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习俗与新观念:陕甘宁边区的婚俗“革命”

2019-01-13 15:53王亚莉
关键词:边区妇女婚姻

王亚莉

(山西大学 近代中国研究所,山西 太原 030006)

中华民族在数千年的传统婚姻生活中,逐渐形成了适合人们生活状况的婚姻制度,它包含富有自己民族特色的婚姻观念、婚姻行为、婚姻礼仪等诸多婚姻范畴和模式。陕甘宁边区相对落后封闭的社会状况使得当地传统文化对人民生活的影响和制约主要体现在世代承袭下来必须遵守的各种习俗,居于内闱的妇女成为这种习俗主要负载者,但以男性为中心的家庭模式及社会习俗又使得女性在婚姻方面长期处于被动与蒙昧的状态。“陕甘宁边区一带的土地,是非常贫瘠,出产的东西只有小米和玉蜀黍,又加交通不便,所以除了曾经实行过土地革命的地方外,各地封建思想还很厉害,包办婚姻、缠足的习惯都很深,能够动员她们并把她们组织起来确是很不容易的事。”[1]陕甘宁边区政府正式颁行过三部带有时代特色的婚姻条例,旨在通过婚姻制度改革进而重塑妇女的家庭与社会地位,使她们能够积极投入到战时勤务与革命生产中来。目前,国内外学界对陕甘宁边区婚姻问题关注较多,亦取得了诸多优秀成果(1)如岳珑、秦燕的《论陕甘宁边区婚俗改革与妇女地位的转变》(《西北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秦燕的《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的婚姻家庭变革》(《抗日战争研究》2004年第3期),杨柳的《婚姻、革命与法律——陕甘宁边区的离婚法实践》(《中国乡村研究》2013年第10辑),丛小平的《左润诉王银锁——20世纪40年代陕甘宁边区的妇女、婚姻与国家建构》(《开放时代》2009年第10期)等。,但在婚姻习俗变革方面仍有探讨空间。本文拟在前人研究基础上探析陕甘宁边区旧习俗与新观念交替时的互动关系,考察婚姻习俗的变革特征及其内在逻辑。

一、边区订婚彩礼的“变本加厉”

边区政府颁行的婚姻条例明确规定:“男女婚姻照本人之自由意志为原则”,“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纳妾”,“禁止包办强迫及买卖婚姻,禁止童养媳及童养婚(俗名站年汉)”[2]等政策。从理论上讲,这些法律依据既能够使未婚女性摆脱买卖婚姻的命运,又能减轻娶妻者的彩礼负担,家庭贫困的男性青年农民理应是婚姻改革的最大受益者。可事实恰恰相反,婚姻新政在农村宣传或某种程度执行后,反应最为激烈恰是男性农民,因为短期内婚姻彩礼不降反升。据李卓然1942年在陇东分区固临县调查发现:“婚丧嫁娶方面,也表现着新旧两方面的并存与斗争。旧式婚姻,婚嫁必须有媒人的介绍,经男女两家的家长同意后,方可完亲。完亲之前,须言明聘金若干,即老百姓之所谓‘财礼’。在过去,财礼是一两百元不等,现在则有多至法币1 000元左右的。”[3]以张家乡康家村为例,“更成问题的是用白洋买卖婚姻。据说有彩礼300元的即需有白洋100元,也有预先申明除白洋外其余都要法币,不要边币的,此种彩礼有1 000元以上者。女子本人也不过问这些事,他们说是瞒上不瞒下的,似乎谁也没法管”[3]。张闻天在陕北神府县八个自然村调查亦发现:“这里男女均早婚,女子十二三岁,最大十五六岁即出嫁,男子十五六岁,至迟十七八岁即娶妻(指那些有钱能够‘闹婆姨’的男子而言)。土地革命打破了买卖婚姻制,现在又有恢复的趋势。‘闹一个老婆’,连送布、出首饰、出聘礼等在内,没有几百元以至上千元的法币,是不能成功的。穷苦的年轻人,又感觉到了‘闹不起婆姨’的痛苦!”[4]1944年绥德分区彩礼约定俗成为12至16石米,再搭配上布与棉花;在靖边一带的彩礼高达20石米。延属分区有的家庭索要860元银洋的[5]。1946年2月,延川县“有十六七女者可卖到硬币六七百元,这样一般的贫户就买不起,儿女非硬币不能成婚”[6]。由1948年7月的社会调查可知,“买卖婚姻又大量普遍流行起来。如像关中一个寡妇卖到敌币一亿八千五百万元,合麦子二百石。童养媳到今年灾荒时则更为严重……买卖婚姻使农民常常为娶妻而倾家荡产;同样,穷家女儿为了减口赚钱,很小就被卖出去”[7]。边区乡、县干部中买媳妇、卖女是非常普遍的现象,甚至有的地方为使干部安心工作,公然允许买老婆[7]。这种风气引起了当地工农干部及小知识分子择偶标准的变化,低至“一是女的,二是大脚,三是识字就好。男的身份是一落千丈,女的身价是直线上升”[8]。谢觉哉在日记中感慨:“公家禁止买卖婚姻,不光没禁止住,还和老百姓争着买。这是一严重的社会问题,必须从各方面为之调整、改进。”[9]深究其因,婚姻彩礼飙升并非完全来自于男性农民保守主义思想阻碍,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边区政府倡导的“婚姻自由”政策被当地部分养女家长所利用,他们把女儿的订婚聘礼或离婚赔偿金当作利益“渠道”。1943年在边区引起轰动的封棒儿婚姻案最为典型。封棒儿幼时被父亲封彦贵包办许配给张金才次子张柏为童养媳。1939年边区政府颁行婚姻法后,封彦贵借以男女“婚姻自由”为借口,强行与张家解除婚约,不久将棒儿二次卖给城壕川南源的张宪芝之子为妻。被张金才告发后,华池县府查明情况属实,于是撤销了二次婚约。1943年2月封棒儿与张柏偶然遇见,两人情投意合,自愿成婚。事后封彦贵仍寻思在女儿身上赚钱,又将棒儿卖给庆阳新堡区商人朱寿昌为妻,再次遭到张金才家反对,并进行蓄意抢亲,最终成全了棒儿与张柏的自由婚姻[10]。一些贪图钱财的家长根本无视婚姻法的规定,常常高价出卖女儿,甚至发展到一女多卖,由此还衍生出了“二成礼”现象。“彩礼形式,陇东尚有所谓二成礼,订婚彩礼外,结婚时仍要出一笔钱,意味女儿长大所费的针线钱。延长白云亭曾谓群众婚姻中有所谓‘三三制’,即彩礼中银洋几百元用作打银首饰用,法币多少万用为买绸缎,用边币多少万用作办事之用。一般寡妇再嫁价格尤高,因婆娘两家都要得钱。此外尚有以土地换婆姨的。因而娶一婆姨而倾家荡产的大有其人。”如“曲子张满银有个女子今年十八岁,很漂亮,许多人都来说亲,张想借她发财,家境不好就谈不上。有个田君山是富农成分,家道好,能出钱,也遣人来说,张亦愿意,媒人说亲,张就先讨些定钱。谈到彩礼,张开口就要一千二百白洋,后来跌到二百再不肯减。二成礼中,要缎子八丈、几腰裤子、四对布,再织二缎被褥和银货首饰,共折成边币一百九十多万元,并且要‘干’的要现钱,不要货,田家弟兄一个都未娶妻只好答应,家中现钱不够只好卖家当,卖了四个驴、卅八只羊、两头牛、廿几亩好川地,又在亲戚处借了些款,但仍短少几万元,张满银要找下了保人才算把亲做成”[7]。普通农村家庭通常把养育一个十多岁的女儿看作是一种负担,且他们在短期内难以消除传宗接代的观念,从组建家庭、生儿育女来讲,买卖婚姻确实比自由恋爱结婚更直接有效,这使得买卖婚姻在客观上有着广大的市场基础[11]。因此,高额彩礼给娶妻家庭造成的经济负担恰与婚姻法颁行的初衷相悖,是新旧思想冲突与交融时的习俗变体。

第二,边区的外来文化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影响着当地人的生活方式。陕北长期以来受少数民族遗风影响,民俗有“五美”之说,即结婚不论财、交友多重义、思先时尽衰、好善勤施舍和妇女不近市[12]。在部分地区仍保留着“结婚不论财”的习俗,但无形中亦受到新风气影响,迅速向买卖婚姻转变。抗战时期,延安成为举世瞩目的革命圣地,许多知识青年、工人、农民及有职业身份的人为了革命信仰从全国各地汇流于陕北,以男性为主的外来人口增多使女性成为稀缺“资源”。加之边区陆续开展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加强了男女之间的交流,如集体唱歌、跳交际舞、打篮球、踩高跷、扭秧歌及日常上演的电影和戏剧等多种媒体的出现与宣传,使得人与人之间及乡镇之间的交流增多,原有的闭塞状态逐渐被打破。不同职业身份的外来者其生活理念熏染和提升了本地人的素质,无形中改变了他们的价值观。这种变化加速了当地经济发展及民众思想蜕变,使原本物质匮乏之下的“平等”逐渐被商品经济的“不平等”所代替,当地人眼中的“女子”开始有了“价值”,这种以男方彩礼作为抵押的交换方式逐渐被当地人接受。男方家庭的经济状况及地理条件越差,女方家索要的礼金数越高,成为当地民众求得经济与心理平衡的一种补偿[13]。即便是在自由婚姻盛行新时代,随着物质极大丰富及城市房价飙升,乡村的婚姻缔结彩礼日趋攀高,给低收入娶妻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成为当下的婚姻问题之一。

第三,边区的婚姻法令在抗战动员及妇女解放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同时催化了原本的社会矛盾。高额彩礼加重了贫苦家庭的娶妻负担,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新的困扰。民间流传着“不怕瞎婆娘,单怕没婆娘”,男方因家贫无力娶亲,或年龄较大了才找一个童养媳,给女性身心造成极大痛苦。边区政府对买卖婚姻采取“告则论”的半放任状态,引发了媒人“吃钱”、一女多许、抢婚等现象。如“安塞一个寡妇再嫁两个媒人就用了廿四万元,写婚书用五万元,加上其他零用,本来家道小康,这一来弄得吃穿无着。三边(有的女子)为了多卖钱而一女两许引起了抢婚”;加剧了以女人为商品、以妻子为财产的社会问题,认为娶妻过门是“买死骨头,买死肉”,虐待打骂甚而转卖亦视为理所当然,女人没有独立的“人权”,同时形成了“穷人娶不起老婆”的必然现象,广大群众深为不满,也正是边区政府严禁未得的问题[7]。1942年高效泉在边区第二届参议会上指出,“近年来关于议婚一事,不择婿之佳否,先言财之多寡,动还数千元,视女子为奇货,实属惊人听闻,以致男子结婚后,平多不谐,离婚之事,层见叠出。请政府重申前令,如再有议婚论财者,将其所受之财礼,全数没收,以为藐视公文者戒”[7]。1944年的《修正陕甘宁边区婚姻暂行条例》强调:“禁止强迫包办及买卖婚姻”的同时要向社会习俗妥协,开始尊重边区社会现实情况,对订婚彩礼问题做出决定,要求在婚姻取消时女方必须退回彩礼[14]。“传统和习俗是存在于社会的两种有力的东西,最易阻碍社会改革行为的发生,在中上层社会,‘传统’最有力量,在下层社会,‘习俗’最有力量。”[15]从妇女解放的角度来讲,在经济文化较为落后的根据地实施婚姻新政则略显激进,作为革命外力的新婚姻法令给本地人带来了思想冲击,导致了既有价值观的失衡,催生了一部分年轻女子与其家长利用婚姻政策巧取物质利益,结果不仅未让妇女立即从男性父权制下解放出来,反而助长家长对女性获得更大的控制权[16]。新型自由民主婚姻制度是不可阻挡的时代进步,亦是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然而,我国民众重男轻女的思想尚未彻底改变,在某些地区婚姻缔结彩礼的闹剧仍在上演,严重影响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因此彩礼问题成为我国婚姻经济中的热点问题。

二、边区女性新婚姻观念的嬗变

边区工作人员在农村宣传婚姻法时,使用最多的口号是“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和“妇女解放”等,由于妇女的生活环境、立场及教育程度所限,她们很难准确理解与传播区别于传统习俗的新婚姻观,“陕北在革命前,除榆林、米脂、绥德这些地区以外,原边区所辖的这片土地,可以说是文化教育的‘荒地’。99%的劳动群众都是文盲,社会教育基本没有,妇女更是无享受教育的权利”[17]。这些深受“男权”思想制约的当地群众乃至妇女工作者皆对婚姻变革中新概念的理解出现过片面或极端的认识,各地区、县在贯彻执行《婚姻条例》时提倡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反对包办买卖婚姻,不少青年男女以“逃婚”行动自觉抵制包办婚姻[18]。由此引发井喷式的妇女退婚、离婚高潮,亦给政府工作带来困扰。

第一,知识(革命)女性对“男女平等”的曲解。抗战时期,许多进步女性在未来美好图景的召唤下勇敢地走出家庭,历尽千辛万苦抵达延安。边区政府对延安的知识(革命)女性实行军事化管理,男女同穿军装,“一眼望去,分不清男女。为了适应战时环境,有的女同志还尽量地把女性的特点掩盖起来,把自己的头发剪得短而又短”[19]。这使得女性的个性差别在这种氛围下几乎被忽略,意味着她们社会身份的转变。边区政府把这些女性分派到各机关单位、学校、医院、保育院、工厂、秧歌队,鼓励她们以不同的方式参与革命活动,希望通过赋予女性社会工作权利、参与社会事务来实现男女平等,但在根据地战争环境与男权中心话语为依归的传统父权制意识形态下的历史语境中,女性意识被认为是不合时宜的,平等在某种意义上被曲解为女性特征的丧失,是一切向男性看齐。在生产和作战方面,女性也争着体现这种“平等”,如“抗大的女生与男生一样能开荒、挑水”,“过渡的浮船上,大家挤着,男先生们尽力挤女子、推女子,这是因为大概是在民主的地方,每一个人都可以尽量暴露自己的本性……大约是为了求得这样的平等”[20],“在延安这个地方,男女平等,女人不再是男人的附属品,有独立的人格、独立的工作岗位”[19]。因此,边区基层司法人员在述及落后的风俗习惯时,往往要加一句“公家的女人除外”[21]。延安新女性误以为被异性呵护是示弱的表现,男女之间应绝对平等,忽视了两性生理上的差异,导致男子丧失保护妇女的意识。

当时的新妇女普遍认为:“妇女运动第一它是要打破宗法社会下一切封建思想与旧礼教的传统观念所给予女子的一切束缚的革命运动,也就是说要解除一切捆绑女子的锁链,要冲破礼教道德的偏见,冲出地狱生活的重围,男子是人,女子是人,那么男女就应该绝对平等,在社会上的地位应该没有高下的差别,过去一般人所谓女子智力差、技能差,我们是不承认的!第二我们要认清妇女运动是要求在政治、经济、法律、教育、职业上与男子享受同等权利的一种社会运动,妇女问题是广大的,绝不是某一部分的解决便能达到目的的。我们要争取政权,要求平等的教育以获得技能学识,要求平等的法律以巩固权利的保障,更要求经济职业的平等以谋独立自给的生活,如此我们才能走向真正自由解放之途,达成妇女运动之真义。”[22]她们理解的“平等”主要体现在政治权力方面,两性之间从身体到精神、心理上的差异是正常现象,但是如果漠视两性差异存在而简单要求绝对平等,势必造成对女性肉体和精神的伤害。“一般的女子,大家要在军事与政治上争取地位,特别是政治,‘开展政治思想’,这是一句女学生中的流行话。直至现在为止,还很少见有女子愿自动参加战时救护与保育工作的。至于生育的天职,不但男子瞧不起这件事,就是女子自己,也谁都认为是最倒霉的。”[20]在干部群体中上演着离婚悲剧,而离婚往往是因女性的“落后”为由,女性因为生育和家务拖累又不可能不“落后”。“政治优越”的社会环境仍旧支持权利的拥有者享有婚姻的主动权、决定权,因此男女之间不顾性别差异的绝对平等又引发了新的不平等。

第二,普通民众对“自由婚姻”的接受。在红军进驻前,陕北仍然是一个极度保守封闭的社会区域,民众在生活上沿袭着传统乡村社会秩序,礼教与乡约仍然是规约乡村社会正常运行的基础。在战争交错、新旧观念并立杂陈的复杂社会革命时期,边区的民众生活虽然逐步达到了生产自给,经济、文化上有所发展,但思想观念的整体落后状态很难在短期内得到彻底改变[23]。1942年边区召开的第二届参议会上,自然科学院提出《切实执行婚姻法令》:一是结婚、离婚必须双方同意,单方提出如不涉及政治问题,则不得任意离婚或结婚。二是原系旧式结婚,则有一方提出离婚者即可离婚。三是抗属有五年以上不通音讯者,可以自由离婚。四是未成年之青年男女不得强迫结婚。杨径纬等人提议的《实行婚姻自由案》中规定了买卖婚姻、包办和早婚的制止办法:“一,切实执行婚姻条例,禁止一切买卖包办,如有此种不良现象发生,一经告发政府,应依法制裁,并将其买卖之钱没收。二,男女结婚须向当地政府登记,男子须满二十岁,女子须满十八岁。三,抗属丈夫离家在交通方便地区(如边区内)三年无音讯,在交通不便地区(如边区外)五年无音讯者,可以离婚。四,抗属家庭有出卖军人妻子等,予以严重处分[7]。这些措施对“自由婚姻”加以法律约束。土地改革运动后边区政府提倡婚姻自主,无论贫雇、中农或富农、地主、残废、退伍军人等,其婚姻应在双方自愿原则下提出订婚或结婚,不得向任何一方采取强制的手段,对离婚问题应采取慎重态度,一般采取调解和好方针,迫不得已,如再继续维持下去对双方都会有极不利的情况可呈请政府批准离婚[24]。尽管政府坚决制止包办婚姻,但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整个陕北仍以包办婚姻为主,如镇川市第七乡“迄今一般地仍是买卖婚姻事实,暂且不自由结婚,大部分是由父母亲包办,如在去冬和今春,因灾荒所致发生饿肿及饿死现象,有个别人家把自己的女儿送给夫家,另有少部分女子不花钱就可以与其他人结婚,但是也要得到父母的合意方可”[25]。

边区自由婚姻的形成是一个缓慢发展的过程:一是20世纪初期中国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对闭塞根据地而言这是极其有限的。二是边区政府的婚俗变革成为婚姻自由观念传播的最直接力量。《婚姻条例》使得婚姻问题的解决有了法律依据,有的婚姻陋习逐渐消失,如纳妾、转婚、租妻等风气得到改变,并产生了一批自由婚姻家庭,出现了民主、平等与和睦的婚姻家庭氛围,有利于广大农村妇女支援前方抗战。三是土地革命时期的社会改革促使自由婚姻逐渐兴盛起来,“土地革命中宣传结婚、离婚自由,但传统观念基本还未打破。只有个别思想解放者自由恋爱结婚”[26]。土改工作团鼓励群众在一起讨论婚姻问题,自由自主的婚姻得到大家认可,进而主张在全边区范围内废除买卖婚姻[5]。陇东分区固临县“六七年来这里自由结婚的有2个,她们都是由于生活接近,感情相合而结婚的;其次是离婚的问题,在两人感情不和或者丈夫六七年不在家而无音讯时,妇女们能够自动向政府提出离婚;打妻骂妻的事情个别家庭中虽然仍存在着,但是妇女们却敢于反抗,以致向政府控告”[3]。边区少受战争之扰,易于开展各项工作,其相对开放民主的教育助推了自由恋爱之风,很多妇女接受了新婚姻观,嫌贫爱富的少了,自由恋爱结婚的多起来。

三、边区政府提高婚龄的窘境

我国历史上长期流行早婚习俗,家庭观念以“四世同堂”“五世同堂”为荣。陕北民歌唱到“十三岁上订亲十四岁上迎亲”,早婚现象非常普遍,长期以来形成的“三高四低”(低婚龄—低智商—低寿命;高出生率—高自然生长率—高不孕率—高死亡率)生育特征[13]。早婚不仅对结婚双方及所育子女身体健康有害,乃至影响到整个民族发展,与婚姻买卖制度有直接关系。因此,破除早婚陋习成为根据地婚姻习俗变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边区婚姻政策未出台前,中共仍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为准则解决当地民众的婚姻问题。1937年9月边区民政厅成立后,曾印制结婚证、离婚证分发给县、市、区、乡政府[27]。结婚最低年龄限定为“男子须满二十岁,女子须满十八岁”[28],旨在消除传统早婚对青年男女的身心损害。1939年边区政府颁发的《婚姻条例》明确规定结婚年龄以男性满二十岁,女性满十八岁为原则,但对订婚年龄未做说明和限制[14]。要求“凡属边区公民,结婚一定要去登记结婚,但登记者寥寥无几,且多系移民或纠纷后结婚者,一般群众结婚从不登记”[7]。尽管早婚有种种弊端,但并非一纸规定就能立即改变。

早婚是包办买卖婚姻的结果,家长不是从子女利益出发,而是从眼前利益出发,为了多添一个人料理家务,或者受“多子多福”观念影响,为了早日抱孙子,还有些人怕废除买卖婚姻,便把已经订下的婚事提前。因此就有许多十四五岁的孩子结了婚,十二三岁结婚的也不少,有的不够结婚年龄便谎报孩子年龄[29]。1942年2月《解放日报》载,对延安县访问中区五乡76个已婚妇女调查可知,“其中有完小的17个女学生,女冬学的19个学生……不满十八岁结婚(十二岁至十七岁)结婚的有63个,超过全体的十分之八。满十八岁以后结婚的,只有13人,尚不及十分之二,这些妇女结婚时,生理上并没有成熟,当时有月经的仅仅只有23人,其余这都是未成年的娃娃”[29]。另据调查固临县张家乡康家村出嫁女子年龄绝大多数为十五岁,“全村十五户,1935年以来,六七年中共出嫁5个女子,4个是十五岁,1个是十六岁。十七八岁出嫁的很少”[3]。

1942年11月,武开章等人在边区第二届参议会上提出:“过去边区政府规定男子二十岁,女子十八岁始得结婚之龄,因社会早婚习俗相沿,在群众中甚难实行,而早婚之风犹未泯。髫龄订婚者有之,甚至指腹为婚者亦有之,如此现象,殊违婚姻自由之原则”。他建议,“政府可改男子结婚为十八岁,女子为十六岁,既便于执行,且适合战时增加革命后代要求,政府可规定男子十六岁,女子十五岁方许订婚”[30]。12月边区婚姻法进一步修订,“男女婚姻不必先经订婚……但男未至十八岁,女未至十六岁者不得订婚”,“男未至十九岁,女未至十七岁,不得结婚”[14]。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订婚年龄做了限定,结婚年龄低于1939年《婚姻条例》规定。1944年边区婚姻法再次修订,结婚年龄男性须满十八岁,女性须满十六岁[14]。抗战胜利后,1946年5月22日边区政府颁行的《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随后在《解放日报》公布,“结婚年龄须男子至二十岁,女至十八岁”[31],取消了对订婚年龄的说明。边区婚姻法中订婚、结婚年龄虽多次变更,但早婚现象依然难以遏制。

在新旧观念交替中,边区政府出台一系列婚姻政策,提高了妇女的文化素质,助推了婚姻改革的进程。1948年边区工作人员对清涧高杰区圪衕坬村41位妇女的订婚、结婚年龄进行了调查,1930年以前订婚的有19人,年龄在十岁以内有12个,十一岁至十七岁的7个,大多都是“娃娃亲”。结婚年龄集中在十五岁上下,最小的十一岁。1930年至1937年订婚者5人,十岁以内2人,十一岁至十五岁2人,另外1人是二婚,结婚年龄在十五岁至十八岁之间。1937年至1943年订婚者有10人,年龄都在十岁以上,最大的十九岁;结婚年龄最小十三岁,最大二十二岁,集中在十九岁上下。1943年至1946年有4人分别在十三岁与十六岁订婚,有2人离婚后不结婚。1946年至1948年间订婚年龄、结婚年龄普遍提升到十五岁以上[32]。清涧店区三乡苏塔村60个妇女中27人订婚年龄在十岁下;56个结婚者年龄普遍在十二至十八岁之间,符合法定十八岁以上结婚年龄的只有6人[33]。子洲茁区二乡峨峁峪村85个妇女中,十八岁以上结婚的有12人。清涧店区三乡苏家塔村52个妇女中,十八岁以上结婚的有6人。清涧高杰区圪衕坬村36个妇女中,十八岁以上结婚的有10人。被调查的173个妇女中,十八岁以上结婚的,占16.2%,十二岁至十七岁结婚的占83.8%,可见80%以上属于早婚[34]。男女两性同是早婚的受害者,这种陋俗不仅造成夫妇年龄相差悬殊,而且严重影响着正常夫妻感情的建立及妇婴健康。但边区婚龄总体上已有明显提升,民众的婚姻观正在发生着变化。

边区政府以推行婚姻法的形式与传统早婚陋俗进行抗争,虽因顾全抗战大局对原定婚龄有所松动抑或一定程度的妥协,但并非回归保守,而是国家政权对地方社会的整合,是将全球性理念本地化的必要过程。在这场婚俗变革中再现了女性、婚姻与革命三者间的内在逻辑,即中共积极动员乡村女性并推进乡村婚姻变革,既保护革命婚姻又提倡自由婚姻,这不可避免地触动男性农民特别是男性贫农的利益,招致他们的反抗。随着社会承受度(男性压力)增大,社会危机初露端倪,已不利于抗战和革命大局时,中共就暂时放松动员女性和婚姻变革转而提倡家庭和睦,以确保社会稳定。随着边区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及政府不断渗透到民间的宣传工作,妇女从自身生活体验中对早婚有了新认识。社会风气的改造工作贯穿于近代文化变革的始终,在强大的宣传和教育攻势中,或多或少对早婚习俗起到了扭转作用。

四、边区政府抵制婚外性关系的成效

女性长期被排除于诸多社会公共领域之外,两性关系成为历史记载及文学作品中妇女生活最为丰富的内容,两性关系的和谐程度决定着家庭幸福与社会稳定。中国传统社会对婚外性行为持反感及严厉批评的态度,倾向于指责妇女,这与传统文化注重妇女贞节的观念紧密相连,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的义务。家庭生活是女性婚姻生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体现女性社会地位的重要因子。妇女婚姻观念易于改变,却难以摆脱家庭制约。边区政府从对女性婚姻问题的处理转变为对家庭生活的重视和新家庭观的塑造,使革命策略更切合实际。

边区辖域曾是少数民族与汉族的交融地带,民风粗犷开放,女性敢于大胆追求爱情,在性行为方面的自由度较为宽松,对个人婚姻持有一定的决定权。寡妇“坐堂招夫”习俗便是这种民风的遗留。当地人把婚外性关系称为“搭伙计”或“认干哥哥”,陕北民歌展现出男女两性之间恩怨纠葛的情爱关系则与此俗息息相关。陕北相对自由、宽松的婚姻习俗给边区政府改革旧婚俗,制定和实施民主婚姻政策创造了良好条件[35]。1939年的婚姻条例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纳妾”及男女之一方“与他人通奸”成为另一方请求离婚的法律依据[14],以阻止婚外性关系的发生及维护根据地家庭的稳定。抗属成为发生婚外性行为较多的群体,据对1943—1945年清涧县新社区三乡和店子沟武乡的调查统计可知,抗属婚姻除“在家没问题的”外,其余主要表现在要求退婚、改嫁、招夫或在家寻衅滋事,甚至“胡打游击”(与人通奸之意),发生婚外性关系者不在少数[36]。

边区婚外两性关系引发了诸多婚姻纠纷案,如延安县人民法院判决的任玉成与艾蒲堂杀人罪状即为此因。1941年任玉成因逃荒移居到本县盘龙区新庄南村居住,1944年与任登士之妻艾蒲堂发生通奸关系。这使得任玉成与妻闫氏感情不和,且使艾蒲堂夫妇间关系恶化。1947年3月,任玉成与艾蒲堂为躲避战患,移居到该区孙家沟村,其通奸行为引起村人反感,并阻止他们继续居住。两人为做永久同居之夫妇,遂以残忍方式将各自配偶杀害。延安县人民法院为保障人权,维持革命纪律,批准于1947年10月19日上午将任玉成绑赴刑场执行枪决,艾蒲堂处以十年最高徒刑[10]。此案告示边区政府坚决抵制婚外性关系及对杀人非命者的严肃惩处。边区法律上对婚外性关系的认定呈现出由重到轻、由单方承担到双方承担、由准许私人处罚到法律处罚的缓进趋势。

夫妇感情不和睦是造成两性关系紊乱的最直接原因,人们偏向于把这种行为责任单纯推到女方,甚至将她们与营业性的娼妓混同起来。在这种“不正当”的关系中,女性比男性更为痛苦。蒲安修指出,根据地乡村混乱性关系在不同阶层与不同年龄之间均有区别,甚至形成了一定的规律。主要表现为:富农家庭的妇女由于管束严,行动不自由,对婚姻不满时则多与雇工发生关系,且倒贴东西给雇工。有的是为了生孩子,得到丈夫的允许,可以半公开地与外人发生关系。这种家庭的男人也可以用金钱到外面找“对象”。中农家庭行动自由,生活不困难,有闲暇时间,这个阶层的男女关系最乱,女方以图小利占多数。贫农家庭的女人多为经济原因而乱搞,可以得到家庭允许,这是带营业性质的,其中也有因与丈夫感情不好者,但一般人不喜找贫农妇女。贫农中有妻者,性乱少,无妻者多由于娶不起老婆,遂为解决临时性的生活问题,如为缝补衣服,而找“相好”。一般群众认为性乱是普遍现象,“只要能设法瞒住人家眼睛即可以过去了。公开的来往则认为不对,对象太多则不同情,有较少的固定对象,则算行为正经。若事情已公开被揭露,则多责备女方。在农民的观念上,甚至以为这是‘换口味’的事,是合法的。农村中的性乱,造成花柳病盛行,生殖率减低,造成淫乱之风,农民产生情绪低,也造成农村间的不团结,争风吃醋之吵架常有发生”[30]。

两性关系随意是浓厚的封建势力及不合理的婚姻制度所产生之必然现象。封建礼教之下男女间不能自然公开地接近,不得不变成暗中畸形的发展。抗战后这种现象明显较战前减少,婚姻条例的实施使许多不合理的婚姻得到解决。边区政府开展过多次严肃男女关系的斗争和普及卫生常识教育,民众生活处于紧张状态。然而,政府工作者在进行反性乱斗争时带有激进性、片面性,对于性乱的妇女采取鄙视的态度,偏向于责怪女方。如许多村将女方拘押加以拷打,这种办法不能达到教育目的,且附和了农民的落后报复性,对妇女情绪是一种压抑。对迫于生活而卖淫的妇女在辅以教育工作外,应帮助其另谋职业,提升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革命根据地的婚姻条例中娼妓是犯禁的,政府把一部分娼妓划归到“女二流子”中,对她们进行改造并实行“二重”解放,先解放其变为普通女子,再解放其变为自食其力的“人”。对娼妓的禁止,也扼制了男性婚外性行为的发生。

五、边区婚姻礼仪由繁入简

边区受近代新文化影响较小,结亲讲究门当户对,民谚云:“金花配银花,西葫芦配南瓜”。“媒妁之言”仅是礼制上的要求,媒人职业被喻为“下三等营生,须由上三等人来做”,深层次的缔结条件取决于双方家庭大致相同的社会地位、家族教养和风俗禁忌。婚姻缔结条件为:一是身份,当地称之“门份”。崇尚官宦、富商及书香之家。旧时一般人家不同强盗、娼妓、衙役、吹鼓手、轿夫、巫神、阴阳生、产婆及拉种畜等人家结亲。二是血统,有狐臭病史的人家结亲极为困难。同姓同宗一般不能结婚,需婚配者必出五服。同姓一般不娶,表兄表妹可以成婚,但只能姑姑姨姨做婆,不能妗子做婆婆的倒亲。民间另有“姑姑做婆,一世不和”,“姨姨做婆,刀尖相磨”之说。三是辈分,亲属结婚多为同辈,只有远亲方可变通。四是对象自身条件,男女长相和才能等个人优缺点。五是人气,包括双方长辈的品德及威望,亲属在社会上的信誉。一般家庭有重家教之传统美德。六是“生辰八字”,由阴阳先生论定,若男女相“克”则大婚不“合”、禁忌成婚。注重属相合婚,如约定俗成的“蛇盘兔,日子富”,“鸡狗不相容”等[37]。婚嫁仪式第一步为“问名”,也称“小定”,由男家略备信物与女家;第二步为“压定”,择定吉期,约请亲友宣布订立婚约,男家备首饰等物为订婚礼送女家,女家回以笔墨戒指等物,谓“回头”;第三步为“迎娶”,先由男家择定佳期通知女家,结婚日不择“黄道吉日”,而必为“黑煞值日”[27]。民间传统婚礼中每一个步骤均有许多繁缛礼节,习俗鄙陋,迷信色彩极为浓重。

1936年9月14日,陕西省亦发布过《婚丧仪仗暂行办法》,力图统一全省婚丧礼仪,但未能奏效[38]。边区婚姻条例规定婚姻自主,多由男女亲自上门或集会。各县婚姻风俗兼收各方,受边区婚姻政策影响的知识分子及富有之家逐渐接受西方婚姻礼仪,使得传统婚仪开始简化,迷信色彩趋于淡弱。如固临县结婚仪式主要有两种形态:“一为自由结婚的,仪式多很简便,结婚时至多只拜拜天地便算完事;一为旧式结婚的仪节,这个和过去差不多……新妇装扮方面,现在较为简朴了,从前头上要带许多花簪、银饰等物,现在已大部取消,就是衣裙的颜色也多以素淡为尚。”[3]这种变异性产生的原因:一是边区社会经济与政治生态发生了变化,随着婚姻改革的推进,妓院、赌场、烟馆等社会“肿瘤”迅速被铲除,扫除了狎妓、吸毒、缠足、穿耳等恶习,婚嫁、丧葬、待人接物的方式随之也发生了嬗变[26];二是随着边区政权的建立和巩固,发展合作生产,妇女积极参与集体生产活动,原先适应于小农经济生产方式而形成的许多习俗发生了变革;三是迎娶礼节花销太大,给老百姓娶亲造成很大的家庭经济负担。三边分区四县议员、政府委员座谈会上关于改善民间婚丧礼节问题做了决定,认为三边分区民间婚丧礼节繁杂,耗费金钱甚巨,而且每一个举动要听信阴阳,亟待由进步人士提倡、推广新的礼节。革除传统婚姻陋俗成为新的发展趋势。

娶亲花费让很多家庭承受不起,传统的陋俗被革掉是一个新的趋势。因此制定办法,(一)取消买卖婚姻、订婚、裁衣、合帐、迎亲,一律不用阴阳看日子。(二)男女两方以节约为原则,男家总共送女家菜席六桌,送给棉、夹、单、褂衣各一套及被、褥、鞋、袜等必备用品,另外送纺车一架、棉花两斤,使新娘于出嫁前学会纺织。(三)结婚仪式简化为:1.奏乐;2.新郎新妇入席,男女主婚人、证婚人、介绍人相继入席;3.新郎新妇向祖先纪念堂行礼;4.新郎新娘向男女主婚人、证婚人、介绍人及来宾分别行三鞠躬礼;5.发结婚证书;6.主婚人讲话;7.证婚人讲话;8.介绍人致辞;9.奏乐礼成;10.夫妇同入洞房[39]。

1945年二区四乡郭家圪崂村民郭强、齐芳等3对青年首开定边县农民自由恋爱、举行集体婚礼的先例。堆子梁、白泥井、海子梁一带天主教区群众,结婚去教堂由神甫诵经,举行圣事婚配,由神甫给新婚夫妇“降福”,别无讲究,也没有烦琐礼节[40]。边区妇女深受新式婚姻活动影响,打扮也开始时髦起来,“陕北的农村经济大大发展了,人民生活富裕了,‘雪花膏’也有人擦了,女人的头上也出现装饰品了”[41]。随着科学文化水平的普遍提高,生活中带有迷信色彩的习俗逐步消亡,健康文明的婚姻观念逐步形成。

六、结语

承前所述,新婚姻观念所达之处均出现了新与旧、传统与现代、革命与保守等思想观念与社会文化的相互交融、冲突与影响。“变政”与“变俗”之间存在着一定关联,即婚姻习俗在根据地新旧观念的交替中产生了许多变体,旧习俗的淡出伴随着新习俗的形成。婚姻制度改革是一项艰巨的社会改造工作和一场复杂的思想斗争,新旧观念的互动促进了民众思想觉醒与妇女解放,革命根据地的婚姻变革具有地域性、艰难性和实效性。

第一,婚姻习俗变革必须适应社会发展水平,如果承载太多的政治意义则会越来越远离人性并导致自身崩溃。边区历届参议会上都针对婚姻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修订婚姻法,在实践中积累和总结经验,如对婚姻彩礼、婚龄及婚外性关系等问题的谨慎处理,暂缓了社会矛盾。然而,边区的婚姻改革成效受到革命现实制约,中共急于把带有理想色彩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等观念植入革命根据地家庭,却忽略了妇女的现实生活处境及自身利益需求,因而知识分子在民间宣讲的“婚姻自由”难以被立即接受。一个地区只有经济、文化、教育相应发展起来,民众才能更好地拥护法令。因此,婚姻变革绝非简单的新旧观念更替,新观念的引入并不能自发地完成,需要使用教育手段对民众进行灌输。

第二,婚姻家庭变革进程与中共革命发展具有一致性,其理念由理想走向理性。边区婚俗变革是整体运动与个体运动相互依存、相互映衬的过程,受革命思想熏染的女性开始成为新婚姻观念的倡导者和积极宣传者。传统社会习俗鼓励妇女温良顺服,以从事单调的家务劳动为主,使其个性发展受到限制,自我意识较弱,自卑、依附等不良心理加重了从众行为,不敢坚持己见。中共将女性潜在的力量挖掘出来,使其成为根据地建设的主力军,并将国家政权渗透进乡土底层社会。新式婚姻观念逐渐瓦解了包办婚姻制度,改变了传统婚姻形态,使得根据地成为别具特色的“革命场域”。新旧观念的互动促进了民众思想的觉醒与解放,妇女一旦获得解放机遇就会以极大热情争取婚姻自由与走出封闭。

第三,要以“去其糟粕,取其精华”的思辨立场看待传统婚俗。传统婚俗是中国民众长期以来在社会与家庭生活中积累的本土性生活经验,在习俗变革过程中不能全盘否定之,应辨别与保留其优点。如果某些陋俗在短时间内难以消除,说明现实社会中仍有其存在的土壤,但可以断定婚俗不断走向现代文明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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