们当前认识“统”不得不应对的重大问题。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领导集体深刻认识到小农户在生产社会化的进程中所面临的重重困境,仅仅依靠分散的小农户难以支撑起我国的农业现代化道路。自毛泽东时期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人民公社化运动,再到后来邓小平“两个飞跃”重要思想的提出,都始终在积极探索一种有效的组织形式以充当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载体。习近平同志在地方工作时就指出,小农户生产粗放,在市场中缺乏竞争力,如果直接将小农户推向市场,其结果必然是小农户受损。只有推动小农户的组织化,才能够破除障碍,提高小农户在市场中的话语权,并提出中国要走的是“组织化的农村市场化发展路子”。(23)习近平:《中国农村市场化建设研究》,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29页。

1949年以来,我国对于小农户组织化的探索始终没有中断过。从新中国成立开始,我们就对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再到后期的人民公社进行了递进式的探索。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以来,人民公社体制虽然遭到了扬弃,然而小农户的合作热情却没有衰退,几乎在人民公社解体的同时,小农户就立即展开了在市场规律指导下的合作模式探索,于1980年建立了第一个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经历了近40年的发展,合作经济组织已经成了我国农村的一股重要经济力量,新型农业合作组织的数量已经达到了三百余万家。其中,以专业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为主,为我国的农户组织化道路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一种独特的经济主体,通过集体行动为成员提供有效的服务,这种服务来源于成员本身,最终也直接作用于成员本身。自罗奇代尔公平先锋社始,合作社就以民主决策、服务成员为基本宗旨,罗奇代尔公平先锋社社章的第一句话就指明“本社的目标与计划是实现社员的经济利益与改善社员之社会地位与家庭状况”(24)霍利约:《罗虚戴尔先锋公平社概史》,彭师勤译,全国合作社物品供销处,1944年,第2页。。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其制度、准则不断发展完善,形成了有效的管理、分配、运行机制。合作经济组织一方面可以提高农户组织化程度,使小农户不再以分散的个体而是以整体参与到市场中;另一方面,合作经济组织可以通过为小农户提供“统”的层次的服务,形成管理民主、分工协作、科技发达的现代分工体系。合作经济组织不仅推动了自愿、民主、团结的价值观,而且切实改变了小农户在生产、流通过程中的被动地位,是公平与效率兼顾的有效载体。从这个意义上说,以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统”的载体,不仅符合“统”本身所内含的服务农户的功能定位,更是我国推动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题中之义。

(三)多层次综合合作是“统”的主攻方向

经过40年的实践,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从最初的自发探索发展到多方联合推动,从最初的不规范管理发展到立法推动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和重视,如今已经成了我国农村的一股重要经济力量。(25)黄祖辉,徐旭初:《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经济问题》2003年第5期。然而,在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进程中,农户分化和资本、部门下乡也在同步发展,在这一背景下,合作经济组织“大农吃小农”的现象成了发展的主流。(26)仝志辉,温铁军:《资本和部门下乡与小农户经济的组织化道路——兼对专业合作社道路提出质疑》,《开放时代》2009年第4期。资本和部门为了自身利益倾向于扶持大农户开办合作社,一方面可以将小农户纳入自身分工体系中,另一方面可以获取国家扶持资金,实质上仍然是资本在主导分工体系的形成,其结果就是大多合作经济组织在承担“统”这一层次的功能时,未能体现“统”服务于小农户的职能。

从分工发展的视角来看,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统的直接作用对象是以小农户为经营主体的农业生产过程。该生产过程中,小农户在技术、信贷、加工、销售、生产资料购买等方面的欠缺应当由“统”这一层次来完成。作为“统”的载体的合作经济组织需要与独立经营的小农户形成有效的互补机制,因而也必然要求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的服务是综合性、多层次的。小农户作为合作经济组织的主体,一方面成为提供服务的主体,另一方面成为服务的受益主体,进而形成有效的现代分工体系和良性的互动机制。

2005年,浙江省瑞安市最早展开了这种多层次、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的探索,时任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同志在瑞安调研时,对这种集生产、供销、信用于一体的“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给予了高度评价。2017年, “三位一体”综合合作体系的农村改革理念首次出现在中央“一号文件”中。“三位一体”综合合作体系的建设,到今天已经积攒了十余年的经验,并且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初步见到成效。(27)徐祥临: 《构建“三位一体”农村综合合作社体系》,《领导科学论坛》2017年第6期。“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涉及信用、流通、生产等方面合作,以“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社作为“统”的载体,不仅有利于分工发展,充分发挥协作和专业化的益处,而且能够充分发挥“统”服务于小农户的基本职能,使小农户成为一个整体从而成为社会分工体系中的一股强大力量与资本形成良性的竞争关系。在当前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面对来自大农户、资本和部门下乡约束的背景下,将构建多层次、综合性的“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视为当前完善“统”的职能的主攻方向,不仅符合了农业发展的现实需要,也得到了理论和实践的支持。

四、小 结

在当前资本主导的社会分工体系下,表面上是由外部资本承担起了“统”的职能,与小农户之间形成的是“互利共赢”的关系。然而,当我们转而从马克思分工理论加以考察,就能轻易地拨开这层“互利共赢”关系背后的不平等实质。如果我们仅仅从规模经营入手对“统”加以认识,必然会限制我们对于小农户真实处境的理解,仅仅将“统”视为推动农业现代化的载体加以认识,从而也就忽略了“统”服务于小农户的这一基本内涵。我们从马克思分工理论的视角重新认识“统”,首先就是在认清小农户被动地位的条件下,重新拾起“统”服务于小农户的这一基本内涵。一方面,“统”要以小农户为服务对象,也要使小农户成为受益对象;另一方面,“统”要与分散经营的小农户形成现代化的分工体系,充当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载体。

70年来,党的历代领导集体的积极探索、人民群众的创新创造以及学者们的刻苦钻研,为我们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以合作经济组织充当“统”的载体在历代党的领导集体和专家学者的探索下,在农村人民的实践积累下,已经成为我国农村的一股重要力量。面对合作经济组织当前仍然存在的不成熟、不规范现象,我们更是要大力推动小农户组织“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这种多层次、综合性的合作,一是能够更加有效地落实小农户的主体地位,二是能够与分散经营的小农户形成有效的互补机制,共同构建以小农户自己管理自己、自己服务自己的现代分工体系。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要“推动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今天,我们要的“统”,是要小农户能够受益的“统”,也是要能够与小农户共同形成现代分工体系的“统”,是在坚持小农户主体地位的前提下以合作经济组织为载体,大力推动小农户进行多层次、综合性的“三位一体”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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