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飞 欧阳雄光
我国经济发展持续提升,而创新不足已经成为当前经济技术增长的极大阻碍,由此技术创新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方向。而在全球性经济、政治和军事碰撞的今天,科技能力已经是我国核心竞争力当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在目前经济新常态的情况下,我国是否可以保持经济的增长,能否在科技上占据世界性的领军地位与技术创新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关联。目前我国为了能够激励企业的技术创新,在税制改革上侧重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以便提高企业的创新活力,不同领域对税收机制革新的探索也更加深入。随着我国的财政税收体制的不断的深入改革,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也更加全面有效,虽然当前的税收政策对激励企业技术创新方面仍然有很多不足,但是随着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将迎来企业技术创新发展的新机遇。
税收激励通常采用多种具体的税收优惠措施来实施,目前,在实践的过程当中,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手段主要有优惠税率、加速折旧和对投入的费用以及投资的抵免等。而激励创新的各项税收措施在企业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有一个税收响应的问题,不一样的微观主体对税收激励政策的反应是有一定差异的,是否能够实现政府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所期望的提高企业创新能力的效果,仍然具备一定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所以,在进行税收优惠政策设计的过程当中,需要综合的考察企业的异质性对税收激励效应的影响。这需要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主体进行运营模式、技术投入方式、成本构成和所处行业特点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解析,从而制定有效的能在特定范围起到促进和激励作用的措施和政策。
成效分析。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税收政策的制定和修改一直朝着支持企业的创新发展进行,对于税收激励政策的使用更加深入,同时也持续的组织了更加全面合理的税收激励系统。在政策激励的作用之下,研发创新的活动频率更高,并且成为了将企业作为主体,而市场为引导的科技创新系统。[1]
首先就是持续补充的税收激励政策体系,目前我国不断的建构将创新主体作为主要对象的税收激励系统。这些政策一般来说都比较偏重高新企业,同时通过促进转换科技成果,激励科研人员,以及创业平台的支持等来有效的激发企业的技术创新的能力。其次就是政策激励的效果,持续补充的技术创新税收的激励政策能够有效的形成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同时也激发了市场的活力以及社会的创造力,并且给与了一定的政策支持以及制度的保障。因为国家的创新驱动战略的推动,激励创新的政策能够不断的补充,并且更加全面,目前我国的探索以及投入相对而言增长较快[2]。
缺陷分析。一般来说,税收的优惠较多针对国家战略区域,对于某些企业来说,不能充分的享受国家政策给予的优惠。一直以来国家都在实施个别区域提前发展的战略,可是创新技术在全国各行业都有所体现,政府选定的区域,和实际发展是有很大差别的,而区域限制让很多的技术创新企业被忽视,不仅如此,企业的资质是根据一定政策认定的,这就使得很多非高新技术的企业进行创新却无法获取税收优惠[3]。
很多税收优惠比较直接,大部分的支持技术创新的政策都是按照优惠税率或者减免税等比较直接的优惠方式来设置的,而间接方式却较为缺少,而通常情况下,能获得直接优惠的都是一些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创新成果的企业,而一些还处在发展初期或者中期的企业却无法从国家税收优惠中获利。
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于企业的科创人员的税收激励也是极为有限的。在企业的技术创新之中的核心要素之一就是人力资源,而目前实施的税收政策对于人力资本来说却几乎没有政策上的倾斜,不能够有效的提升科技人员的创新积极性。
此外,很多科技型的中小型企业在进行技术创新的时候仍然处于弱势的地位。中小型企业在我国的经济产业当中是中坚力量,为我国经济技术的发展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往往却处在了国家照顾和扶持政策的边缘。科技型的中小企业在行业的技术创新中占据重要地位,我国目前有很多知名的科技企业都是从中小企业发展而来,他们对发展我国科学技术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无论是资金支持还是税收优惠方面他们都很难或者很少获得扶助,其中有国家政策和程序设置方面的原因,也有自身对政策关注或者了解不透彻的原因。
重新定位税收优惠政策目标。利用税收中性刺激经济、社会发展的正效应,引导企业创新使企业做大做强。税收优惠的基本原则就是对创新行为的激励,所以对于一些有限的区域给予优待的错误理念的摒弃是极为重要的,必须限制各区域为了招商引资而设定的区域性的税收政策,制定受众范围广泛的、需要企业进行自主创新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政策,只用技术创新产品的使用和升级,就能得到更加超额的利润。同时也要有合理的判定和申请标准,使政策的实施能落在实处,即能使符合政策的创新企业获得优惠也能防止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发生。
加大间接优惠幅度。间接优惠更侧重于创新发展的投入环节和初始环节,比直接优惠的税收政策更加有效和全面,加大创新环节的普惠激励。比如放宽限额性扣除费用的标准允许双倍扣除创新投入的相关成本、缩短资产折旧摊销年限将重要设备折旧年限缩短至3年、延长亏损弥补期限将法定的5年改成8年等,这些政策的修订能从根本上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税收优惠政策向中小型企业倾斜。提高对中小型企业的税收政策的支持,能够让中小型企业在研发的过程当中处于一个更加合理轻松的环境,使其能够全力进行创新生产,在根本技术上提升生产率,控制经济结构的转换。一般来说引入发达国家先进的经验是比较有效的方式,能够合理的支持中小型企业技术创新。一方面增加对中小型企业创新投入的税收优惠,另一方面对新创立的中小型企业给予更长久的亏损结转年限。同时鼓励金融机构给予中小型企业贷款优惠,降低融资条件让我国中小型企业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
优化对于创新人力资本的税收激励机制。对创新人力给予更加足够的补偿以及更加有效的激励机制。首先增加创新型工作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抵扣部分,比如让创新工作人员自身以及家人的教育培训费用在个人所得税之中被抵扣;其次就是对于创新工作人员在技术方面的创新成果的认可,对于其技术服务的所得可以免税或者加大抵扣幅度。再次就是让企业能够对于个人股东转让股份,并且给与技术人员一些合理的股权奖励。除此之外,目前对科研人员的股权激励的税收政策,着重于税款缴纳方面的优惠,对股权持有的时间并没有太多特殊的要求。但在目前知识产权的保障制度仍然处于发展初期阶段的情况下,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对于企业的科技创新的投入来说是极为重要的,尤其是很多科技型的中小型的企业,其主要的创新技术以及市场竞争力都会被掌握在极少数的科研人员的手里,科研人员的流动很容易会让企业的投入受到极为负面的影响。所以在对技术人员进行股权奖励的优惠的时候,增加股权持有年限是比较重要的,这样可以让技术创新工作人员更加稳定,让企业可以在创新技术投入更多[4]。
综上所述,在企业的创新技术的发展方面,如果可以合理的科学使用税收激励政策,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企业对创新技术的积极性,也可以让中小型企业的发展获得更加稳定的保障,并且能够让创新发展的企业在市场上有更多的竞争力,得到更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