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分析聚居民族中散居少数民族的权益保障

2019-01-15 12:39郭花
西部论丛 2019年1期
关键词:权益保障少数民族

摘 要:散居少数民族包括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以外的少数民族和居住在自治地方以内,但不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本文是对后者基本权利的保障现状进行分析,指出了其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针对这些问题和不足提出了完善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散居 少数民族 权益保障

一、我国现行少数民族权利体系

随着我国现代化和城镇化的进一步加深,我国少数民族的散居化日趋明显。聚居民族和散居民族交织在一起,相互之间的交流增多,民族关系更为复杂,新的民族问题也随之产生。如何在新形势下有效的保障散居少数民族的权益,成为民族工作的重点和一大难点。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这个体系大体可分为一下几个层次:(1)根本大法——宪法;(2)基本法律——《民族区域自治法》;(3)一般性法律,包括一些涉及到民族问题的法律条文。(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规定或补充规定等[1]。

该体系保障了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的权利,促进了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为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形成了有力的保障。

二、散居少数民族享有的合法权益和基本权利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城镇化的不断深入,我国散居少数民族逐渐呈现出“广、杂、散”等特征。在我国自治区的聚居少数民族中同时生活中很多散居少数民族,这些散居少数民族虽然不能享受到自治权利,但一些基本权利是平等享受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平等权。民族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少数民族公民(包括散居少数民族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政治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具体表现形式,也是我国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平等和公平目标之一。

(2)祖籍权。族籍权利是一种建立在族称之上的,具有特定民族特征,对自己的族称拥有使用、受益、处分的一种权利,实质是一种民族身份权。我国是个多民族国家,包括散居少数民族在内的各民族都有自己的族籍权利。

(3)享受国家帮助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例如,国家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照顾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点和需要;国家设立各民族专用资金;在投资、贷款、税收以及生产、供应运输、销售等方面给予照顾等。

(4)受教育权和语言文字权。受教育的权益主要是指少数民族可以建立民族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建立民族学校,设立少数民族教育专门经费,民族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等。关于语言文字权,我国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

三、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困难和建议

目前我国虽然一定制定了一些法律条款及文件来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其中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核心,来保障少数民族各个方面的权益,但是《民族区域自治法》多是为聚居少数民族服务,随虽提及到了散居少数民族的一些权利,但多是治标不治本,难以解决实际问题。

首先是平等权难以实现。由于散居少数民族自身的特点,人口不仅少而且分散,相比较于当地聚居少数民族来说,属于弱势群体,而且各地方机关中几乎没有散居少数民族干部,政府在制定有关本民族利益的政策时不听取他们的意见,致使他们的利益受损。

再者立法保障不够全面。我国目前的立法保障存在几个比较明显的问题。一是由于采用分散立法保护方式,缺乏专门的法律保障,立法疏漏大,法律法规不健全。二是对散居少数民族特殊权益保障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中。三是现行的法律法规在规定少数民族在社会活动中特殊权益殊,没有将聚居民族与散居民族区分开,没有考虑散居少数民族权益实现的特殊性。四是立法技术不高。雷同内容多,没有考虑本地方的具体情况,有的就是照抄《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没有任何创建性[2]。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完善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制度,还需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提高国家机关人员的观念认知。散居少数民族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府机关人员认识不到位,将聚居民族于散居民族混为一谈,经常把解决聚居民族问题的方式用在散居民族问题的解决上,造成散居民族利益受损,激起民怨。

2.发展散居少数民族的经济。我国已经成功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在市场经济下,对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规划中应该侧重于经济、财政、税收、投资、金融等把散居少数民有力推动民族经济的发展[3]。因此应该根据散居少数民族自身的特点来进行扶持,最大程度的推动他们的经济发展。

3.制定专门的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保障散居少数民族的特殊权益。居住于聚居少数民族中的散居少数民族由于在各方面都处于劣势,逐渐开始被边缘化。他们不能行使自主权,无法享受国家给予自治民族的优惠政策和待遇,逐渐成为弱势群体,这样所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在经济上十分贫困。因此制定专门的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来解决散居少数民族实际存在的特殊问题,使散居少数民族的各项权利和义务能够在真正意义上得到保障已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 陆平辉.散居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理论、制度与政策.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6

[2] 陆平辉.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研究.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10

[3] 翟东堂.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权利法律率保障研究.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5

作者简介:郭花(1992-11-26)、女、汉族、河北省邢臺市、内蒙古工业大学、在校硕士研究生、民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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