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攀
(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河南 安阳 455000)
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刑讯逼供现象在我国仍然存在,刑讯逼供在实施的过程中容易被判定为言语的故意杀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法律的客观公正。长期以来,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成为法学领域对刑讯逼供的界定参考,但是在具体案例办理的 过程中时常会出现一些办案分歧,影响办案效果。为此,在法治社会的深入发展下对刑讯逼供罪的立法完善变得十分必要。
转化犯一词语是在我国刑法学领域的一种创新体现,但是关于转化犯的定义在法律领域仍然有着不同的定义。从广义上来看,转换犯具体是指某一违法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受行为者个人主观意志力的表现而使得整个行为性质转变为犯罪或者严重犯罪的形态。狭义上来看,转化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种比较轻微犯罪行为的时候受连带行为的影响触犯了另外一种比较严重的犯罪,法律规定以较重 犯罪对其进行判定。转化犯的本质是对罪质的一种转化,但是不包含非罪向罪的转换。转换范是非罪行为的一种犯罪化问题。
从刑法的基本界定上来看,刑讯逼供罪是行为犯,只要是实施了刑讯逼供行为就可以构成一种犯罪行为。但是刑法仅仅对这一行为规定了一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规范,第二款为刑讯逼供导致人伤残、死亡的规定,这两款规定之前缺乏对刑讯逼供情节严重但是没有导致人死亡的犯罪情形的基本处罚,刑罚结构不够合理。
因此需要在这两款规定之前增加一个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个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和这个行为不一致的严重结果,法律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犯罪类型。
当前,我国刑事司法中 刑讯逼供现象日益严重,但是导致刑讯逼供现象的原因较多,除了司法人员自身理念和素质等方面因素的限制之外,还包含一些客观因素的影响,比如技术手段落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完善、侦查技术装备落后等。这些衍生出的刑讯逼供现象如果得不到改善,仅仅依靠刑法打击很难达到理想的效果。为此,需要将刑讯逼供问题提升到更加严重的立法层面,将刑讯逼供导致人重伤的处刑判定为三年到十年,导致人死亡的判决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让人们从心底上认识到刑讯逼供的弊端。
从刑法规定上来看,刑讯逼供罪是一种行为犯,只要时实施刑讯逼供的行为就能够构成犯罪,但是刑法仅仅对这一行为规定了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缺乏对刑讯逼供情节严重但是没有导致人伤残的判决规定,刑罚结构不够合理。
针对这个问题,需要在二款规定之间额外增加一款情节加重犯,具体规定如下:在刑讯逼供过程中只要出现以下行为的一种就判处3-7年的有期徒刑。①导致审讯对象轻伤并导致其残疾。②导致审讯对象因为自杀自残而导致重伤、死亡。③导致审讯对象因为自身潜在的疾病发作而死亡的。④威胁、强迫他人刑讯逼供的。
在我国刑法中规定刑讯逼供罪只有一档法定刑,即判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故意伤害罪的第一档法定刑和刑讯逼供罪的规定相一致。但是和故意伤害罪相比,刑讯逼供不仅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而且也对被告人的身心带来了不利影响。经过对比发现,刑讯逼供伤害的是被告人、嫌疑人的身心,且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因此,需要提升刑讯逼供的法定刑,将以往的三年有期徒刑改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具体实践操作中,刑讯逼供一般都是在看守所外进行的,具体包含办案单位的办公场地、临时办案场地等。司法人员之所以选择在单位内的审讯室审查是因为被审讯的对象不符合羁押的条件。另外,加上审讯室的封闭性特点,刑讯逼供一般不为人知晓,和看守所相比,审讯室能够确保更严谨的审讯。
因此,需要增加防止刑讯逼供的禁止性规定,即司法工作人员除了起赃和辨认,还需要严格禁止在看守所之外的场所来提审犯罪嫌疑人。同时,在刑事诉讼中还需要额外增加如下的规定: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以外的场所所作的有罪供词不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具体操作的时候为了能够确保上述操作取得实效,需要实施侦押分离制度,通过侦押的分离来更好的落实上述规定。在具体操作的身后,虽然司法人员在看守所无法对被审问的人进行刑讯逼供,但是仍然会出现指供、诱供等方法来获取口控等非法询问。为此,在进行审讯的过程中需要实施审讯全过程录音录像制度,从而在真正意义上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综上所述,刑讯逼供问题一直是我国公安司法机关办案中的一个难点问题,近几年,因为刑讯逼供所引发的恶性不断发生,严重的还会出现因为刑讯逼供而导致人死亡。在全面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发现导致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有很多种,其中,刑法对刑讯逼供规定的不足是导致刑讯逼供问题的重要关键。从现有法律规定上来看,只有当刑讯逼供导致人死亡之后才会追求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公安司法机关办案中未致人伤残、死亡的一般刑讯逼供犯罪行为却大量存在,只是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难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此,在新的历史时期,需要相关人员加强对刑讯逼供犯罪构成的理论探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刑讯逼供的犯罪构成、预防和杜绝刑讯逼供犯罪、从而有效保障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