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毛泽东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对土地农有政策的贡献

2019-01-13 02:03:25江小华
魅力中国 2019年12期
关键词:土地革命苏维埃政府苏维埃

江小华

(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江西 井冈山 343600)

拥有属于自己的土地,是千百年来中国农民阶级的最高追求。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土地是农民生存的唯一资本。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开始实行的是土地国有地权政策,直到1931年初,才开始逐步实行土地农有地权政策。从土地国有到土地农有政策的转变,中国共产党为此进行了艰辛的探索,其中尤以毛泽东的贡献为大。

一、土地国有政策的实行

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接受共产国际的指示,在地权上开始实行土地国有政策。

中共中央制定土地国有政策。1927年召开的中共“八七”会议,在《告全体党员书》中明确指出:“土地革命,其中包含没收土地及土地国有——这是中国革命新阶段的主要的社会经济之内容”。明确规定了土地革命的目的就是要实行土地国有,但目前也可保留土地私有制。[1]11月,中共中央临时政治局扩大会议决定,“一切地主的土地无代价的没收,一切私有土地完全归组织成苏维埃国家的劳动平民所公有。一切没收的土地之使用权归之于农民。租田制度与押田制度完全废除”。[2]对土地没收后的所属问题,会议进一步明确归组织成苏维埃国家的劳动平民所公有,农民对土地只有使用权。1928年3月,中共中央第三十七号通告也规定:“没收一切地主祠宙〔庙〕等土地,一切土地归苏维埃公有”;“一切土地于实行共有后,从新分给农民耕种,由县苏维埃政府的名义发给土地使用证……土地不能买卖”。[3]《通告》将一切土地都收归苏维埃公有,由苏维埃发给农民土地使用证,并明确提出不能进行土地买卖。6月召开的中共六大,在总结前一阶段土地革命斗争经验教训和各革命根据地土地斗争实践的基础上,对土地产权问题进行研究。在《土地问题决议案》中规定:“无代价的立即没收豪绅地主阶级底土地财产,没收的土地归农民代表会议(苏维埃)处理,分配给无地及少地的农民使用”;“祠堂、庙宇、教堂的地产及其他的公产官荒或无主的荒地沙田,都归农民代表会议(苏维埃)处理分配给农民使用”。[3]再次明确规定农民对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仍然提倡实行土地国有政策。

各个革命根据地贯彻土地国有政策。中共中央制定土地国有政策后,各个革命根据地开始在实践中贯彻执行。毛泽东在引兵井冈山和赣南时,先后制定了《井冈山土地法》和《兴国土地法》,这两部土地法,由于受中央土地国有政策影响和实践经验的不足,实行的是“土地没收后归苏维埃政府(工农兵代表会议政府)所有,分配给农民使用”和“禁止土地买卖”政策。所不同的是《井冈山土地法》是“没收一切土地”,而《兴国土地法》是“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1930年2月,中共闽西特委在《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中也明确提出土地国有政策,其规定:“所有土地一律没收,归苏维埃政府处理,分配与农民使用。没收后田地禁止出卖典押”。[2]3月,中共福建省委第二次代表大会更指出:“农村革命的主要任务,是在土地国有的口号下,没收地主阶级土地归农民”;“农民要在土地国有的口号下,没收一切地主阶级土地交乡苏维埃处理,分配于无地或少地的农民”。[2]7月29日,《湖南省工农兵苏维埃政府暂行土地法》也规定:“没收地主阶级及一切反革命派之土地财产归代表工农兵士劳苦群众的苏维埃政府所有,分配给农民使用,禁止土地买卖,并废除私人占有土地之剥削制度”。[2]从以上可以看出,土地国有政策已成为各个革命根据地普遍实行的地权原则了。

二、土地国有制度的缺陷

随着土地改革的深入发展,地权国有政策的弊端日渐显现。中国是一个土地私有制比较鲜明的国家,土地自由买卖的历史源远流长。广大农民把拥有一块属于自己的土地,视为安身立命之本,并为此孜孜以求,不懈奋斗。他们之所以积极参加土地革命,是因为他们想通过革命获得一块属于自己的土地。当“田归苏维埃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时,使得农民“感觉田不是他自己的,自己没有权来支配,因此不安心耕田”,[2]既然土地是国有的,政府就可以下命令“一次二次甚至五次六次的分了又分”,这样不仅使贫苦农民感到厌烦,[2]不安心去耕种,而且也不愿下力气花本钱去改良土地。同时,禁止土地买卖、抵押、出租,结果导致劳动力不足的老弱残废的,及红军战士的家属,分得了田地没法耕种,很难维持生活,也使农村经济不能得到很好的调剂,减少生产的数量,导致春耕已到,而“各地农民动手耕田的还很少”,[2]甚至出现怠耕、荒田现象。土地国有的地权政策,既不符合当时苏区的具体情况,妨碍了苏区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又使群众对土地国有政策不理解不支持,产生抵触情绪。因此,适应当时的社会生产力水平,改变土地国有的地权政策,实行农民小土地私有制,成为中国共产党赢得农民真诚拥护和持久支持的重要问题。

三、毛泽东等人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对地权农有的贡献

面对农民对土地的基本使用权都得不到保障,结果使农民一度对土地革命表示怀疑的情况,毛泽东等人从当时中国的国情出发,实事求是地提出了地权农有政策,主张确定农民土地的私有权。

允许土地买卖,对土地国有的初步否定。1930年7月,共产国际执委会政治秘书处在《关于中国问题的决议案》中指出:“在苏维埃区域内的经济政策方面……应该容许贸易自由,暂时不要禁止土地买卖制”。[4]8月,共产国际东方部在《关于中国苏区土地农民问题决议案草案》中又指出:有些地方“禁止土地的买卖租押,这些办法显然在目前革命阶段是过早的办法”。[4]9月,周恩来在六届三中全会传达国际决议的报告中说,“土地国有问题,现在是要宣传,但不是现在已经就能实行土地国有,因为现在尚无全国的胜利政权可言;不能将土地归苏维埃公有即解释为国有。……决不能说中国农民已经打破私有观念。所以禁止土地买卖,目前是不需要的口号,这只是增加了农民的恐慌心理。”[4]党的六届三中全会虽然还没有从根本上否定土地国有政策,但允许土地买卖、租佃、典押等规定,却为后来正确解决地权农有问题前进了一大步。党的六届三中全会以后,各革命根据地根据共产国际的指示和六届三中全会的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对土地买卖、出租等规定进行了修改。1930年10月,湘鄂西第二次工农兵平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土地革命法令》规定:“不禁止雇佣耕种,不禁止买卖。”[2]同月,毛泽东在江西峡江主持召开红一方面军总前委和江西省行委联席会议,在《对于土地问题决议》中指出:“土地国有在目前是一个宣传的口号,如果机械的宣布国有,则违反了农民现时要分土地的私有要求,是没有好影响的”。11月,毛泽东在出席江西省行委扩大会议时,进一步提出实行“新租田制”主张,即:“至于那些完全不能耕田的人,应准许他们在下列条件下,把田租与富农中农耕种:(甲)废除分谷制,规定固定租额,凶荒无减。(乙)规定最低租额(50%),务实富农对贫农雇农的‘剥削’不得过多”。12月,闽西苏维埃政府也在《租田条例》中,对出租土地、出租手续等作了详细规定。

毛泽东等积极推行土地农有政策。中共六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土地可以买卖、租佃等规定,毛泽东等则根据当时中央苏区的实际情况,提出要实行农民土地私有的主张,并在中央苏区加以推行。1931年2月,苏区中央局在《土地问题与反富农策略》中指出:土地革命“必须使广大农民在革命战争中取得他们唯一热望的土地所有权”。[15]2月28日,毛泽东在给江西省苏维埃政府的指示信中对土地农有政策作了明确的规定:“过去分好了的田(实行抽多补少、抽肥补瘦了的)即算分定,得田的人,即由他管所分得的田,这田由他私有,别人不得侵犯。以后一家的田,一家定业,生的不补,死的不退,租借买卖,由他自主;田中出产,除交土地税于政府外,均归农民所有;……农民一家缺少劳力,田耕不完,或全无劳力一点不能自耕的,准许出租,完租多少,以两边不吃亏为原则,由各处议定”。[2]毛泽东这封指示信,不仅明确了农民对土地私有的所有权,而且要求各级苏维埃政府以政府法规的形式保障农民在经营和处置土地时的收益权,体现了所有者对土地具有“排他性”和“独占性”的基本精神。

根据毛泽东指示信的精神,江西省苏维埃地方政府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3月,江西省、县、区苏维埃主席联席会议制定了《土地问题提纲》,确定“土地归农民私有,……生的不补,死的不退。土地可以自由租借,自由买卖,租额由出租者、承担者双方自由议定。买卖土地时应向政府登记。土地遗产任土地所有者生前自由处理……政府不加干涉。”[2]4月,闽西苏维埃政府在《土地委员会扩大会决议案》中,纠正了土地国有的地权政策,规定“农民领得田地即为自己所有,有权转租或变卖、抵押,苏维埃不禁止,但绝对严防富农利用机会来欺骗榨取贫农、中农的田地”;“田地、山林分配给农民之后,死亡的不收回,新生的不再补。……凡新垦荒田,归农民所有,不收土地税”。[2]到1931年夏天,土地农有政策在中央苏区大部分地区及湘赣、鄂东南地区得到确认并开始贯彻实行。

土地农有政策的确定。1933年6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决定在整个苏区,特别是中央苏区全面开展查田运动。对此,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央政府清楚地认识到,土地革命开展以来,广大农民迫切希望尽快稳定地权。现在要全面开展查田运动,如果再不明确宣布土地归农民私有,势必引起苏区广大农民的恐慌,给苏区的各项事业造成更大的损失。为了促进苏区经济的发展和保障农民利益,中央政府责成土地部发布确定土地农有的布告,各级苏维埃政府应根据《关于实行土地登记》的精神,对全体农民的土地实行一次全面登记,由苏维埃政府统一发给土地证,用这个“土地证确定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以后“他人不得侵占,政府不得无故没收”。[2]这是中国共产党最高领导层首次以布告的形式宣布土地归农民私有,是在中央苏区的土地斗争中得到确立的,是土地农有作为中国共产党土地政策的开始。

地权农有政策的确立,是中央苏区土地革命斗争中的重要收获,也是中国共产党土地革命路线形成的重要标志之一。在土地国有到土地农有这一政策确立过程中,毛泽东等人所体现出的巨大的革命勇气、深厚的为民情怀、科学的思想方法和务实的工作作风,是指引我们不忘初心、砥砺前行的宝贵精神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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