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及预防对策浅析

2019-01-13 03:16:07卜雪
魅力中国 2019年28期
关键词:预防犯罪成人犯罪

卜雪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江苏 张家港 215626)

随着国家工业化的迅速发展,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越来越突出,我国在1950-1965年间,全国的刑事发案率平均只有千分之4.6,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只占其中一小部分,没有形成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但从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社会处于急剧的社会变迁之中,刑事犯罪案件激增1。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出现了持续上升的趋势。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定义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界定

首先,从年龄因素来看,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界定为: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这八项重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2可见,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根据年龄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除了刑法规定的八种犯罪以外,不能够构成犯罪也不承担刑事责任;第二个阶段是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并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从犯罪行为表现形式来看。国际惯例中,日本通常把青少年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和犯罪行为统称为“非行”,又称“越轨行为”,即不依照某一特定的社会规范而作出的行为。这样的行为,不仅包含触犯刑事法令的行为,还包含有不良行为或违反社会伦理的行为。3我国1998年6月28日通过,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也借鉴了日本的相关规定,其第三章、第四章专门对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进行了列举。4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将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扩大到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不良行为及严重不良行为。

二、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分析

(一)家庭原因

家庭是一个人生活的起点,因为父母离异、分居、死亡等原因导致家庭完整性的丧失,都会使未成年人过早失去父母之爱、家庭之乐,感情上受到创伤,经济上缺乏保障,造成了内心痛苦、精神忧郁。而家庭成员缺乏恢复家庭完整性的能力,未成人长期在家庭中得不到温暖和应有的关心,渐渐地产生心理偏差,甚至出现变态人格,导致对社会、集体、他人的不信任感,形成了以自我为中心的自私心理,这些内在因素一旦遇到不良外因的引诱,便会产生犯罪心理,走上犯罪道路。

(二)学校原因

在追求高升学率的压力下,虽然学校也开展了针对未成人的德育和法制教育,但往往方法简单且流于形式,实际效果不大。个别教师的“唯学习成绩论”,对违背校纪校规接受处分或学习成绩差的同学,缺乏关心,疏于教育,动不动就批评甚至体罚、侮辱,使这些处于生长发育关键时期的“双差生”产生自卑、厌学心理而逃学、旷课,过早地流入社会,出现抽烟、赌博、沉迷网络、打架斗殴等不良现象,最终致使其心理失衡而处于边缘化状态,走上犯罪道路。

(三)社会原因

不良文化的传播、网络游戏的泛滥以及社会诚信度的降低,从思想上对未成人的精神造成了很大的毒害,致使一些未成年人人生价值观念、自我观念和生活、消费观念产生了偏差。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巨大变革期,社会上各种不良风气对于未成年人的畸形发展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对未成年人的身心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这也成为未成年人犯罪以暴力为主要手段的原因。

三、预防、矫治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探索

未成年人犯罪是刑事犯罪的一种特殊现象,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既是犯罪的实施者,又是受害者。无论未成年人犯下何种罪行,他们都应该不简简单单视为加害人,还应该从受害人的角度替他们考虑。使其回到社会后能够被社会接纳,重新开始生活。

(一)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的主要原则

我国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着眼点放在提前预防,主动积极地去化解可能导致犯罪的外在因素,从改变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入手,将刑罚的目的卡口提前,从事后的消极惩罚提前至事前的预防,从而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保护原则,是指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以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以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出发点,通过教育和保护,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2.综合治理原则,是指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委会、农村村委会和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做好预防犯罪工作,为未成人年的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及时防治原则,是指从未成年人的成长规律入手,对其不良行为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其严重不良行为进行干预和矫治,坚持治本与疏导相结合,及时发现、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未成年人的犯罪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二)设立专职未成年人法庭,囊括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权利案件。

我国以少年刑事法庭为依托的少年司法制度虽然起步较晚,缺乏相应的程序法作为保障,少年法庭的机构、职能不明确,少年法庭的发展受到了严重制约。笔者认为,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人犯罪人权利方面,当务之急是完善机构设置,建设相应的配套制度,加快未成年人刑事立法,形成矫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帮教综合治理体系。少年法庭的试点工作可以优先考虑在东部沿海发达城市推开,试行成功后再予以推广。

随着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形势日趋严峻,有效防止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各国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各国纷纷建立和完善符合本国国庆的少年司法制度。总之,全社会都要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尽最大努力来消除容易引起犯罪的各种不良因素,正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给其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和社会环境,以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挽救失足少年,保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托起中华民族明天的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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