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青海
(山西霍州煤电集团团柏煤矿白龙洗煤厂,山西 霍州 031400)
反腐倡廉,是我党一直都在路上的工作,同时更是需要不懈努力,永远坚持下去的工作。这项工作的落实过程中,国有企业更是责无旁贷。自改革开放一来,国有企业已经成为经济市场中的支柱,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国企纪委切实履行其监督的职责尤为重要。
在国有企业中,纪委监督职能问题主要是层级监督问题。在国有企业中,目前推行的是一把手责任制,即企业董事长几乎拥有所有权利,无论是薪水、奖金的制定和发放以及职员的工作调动、升迁等等,几乎都可由一把手决定或否决。因此纪委在对上级特别是对企业一把手的监督上,力有不逮。除此之外,纪委书记在同层级中,排位较为靠后,也就因此导致了在对同层级的监督上工作难以开展彻底。最后,纪委对下级的监督过程中,由于部分纪委工作人员做“老好人”,担心影响内部和气,因而导致监督不力。
在纪委工作开展过程中,虽然不乏纪委工作人员有着一腔热血,积极开展反腐倡廉工作,但是在实际工作开展中,由于缺乏一定的专业性,因此导致监督力度不够,监督工作难以真正落实。一方面是由于现代化企业在运营过程中,要想落实监督工作,涉及到工商、公安以及税务等各个部门,纪委工作的开展必须要这些部门的积极配合,而现行体制下,这些部门互不统属,纪委要想将这些机构紧密联系起来实为不易。此外,目前大部分企业纪委的监督工作主要依靠其他部门的汇报以及定期不定期的观察来进行的,专业化程度极低,因而导致效果不佳,同时,由于企业对于信访举报等群众参与的途径重视程度不够,也导致纪委监督开展不利。
监督定位不准,是国有企业纪委职能履行过程中的通病。有的国企中,纪委通过监督职能的履行发生了越位行为,将党风廉纪工作的建设大包大揽,由单纯的监督者变为建设者和领导者;还有些国企,将纪委监督工作的责任边缘化,使得空有纪委部门而没有监督工作的开展和落实,产生了监督缺位;还有些企业发生了错位,混淆了纪委的权责范围,对于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旧参与其中,监督职能的履行成为自我监督,流于空谈。
随着时代不断的进步,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中,对国有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也进行了明确的指示,特别是对国企纪委监督工作的开展,必须首先在观念上进行明确的定位,及时更新思想,积极响应党中央的号召,只有这样才具备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的基础,除此之外,还必须找准工作的方向。对于我国国有企业而言,纪委监督工作的开展,应该分清主次,对自身的定位也必须准确,既不能在监督工作中缺位,同时更不能越位和错位。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监督者,既要置于生产经营活动开展之外,又要旁观于生产经营活动之中,密切进行监督,对于违纪者坚决执法,绝不姑息。
21世纪是信息的时代,伴随着互联网以及信息技术带来的红利,极大的方便了人们的衣食住行,正所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国企纪委的工作亦然,创新不仅是思想观念上的创新,同时在工作方面也要做到与时俱进。目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已经逐步趋于透明化办公,企业的资金流动也都由计算机进行了记录,纪委监督可以以此入手,通过成熟的计算机技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严格的监督,从而切实做到明察秋毫,坚决做我党忠诚的卫士。
在国有企业中,纪委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与其手中的权利密不可分,诚然,纪委的权利能够为企业工作人员的头上悬起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能够时刻警醒企业工作者和领导者。但以辩证的观念来看,绝对的权利对于纪委部门而言绝非好事,任何事都过犹不及。而习总书记也指出应该将权利关在制度的笼子里,对于企业而言,纪委重要性虽然不言而喻,但纪委的工作开展不能过于随意,必须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应的纪委工作制度,以科学严谨的制度对纪委行使的权力进行约束和限制,防止权利过于扩张,对企业的发展起到反作用。
国有企业的廉洁奉公,仅靠纪委部门的监督是不够的,必须建立长期的、全方位的监督机制,将权利和企业的运营透明于阳光之下,才能确保企业长盛不衰。首先,企业上级领导、企业党委、企业纪委以及企业审计部门必须综合发挥监督作用,这样一方面可以减轻纪委的工作量,能够使纪委监督抓住重点,同时也避免单一部门监督出现监督死角的情况。另一方面,纪委应该鼓励群众监督,对企业的不法行为进行积极检举,让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监督以及企业内部的运营和管理中来,充分发挥多重监督的作用,使企业能够在阳光下健康的发展。
国有企业的属性决定了与一般民营企业的不同,国企不但肩负着发展经济的重担,同时也拥有着重要的政治任务和社会责任,因此,国企的纪委监督工作能否顺利开展和落实,对企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只有从观念上重视纪委监督工作,并从实际行动上以创新理念和方式落实纪委监督职能,才能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打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