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诗曼
摘 要:在文物拍卖过程中,国家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核和拍卖企业工作人员的素质是对拍卖周期影响最大的因素。文章通过对这两方面的数据和资料的比较研究,分析其对文物拍卖周期的影响,并提出建立文物电子身份信息卡和建立数字化平台的解决方法,有效解决文物拍卖周期长的问题。
关键词:文物拍卖 周期 审核制度 数字化平台建设 文化遗产保护
随着文化产业的日渐发展,文物市场也随之壮大。文物拍卖作为文物市场发展的有效途径,也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是,中国文物拍卖市场的发展速度过快,愈加猛烈的文化市场发展态势、人民日益增长的需求与现阶段不够完善的国家管理规定之间的矛盾日渐尖锐;加之拍卖企业过多,资质不够等问题,导致文物拍卖市场中各类问题频发,严重影响了文物市场乃至文化产业发展进程。
拍卖周期过长是其中最为紧要的问题之一,本文从文物拍卖流程本身探讨如何解决此问题。在保护文物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推动文化产业进步,使之能够成为一种新型的经济发展模式。
一、我国文物拍卖现状及分析
目前我国各类拍卖公司有千家以上,其中,涉及到文物拍卖的达到百家以上。自1988年,北京市拍卖市场举办第一次拍卖会,短短二三十年时间内,中国的文物拍卖市场,无论是在文物拍品的数量、种类、质量、成交量上,还是拥有文物拍卖资质的企业数量、举办文物拍卖的场次,抑或者是参与文物拍卖的买家、卖家数量,都出现几何倍的增长。20世纪末开始,《拍卖法》《文物保护法》《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办法》《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等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出台,逐步对文物拍卖过程中的操作规范和法律责任做了详细的规定,同时,文物拍卖机构的设立、文物拍卖审核备案、企业及人员的资质许可等问题也被纳入了法定管理的轨道。
社会各界虽然对文物拍卖行业的兴起和发展褒贬不一:有人认为文物拍卖是吸引文物回流、激发文物意识和市场活力的重要方式;也有人认为,这是对祖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出卖。但不可否认的是,文物拍卖越来越成为文物交易必不可少的手段。
本文对于文物拍卖的周期的范围设定,是指每一件文物,当它被征集为拍品时,所经历的鉴定、审核、信息采集、图录制作、巡展、预展直到正式拍卖所经历的时间,即文物被拍卖公司与藏家双方建立委托拍卖合同关系之后,直到正式开始拍卖,这一段工作流程内所花费的时间。
在文物拍卖周期内,占据最长时间的阶段即为文物拍品的审核。近些年来,国家文物局陆续出台了许多有关于文物拍品审核行为的条款,用来规范文物拍品的审核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56条规定:“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文物保护法》中关于文物拍卖审核制度的出台和修订虽然历经时间短,但是伴随着内容广泛、修改力度大的显著特点。出台初期,并没有关于文物拍卖的内容,直到2007年出现关于文物拍卖前置审核的规定,2013年删去“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的规定,随后不断提出希望政府简政放权的建议,并于近期开始确立文物经营的“负面清单”、建立拍卖信息与信用管理系统。关于文物拍卖审核内容的出台和变更、审核权力的下放、强化监督和执法力度,展现了我国文物拍卖市场蓬勃发展的态势和政府对于文物拍卖乃至文物市场发展的支持力度及规范文物市场、保护文物、避免文化遗产的流失的决心。
但是,過于严格、冗杂、机械化的审核制度也存在一些缺点,不符合当前国家文物发展形势。制定审核制度的时候,中国处于文物拍卖市场发展的初期,文物拍品数量、种类有限,企业拍卖场次较少;国家文物相关行政部门初建立之时,多呈现一种积极向上、效率优先的态势;而且,二十世纪初,信息技术发展不够完善,还没有真正进入大数据时代。而今,随着文物市场的发展,文物拍卖企业遍地开花,各种大、中小型拍卖企业不一而足。同时,各拍卖公司的文物拍卖场次、成交率呈几何倍增长。而且大的拍卖行仅仅一季的拍卖就有几千件拍品,全国几百个拍卖行,每一件都要经过如此机械化的人工审核,工作量过于庞大,极大的拖长了拍卖周期,束缚了文物拍卖市场的发展。
然而,国家制定《文物保护法》,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规范文物市场,也是一种保护文物的行为,过于松散的文物保护法,将会丧失对企业、对文物的监管,造成不可移动文物大规模消失、过渡利用、开发等难以挽回的问题,面临文化遗产流失的被动局面。
在2015年12月28日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首次提出了删除关于拍卖前置审核的规定的意见,这是一次对于大规模简政放权的大胆尝试,但是最终以失败告终。前置审核目的是为了鉴别拍品是否具有作为拍品的资格(比如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者明确属于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文物不具备拍卖资质),取消意味着放宽了对文物拍卖企业的拍品的资质要求、丧失对文物的监管,在盗墓、走私猖獗,拍卖经常出现弄虚作假的现实面前,前置审核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可移动文物管理的手段,取消显然是一种不明智的行为[1]。
国家之所以要对文物经营活动实施严格的监管,主要是由文物的性质所决定的。国家追求的是促进文化市场发展的同时,能够有效的保护文化遗产、促进文物回流以及规范文物市场,站在一个宏观的角度,掌控文物市场的发展态势;企业追求的是拥有一个宽松的市场环境,并且能够充分的利用文化遗产,尽可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过于严苛的国家管理规定和手段会降低企业效率,束缚文物市场的快速发展,阻碍文化产业进步;但是过于松散的国家管理规定,又会使得国家丧失对于企业和市场的监管,使文物市场失去原有的秩序,同时使得投机行为飙升、走私等现象频发,造成文化遗产流失。
综上所述,这种拍卖前的审核机制虽然会极大拖长拍卖周期,但是不可以取消,可以借助一些科技手段,进行一定程度的更改和完善,同时与信用管理系统配合使用。
二、解决方法
诚然,过于严苛的审核制度会极大的拖长拍卖周期,使行业效率大大降低。但是,国家制定严格的相关法律和管理规定是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我国文化创新和发展先进文化。如果行业管理过于松散,有极大的可能造成各种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和企业应该共同改革:国家适当的减少对于拍卖企业不必要的行政干预,积极应用新技术新手段,提高行政效率,同时加强文物拍卖资质监管,将文物拍卖专业知识人员的考核和拍卖企业文物拍卖资质的审批、检查、监督纳入到法制化的管理渠道中;相应地,企业也应该积极履行行业管理规定,提高自律意识,加强企业制度管理和对工作人员的能力培养、素质提升,如:定期进行业务和行政工作的培训、定期举行专家讲座等。国家和企业相互配合,减少各种问题的发生,在保护文化遗产和规范文物市场的同时,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进步和发展,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增强我国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一)制作文物电子身份信息卡
相关文物行政部门可以逐步对民间流散文物实行登记和过户的制度[2]。通过采访、信息征集等方式,采集文物信息。
对传世文物(或流散文物)进行编码(由于文物流通性较大,编码不涉及收藏单位,可在文物交换过程中不断更新其信息,更新时需双方确认,以便问责并确保文物流向),以便查询文物;对文字信息进行登记(包括:文物名称、文物类别、文物来源、流传经过、年代、质地、功能、质量、重量等),每一项信息的采集都制定严格的信息采集标准,以便日后鉴别文物;对图像信息进行登记,动态与静态相互结合,运用数字化技术,使用全新的采集记录手段,包括:图文扫描、立体扫描、数字摄影、全息拍摄、运动捕捉等,全新的数字化技术手段,增强了图像信息对于实物的反映情况,同时有利于图像的长期保存和利用[3];对文物主人信息进行登记,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减少文物走私、盗掘等行为的发生。
通过以上内容的记录,建立文物“身份证”,实行一物一码制度,除了将全面的信息记录在案,同时向藏家下发相应的“身份信息卡”。若文物主人发生变更,需要交易双方携带“文物身份信息卡”与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前往相关部门更改记录在案的文物信息,并更换新的“文物身份信息卡”,作废卡片当即销毁。对于出现的不具备合法的“文物身份信息卡”證明的公开和私下的文物交易,一经发现,严厉惩罚。文物身份信息卡的制定,可以为后续文物的查找、审核、流通提供强有力的数据证明。在文物拍卖过程中,可以为前期拍卖公司搜集文物资料提供帮助;同时,也可以在文物拍卖资质审核过程中,适当帮助减少文物鉴定、审核的流程,提高行政效率,缩减文物拍卖周期。
(二)应用电子政务,实行网上审核制度
建立文物拍品数据管理和审核系统,实行“企业随时上传、专家即时审核”的机制,相应拍品数据和结果可留用一定时限,且不限使用单位(需具备文物拍卖资质),减少重复工作的机会,提高行政效率,缩短拍卖周期。
关于文物拍卖资质审核,可以利用电子政务,建立文物拍品数据管理和审核系统,与已出台的拍卖信用管理系统配合使用。相关部门向具有文物拍卖资质的拍卖企业下发独立账号,企业通过系统上传文物数据(文物身份信息卡),文物行政部门对照已经建立的文物信息系统,利用文物编码,可以快速锁定文物种类和文物相关信息。同时文物行政部门在系统内部提交鉴定专家信息,专家实行一人一账号制度,账号信息在专家内部不可共享。同时,专家需要通过资格认证,确定一项以上审核领域。而且,企业数据上传可以采用随时上传的机制,同时专家也采用即时审核的方式,对专家的审核时限作出严格规定,超出时限需要采取相应措施。同时为了避免专家违规的审核操作,也需要对专家进行监督
规范。
系统可以根据文物类别自动锁定相应的3名以上专家(在审核结果公布之前,专家内部实行保密制度,确保审核的公平、公正),其中包括至少一名省级鉴定委员会委员。各专家通过自己的账号登录系统,根据系统提供的文物编号及相关文物信息(身份信息卡信息,包括三维图像等)对文物进行审核,备选项目应包括:通过,未通过、待定(无法确定资质的文物拍品)。对于全部通过审核的文物拍品可以进行公开的公布;对于存在未通过决定的拍品,同样公开公布,企业可以选择对文物拍品进行核实、重新提交材料或者取消对于本拍品的拍卖,每件文物应具有一次重新审核的机会;对于待定的文物,应该要求企业提交实物,进行实物审核。
文物拍品数据管理和审核系统的建立,利用高速发展的信息科技,实行网上审核制度,利用一定的数据加密和保护技术,实现内部工作信息的快速传递和交流,为文物拍卖的申请、鉴定和审核提供便捷的方式,有效提高行政效率。同时,建立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信息平台,与秘密的鉴定模式相配合,实现文物拍品审核的公平、公正、公开。
在当前形势下,文物拍卖市场日趋繁荣,切实加强对文物拍卖市场的管理,引导市场向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建立文物拍卖数据管理平台是为了能够更好的适应文物拍卖发展要求而建立的基础工程。这一平台的建立和使用,能够使得文物拍品申报便捷、审批迅速、透明、信息共享、效率提高,将会为文物拍卖管理带来深切的变化。网上审核也存在一些缺陷,相比实物审核来说,缺少对于文物的具体把握,可能会造成一定的审核误差,对此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与探讨。
参考文献:
[1] 对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实行事前审核的含义是什么?有何意义?[N].中国文物报,2004-20-29(3).
[2] 曹兵武.我国拍卖业的现状、问题和对策[A].曹兵武.文物与文化:曹兵武文化遗产学论集[C].北京:故宫出版社,2013:345~351.
[3] 黄永林、谭国新.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与开发研究[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3(2):49~50.
[4] 刑致远.关于文物拍卖管理数据库平台建设[N].中国文物报,2012-6-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