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志
老唐本是一家建材公司的職工,退休后偶尔回公司帮帮忙、打打零工。可一次安全事故的发生,老唐不但失去了右小腿,还受到了经济损失。这究竟怎么回事?
2018年3月,本已退休的老唐回到原就职公司(本案被告某建材公司)的混凝土车间负责打扫卫生。3月21日,就在老唐打扫卫生时,公司铲车工驾驶的铲车在清理垃圾时不慎铲到地上放置的钢管,钢管反弹后压住老唐的脚,又连同老唐一起推到大柱上,致使老唐右小腿受伤,后被送医救治,右小腿被截肢。2018年9月,经鉴定,老唐的伤势构成七级伤残,且须配装小腿假肢。后老唐与某建材公司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建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支付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各项花费共计70万元。
原告老唐认为,自己是在被告某建材公司工作时受伤,且该公司开铲车的工人既没有铲车驾驶证,也未进行过系统培训,被告公司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某建材公司辩称,原告老唐已经退休,发生事故的时候只是临时工,且现场已有同事提醒老唐注意避让,是老唐对事故现场疏于观察,经人提醒后未及时避让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事发时企业员工的不慎操作造成对老唐的伤害,公司作为企业方愿意承担60%的责任。
法庭审理认为,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证人证言,原告老唐对自己的安全未能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因此对其损害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最终判决被告某建材公司承担原告损失85%的赔偿责任,其他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官提醒,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民事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原告老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铲车近距离工作,对自身安全没有尽到合理的小心谨慎义务,进行合理避让,故原告老唐对其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而被告作为企业方,对自己的员工在工作中给原告造成的伤害,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编辑 王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