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政府专项债券破解区县域政府投融资困难

2019-01-15 12:00吴智勇
中国建设信息化 2019年14期
关键词:重大项目经营性隐性

文|吴智勇

《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为区县域政府在专项债券限额管理,额度不足情况下,为项目再融资“开大前门”,同时从严整治举债乱象,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严堵后门”。

2019年6月10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为区县域政府在专项债券限额管理,额度不足情况下,为项目再融资“开大前门”,同时从严整治举债乱象,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严堵后门”相结合的灵活性政策安排和专项债封闭管理下有条件用作项目资本金的制度创新。

一、政府专项债券适用的项目范围:

乡村振兴、棚户区改造、保障性安居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铁路、收费公路、机场、水利工程、生态环保、医疗健康、水电气热等公用事业城镇基础设施、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领域以及其他纳入“十三五”规划内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建设。

二、区县域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及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可以发挥重要作用的两大类项目:

1.准经营性项目和经营性重大项目

通知中关于“收益兼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且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仍有剩余经营性专项收入的重大项目”,如铁路、收费公路、通用、机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水电气热等公用事业城镇基础设施可以由有关企业法人项目单位根据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剩余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情况向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

2.在建项目

对区县域“十三五”期间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通知》提出,在严格依法解除违法违规担保关系的基础上,对存量隐性债务中的必要在建项目,允许融资平台公司在不扩大建设规模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与金融机构协商继续融资,避免出现工程烂尾。鼓励地方政府合法合规增信,通过补充有效抵质押物或由第三方担保机构担保等方式,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适用的限制条件:

(1)政策适用对象为必要的在建项目,政府投资新建项目和不必要的在建项目不适用。

(2)政策适用范围严格限定在存量隐性债务范围内,且不扩大项目建设规模,确保不会新增隐性债务。对未纳入存量隐性债务范围外的项目,不适用《通知》相关政策规定。

(3)防范风险作为前提,明确要求相关融资必须建立在严格依法解除违法违规担保关系的基础上,必须由融资平台公司和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由金融机构根据项目风险而不是政府信用自主决策,确保实行真正的市场化操作,不形成新的风险。

三、纯公益性无收益的项目谋划申报发行政府一般债券

对没有收益的重大项目,通过统筹财政预算资金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予以支持。如水利工程、医疗教育、生态环保等纯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

四、对有收益的项目发行政府自求平衡专项债券

对有一定收益且收益全部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的重大项目,由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券融资;如三大标准债券:土地储备、棚户区改造、收费公路和七大非标债券:补充耕地等项目。根据财预(2018)34号文件八大非标政府债券: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优先在重大区域发展以及乡村振兴、生态环保、保障性住房、公立医院、公立高校、交通、水利、市政基础设施等领域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探索试点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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