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旻
(广西职业师范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0)
高等职业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合部分,同时也是我国职业教育体系的主要类型之一。2019年1月,国务院为贯彻2018年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出台了《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标志着我国职业教育又迈上了新的台阶;紧随其后,李克强总理在同年3月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对高职院校扩招的要求。由此可见,党和政府十分重视职业教育的发展,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既有利于缓解当前就业压力,也是解决高技能人才短缺的战略之举1,同时也为高职院校的发展迎来机遇和挑战。而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关联性很强的学科,在课堂上学习理论知识,必须要与社会实践有机结合,才能真正学以致用,培养学生解决法律实务的能力。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法学在校生超过30万元,大多集中于本科学习,少部分高职院校开设有法学专业,但在大多数高职院校中,法律类课程作为辅修课供学生学习。法学课程无论是作为必修课,还是选修课,其目的都是能够提高学生的道德修养与法律素养,在学习的过程中,更好的树立自己的人生观与价值观,这也是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工作相契合的
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动手能力强的应用型人才和辅助类法律人才,而普通高等法学教育是以培养系统地、完整地掌握法学理论体系和法学知识的学术研究型、科学决策型法学人才为目标的高等教育2,两者在培养的人才类型上存在本质的差别。当前,高职法学课程的授课方式仍以课堂讲授为主,授课形式较为单一,学生缺乏实践,全靠老师在课堂上讲授的案例将理论与实际生活相结合,如果老师的案例的把握不到位,离学生生活较远,很难提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尽管近年来随着新的教学精神的呼吁,许多教师也对自身的教学方法做出努力进行了革新,设有法学专业的高职院校可能会组织模拟法庭、旁听庭审,要求学生利用假期时间到法律服务部门实习等实践教学,但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是否真正提高了学生自主学习、独立思考的能力有待接受检验。
根据近几年的就业统计数据来看,法学毕业生的就业形势严峻,法学高职毕业生就更是不言而喻,跨专业就业的人数节节攀升,如何提高学生对本专业的兴趣,并且熟练运用理论知识于实践,提升自主学习的技能、激发他们创新性思维的能力,成为当下我们要反思的问题。
随着国家对职业教育的重视,我们高职院校应该抓住契机,利用现有的资源优势,针对当前法学教育教学的现状,笔者在传统教学模式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几点完善建议:
任课教师在课堂讲授的课程中,必须将案例教学法融入到课堂中,把书本上抽象的知识点与生活实际联系起来,能够加强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与掌握能力,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学实践教学欠缺的情况。学生学习的目的最终是要解决法律实务问题,案例教学法反之又有利于学生提高综合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那么,教师在选择的案例的过程中要选择具有针对性、代表性、真实性的案例。高职学生的综合水平参差不齐,专业基础相对薄弱,一个典型的、真实的案例能够激发他们学习的兴趣,同时又能很好地反映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形式,达到教学目的,并适时深入分析,又从案例中回到书本,理论到实践,实践再回到理论,这样的方式,能够让学生们自己去挖掘问题的本质,掌握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在讲授案例的过程中,教师还可以给学生给予正确的引导。对于一个案例,每个学生都会有自己的想法与思路,不要刻意追求标准答案。教师首先抛出案例,让学生设身处地,或者可以角色扮演,对案例的整体包括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规范及原因进行评价,教师再点评学生的分析的优缺点、关键点,让学生深入思考,再次反思之前自己的思路是否正确。学生对案例的分析,关键不在于是否能够得出标准答案,教师在此发挥的作用是引导,重点是培养学生的创新性思维,具有独立思考的能力。
强化法学实践教学,可以适当提高法学实践教学学分的比例,支持学生参加法律援助、自主创业等活动,同时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共建法学实践教学基地,推动法治事务部门接收在校学生假期的实习,譬如每年安排学生参加“综合实习月”,担任辅助类法律工作,要求学生撰写日记,将“实习月”的综合表现作为成绩,纳入学分,教师不定期到学生实习单位进行走访慰问,这样有利于提高学生实践的自觉性。纵观发达国家的法学教育的培养模式,都十分重视实践教学。如德国,在修完4年的法学课程的基础上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然后必须到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并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只有两次考试都通过,才能真正成为法律工作者,进入此法律行业工作。又如日本,日本法学教育模式的最大特点在于通过司法考试之后的实务训练3,历时两年,分为前期、中期、后期三个阶段,目的都是为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实务的能力。由此可见,法学作为一门应用性非常强的学科,实践教学是不可或缺的。
上述文章中提到,教师在选择案例教学时,最好选取有针对性、真实性的案例进行授课,那么,任课教师加强社会实践,将自己的亲身经历与学生分享,更能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学校与公安机关、检察院、监察机关、法院、律师事务所创建协同培养机制,定期安排教师到单位挂职锻炼,将其与年度考核挂钩,同时也从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选派优秀的法律实务工作者深入校园开展讲座。这样的做法,有利于教师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法学不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其与政治、经济、社会息息相关,必须与时俱进方能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