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鹏珊
关键词新中国 法治建设 成就 经验
(一)法律体系日趋规范和完善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只有土地改革法、宪法、婚姻法等几部法律,而后历经“大跃进”“文化大革命”等时期,法治建设受到极大影响,进展缓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为一个重要转折点,认识到人民民主的实现离不开法制上的保障,逐步开始从人治向法制的转变。而改革开放之后,法治建设逐步回归正轨,并快速发展,民法通则、专利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相继出台,婚姻法、保险法等法律的重新修订,一部部法律从无到有、从有到优,反映出在时代飞速向前发展的背景下,我国法律体系日趋规范和完善,适应和符合人民群众对立法越来越高的期盼。
(二)党的执政方式更加科学和民主
中国共产党在长期革命、改革和建设的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逐步认识到以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确立了依法执政的治国理政方式,极大地改变了过去靠人情关系、靠权力影响等来管理社会的传统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这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就整体而言,我党在开展领导、决策、管理、监督等活动中,都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做到依法执政;另一方面,就个体而言,在不断学习实践的过程中,大部分党员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也越来越强。而且在依法治国背景下,在依法执政的基础之上,党的执政方式又朝着科学和民主的方向深入发展。其中一个体现就是,在长期执政过程中,我党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发挥自身领导核心作用的同时,又很好地发扬民主精神,充分发动人大、政协等机构的作用,广泛征求和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推进领导和决策等的科学化、民主化,既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也有利于更好地为国家建设和改革事业服务。
(三)政府依法行政兼顾严格和文明
纵观建国以来我国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总体上是朝着规范、公正、严明、科学、文明、合理的趋势不断发展,但不乏一些时期一些部门领导人为了政绩而违反法律程序、随意决策、搞一言堂,也不乏为了人情、利益收受贿赂而“走后门”,更不乏行政单位工作人员“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现象存在。但随着法治建设的逐步推进,近年来,我国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更加合法合理,在做到公正严明的同时,还兼顾科学、民主、文明。其中一个有力的表现就是重大决策终身追责制的施行,加速了依法行政的进程,各级政府也逐步形成共识,不断推进决策合法化、科学化和民主化。同时,小商贩和城管这两个群体关系的演变也是很好的说明。一些城管在行使管理职权时,往往以管理者身份自居,凌驾于群众之上,他们的暴力执法行为经常会引发公众冲突事件,有很多人甚至一度质疑城管的法律地位和存在的必要性。这就警示我们在做到严格公正执法的同时,还要注意文明执法。近年来,各地城管执法局都在凝心聚力推动本地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努力营造一个整洁舒适文明有序的社会环境。
(四)司法改革維护社会公平正义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法治建设开启新的征程,同时也掀开了司法改革的帷幕,但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之前这段时期,受特定时期的大政方针影响,我国司法改革在摸索中缓步推进。但改革开放后,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对司法改革提出了更高更多的要求,客观上加速了我国司法改革进程。尤其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推进司法改革”和十六大提出的“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标志着我国司法改革开始步入体制、机制及制度创新的发展阶段。而新时代我国司法改革成果也极为丰硕,比如:以员额制改革为基础的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推进,因办案者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所以办案效率和质量都得到大幅提升;一系列重大错案冤案先后得到纠正,让更多司法工作人员认识到一个错案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和严重后果,同时敢于面对和纠正冤假错案的举动,推进司法改革不断朝着公平公正的目标奋进;立案登记制改革要求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要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这样就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效解决了“立案难”的问题,尽可能地减少和避免了过去法院实行立案审查制所引发的上访等群体性事件。以上的这些改革实践表明,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司法改革都是紧紧围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来开展。
(五)全民守法自觉性不断增强
当前我国面临的发展中的问题和困难纷繁复杂,各种利益纷争和冲突等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法治建设的难度,想要实现社会大众自觉尊法、信法、守法的任务就更显艰巨。但新中国成立以来,伴随我国法律体系的日趋完善、执法行动的公开严明、司法改革的公正公平、普法教育的广泛开展,这些法治理念和法治实践让群众认识到崇尚法治的重要性,也为整个社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奠定了坚实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整体而言,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较之以往大大增强,由最初的被动守法向现在的自觉守法转变,遇事找法、办事循法意识不断增强,尊重法律、信仰法律、遵守法律逐渐成为人民群众的广泛共识和自觉行动。
(一)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在看待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二者关系这个问题上,我们首先必须明确的一点就是,在我们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项事业发展中,中国共产党都是坚强有力的领导核心,而这一点在法治建设中也不例外,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工作才能全面稳妥向前推进,这是将党作为一个整体来讲的,无论是基于其领导地位,基于其历史使命,还是考虑到时代的要求,党都必须领导人民制定和执行宪法、法律。但另一方面,具体到各个党政部门或每个领导干部,党又必须发挥表率作用,遵守法律,依法办事,自觉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不能将党员领导干部的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这就进一步说明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是有机统一的。
(二)坚持政府带动与社会大众推动协同发力
首先,法治中国建设的宏大目标和任务需要政府发挥带动作用。政府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作为法律法规的实施者,如果都不能带头守法、严格执法,就没有资格和立场要求人民群众遵守法律、服从管制,也就难以形成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强大拉动力。其次,法治中国建设目标的实现,除了发挥政府的带动引领作用,还需激发社会大众的推动作用。因为法治建设最终还是要落到个人身上,只有依靠社会大众的力量在全社会营造守法的浓厚氛围,才能形成强大的推动力。如何推动呢?我们可以通过法治宣传教育和法治文化建设,增强人们对法律的认同,增强其法治观念,从而做到自觉遵守法律。
(三)坚持民主与法治和谐共生
坚持民主与法治和谐共生是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规律的经验总结,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规律的深入认识。我们建立新中国,实现让人民当家做主,实际上就是要实现社会主义民主,人民当家做主是对社会主义民主的最生动表述和实践。但在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过程中,在广大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过程中,法治又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从中可见,民主与法治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只有在坚持民主原则和拥有民主氛围的前提下,我们才能更好更快地推进法治建设,同时我们进行法治建设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了实现人民民主,简而言之,民主既是法治的前提,也是目的;另一方面,没有法治作保障,要建设现代化的民主国家也是很难真正实现和长久维持的。观察分析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民主与法治的发展状况,我们会发现,有的国家和地区法治制度健全,但却缺乏民主,而有的则相反,但无论何种情况,都会引发一些社会矛盾和问题。从中吸取经验教训,我们国家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大国,在改革的攻坚阶段,更要注重民主与法治和谐共生、相互促进,才能更好地解决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
(四)坚持改革与法治良性互动
在社会主义建设、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一直也是备受关注,习总书记曾高度概括二者好比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反映出二者之间的互动关系。一方面,改革与法治相互协调,彼此促进。历史上很多社会改革就是通过变革法律的方式来实现,根据不同时期社会的改革发展要求适时地对法律进行重新编订或修改完善。从商鞅变法到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争取独立和解放过程中的不同时期制定不同的土地政策,都是很好的例证。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法治建设并不是被动适应改革需要,有时会事后及时纠正或弥补,有时会提前授权为改革开路。另一方面,改革与法治又存在难以完全适应与平衡的矛盾。因为改革可能会触及社会中的深层次矛盾,具有较强的变动性,而法律一经制定则相对稳定,且实际操作中需要较长一段时间验证其正误和成效,所以经常会出现法律与改革难以完全协调适应的情况。不过我党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对二者关系的认识,在改革中不断完善法律,让法律更好地为改革服务,引导和推进改革顺利进行,同时做到兩手抓、两手硬。
(五)坚持借鉴经验与立足实际紧密结合
法治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以海纳百川的姿态,继承发扬我国传统优秀法治思想,借鉴国外先进法治理念和法律条文,经历不断摸索、纠错、完善和创新的过程,才能有今天这一部部治国理政、安定社会、服务人民的良法。在继承发扬我国传统优秀法治思想方面,比如我们今天讲的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就是对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延续,历史上有很多朝代主张“德主刑辅”“礼乐刑政”等;现在我们常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思想与历史上的“法不阿贵”“君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也是相一致的。而在借鉴国外先进法治理念上,我国也做了很多探索,像《民法通则》《商标法》《对外贸易法》《专利法》等等,其中的一些法律条文都体现了对国外相关法律的借鉴。但在继承和借鉴的同时,法治建设还必须注重结合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其一,法治建设必须与时俱进,根据时代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加以调整、改进;其二,法治建设必须因地制宜,不同地区、不同单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制定符合当地和本单位发展要求的相关制度性规定。
总之,这些经验是70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法治建设上的智慧结晶,经得起实践和时间的检验,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要继续在这些经验的指导下,结合时代要求、人民期盼和地方实际,将法治建设推上更高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