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佳洁,马国栋
(宁夏医科大学公共卫生与管理学院,宁夏 银川 750021,568065935@qq.com)
儿童性侵是一个世界性的严重问题。在脑科学飞速发展的今天,根据目前已掌握的脑科学研究手段,通过运用脑科学中的EEG(脑电波扫描)、ERP(脑电波分析)、fRMI(功能性磁共振成像)等脑电波、脑成像技术来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已成为可能。根据德国神经学家和性学家Jorge Ponseti于2012年发表的论文,他通过比较24名自称恋童癖者和32名异性恋者的功能性磁共振成像的大脑扫描结果,得出了脑成像能够准确评估性偏好的结论[1]。 原理很简单,我们已知人类大脑区位图中的性兴奋区域[2],那么预设正常性取向的人类看到成年异性的性感图片等刺激时,会触发大脑的性兴奋区的活动[3],而恋童癖患者可能是在看到儿童相关具有性暗示的图片时,大脑的性兴奋区会兴奋。近年来,欧洲的不少学者将fRMI用于研究儿童性虐待、恋童癖的起源、评估和治疗。L.Kunath等学者对328名被试者展示了1~5阶段的儿童和成人的同性和异性裸照,每幅图像平均显示一秒,不同的刺激间隔为两秒,记录了大脑对每个刺激类别的偏好。根据性幻想对象年龄层次的不同,学者们通常认为恋童癖者是对青春期之前的儿童保持长达6个月以上的性欲望的人[4]。
根据现有的脑科学技术手段,一部分学者提出可以用这样的方法在如幼儿教育类似的行业开展筛查,进而把通过恋童癖筛查测试作为一种行业的门槛,以最大限度降低儿童性侵发生的可能性,保证儿童远离危险。2010年在阿姆斯特丹的一家儿童日托中心发生了一起影响重大的儿童性侵事件。2011年一位荷兰神经学家提出,可以通过对日托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脑部成像扫描来进行筛查,从而预防和避免更多的儿童性侵事件发生。一些科学家在荷兰的报纸和科学博客上反对这一建议,提出伦理方面的担忧,并认为“你可以有各种可能的偏好和兴趣,但这并不意味着你会被它控制”“有些人对儿童有性偏好,但是他们能控制这种欲望”[5]。 媒体的报道得到了荷兰政府的关注,政府咨询机构组织了一次会议来探讨恋童癖的案例。会议的结论之一是神经科学有助于帮助人们增进对特殊性行为的理解,并有可能为识别和预防性犯罪行为提供帮助,但由于恋童癖的神经生物学筛查极其敏感,仍然需要更多的研究和观察来打破禁忌。欧洲的学者在近两年的研究中,更加深入地从多方面对脑科学筛查恋童癖的实践进行了研究和探讨,这些研究必将帮助推动筛查恋童癖政策的制定。
然而在我国,很少有学者公开讨论恋童癖这样的话题。但是从人类社会发展角度来看,脑科学筛查恋童癖科学运用是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这其中存在一些伦理问题有待斟酌,本文将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结合伦理思考对相关的问题进行探讨。
儿童性侵犯和恋童癖是不一样的,在所有的儿童性侵犯中,只有一半是由恋童癖者实施的犯罪[6]。 现实中的一些案例也显示有罪犯是不选择受害者的年龄的,一些人会因为一些心理问题而选择某些特定因素并因这些因素选择他们的施暴对象。例如,在某市,从1988年至2002年的14年间,先后发生了9起女性惨遭入室杀害的案件,凶手专挑红衣女性下手,作案手段残忍。在这些受害者中,就有一名8岁儿童。尽管在这一案例中儿童受害者的比例仅为11%,相较于恋童癖患者实施犯罪的对象几乎全部为儿童而言,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正常性取向的罪犯,其侵害儿童的比例较低。类似这样的案件也证明,即使我们能够保证从事儿童教育行业的人都不是恋童癖者,但是也无法保障他们可以绝对的远离危险。
但是,统计近些年不断被媒体曝光的侵害儿童的新闻内容,其中绝大多数为校园性侵案件。媒体2013年5月报道,某小学校长带6名小学六年级女生开房,接下来从5月8日到27日短短二十天,又连续曝光8起校园性侵案件。这些案件都说明,校园也是儿童易受到侵害的地方。据从事女童保护的凤凰公益主编孙雪梅介绍,近四年来,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案件就有1401起,受害人超过2568人。因此,尽管不能完全避免,但如果经科学证实脑电图筛查恋童癖是有效的,那么我们就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降低儿童受到侵害的可能性,这也就意味着我们应当支持通过筛查让恋童癖者远离儿童群体。
由于恋童癖是非常私密的个人属性,我们很难发现,因此我们也无法得知这一群体具体的规模,无法得知这一群体的犯罪率有多高,甚至很多人可能已经实施了侵害但是却从未被惩罚,除了受害人也没有其他人知道他隐藏的犯罪行为。所以我们从以下几个角度来分别进行讨论:
2.2.1 一个人患有恋童癖,他是否能够通过受教育或自我约束等方面的努力,进行有效的自我控制
在以往的研究中,对于恋童癖的成因还没有明确的结论。主要的观点有几个:一是心理认知问题;二是神经生理学病因;三是童年经历影响[7]。 而现有的研究结论均表明,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恋童癖对儿童的性兴趣。随着科技发展,对大脑神经的研究越来越深入,曾经人们对于意志力能动性的过度评价也逐步回归到正确的范围内。即使是自我控制能力非常好的人,也无法抗拒生理学上的影响,何况在过去的研究中,学者们已经发现恋童癖的智商测评得分、语言学习能力和记忆成绩均低于常人[8]。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恋童癖通过教育和自制力来进行改善的可行性较小。
2.2.2 如果将恋童癖视为一种病症,是否可能治愈?他们实施犯罪后应当受到刑罚还是给予他们可能的治疗
很多学者提出恋童癖可以通过心理以及生理干预等一系列医疗手段进行治疗。其中包括一些因为疾病和创伤而产生的获得性恋童癖。在2003年报道的一个著名的案例中,一名40岁的已婚异性恋男子,他之前没有性行为异常的历史。但某一时刻起,他对儿童色情的兴趣却与日俱增。他在成为获得性恋童癖者的过程中,始终保持着道德认知,他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不可接受的,但却无法抑制自己的性冲动。在这个案例中,神经影像显示该男子患有右侧眶额血管瘤。血管瘤切除后,该男子的恋童癖行为消失了。几个月后,当血管瘤再度出现,男子的恋童癖行为也再次发生[9]。
尽管多年来,各国的专家致力于尝试用多种方法对恋童癖进行治疗和干预,但其结果却是极其个体化且不稳定的,同时也印证出很多恋童癖者在反复进行犯罪的事实。加之所有的犯罪实施者在犯罪实施过程中都处于意识清醒状态,因此可以说,尽管部分恋童癖是可以治愈的,但由于儿童性侵这一可能性结果的严重性影响,疾病不能成为他们逃脱刑罚的理由。这也更加证实,如果能够尽早地筛查出恋童癖患者,并在早期加以辅助治疗,亦有可能降低恋童癖者实施儿童性侵的犯罪率。
2.2.3 生理需求的难以克制性极大地增加了恋童癖的犯罪概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2013~2016年,全国审理结案的猥亵儿童案件10782起,平均每天超过7起,而这些仅仅是走上司法程序的案件。考虑到儿童侵害案件的隐蔽性,有专家估算,每发生7起案件,才有1起案件走上司法程序。按照这样的数据计算,真实发生的儿童侵害案件数量是惊人的。根据公布的数据分析,儿童侵害案件中熟人作案的比例极高。在2013~2016年发布的数据中,熟人作案比例高达87%,同时这部分案件大多是机会作案。也就是说,犯罪者正好有犯罪的机会,且认为犯罪的成本较低,便实施了犯罪[10]。 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可以推测,即使是非恋童癖者,仅仅是因为偶发的性冲动,也有可能造成儿童侵害案件的发生。
在过去的若干案例中,一些实施了犯罪的恋童癖者在道德上有着明确的认知,也有过非常挣扎的阶段,但他们自己描述这种欲望是“不可抗拒的力量”并且感到“无法控制这些行为”。 在已有的研究中,学者们也普遍认为,性的欲望几乎是无法克制的[11]。
综合以上的讨论,笔者认为对恋童癖者而言,由于对儿童有着难以克制的生理需求刺激,一旦有机会,其犯罪的可能是极大的。
2.3.1 隐私权的问题
将恋童癖者的身份进行社会筛查等于将他的隐私公之于众,这样做是否道德?虽尚未有国家层面法律条文的明确支持,但基于审判公开的原则,遭受刑事处罚者的个人信息必然会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公开。当犯罪行为涉及未成年人时,法律主要也是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并未顾忌犯罪者的隐私问题。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已开始制定相关的地方制度规定。 2016年6月,浙江慈溪在国内最早启动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信息制度。2017年8月25日,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工作启动仪式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召开,它标志着全国首个特定行业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禁止从业机制正式启动。2017年12月1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宣布启动《关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及信息公开制度》。然而对于尚未实施犯罪者或者并未走上司法程序的罪犯,我国法律并未对隐私权和知情权之间的冲突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前述讨论中我们已得知恋童癖有能够被治愈的可能性,然而相对于儿童面临的风险,当前的确很难保证绝对的公平,通常我们的做法倾向于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在公共利益优先原则之下,加之前述的分析,人们很容易将恋童癖者视为潜在的罪犯甚至等同于罪犯,在可能的犯罪后果面前忽视恋童癖者的隐私权问题。
2.3.2 政策制定的可行性
保护儿童是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科技进步所带来的福祉不应当被人为地排斥。政策的制定固然有其必经的过程,但也需要社会各界力量的推动。在解决了技术难题和伦理困惑之后,使用脑科学技术筛查恋童癖以预防和降低儿童性侵事件的发生是可以通过政策来实行的。
从前述的讨论我们可以明确,运用脑科学技术筛查恋童癖从科技手段上来看是可行的,但是我们是否应当使用这种可能性来断定一个人的品德或是操纵他的人生呢?当前社会的确很难保证绝对的公平,目前我们通常的做法倾向于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因为儿童性侵这一行为的严重性后果,无论是出于疾病或者仅仅是心理问题,我们都无法不去偏向于保护儿童这一考量。
因此,尽管面临着很多问题,在伦理学方面的思考和讨论也依然存在着争议,运用脑科学技术来筛查恋童癖这样的科学研究及其运用从伦理学角度考虑是值得进行的科学实践,是符合伦理审查的科学活动,也能够改变我们社会的科学进步。我们应当鼓励如脑科学之类的科学发展为社会进步服务,从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去思考和解决社会发展所面临的诸多伦理问题,从保护儿童、保护弱者的视角去分析利弊,增进社会福祉。随着科技的进步,医学相关研究手段不断发展,越来越多我们未曾面临甚至是思考过的问题会在社会上出现。在处理相关问题时,我们不仅要注重伦理层面的审核,也要致力于相关问题的法律建设,才能够使我们的医学进步为社会带来更多的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