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落银
2019年7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新修订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这是新时代党对领导干部监督与管理制度的创新,作为一名审计人员,要认真学习新规定,准确理解新规定,对全面正确贯彻规定有重要意义。
新规定亮点众多
与201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旧规定)相比较,新规定有如下亮点:
亮点一,内容更加全面。新规定共有7章52条,比旧规定增加1章8条。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以及所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列入,检查和考核领导干部执政能力,真实反映领导干部的有所为,有所不为。明确将民生保障和改善情况、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审计内容。
亮点二,明确了党的领导。新规定明确指出将有关党内法规作为制定本规定的依据之一,强化了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新规定第一条明确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明确了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的要求,制定本规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党内法规。与旧规定有很大不同。
亮点三,明确了指导思想。新规定第二条明确指出,经济责任审计要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权力的规范化运行和改革的全面深化,以及反腐倡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亮点四,责任认定科学合理。与旧规定相比,新规定明确指出经济责任是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源、国有资产,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评价,由旧规定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修改为新规定的“直接責任和领导责任”。新规定强调,要从党内法规的角度出发,充分运用“三个区分开来”,正确评价领导干部的责任,鼓励领导干部勇于探索创新,敢于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亮点五,明确了审计对象。新规定明确指出“……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对上级领导干部兼任明确为“兼任下级单位正职领导职务”。新增了“国有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为审计对象。
亮点六,明确了实施办法。新规定表明经济责任审计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审计机关共同实施,为制止拒绝、干涉、阻碍审计工作的现象发生,明确规定对蓄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严肃问责追责,用制度保障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顺利、健康实施。同时,新规定还添加了对审计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隐私的保护内容。
亮点七,强化了审计联席会议制度。首先,对审计联席会议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将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作为审计联席会议的职责之一。其次,制定了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编制程序,明确指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必须征求同级纪检检察机关的意见后,才能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同时,新增了“金融监管部门”作为联席会议成员,明确联席会议的召集人是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亮点八,强化审计结果的运用。与旧规定相比,新规定将审计结果运用单独列为一章,对不同部门如何利用审计结果进行了细化,同时将审计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归入被审计领导个人档案中,作为对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重要参考,以及被审计领导所在单位干部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依据,充分彰显了审计监督的使命。
切实提升履职能力
新规定的颁布对做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提出了新的要求,审计人员要不断强化自身建设,提高履职能力。
(一)加强审计业务学习,学用结合。对于新时代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仅靠原有的知识储备已无法应对,要想使自己在工作中游刃有余,就必须学习新知识,钻研新业务,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提高自身综合能力素质。要转变工作思路,创新工作举措,随时给自己充电,勤于学习和积累,做到开口能讲,问策能对,遇事能办。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在严格遵守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的同时,深刻领会党规党纪,正确区分和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不断提升学用结合本领,融会贯通各方面政策法规制度,提高问责水平。
(二)提高政治站位,遵纪守法。坚持依规依法审计,在党纪法规的轨道上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切实维护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审计人员要时刻记住手中的权力是法律和人民赋予的,在工作中增强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做到言行文明。认真学习和领会审计系统的各项工作部署,认真学习掌握不同时期、不同行业的各项政策法规,在审计实践中坚守政策底线,准确把握工作尺度,不断提升工作方法和专业技能。坚持修身培德,慎独慎微,坚决抵御各种腐朽没落思想观念的侵蚀,建立健康人际关系。与被审计对象沟通情况或交换意见时,应当做到态度诚恳、有理有据、不卑不亢。对存在分歧的事项,应当虚心听取意见、实事求是、客观分析、以理服人。当遇到被审计单位故意刁难时,应当做到沉着冷静、从容应对、依法办事;遇到威胁或干预行为时,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面对诱惑时,要不为所动。
(作者单位:西北农林科技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