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洁
(宜宾学院法学院教师,四川 宜宾 644000)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 “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大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据此,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版于于2016年6月联合发布了《青少年法治教大纲》。这意味着我国将法治教育纳入了国民教育综合改革工程之中。
目前,关于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研究已在国内外进行了大量研究,取得了相应的成果,但仍存在许多尚未完全解决的问题。针对目前国内现状,作者对四川省宜宾市青少年法治教育现状进行调研,发现青少年法治教育人才输出以及法治教育现状均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提出探索青少年法治教育人才的培养机制,以取得成效。
从作者的调研来看,目前的中小学教育没有真正的法治教育,只有一小部分的法律教育。法律教育是对法律框 架和法律规范性条款的学习,而法治教育则运用良性的法治理念来培养人。法律教育只是外化和物化的教育,而法治教育是内化为意识的教育,是指对法治的认知,提升法规意识以及对自我权利的保护意识,提升青少年的法治精神的教育。
目前在中小学的担任法治教育的教师只有极少数拥有专业的法学学习背景,而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教育却是非法学背景的教师很难去做到的
我国目前并没有统一完善的针对法治教育措施,法治教育的体现主要是在思想政治的课程中所含有的少量的法律知识,以及和地方高校、法治部门共同开展的不定期的法律宣传活动。法治教育的课程既没有课时规定,也没有任何标准可以遵循,更谈不上师资保障。同时,我国传统的教育体系之下,“升学率”是所有学校的硬指标,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于法治教育,老师和学生几乎处于应付的状态,在考试的压力之下,法治教育的课时量甚至被其他课程挤占。没有升学考试的导向作用,法治教育本身就容易在中小学的教育中被忽略。
从作者调查的数据来看,宜宾市各地区专业普法人员短缺,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教育者人数不足。当作者询问中小学教师是否配备了全职法治教育教师时,有54.5%的教师选择了没有。其中小学教师占据学校教职工总人数的 48.2%,中学教师占20.6%,小学教师占 27.6%。根据以上数据,我们可知,大多数学校目前没有法治专业教师。同时,在访问期间,据了解,大多数从事法治教育的教师也是思想道德课程的教师。
通过座谈会的形式,笔者发现现今学校部分法治教师的学历不高,专业性不强。因此,他们对法律的掌握程度不够,最终会影响到我国的青少年法治教育活动。
法治教育不仅可以通过课堂教学的方式,更是在社会生活中实践过程,首先,我们必须培养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武器来解决问题。一些法治教育教师由于缺乏专业性而无法以身作则,甚至在学生遇到问题时发挥误导作用。这不仅是没有对学生进行正确的引导,反而对法治教育起到了负面的影响。
在对课堂形式进行了解后发现,学生获得的法律知识,大部分都是由老师带领学生学习课本知识,或者观看教育视频的方式进行。课堂活动的简化和缺乏兴趣很难促进法治教育发挥其效果。
同时,还有些教师在教学技能方面也不够熟练,对新修改的法律关注度和理解程度都有所匮乏,处理这些问题存在滞后,这将对法治教育产生负面影响。尽管有些学校组织教师进行法律培训,但培训水平仍然不足,需要进一步改进。
2014年9月,河南省教育厅与八个部门共同发布的“意见”决定将法治教育纳入学校教育质量评估体系。2015年2月,重庆市提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法治教育建设的建议。倡导法治教育的独立性,从德育课堂建立独立的法治教育课程,加强中小学法治教育的努力。2015年12月,山东省教育厅计划利用3至5年的时间,实施中小学教师的全员法治培训,对法治理念和法学基础进行一轮全方位的培训。2018年4月,《我国青少年法治教育发展报告(2018)》发布之后,广东,福建,江苏等地随即开展了一系列例如建设“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法治副校长”、“法官进校园”等活动。
尽管这些探索对推动我国中小学法治教育有相当重要的实践意义,但是对青少年法治教育人才培养的本身才是解决法治教育问题的根本。因此,作者希望通过将专业法律人才模式与青少年法治教育相结合,作为法学与教育学的交叉学科进行研究,最终能够改善青少年普法师资力量存在的问题。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对“法治”有这样的解释:“法治应当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 ,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因此,“法治教育”不仅仅是对法律的认知,更是对法律的理解以及对法治的信仰。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法治环境虽然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是受我国根深蒂固的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法治的精神还未深入到社会肌体之中。因此,法治观念的培养必须从娃娃抓起。
而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让法治课程进入大中小学课堂,是有助于通过循序渐进、潜移默化的长期引导,持续提高青少年乃至全体国民的法律素质的一个必经的途径。由谁来承担法治教育的重任,则成为了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与其他兼职教师不同的是,有法学背景的法治专职教师经过专业的法律思维的培养,对法律的理解不再是停留在对法律条文的记忆,而是可以对法律出台的背景,实践运用情况,以及法律的未来发展方向,可以结合现实中的案例将法律深入浅出地教授给不同地年龄群体。
教育是自发性的意识转化为自觉性意识的一个基础。法治教育的重点不是教授法律知识和技能,而是要求公民形成法律教育观念,使他们能够敬畏法律,崇尚法律。因此,青少年的法治教育应该是对法律制度的理解和法治文化传播的结合。
其目的是要青少年树立起法治的意识,不仅知法守法,更要懂得维护法律至高无上的尊严。培训目标应该是使未成年人成为具有法治,具有法律基础知识,能够保护其权利和承担社会责任的公民。
传统的法学教育目的旨在于法律实践或法学专业研究人才的培养。而好的法官,好的律师或者一流的法学家,不一定就能成为优秀的中小学教师。因此,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师资培养,需要结合法学,教育学,心理学进行特殊方向人才的综合培养。
对于青少年法治教育人才的培养,作者提出一下几点设想:
一是以服务地方为目标,与联合培训单位共同制定培训目标。建立高校与地方的供需关系是新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前提。
高校是培养和提供专业人才的基地,是“供应商”;当地的中小学是吸引和接受专业人士的基地,可以被视为“需求者”。人才的培养能否满足当地的实际需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地经济发展条件下的实际需求标准。因此,供需双方应共同参与制定青少年法治特殊教育培训方案和培养目标,实施“订单培训”。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专业方向较强的专业学生的就业问题,真正地实现学以致用。
二是共同设计课程体系。课程体系的构建是专业人才培养机制的重要环节。与传统法学教育不同,青少年法治特殊教育的培养是法律,教育,心理学等跨学科的整合。法学是基础,教育学和心理学的学习背景是教育教学中技能提升的必备素养。因此法学专业必修课程板块分配的时间需要进行适当的压缩,同时在实践教学版块,传统的模拟法庭等法学实践性较强的课程相比较,青少年法治教育方向的学生,应当为其开设模拟课堂等提升教育教学技能的课程代替传统的实践课程。同时在素质拓展的选修课程板块中增加教育学、心理学等其他学科门类的课程,并根据学生不同应用能力需求以及“需方”的实际情况, 调整模块以实现课程安排和实施的最佳配置。
三是共同开发优质教材。专业课程教材的建设是联合培养机制的基本载体和重要环节。目前,我国传统法学专业的教材大多以理论为基础,法律实践和法律实验教程相对较少。这种教材的发展趋势直接 导致法学教学缺乏实用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对于更实际的青年法治教育,学生不仅需要了解法律规定,学会运用这些规定,还要求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对法治文化的深刻理解和法治精神。同时,能够将自己所学吸收消化,深入浅出地向不同层级的中小学生进行法治教育。因此,高校应与实习单位紧密合作,探索开发高质量教科书的新途径,使学生能够认同自己。以此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真正为青少年法治教育领域输送珍贵的人才。
四是共同组织教学团队。教学团队建设是构建青少年法治教育联合培养机制的重要保证。我国传统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的教学团队建设仍局限于大学自身教师队伍的内部整合,缺乏与实务部门的横向整合和优势互补。这种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需要高度整合和调动高校和实践单位的优势资源,共同组织教学团队,积极开展整合课程。一方面,应鼓励支持有经验的中小学教师到高校去开展经验教学,参与校内教学实践环节的建设;另一方面,还应鼓励大学教师支持中小学工作,了解中小学教学的特点。
五是共同建设实践基地。教学实习基地是教育培训机制的重要载体。确保教学的质量和有效性,促进大学教育与就业之间的重要联系。高校应积极加强与实习单位的合作,共同规划,开发,建设和利用学校内外的教学实习基地。使学生在实践中,对学习方法和需要提升的技能能够进行进一步的探索。
六是确立人才培养模式评估制度。实践型的专业相较于学术型专业,实践型专业更便于根据行业需求制定相应的人才培养模式的评估制度。评估既是对所培养人才可用度的检测,更是有利于培养方案本身的优化。笔者建议,人才培养模式的评估应首先基于合作伙伴的自我评估,雇主作为主要的社会评估对象,或专门的评估机构。评估的一般程序可按照以下环节进行:合作双方提出申请→评估委员会审核申请→合作双方自评→写出自评报告→评估委员会派出检查组到现场进行检查→编写检查报告→评估委员会审查检查报告并提出正式的评估结论。
七是建立法治教育评估指标体系。主要是以下三个标准的确立:一是绩效指标评估指标体系中规定的评估标准,包括绩效标准和效率标准。二是职责标准,即评估标准由评估系统中所需的评估对象的责任和要完成的任务确定。三是素质标准,用于评估评估指标中人员质量要求的评估标准,例如工作态度等指标设计的评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