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从事农业生产的新型经营主体了解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特整理以下内容,供大家参阅。
(1)享受主体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下,从事畜禽回收再销售的纳税人。
(2)优惠内容 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3)享受条件 ①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②畜禽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发布)的农业产品。
(4)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1)享受主体 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
(2)优惠内容 ①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②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③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一是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二是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享受条件 ①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②自2010年1月1日起,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
(4)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1)享受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
(2)优惠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3)享受条件 ①农产品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4)政策依据 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1)享受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
(2)优惠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3)享受条件 ①纳税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②农用物资销售给本社成员。③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4)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1)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优惠内容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7%(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2%)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除此之外,购进农产品允许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0%)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
(3)享受条件 ①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②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产品。③农产品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农业产品。④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4)政策依据 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③《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1)享受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
(2)优惠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用房免征房产税。
(3)享受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4)政策依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若干税费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6]466号)第二条。
(1)享受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
(2)优惠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3)享受条件 ①购销合同签订双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②合同标的为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④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4)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