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填写解除劳动合同事由时必须实事求是

2019-01-17 03:13
当代工人 2019年24期
关键词:通知书仲裁违纪

个案急呈

申请人吕某与单位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12月末期满。2019年3月,吕某因严重违纪,被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但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记载的解除劳动合同原因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吕某事后向单位索要经济补偿,被单位拒绝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请求裁决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申诉人

单位开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我当然有权利申请经济补偿。

被诉人

吕某是在严重违纪的前提下,被单位开除的。为了不影响他以后的发展,照顾他的個人情绪,单位才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写的“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因违纪被开除的员工,有什么资格申请经济赔偿呢?

仲裁庭

吕某的请求最终得到了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为劳动者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一定要实事求是,切不可应职工的要求而随意填写,否则,可能会后患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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