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晓斐 姚晓曦 李 然 高翠巧
当前,医疗卫生机构接受企业赞助开展学术活动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同时,医疗卫生行业也被认为是商业贿赂风险多发的行业之一,因此医疗机构接受赞助也成为治理商业贿赂的热点敏感问题。对医疗机构接受学术赞助进行定性、区分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使医疗机构接受学术赞助更加合法规范,既有必要性又有建设性。
国内学者对于“赞助”的含义有着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赞助是一种商业关系,赞助人向受赞助人提供资金、物品以及服务等资源,作为回报,赞助人向受赞助人提供能提升其竞争力的某种权益或联系[1]。有学者持相反观点,将赞助视为单纯的公益行为,认为赞助是企业免费向社会公益事业和文化事业提供物质、技术、资金和人力等方面的资助[2]。还有学者认为,根据赞助者的动机与目的不同,赞助可以分为有偿的商业赞助和无偿的公益赞助两类[3]。具体到本文中,笔者认为,学术赞助既可以是加强学术交流、促进医学进步的目的,也是赞助方履行社会责任和树立企业品牌的有效途径。因此医疗机构接受学术赞助活动实质上是公益赞助行为,也就是法律上的捐赠,即基于公益慈善目的,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的行为。
医药企业资助形式,一般分为资金、设备、实物3种。例如:学术会议资助、新技术培训、各类公益活动、设备、仪器、试剂捐赠资助等[4]。本文重点围绕医疗卫生机构接受医药企业的学术会议、继续教育、技术培训、科研项目等学术赞助展开讨论。实践中,根据赞助形式和对象不同,大致分为以下几种模式:医院接受学术赞助,行业协会、学会以及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接受学术赞助,直接赞助医生参加学术活动,承担参会代表的注册及食宿交通等费用。
对于医药卫生机构接受赞助的性质认定,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考量。一方面,接受赞助开展学术活动具有积极社会意义:可以为医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提供机会,促进学术交流,推广新技术和新方法,改善医疗和科研条件;可以弥补政府财政对教育培训和科研经费投入不足的缺陷,分担经济成本,分享医疗资源和研究成果;同时,医药公司提供公益赞助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展示企业形象的重要方式之一,也促进市场推广。另一方面,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赞助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用于促进教育、科学、卫生等事业的发展,用于公众健康等公共卫生服务和健康教育、用于卫生计生人员培训和培养、用于卫生计生领域学术活动和科学研究等内容的学术赞助,即为合法的公益性赞助。同时,合法合规赞助医疗学术活动以加强学术交流,普及推广医疗技术和人才培养为目的,具有合理性,并从根本上区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禁止的以给付现金、实物以及提供旅游娱乐等非法的利益输送等商业贿赂行为。
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实体,实施的赞助活动具有商业性和逐利性,这与医疗机构接受赞助的公益无偿性存在一定冲突。另外,医药公司在进行学术赞助采取的推广形式往往与无条件回报的捐赠有所出入。实践中,学术赞助的公益性和企业商业性的冲突尚未得到很好地解决,医疗卫生机构在接受学术赞助时若有不慎,就面临着违法违规的风险。
分析医疗卫生机构接受学术赞助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从两个方面依据法律条款进行分析:一是分析赞助行为是否符合公益性特征;二是分析具体的赞助行为是否有被认定为商业贿赂的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医疗机构接受学术捐赠必须遵循合法、自愿、无偿等原则,以用于公益事业为宗旨。另外,根据《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接受如: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及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与本单位采购物品或服务挂钩,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的学术捐赠。
《捐赠办法》还规定了限制接受捐赠的情形:卫生计生单位其他内部职能部门或个人不得直接接受捐赠,只能由单位统一接受捐赠;用于卫生计生人员培训和培养、卫生计生领域学术活动和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捐赠,捐赠人不得指定受赠单位具体受益人选;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分支(代表)机构不得自行接受捐赠,只能经社团书面授权后以社团的名义接受捐赠。《捐赠办法》的上述规定为医疗机构合法合规接受学术捐赠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支撑。而实务中出现的几种存在争议的情况可能会面临风险。第一,医药企业直接资助特定医生发表论文、参加学术会议及培训等,会违反《捐赠办法》中关于不得指定具体受益人选的情况,因此应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设置受益人的选定条件。第二,《捐赠办法》明确了不得给予卫生医疗机构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等权利的捐赠。因此,医药企业在资助科研项目时,应当在协议中与卫生医疗机构明确相关成果、数据和知识产权的归属。第三,若医疗卫生机构以提供交易机会等名义要求捐赠方提供资金和实物等,这种“捐赠”实质上是医疗机构利用自身影响力或行业优势地位索取不当利益,构成强行索要、摊派,严重破坏市场秩序,违背了公平交易和捐赠自愿无偿的原则,构成违法违规。第四,若医疗卫生机构将接受赞助的款物用于商业性营利活动或挪作他用,也构成违法违规。《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慈善法》等规定,捐赠财产的使用要遵循公益性宗旨和专款专用原则,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因此在签署捐赠赞助协议时,应当明确捐赠财产用途。实务中,若捐赠方利用捐赠赞助之名为自身谋取商业利益,要求受赠医疗卫生机构给予利益回报或为其推销产品,这就违背了捐赠的公益性宗旨,不是合法的捐赠。同时,若医疗卫生机构不按照捐赠协议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例如将开展科研项目的款项用作为职工发放奖金或补贴,或将会议赞助款项用于资助医生旅游娱乐等,都会面临违法违规的风险,部分情况下会构成商业贿赂。
近年来,药企对学术会议赞助被执法部门认定为商业贿赂的案件持续增加。因此有必要对医疗机构接受药企学术赞助可能引发商业贿赂的情况进行分析,以更好地规避风险。
首先从相关法律对商业贿赂的规定分析。2018年新修订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贿赂对象界定为,“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该条款,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理解为基于职务、职权或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和个人,鉴于此,医疗卫生机构接受学术赞助不合规则有可能被执法部门认定为商业贿赂。《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将“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取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认定为商业贿赂。《暂行规定》强调了财物或其他手段的目的是为了贿赂。同时,《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利益”。《药品管理法》该条款的“财物或其他利益”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规定的“财物或其他手段”意思相同,给付是为了贿赂,达到利益交换的目的。根据对上述条文的分析,商业贿赂即通过为交易相对方输送非法利益等形式,使具有职务、职权或影响力的相对方(单位或个人)违背其法定义务职责与职业道德,为利益输送方谋取不当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的行为,因此实质上是一种不法利益交换。商业贿赂的4个评价要件可以总结为:是否进行不法利益输送,相对方是否利用了职务、职权或影响力,是否违背法定义务以及是否足以诱发不当交易。
根据上述法理分析,实务中的下述几种情况可能会引发商业贿赂。第一,学术活动缺乏真实性。真实性既是指真实举办学术活动,也是指医务工作者真实参加学术活动。例如,医疗卫生机构虚构学术活动接收赞助,款项用于学术活动以外的旅游、娱乐等其他支出,或者假借学术活动的科研劳务费、咨询费等名义报销各种费用用于利益输送,均构成商业贿赂。第二,附加与双方交易挂钩等条件的赞助。捐赠和赞助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原则,不得附加商业回报条件,不得与产品采购挂钩。实务中,医药企业在提供赞助时,要求医疗卫生机构购买企业产品或为其进行产品的商业推广。如目前医疗界较为普遍的“赠送仪器,购买耗材”模式,违反了上述自愿无偿以及捐赠与商业相分离的原则,均构成商业贿赂。第三,学术活动中安排旅游娱乐,或者超标准豪华赞助。这种情况下,即便是真实存在的学术会议,因违背了学术公正性和公益性原则,即理解为通过旅游或者超规格接待等方式,为医务工作者输送不当利益,执法部门有将此行为认定为商业贿赂的可能性。最典型的案例:2017年某跨国药企资助某三甲医院心血管内科主任赴国外参加学术会议,因超标报销商务舱机票以及期间存在医院该科室向该药企采购相关药品等行为,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商业贿赂并作出行政处罚。第四,《捐赠办法》对医疗卫生机构接受捐赠的流程进行详细规定,旨在防止发生商业贿赂以及职务侵占等违法行为和规范捐赠财物制度。实务中因捐赠流程严格而繁琐,因此医疗机构接受捐赠时常发生未按照捐赠流程接受捐赠。这种情况构成违规捐赠,但并不必然引发商业贿赂或职务侵占行为,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鉴于上文分析,医疗卫生机构接受学术赞助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建议医疗卫生机构接受学术赞助时严格遵循规定的捐赠流程进行,同时也应当做好以下合法合规工作,防范法律风险。
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业务宗旨与实际情况制定接受捐赠管理制度,对接受捐赠原则与范围、禁止和限制接受捐赠的情况,捐赠流程,财务入账制度和信息公开等内容作出规定,使捐赠更加公开、透明,做到有章可依,从管理上规避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公立医院可充分利用基金会等慈善组织广泛接受社会捐赠资助,避免将某次捐赠与某项商业利益直接相关。捐赠资助企业不能以捐助之名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损害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5]。
对于学术会议类的赞助,确保主办的学术会议符合提高医疗技术、加强人才培养的公益性宗旨。学术活动要遵循公平、公正、学术独立和循证医学原则,并借鉴欧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做法,要求学术报告者说明本人和医药企业的任何经济和业务联系[6]。在选择学术交流的主题与内容时,应当由会议的主办和承办方决定,企业产品推广和展示不应当干扰学术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也不应当干扰会场秩序,赞助类别和明细也应当向各赞助方公开、透明、统一发布。对于学术科研项目的赞助,应当对项目进行科学性、公正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和分析,并充分引用捐赠预评估制度展开综合评估,评估捐赠合法性、项目宗旨、目的与用途、对捐赠人进行尽职调查,必要时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
医疗机构接受学术赞助应当“公对公”,并出具合法正式的等额发票,避免向个人、下设机构以及第三方供应商等直接支付款项,减少 “账外账”“小金库”的隐患。医疗机构应当签订协议接受赞助,并在协议中明确资金的专款专用原则,即仅用于学术活动相关事项,还应明确赞助金额、用途、预算明细、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学术活动主办方应将活动邀请函、会议通知、现场签到表、学术活动影像文字资料、会议手册等资料保存完整,确保学术活动的真实性。医疗卫生机构应合理安排会期,行程紧凑,会议地点不宜选在风景名胜区。制定费用支出标准,人均食宿交通等支出不宜过高,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避免与会议无关的非正常支出,例如景区门票以及酒水费用等。
接受捐赠既是公立医院内部控制的重点内容,又是审计、巡查等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同样也适用于医疗领域公益性社会团体[7]。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等政策法规,形成内部控制机制,成立捐赠管理小组,涵盖财务、审计、法务、科研以及纪检等内控部门成员,对赞助的学术项目和活动分别从学术性、公益性、可行性和合规性等方面进行论证。接受货币捐赠应当统一以实际金额入账,接受非货币捐赠可要求捐赠方提供市场公允价值证明,必要时也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非货币财产进行评估,确定捐赠价值并入账。
受赠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社会公众和捐赠人的监督,同时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捐赠财产也有内部监管责任。受赠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财产使用情况以及相关审计报告和财务报告等信息。
在国家医药改革的大背景下,接受学术赞助成为医疗卫生机构筹资和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但企业的营利性本质决定了学术赞助会带有商业目的。因此,医疗卫生机构在接受企业学术赞助时,应当通过分析识别其中法律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合法合规接受赞助,多渠道募集资金,谋求自身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