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慧婷 王 珊
(1 香港教育大学中国语言学系,香港; 2 澳门大学中国语言文学系,澳门)
提 要 “但/但是”句是立法语言中的重要句型,以是否为但书为划分标准,可将立法语言中的“但/但是”句划分为但书和非但书。为了全面分析我国立法语言中“但/但是”句的特点,给立法者、法律文书编撰者和法律汉语学习者等提供科学理论参考,本研究抽取自建立法语言语料库中的所有“但/但是”句,总结分析但书与非但书的区分标准,将语料中所有“但/但是”句区分出但书与非但书,并逐条进行详细标注。标注项目包括语料出处、表现形式、单句或复句、“但/但是”前后内容的语义关系、“但/但是”的语用功能。本文分别统计但书和非但书的标注结果,通过总结但书与非但书的异同反映但书与非但书的使用情况。同时,结合本研究的分析和立法语言规范化要求,针对如何在法律文本和法律文书中规范使用“但/但是”句提出若干建议。
立法语言是规范性法律文件使用的语言,由于其独特的语用功能,立法语言中许多语言单位的意义和用法都发生变异,表现出对日常语言用法的偏离。(参见于梅欣、王振华2017;崔玉珍2016)但书也是其中的一种。“但/但是”句是立法语言中的重要句型(孙懿华、周广然1997)。其中,但书以“但/但是”作为转折连词,是法律范畴独有的语言形式,在立法语言中不可或缺(孙懿华2006;刘红婴2007;王洁1999)。但是立法语言中并非所有“但/但是”句都是但书(周旺生1991;郑全庆2008),有学者认为要尽量避免在非但书中使用“但/但是”,以防衍生歧义,并且法律文本中确有一些“但/但是”句使用不当(栾照钧、栾照轶2007)。本研究将立法语言中的“但/但是”句分为但书与非但书两类。为了全面分析我国立法语言中但书和非但书的特点,给立法者、法律文书编撰者和法律汉语学习者等提供科学理论参考,本研究抽取语料库中的所有“但/但是”句,分析但书与非但书的区分标准,逐条对所有但书与非但书的特点进行详细标注。分别统计但书和非但书的标注结果,总结两者使用情况和异同,结合立法语言规范化要求,为在法律文本和法律文书中规范使用“但/但是”句提出若干建议。
已有的“但/但是”句研究主要以通用汉语为研究语料,研究内容包括“但/但是”的前后语义关系、“但/但是”的语用功能和“但/但是”句的修辞功能。前后语义关系包括:反预期、直接对立、另起有关话题等(王志1987;邢福义2001;杨月蓉2000)。语用功能包括:反预期标记和话题标记(曾君、陆方喆2016);修辞功能包括两相对比和正反映照、语气变化等(石田志真2001)。但立法语言作为领域语言具有特殊性,上述研究的结论不完全适用于立法语言。
立法语言“但/但是”句研究主要以但书为研究对象,研究内容如下:(a)但书的前后语义关系包括:相反或相对关系、一般与特殊关系(盛新华、罗伶俐2005;周旺生1991;张建成2005)。上述研究没有逐条对语料进行标记,仅做了简单的举例说明,所得结论并不全面,例如《行政诉讼法》①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中“但”前后内容除了有相对关系外,还有补充说明和反预设②关系。(b)但书的功能包括:醒目功能、区别功能、排除功能等(盛新华、罗伶俐2005;颜永东2005)。上述研究没有从语言学的角度分析但书的语用功能,所得功能类别没有统一的划分标准,并且只能体现较表面的功能特点。(c)但书的形式包括:排除形式、授权形式、要求形式等(周旺生1991)。研究中仅列举说明了部分表现形式,并且没有将表现形式和语义关系相关联。
本研究对自建立法语言语料库中的所有“但/但是”句进行标注,统计分析语义关系、表现形式的所有类别及每种类别的数量,列出不同语义关系类别所使用的不同具体形式。同时,由于语用学在包括立法语言在内的法律语言研究中的地位逐步提高(张斌峰2014),为了更深入、系统地分析立法语言中“但/但是”句的功能特点,本研究对每个“但/但是”的语用功能进行了标记。另外,少数研究中举出了非但书的例子,但没有详细分析这些句子的特点和区别,而本研究中的语料不仅包括但书,还包括非但书,所得结论能够清晰体现两者间的区别。
立法语言语料库选取了35部法律文本的最新修订版本,广泛涉及七个法律部门,共含460451个字、253287词总和6411词种(骆慧婷、王珊2017)。本研究抽取了该语料库中全部“但/但是”句,共计427条。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中出现两个“但”之外,其他句子中都只包含一个“但/但是”。
语料库中的“但/但是”句广泛出现在31部法律文本中,可见立法语言中的“但/但是”句具有数量多和覆盖面广的特点。有的“但/但是”句重复在语料中出现,例如“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在《行政许可法》中重复出现4次,属于“除外规定”使用目的在于区分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刘建国等2010)。体现立法语言的规范性和一致性,以相同或相近的句式表达相同或相近的内容含义。
已有研究认为1989年版《行政法》第六十一条中的“但/但是”句不是但书,因为前后内容不存在“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的关系(周旺1991)。但该研究提出的另一例子《宪法》第四十一条“……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中,“但是”前后内容同样不具有“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的关系,却被认定为但书。可见原有的判断标准不准确,通过分析已有研究普遍确定的但书和非但书的例子,本文认为两者判断标准应如表1所示。
区别条件但书非但书“但/但是”前内容结构完整 +-“但/但是”前后内容具有“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或“相反相成”的关系 +-
表1 但书与非但书的判断标准
但书与主文之间具有相对独立性,但书中“但/但是”前的内容本身表意完整(刘红婴2007),并且主文包含行为模式的条件和行为模式(孙国华、朱景文2010)。例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中的“但是”句为但书(盛新华、罗伶俐2005),“可以传唤到……进行讯问”为行为模式,而“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为行为模式的条件,但书前的内容结构完整。相反,1989年版《行政法》第六十一条中,“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和“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共同构成该行为模式的条件,“但”前的内容结构不完整,因此其后面内容不是但书。
但书与主文间存在两种关系:第一,它是对主文的特别规定;第二,它与主文具有相反相成的关系(周旺生1991;王洁1997)。但书应至少具有上述其中一种关系,两种关系均没有的,为非但书。例如《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中,“但是”前后内容既没有“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的关系也没有“相反相成”关系,因此后面内容属于非但书。而《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的除外”中“但”前后满足“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的关系,因此后面内容为但书。《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中,“但”前说明了基层人民法院等“可以”的行为而“但”后说明了其“应当”的行为,“但”前后存在对立关系,即“相反相成”的关系,因此后面内容属于但书。
根据上述区分条件区分但书与非但书后,经统计但书和非但书的数量和比例如表2所示。但书占89.70%,非但书占10.30%,虽然在语料库中非但书的数量不多,但在全国通用的立法语言中出现如此不规范的现象,显示出规范立法语言的迫切性。
类型数量比例但书383 89.70%非但书4410.30%总计427 100%
表2 但书与非但书的数量及比例
立法语言中部分非但书的存在是立法者滥用“但/但是”导致的,例如《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可以省略“但是”,省略后的句子为“……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其句义不变。并且,该法律文本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中,句子内容与第四十一条相似,却没有使用“但/但是”。
在包含但书的法律条文中,但书与其主文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在阅读但书过程中,只需知道主文的大致主题,甚至部分情况下可以单独阅读但书。例如,在阅读《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时,只需要了解此但书与“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相关。在阅读该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时,可以不看主文内容。
而在包含非但书的法律条文中,“但/但是”前后内容常常共同构成行为模式的条件,因此必须完整阅读前后内容。例如《合同法》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以外,该承诺有效”中,“但因其他原因……超过承诺期限”属于非但书,若将其当作但书,容易遗漏“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这一重要行为模式条件。
本文对“但/但是”句的标注项目包括:表现形式、单句或复句、“但/但是”前后内容的语义关系、“但/但是”的语用功能,并分别统计但书与非但书的标注结果。
立法语言具有系统性强、准确、程式化等特点(杜金榜2004),因此句型上用相对固定的表现形式表示类似的含义。本研究对表现形式项的标注参考了“但书的具体形式”(周旺生1991),但标记时区分“但”和“但是”,并根据实际情况补充了包含“但是”的11个表现形式类别,例如“但是……除外”中大部分格式为“但是……的除外”,因此补充了这一形式类别。但书与非但书的表现形式类别和数量分别如表3、表4所示,两者在表现形式上存在诸多相同之处,容易混淆。
序号“但”字句的表现形式数量“但是”句的表现形式数量小计占比1但应当……18但是应当……10287.31%2但……应当……7但是……应当……12194.96%3但可以……3但是可以……251.31%4但不得……13但是不得……10236.01%5但……可以……1但是……可以……9102.61%6但……的……12但是……的……22348.88%7但……的除外107但是……的除外5015740.99%8但……的,……可以……2但是……的,……可以……682.09%9但……的,……应当……1但是……的,应当……341.04%10但……1但是……671.83%11但……必须……3但是……必须……251.31%12但……不……4但是……不……592.35%13但……除外7但是……除外11184.70%14但……不得……15但是……不得……17328.36%15但……有权……2但是……有权……351.31%16但……有……权(利)3但是……有……权(利)141.04%17但……无权……2— ③—20.52%18但……为……1——10.26%19但……只能……1——10.26%21——但是不能……330.78%22——但是……取得……权利110.26%23——但是……的,不得……220.52%24——但是……不再……110.26%25——但是……不能……110.26%26——但是,除……外,……应当……220.52%27——但是,除……外,不得……110.26%总计—203—180383100.00%
表3 但书的表现形式类别和数量
表4 非但书的表现形式类别和数量
但书全部属于复句中的分句。非但书大部分为单句中的成分,例如《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清算”中“但未清算……清偿债务”为单句中的成分,仅有6例为复句中的分句,例如《专利法》第五十四条“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占所有非但书的14.63%。
对“但/但是”前后语义关系的标注,参考已有研究,包括反预设、例外、相反或对立、并列条件、另起有关话题,在此基础上根据法律语料实际情况补充并列条件、说明两类。其中,“反预设”“例外”“相反或对立”都符合“相反相成”的关系,虽然前后内容具有一定违逆性,但后面内容依存于前面内容(周旺生1991),而“例外”符合“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的关系。
补充说明指后面内容补充说明前面内容应如何实施,或填补前面内容中的漏洞。例如《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中,“但是”后面内容补充说明前面“调取证据”应如何实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中“但是”后面内容规定了“期限”的下限,填补前面只说明了上限的漏洞。
相反或对立指前后内容为“可以……”与“不得……”、“已……”与“未……”等相反关系,或“可以……”与“应当……”、“有权……”与“应当……”等对立关系。例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为了……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中“但是”前的内容对公安机关“可以”为的行为作出规定,后面内容对“不得”为的行为作出规定,存在相反关系;《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中“但”前的内容规定了债权人“可以”做的行为,后面内容规定了“应当”做的行为,存在对立关系。
反预设指前面内容存在或产生某种预设,而后面内容超出了这个预设。例如《刑法》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中“但是”前面内容存在预设“犯罪分子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因此不能减轻处罚”,而“但是”后面内容却规定“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超出了预设。
并列条件指前后内容共同构成行为模式的条件,如《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被告变更、解除……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该条中“但未依法给予补偿”与前面内容共同构成“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的条件。
标注结果显示多数语料包含两种以上语义关系,语义关系类型数量或具体类型不同的,均归入到不同的分类当中。但书与非但书的前后语义关系类别、数量及其表现形式分别如表5、表6所示。可见,两者中的语义关系存在共同点,容易混淆。
语义关系数量主要表现形式 例句例外236虽然……但是……;但是……的除外;但是……的……;但是……可以……;但……应当……;但……必须……;《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补充说明、相反或对立、反预设5但是必须……;但是不能……;但是有权……;但……;但……不……;《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及……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中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补充说明、相反或对立136但是……不得……;但/但是应当……;但是……的……;但是……有权……;但/但是……可以……;《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补充说明、反预设6 但……不……;但……为……;但……无权……;但……有权……《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总计383 — —
表5 但书中“但/但是”前后内容的语义关系及其表现形式
续表
表6 非但书中“但/但是”前后内容的语义关系及其表现形式
对“但/但是”的语用功能项的标注,参考已有各类“但/但是”句研究,包括:反预期标记、话语标记和强调功能。并且根据语料实际情况,参考Fraser对于话语标记语的分类,将话语标记细分为对比性标记和主题变化标记两类(何自然、陈新仁2004)。
反预期标记是指语言中用来表示反预期信息的语法手段,“但是”是汉语最常见的反预期标记之一(曾君、陆方喆2016;吴福祥2004),其在立法语言中的某些情况下也充当反预期标记的功能。例如《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中,“符合起诉条件”和“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构成反预设,“但”为反预期标记。
对比性标记是指标记前后内容具有对比、反差关系的成分(Fraser 1999), 例如《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中,“但”前阐述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进行的事项,而“但”后阐述了其“可以”进行的事项,“但”为对比性标记。
主题变化标记是指标记后面话题与前面话题偏离,例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中,“但是”前的内容主题是“工作人员”具有“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的职责,而“但是”后的内容主题是什么情况不是“诬告”,前后主题发生了变化。
经标注发现部分“但/但是”包含两种以上语用功能,语用功能数量或类型不同的,均被归入到不同的分类中。并且语用功能的类型与语义关系类型相关,前后语义关系为“反预设”的,语用功能为“反预期标记”;前后语义关系为“相反或对立”或“例外”的,语用功能为“对比性标记”;前后语义关系为“另起有关话题”的,语用功能为“主题变化标记”。但书和非但书中“但/但是”的语用功能类别及数量分别如表7、表8所示:
语用功能数量例句反预期标记、对比性标记4《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反预期标记6《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对比性标记373《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总计 383—
表7 但书中“但/但是”的语用功能
表8 非但书中“但/但是”的语用功能
但书中的“但/但是”都具有一定的强调功能,部分例子的强调功能尤为明显。例如,《海商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海上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旅客登船时起至旅客离船时止,客票票价含接送费用的,运送期间并包括承运人经水路将旅客从岸上接到船上和从船上送到岸上的时间,但是不包括旅客在港站内、码头上或者在港口其他设施内的时间”中,但书前面的内容本身就不包括“港站内、码头上或者在港口其他设施内”,在但书中又再次强调这些地点的排除。对比表7和表8可以看出但书与非但书的语用功能存在共同点,容易混淆。
5.1 但书与非但书的相同点
1) 但书与非但书都有表现形式:“但/但是……不得……”“但/但是……”。例如《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三条“……,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中的但书,与《劳动法》“……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中的非但书,表现形式均为“但是……不得……”。
2) 但书与非但书中均包含“补充说明”“反预设”“相反或对立”的前后语义关系。例如《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中的但书,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中的非但书,“但/但是”后面的内容均为其前面内容的补充说明。
3) 但书与非但书中,“但/但是”均包含“反预期标记”“对比性标记”的语用功能。例如《物权法》第二百条“……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中的但书,由于该法前面规定实现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对被抵押财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④形成预设,而该法条中抵押权人对“新增建筑物”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构成反预设,因此此处的“但”起“反预期标记”的功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中的非但书,被告已经收集了证据按照预设能够提供,此处“不能提供”构成反预设,该条的“但”也具有“反预期标记”的功能。
5.2 但书与非但书的差异
1) 部分表现形式仅但书中有,非但书中没有。但书独有的表现形式包括“但/但是……除外”“但/但是……的除外”“但是,除……外,不得……”等(详见表3、表4),例如《保险法》第四十六条“……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中,但书的表现形式为“但……有权……”,而非但书中则无此表现形式。
2) 但书只能是复句中的分句,位于行为模式之后,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中,“但”字句属于但书,为复句中的第二个分句,位于行为模式之后。
而非但书有的是复句中的分句,但大多是单句中的成分。当非但书作为复句中的分句时,位于行为模式之后,或行为模式之中,例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中的非但书为复句中的分句,位于行为模式之后;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中的非但书位于行为模式之中。当非但书作为单句中的成分时,出现在行为模式条件或对法律术语的解释中,例如《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属于非但书,为单句中的成分,位于行为模式的条件中;而《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中,“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属于非但书,为单句中的成分,位于对法律术语的解释中。
3) 非但书后面常出现用以表假定因素的虚词“的”(董秀芳2003),并且“但/但是”前无标点符号或标点符号为逗号,虚词“的”后有停顿,例如《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具有上述表现形式的非但书共计26例,占非但书总数的59.09%。而但书后面不常出现后面有停顿的虚词“的”,经统计具有该表现形式的但书共42例,仅占但书总数的10.97%,其中有27例的“但/但是”前标点符号为句号或分号,例如《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董事会的决议……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但书后面出现虚词“的”,且“但/但是”前无标点符号或标点符号为逗号,“的”后有停顿的,仅有15例,占但书总数的3.92%。
4) 部分非但书中,“但/但是”的前后语义关系包含另起话题、并列条件,例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中的非但书中,“但/但是”的前后语义关系为另起话题;《海商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三项“运费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按照货物遭受牺牲造成的运费的损失金额,减除为取得这笔运费本应支付,但是由于牺牲无需支付的营运费用计算”的非但书中,“但/但是”的前后语义关系为并列条件。但书中“但/但是”前后内容无该两种语义关系。部分非但书中“但/但是”的语用功能为主题变化标记,例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中的“但/但是”,而但书不含该种语用功能。
现有的立法语言存在多处语病和用词不当的问题(张伯江2015),立法语言规范化是法律走向科学的重要途径(李振宇2012),立法语言作为所有法律活动的依据,其规范化工作尤为重要。立法语言规范化的标准包括:形式上要求用词具有一致性、简洁而凝练;内容上要求准确、能表达法律本意(晓鸣、京中1991;赵艳平2008;郭龙生2009;王品、王振华2016),并且具有较高的可读性,易于阅读和理解(崔玉珍2016)。结合分析结果和立法语言规范化标准,本文针对法律文本如何规范使用“但/但是”句提出如下建议:
(a) 表现形式宜统一。
立法语言中现有的“但/但是”句表现形式种类繁多,若不区分“但”或“但是”,共有27种表现形式。为进一步提高立法语言的一致性,应进一步统一“但/但是”句的表现形式,减少表现形式类别,例如表现形式类别中,“但予以……”类别下的例子极少,在本语料库中仅有《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但予以训诫、罚款”一例,可将该“但/但是X”改写为“但应当对当事人进行训诫、罚款”。
(b) 在表现形式上明显区分但书与非但书。
立法语言中现有的但书与非但书有诸多共同点,容易混淆。虽然本研究已总结了但书与非但书的区别,提出了区分但书与非但书的方法,但分析过程复杂,且需要较高的语言分析能力。因此为了能让法律学习者、法律相关从业人员等更好地区分但书与非但书,建议在表现形式上明显区分但书与非但书,例如可将但书都改写为“但是”句,而非但书则统一使用“但”字句。
(c) 部分非但书应去掉“但/但是”。
语料库中非但书中的“但/但是”仅有主题变化标记功能的共两例,分别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和《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主题变化标记语的主要作用在于提高篇章连贯性,但立法语言与通用汉语不同,其篇章一般采用分条列项的方式,不需要太高的篇章连贯性。因此前两例中的“但是”应去掉,第一例中“但是”后面的内容应另起一款。
(d) 避免滥用但书。
立法语言中部分“但/但是”句符合但书的特点,属于复句中的分句,且在前后语义上包含补充说明和相反或对立的语义关系,但其前后对立关系较弱,没有必要使用但书。
例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中,“但是”前后的内容均在说明合议庭“应当”做的事项,分别针对“多数人”和“少数人”的意见,对立关系较弱,可将“但是”改为“而”。经统计,语料库中没有必要使用但书而使用的共有4例,分别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海商法》第五十四条、《著作权法》第十五条。
本文统计了立法语言中“但/但是”句的使用频次及分布情况,分析总结了但书与非但书的区分标准。通过逐条标注分析的方式,分别探究了但书与非但书的表现形式、“但/但是”前后语义关系、“但/但是”的语用功能,总结归纳了但书与非但书的特点和异同。分析结果为法律学习者、立法者和其他法律相关从业人员等提供理论参考,帮助法律学习者和法律相关从业人员更好地区分但书与非但书。同时,结合这些分析结果及立法语言规范化的标准,针对如何在法律文本中规范使用“但/但是”句提出若干建议,进一步提高立法语言的一致性和准确性,为立法语言的规范化工作提供实用性参考。
注释
① 为节省篇幅,文中法律文本名称均省略“中华人民共和国”,例如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简称。
② 因为《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了行政行为违法,法院应判决撤销的情况。
③ 表格中的符号“—”指该类型句无该种表现形式,或该处不适用该种统计。
④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